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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三講 刑事起訴程序一、刑事起訴概述二、審查起訴三、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四、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五、提起自訴的條件和程序第1頁,共33頁。一(一)刑事起訴的概念和法律效果刑事起訴是指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指控的犯罪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給予刑事制裁的訴訟行為。合法的刑事起訴必然產生以下法律效果:1、引起審判程序(產生訴訟系屬關系);2、限制審判范圍(訴審同一);3、禁止再次起訴。 第2頁,共33頁。一(二)刑事起訴的原則1、國家追訴主義與私人追訴主義(起訴主體);2、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起訴政策);3、案卷移送主義與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方式)

2、。第3頁,共33頁。一(三)我國刑事起訴制度的基本特點1、公訴為主、自訴為輔,而且互為救濟;2、公訴權由檢察院獨立啟動、專門行使,不受司法審查;3、起訴方式上實行“復印件主義” ;4、公訴機關兼行法律監督。第4頁,共33頁。二(一)審查起訴的概念和作用審查起訴是指檢察院對于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其作用在于:第一,通過審查,對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決定起訴,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第二,通過審查,發現和糾正偵查工作的不足或錯誤,防止將不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人交付審判;第三,通過審查,監督偵查機關

3、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性。第5頁,共33頁。二(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注)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職業和單位等;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6頁,共33頁。二(二)審查起訴的內容(續)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7、有無附帶民

4、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9、偵查活動是否合法;10、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第7頁,共33頁。二(三)審查起訴的程序基本工作制度是專人審查、集體討論、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實行主訴檢察官制度的,由主訴檢察官決定起訴?;静襟E和方法是:1、對起訴意見書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2、訊問犯罪嫌疑人(注1);3、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意見;4、調查核實其他證據(

5、注2);5、補充偵查。第8頁,共33頁。二(四)審查后的處理在審查起訴階段,除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以外,檢察院可以作出兩種處理決定:一是提起公訴;二是不起訴。第9頁,共33頁。二(五)審查起訴的期限1、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2、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偵查完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3、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4、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

6、問,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決定。需要撤銷中止審查決定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10頁,共33頁。三、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一)“提起公訴”的雙重含義: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提起公訴有雙重含義:一是指介入偵查與審判之間的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在這個階段,檢察院統一對需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且分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二是指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

7、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被告人給予刑罰處罰的訴訟行為。第11頁,共33頁。三(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第三,檢察院對本案有起訴權,且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第12頁,共33頁。三(三)起訴書的制作起訴書是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的重要法律文書,是法院審判被告人的依據。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除提出起訴書一式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5份。起訴書的寫法各國不同。我國的寫法參見檢察規則第281

8、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部分: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公訴犯罪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起訴書樣式見教材第214-215頁)。第13頁,共33頁。赤山市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赤檢刑訴字(2000)第*號被告人李玉書,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漢族, 農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龍安村。 2000年9月8日因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經赤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 經本院審查查

9、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赤山市郊區時, 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被告人李玉書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桂珍拉入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桂珍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桂珍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玉書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繼續呼救,李玉書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桂珍當場死亡。李玉書隨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帶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桂珍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 李玉書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進行銷贓。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

10、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14頁,共33頁。 綜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書,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與被害人徐桂珍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的極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的規定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第二,被告人李玉書,在強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將被害人徐桂珍殺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錢竊為已有。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李玉書的犯罪情節極其

11、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此致 赤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XX年X月X日 1.證據目錄 2.證人名單 3.扣押物清單 4.主要證據復印件、照片第15頁,共33頁。三(四)提起公訴的程序我國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分,公訴程序因此而不同。檢察院按簡易程序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和全部案卷證據材料;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訴時,除提交起訴書外,只需向法院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而不再移送全部案卷證

12、據材料?!爸饕C據”指對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起主要作用,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種證據種類中的第16頁,共33頁。三(四)提起公訴的程序(續)主要證據;(2)多個同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中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主要證據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復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鑒定書可以只復印鑒定結論部分。具體案件中主要證據的范圍由審查起訴的檢察人員確定(注)。證據目錄應當是起訴前收集到的證據材料的目錄。第17頁,共33頁。三(四)提起公訴

13、的程序(續二)證人名單應當包括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包括其姓名、性別、職業、住處、通訊處。對于不似出庭的證人,可以不說明理由。關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在案及羈押地點等問題,檢察院應當在起訴書列明,不再單獨移送材料;其中對于涉及到被害人隱私或者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訴書中列明第18頁,共33頁。三(四)提起公訴的程序(續三) 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訊處的,單獨移送法院。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已經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的,鑒定檢查筆錄制作人姓名已經載明,不再另行移送。法院認為檢察院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第

14、150條的規定,可以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檢察院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以內補送。提起公訴后、開庭審判以前,檢察院自行補充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根據第150條規定向法院移送有關的證人名單、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第19頁,共33頁。三(五)公訴的變更、追加和撤回檢察規則第351條: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法院解釋第177條:要宣告判決前

15、,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法院應當審查其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第20頁,共33頁。三(五)公訴的變更、追加和撤回(續)法院解釋第178條: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公訴的變更是指對被告人的身份或者公訴犯罪事實的改變;公訴的追加是指對補充起訴另外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實;公訴的撤回是指取消已經提出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指控,以解除法院對該項指控的訴訟系屬關系。法院可以要求檢察院追加或者變更公訴,但不能要求檢察院撤回起訴。第21頁,共33頁。四(一)不起訴的概念和種類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

16、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決定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不起訴在程序上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終止,在實體上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三者之間的基本差異在于適用條件不同。第22頁,共33頁。1、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下的不起訴,是法律所要求的,檢察院沒有裁量權。 刑訴法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17、,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重新偵查。如果嫌疑人已經被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檢察規則第262條)。第23頁,共33頁。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142條第2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

18、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條件有二:1、犯罪情節輕微;2、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兩個條件是以嫌疑人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為前提的。檢察院的裁量權體現在起訴或者不起訴的自由判斷上。第24頁,共33頁。3、證據不足不起訴第140條第4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兩個條件:1、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2、證據不足。何謂“證據不足”?檢察規則第28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19、。“可以”不起訴,如何理解?由于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后,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決定起訴。第25頁,共33頁。四(二)不起訴的程序1、法定不起訴由檢察長決定,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2、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必須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其樣式見教材第212-213頁。3、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檢察院。第26頁,共33頁。四(二)不起訴的程序(續)4、對于酌

20、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5、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扣押、凍結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6、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復議、提請復核。(30日)第27頁,共33頁。四(二)不起訴的程序(續二)7、對于檢察官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檢察院申訴。8、

2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請求提起公訴。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3個月-6個月)。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后,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法院。第28頁,共33頁。四(三)不起訴與撤銷案件辨析同:終止訴訟異:第一,決定機關不同。撤銷案件由立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只能由檢察院決定;第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撤銷案件是偵查階段的決定,不起訴是審查起訴階段的決定。第三,適用范圍不同。撤銷案件適用于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形;不起訴除

22、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的法定不起訴以外,還有依法不需要判刑以及證據不足兩種情形。第29頁,共33頁。五、提起自訴的條件和程序(一)提起自訴的條件: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法院應當受理。但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2、屬于法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第30頁,共33頁。五(二)提起自訴的程序自訴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工作人員作出筆錄,經向自訴宣讀確認無誤后,由自訴人簽名或蓋章。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基本情況;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3、具體的訴訟請求;4、致送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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