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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勞動保障一、勞動合同二、工作時間三、工資四、社會保險五、勞動保障監察六、童工七、勞務派遣 一、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3、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2、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至時間為補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4、,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例如某員工在一單位工作5年,月工資標準為2200元,合同期限為5年,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再續訂,按
5、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1.1萬元。8、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收取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工作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
6、休息一日。3、我國現有的法定節假日(1)元旦1天(2)春節3天(3)清明1天(4)五一1天(5)端午1天(6)中秋節1天(7)國慶節3天(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如三八婦女節、八一建軍節等)4、關于加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5、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1)
7、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能安排帶薪年休假,按照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三、工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
8、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本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2、最低工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今年我市的最低工資為1310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各項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
9、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4、試用期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單位停工、停產工資如何計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應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6、經濟損失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
10、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社會保險1、社會保險的種類(1)養老保險(2)醫療保險(3)失業保險(4)工傷保險(5)生育保險 2、社會保險的繳納比例,今年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2006元/月(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9%,個人繳納2,困難企業個人不繳納,單位繳納7.3;(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城鎮職工個人繳納1,農民工個人不繳納;(4)工傷保險:
11、個人不繳納,單位按行業分別繳納0.5、1、2;(5)生育保險:個人不繳納,單位繳納0.8;3、社會保險能否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職工本人?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4、工傷認定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地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
12、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5、視同工傷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地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殘疾,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舊傷復發的。6、不認定工傷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
13、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7、法律責任 (1)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在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巨口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定延期繳費協議。 (2)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
14、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勞動保障監察1、勞動保障監察概念 勞動保障監察就是勞動保
15、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為。2、勞動保障監察的方式 (1)日常巡視檢查; (2)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 (3)接受舉報投訴; (4)專項檢查; (5)對因違反認讀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處理。3、勞動保障監察的范圍 (1)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
1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1)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5)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
17、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5、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程序 立案調查取證處理制作處罰決定書送達 接受案件下達詢問下達整改下達處罰告知處罰決定6、“三步式”執法 “三步式”執法是指先教育整改處罰的行政處罰方式,勞動保障監察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但對拖欠工資、非法用工、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因勞動權益受到侵害引起的集體訪事件的,不適用“三步式”執法,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可依法實施處罰。對用人單位實施處罰,應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危害等因素,將違法行為分為特別嚴重、嚴重、一般、較輕、輕微五個檔次,
18、每檔設定相應的處罰幅度。將數項幷罰改為單項處罰,杜絕大額罰單。對于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整改的盡量免予處罰。7、“雙維護” “雙維護”是指既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企業的利益。8、立案的時效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舉報、投訴,也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檢查發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查處。9、案件處理的期限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10、注意事項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六條規
19、定: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11、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對有第(1)項、第(2)項或者第(3)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無理取鬧、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2)、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0、的處理決定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2、案例:書面審查是發現違法行為的方式之一 2011年7月,某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時發現,某工資雖然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但從材料上看,該公司并沒有與60名勞動者簽定書面材料,也沒有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此為線索,對該公司實施監察。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認定該公司存在未訂立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
21、八條規定,對該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其于2011年7月31日前,與60名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補繳社會保險費,但該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并沒有改正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擬對該公司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為給予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隨后,勞動行政部門向該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通知書。但該公司仍以種種理由拒絕履行行政處罰,也不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勞動行政部門于2011年11月3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執行,該公司繳納了罰款,并按要求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繳
22、納了社會保險。 六、童工1、童工的概念 童工是指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處罰額度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3、非法使用童工案例 2009年5月21日天津天麓律師事務所某師受徐某委托到我局信訪辦公室投訴:某制冷設備廠拖欠工資、非法使用童工并致殘,隨行的還有城市快報的兩名記者。 徐某系吉林省人,于1994年1月12日出生,2009年3月21日進廠,在某制冷設備廠做維修工人,2009年4月21日在武清區檢修空調時,壓縮機發生爆炸,致使徐某右眼、頭部、面部、手臂多處炸傷。 經醫院搶救徐某暫時脫離生命危險,但右眼被摘除,面部和頭部多處被縫合,手臂骨折。 某制冷設備廠被處以10000元的行政處(使用時間2009年3月、2009年4月)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行政處罰。 七、勞務派遣 1、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主要制度 天津市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核心市實施“四備案、三相同、二統一”的管理辦法。 “四備案”包括,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要登記備案。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要為所招用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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