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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環保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目 錄一、“65”環境日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五、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0世紀6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日益嚴重,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逐漸為國際社會所關注。 1972年6月5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及保護全球環境的“行動計劃”,提出“為了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口號。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圍內研究保護人類環境的會議。出席會議的113個國家和地區的1300名代表建議將大會開幕日定為“世界環境日”。65環境

2、日的由來遼寧省沈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歷程: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

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5年1月1日實施。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

4、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

5、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

6、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

7、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責任行政拘留: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處5-10-15日。按日計罰,上不封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停業、關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

8、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歷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等兩款做出修改。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

9、體,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于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

10、公開。第十九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第二十一條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11、場。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第七十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

12、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

13、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第八十四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

14、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第八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第八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

15、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第八十八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

16、境主管部門規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歷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對具備下列條件的

17、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四)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一)排污單位名稱、

18、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三)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五)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七)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八)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九)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十)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

19、要求。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第十五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第十六條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

20、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第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

21、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

22、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的依據。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

2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排

24、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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