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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z論股東的表決權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教授一、概說在股東權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于股利分配請求權和董監選舉權,前者可滿足股東的經濟需要,后者則可滿足股東對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控制需要。而這兩種權利之實現莫不以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為前提。因為股東可通過表決權之行使,將心的需要和愿望轉化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眾股東的意思表示依資本多數決原則又可上升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東大會決議,并對公司自身及其機關產生拘束力。可以說,舍去股東之表決權,股東大會制度將淪為具文,股東大會決議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將無由形成,公司的運作秩序將會陷于紊亂,股東權之保護亦將無從談起。因此,為強化股東權之保護,確保公司
2、的健全經營秩序,必須加強對股東表決權之研究。二、股東表決權的意義與性質股東表決權(Shareholders Votingright)又稱股東決議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的議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表達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聚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
3、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疇。(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頓損害、排除阻礙和損害賠償。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及其例外(一)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我國?公司法?第106條第1款追隨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規定:“股東出席股東
4、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表達。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于計算和比擬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成認。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邏輯根底,后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于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而后者則置重于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
5、原則。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中的效力規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至于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采取否認態度 1。筆者亦持此觀點,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并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根底。(二)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我國?公司法?就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未作明文規定。但解釋上應予肯定,在立法論上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1.無表決權股份所謂無表決權股份,是指不問股東為誰
6、,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決權的股份。是否允許無表決權股份,各國立法例頗不一樣。一種立法例對此持肯定態度,如美國的?模公司法?和特拉華州?公司法?、英國、法國、日本和我國省有關立法;另一種立法例則否,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瑞士、比利時、荷蘭和丹麥。即使后一立法例亦非絕對地否認無表決權股份。例如德國?股份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優先股份可作為沒有表決權的股份發行,并自第139條至第141條就沒有表決權的優先股作了詳細規定。我國?股份規意見?第51條曾規定,優先股股份不享有表決權,不適用一股一表決權之原則。但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未置可否。股份公司的股東可分為投資股東、投機股東和經營股東,投資股東只
7、關心股利之多寡,而不在乎表決權之行使,高利率的投資回報即足以對其投資產生較大的吸引力;投機股東只關心股票市場中價格之漲落,亦無意于行使表決權;經營股東往往為公司之發起人,他們不僅關心股利之多寡,且關心公司之經營管理和開展前途。假設?公司法?允許無表決權股份之設立,則既可為投資股東和投機股東提供豐厚的投資回報,又可強化經營股東對公司事務所享有的經營權,也可消除收購委托書所導致之流弊,從而使各類股東各得其所。尤其是在我國國有企業進展公司制改革的今天,為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減輕國家股代理機構在表決權行使方面的工作負擔,防止國家股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表決權,誠有必要將國家股界定為無表決權的可參加
8、的累積優先股,但關乎國家平安和重大社會經濟利益的公司中的國家股則不在此限。故?公司法?應允許無表決權優先股之存在。無表決權股不享有表決權并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形下發生表決權復活的問題。所謂特定情形,是指無表決權股東未能依章程優先分取股利而言的,在此種情形下,此類股東的自益權未能獲得滿足,假設不成認其表決權之復活,勢必導致權利與義務失衡,從而使無表決權股之存在喪失意義。所謂表決權的復活也是有期限的,一旦無表決權股東的優先股利分取請求權獲得滿足,其表決權之存在亦重新歸于消滅。?日本商法典?第242條和?德國股份法?第140條均對無表決股表決權復活的條件作了規定,頗值我國借鑒。2.多重表決權股所謂多
9、重表決權股,是指一股享有多個表決權的股份。是否允許多重表決權股,各國規定頗不一致。日本一般不允許多重表決權股,而英美公司法則允許公司章程規定多重表決權股。如依英國1985年?公司準則表格A?第54條之規定,公司章程既可設立永久性的多重表決權股,亦可規定特定股東就特定事項享有多重表決權 2。前者可以Rights and issues in-vestment Trust Ltd訴Stylo Shoes Ltd一案為代表,在該案中的小股東憑籍多重表決權掌握公司經營重權 3;后者可以Bushel l訴Faith一案為代表,在該案中,公司章程賦予擔任董事職務的股東就將其解任的股東大會決議享有多數表決權,
10、此規定亦被法院解為合法。 4筆者認為,根據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我國?公司法?不允許多重表決權股份之存在,固無不當,但為充分發揮多重表決權股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維護公司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有作用,宜仿德國立法例,例外地允許多重表決權股之設立。3.自己股份公司就其持有的自己股份(含以他人名義,為自己之方案而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享有表決權。這是防止董事會濫用此種股東表決權、穩固自身經營者地位、削弱其他股東表決力、扭曲表決權本來面目的必然要求。此種場合下的股份自體含有表決權,只不過當公司自己成為其持有主體時,公司必須停頓行使表決權而已,故與無表決權股的場合有所不同。4.相互持有股份我國?公司法?原則制止
11、公司自己股份之取得。可以斷言,不少公司將會通過相互持有股份的形式回避這一規定,從而產生與自己股份表決權之行使完全一樣的弊害。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即可通過其持股支配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假設成認乙公司就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行使表決權,就難以防止乙公司按甲公司經營者的意志投票,從而產生甲公司經營者支配乙公司股東大會之弊害,實與自己股份之情形無異。在甲乙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份的比例相當時,更易于為雙方公司的經營者狼狽為奸創造方便。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應制止相互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在這方面?日本商法典?第241條第31項頗值參考。5.零股份股東表決權之行使貫徹一股一權原則,假設股東持有零
12、股份即缺乏一股時,自然不能行使表決權。此種情形與其說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不如說是該原則的本質要求。無表決權股東既然不能行使表決權,則其持有的股份數不得算入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以免影響公司股東大會定足數和決議要件之構成。另外,無表決權股東固然不得行使表決權,能否享有股東大會出席權、提案權和質詢權等參與權?筆者認為,表決權與參與權固然有別,但后者畢竟效勞于前者之行使,既然前者之行使被法律予以否認,后者自無存在之必要。四、表決權的行使方式(一)表決權的親自行使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
13、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假設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于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干股票并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成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在以股份設定抵押之場合,抵押權設定人與抵押權人誰可行使表決權,頗值研究。對此,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股票為用益權(usufruit)之標的,應由用益權人(Use frutier)行使表決權,?日本商法典?第207條亦同之;另一種則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應將作為抵押權的股份交
14、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股票的抵押權人只能就股票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而不能阻礙抵押權設定人對股票的用益權能,故應以德國立法例為妥。(二)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由于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愿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于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我國?公司法?第108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圍行使
15、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1.代理人的資格?公司法?第108條對于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并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由于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本公司股東的代理人;又由于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決權的股份作為代理人行使表決權,均屬理之當然。問題在于,假設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僅限于本公司股東,此種條款是否有效?筆者認為,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規定為強行法規,將代理人限于股東弊大于利,應解為無效。至于股東之外第三者擾亂股東大會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追究其法律
16、責任的方式予以預防和救濟。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托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2.代理人的人數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我國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托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我國?公司法?亦應作如此解釋。假設股東委托的代理人發生重復時,應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東授權委托書決定代理人,但股東聲明撤銷前一委托書時不在此限。這樣既可防止數個代理人之間的不必要爭執,又可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至于一個代理人能否代理數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應作肯定解釋。但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我國立法上應限制代理
17、人同時代理兩名以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的百分比。3.代理權之授予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由此可見,股東對代理權之授予應采書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頭形式,且此種委托書應由公司統一印發。股東在向代理會授權時,必須在委托書中載明其授權圍,即對股東大會議案說明贊否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少數人不正當地操縱股東大會,我國?公司法?應規定股東對代理人之授予須于每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分別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權。為便于股東調查股東授權委托書之真偽及其表決權數,我國?公司法?應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
18、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托書備置于公司住所。4.委托書勸誘的法律問題(1)委托書勸誘的意義及其形態所謂委托書的勸誘,又稱表決權代理行使的勸誘,是指當股東不能或不愿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時,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含股東)將記載必要事項的空白授權委托書交付公司股東,勸說股東選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決權的民事行為。委托書的勸誘,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后一場合又稱“委托書的收購。如果說在一般場合下,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股東向代理人提出要約,則在委托書勸誘的場合下,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勸誘者向股東提出要約。委托書的勸誘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公司為使股東大會之召開
19、具備法律規定的定足數或使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得以被通過而向公司股東進展委托書之勸誘,在此場合下由于公司自己不能代理行使表決權,故一般由第三人特別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二是公司之外的人(含股東)為爭奪公司的經營權而竟相進展委托書之勸誘,競爭到達一定程度便會產生劇烈的委托書勸誘大會戰(Pro*y fight)。(2)委托書勸誘的法律規制委托書的勸誘,雖可被用于確保股東大會的應有機能以增進公司和股東利益,但亦可被少數投機鉆營分子所利用以掌握公司經營重權,從而謀取個人私利。而且,假設不對委托書的勸誘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勢必扭曲表決權的本來意義,致使眾股東的真實意思無法在股東大會中表達出來,即
20、使勸誘者對被勸誘的股東給予一定的甜味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受損的仍然是公司的眾股東們。為使委托書之勸誘效勞于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增進,保護被勸誘的股東免受不必要的損害,我國?公司法?或?證券法?10需對委托書勸誘予以有效的規制。我國立法應嚴格規委托書之勸誘。首先,委托書勸誘應向證券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對不合格的勸誘行為應予取締。其次,勸誘者在勸誘的同時或在此之前,必須將與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相關的參考文件提供應被勸誘者,參考文件中必須載明法定的必要事項,以便被勸誘者在信息靈通的前提下作出是否同意勸誘、如何決定授權圍的決策。第三,勸誘者對被勸誘者提供的委托書用紙,必須使得被勸誘者可就決議事項中
21、的各個工程明記其贊成或否認的意思表示。其四,勸誘者在勸誘過程中向被勸誘者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的,既應向被勸誘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承當刑事責任。(三)表決權的書面行使1.表決權書面行使的意義前已述及,當股東不愿或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時,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但難以防止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決權。因為,即使代理人的表決與本人的意愿相反,也僅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并不阻礙代理人與公司間的關系,不影響表決的效力。為糾此流弊,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應運而生。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其贊成、否認或棄權的意思,
22、并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是以股東大會的召開為前提的,與*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召開股東會的書面表決制度有別。2.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與代理行使的關系二者的共同點是在股東自身不出席股東大會的前提下,使股東的意思得以在股東大會上反映出來。區別有二:首先,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通過代理人的行為將股東的意思反映于股東大會決議,一旦代理人投票時違反本人的意思,則股東本人的意思不能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而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使股東的意思直接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其次,在股東大會進展中提出動議的場合,假設代理人就此種動議享
23、有代理權,則出席股東大會的代理人可就此行使代理權,而進展書面表決的股東由于自身未出席股東大會,故不能就此反映其自身的意思。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表決權的代理行使,但未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自解釋論上而言,這并不阻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鑒于表決權的代理行使與書面行使的區別,公司可從中任選其一,亦可同時采用。3.書面投票用紙書面投票用紙,又稱書面表決票。采行表決權書面行使制度的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中,附有書面表決票以及關于表決權行使的法定參考文件。書面表決票中必須就每項議案設有記載股東贊成、反對與棄權一欄,以確保股東意思能準確地表達于書面表決票之中;且必須記載一定的必要事項,以確保股
24、東的知情權。假設股東以其書面表決票喪失為由,私自制作書面表決票,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為無效,這是由于書面表決票理應由公司制作,并記載法定的必要事項,但并不阻礙喪失書面表決票的股東向公司請求重新交付書面表決票。4.書面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和效果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表決票上記載必要事項后,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假設股東大會進展中對原議案提出了修正案,則贊成原議案的投票作為反對修正案的投票對待。以書面行使的表決權數應當算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五、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
25、票。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認說與肯定說之爭。否認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成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 5。筆者認為,作為肯定說論據的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固無問題,但假設無限制地容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則勢必滋生擾亂股東大會正常運轉的弊害,而且股東在缺乏正當理由的場合下就同一決議事項同時作出兩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實有違民事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應為確定的要求,由此同樣可以導出否認說的結論。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未作規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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