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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 24廣東省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安全技術指引(試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9年03月前 言廣東屬于我國東南沿海地區,頻繁遭受臺風侵襲,曾導致大量建筑起重機械變形、受損、倒塌,尤其是2015年湛江“彩虹”臺風和2017年珠海“天鴿”臺風造成的破壞最為嚴重。為深刻汲取教訓,提高我省臺風災害防御能力和應急水平,避免和減輕臺風災害造成的損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有關專家,收集了2015年“彩虹”、2016年“莫蘭蒂” 、2017年“天鴿” 和2018年“山竹” 等臺風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影響、破壞情況及數據,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依據國家有關
2、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標準,圍繞建筑起重機械的環境因素、產品選型、安裝使用、檢查維護等方面,提出了科學的防范措施,在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本技術指引。本技術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臺風防御;5.臺風應急響應;6.臺風后的檢查與處置。目 錄1 總則32 術語 43 基本規定 74 臺風防御 104.1一般規定104.2塔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144.3施工升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164.4門式(橋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165 臺風應急響應 186 臺風后的檢查與處置 221 總則1.0.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3、法規、標準規范,針對廣東地區氣候特點,結合廣東實際,進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科學防御臺風,避免、減輕臺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技術指引。1.0.2 本技術指引針對起重機械選型、安裝、使用、檢查與維護工作環節中的防御臺風技術要求與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適用于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安裝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1.0.3 除應符合本技術指引外,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2.0.1 臺風 通常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臺風、強臺風、超強臺風。中心風速在 32.7 41.4m/s(即中心風
4、力 12 級至 13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臺風;中心風速在 41.550.9m/s(即中心風力 14 級至15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強臺風;中心風速51.0m/s(即中心風力16 級)的熱帶氣旋稱為超強臺風。2.0.2 工作狀態建筑起重機械在允許的風速下,處于司機控制之下進行作業的狀態(吊載運轉、空載運轉或間歇停機)。2.0.3 非工作狀態建筑起重機械處于已安裝架設完畢的狀態,不吊載,所有機構停止運動,切斷動力電源,并采取防風保護措施的狀態。2.0.4 安全距離建筑起重機械運動部分與周圍障礙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2.0.5最大獨立塔身高度制造商設計規定的,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無附著狀態下,
5、塔身(標準節)的最大安裝高度。2.0.6 最大懸臂塔身高度制造商設計規定的,塔機在附著(或內爬)狀態下,頂部附著點(或內爬爬升框架)以上塔身(標準節)的最大安裝高度。2.0.7 自由端高度施工升降機頂部附墻架與導軌架頂端間的垂直距離。2.0.8 附著距離塔身(或架體)中心線至附著錨固點立面的水平距離。2.0.9 附著裝置將附著式塔式起重機的塔身按一定間隔距離的要求,錨固于建筑物或基礎上的支承件系統。2.0.10 附墻架按一定間距連接導軌架與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結構,從而支撐導軌架的構件。2.0.11 檢查為確定建筑起重機械狀態是否正常而進行的一系列工作,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2.0
6、.12 日常檢查每個工作班次開始作業前、作業期間或作業后進行的檢查。2.0.13 定期檢查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按照規定的周期進行的檢查。2.0.14 特殊檢查起重機械本身或外界條件發生變化時,或較長時間停用后再次啟用前而進行的檢查。2.0.15 維護為使起重機械保持或恢復到能執行其規定功能的狀態而進行的系列工作,維護分為計劃性維護和非計劃性維護。維護工作包括保養和維修。2.0.16 保養為保證起重機械正常及安全運行,而按計劃所進行的必要的作業,包括: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等。2.0.17 維修針對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影響起重機械正常工作的設備損壞及故障等,通過修理、修復或更換受損的
7、零部件,使設備功能得到恢復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修復、拆卸或者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2.0.18 改造改變原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統,致使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2.0.19 關鍵零部件其失效會對使用起重機械的人或周圍人員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險的零部件。2.0.20 檢查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經驗、滿足規定的要求,能夠依據標準對特定類型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的人員。2.0.21 維護人員對需維護的起重機械及其危險充分了解,熟悉維護程序,接受過適當的指導和專業培訓,具備維護能力的人。3
8、 基本規定3.0.1 根據歷年來不同時段的臺風分布統計,每年6月1日10 月31日為臺風防御期。3.0.2 根據廣東省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DBJ 15-101-2014),結合歷年來臺風分布及災害損失統計,按防御臺風災害差異,將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地區的臺風防御等級劃分為三類,包括一般防御區、重點防御區和特級防御區,具體如表3.0.2所示。表3.0.2 廣東省臺風防御區域等級分布防御區域等級包括地區特級防御區(基本風壓700Pa)汕尾市(850Pa)、珠海市(850Pa)、汕頭市(800Pa)、湛江市(800Pa)、潮州市(750Pa)、惠來縣(750Pa)、深圳市(750Pa)、陽江市(75
9、0Pa)、茂名市(700Pa)重點防御區(500Pa基本風壓700Pa)揭陽市(650Pa,不含惠來縣)、東莞市(650Pa)、中山市(650Pa)、惠州市(600Pa)、廣州市(600Pa)、佛山市(600Pa)、江門市(600Pa,不含上川島、下川島)、肇慶市(500Pa)一般防御區(基本風壓500Pa)云浮市(450Pa)、梅州市(400Pa)、韶關市(350Pa)、河源市(300Pa)、清遠市(300Pa)備注:(1)計算風壓與基本風壓之間存在對應關系:計算風壓1.4倍基本風壓。(2)特級防御區,基本風壓為700Pa850Pa,計算風壓為980Pa1190Pa。(3)重點防御區,基本風
10、壓為500Pa650Pa,計算風壓為700Pa910Pa。(4)一般防御區,基本風壓為350Pa450Pa,計算風壓為490Pa630Pa。(5)上川島、下川島的基本風壓分別為1050Pa、950Pa,其計算風壓分別為1470 Pa、1330 Pa,可歸類為南海諸島。3.0.3 依據廣東省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DBJ 15-101-2014)表7.1.2中50年重現期的廣東省各市、縣風壓,結合歷年來臺風分布及災害損失統計,根據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和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13752-2017)的有關規定,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臺風防御區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非工
11、作狀態10m高處的計算風壓應符合表 3.0.3的規定。建筑起重機械非工作狀態風壓計算均應考慮風壓高度變化系數Kh,塔式起重機應符合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13752-2017中表21的規定,其他類建筑起機械應符合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2008中表19的規定。表 3.0.3 廣東地區建筑起重機械非工作狀態 10m 高處計算風壓防御區域等級非工作狀態計算風壓pn,N/m2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計算風速)vn,m/s10min時距平均風速vb,m/s風力等級特級防御區1000/120040.0/43.828.6/31.311重點防御區800/100035.8/40.0
12、25.6/28.610/11一般防御區600/80031.0/35.822.1/25.69/10注:(1)臺風期間,當施工現場周邊可能受建筑起重機械影響的區域非常重要或者人員難以撤離時,非工作狀態 10m 高處計算風壓應取大值,否則可取小值。(2)對施工現場風壓有特殊規定的,風壓取值應從其規定,如核電站等特殊工程對風壓有特殊規定。3.0.4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責任主體落實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各項措施。3.0.5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防御臺風的管理體制機制,并根據建筑施工的特點和周圍環境條件,組織實施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工作。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應急救援預案,并
13、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3.0.6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完整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制造單位確認的防御臺風專版安裝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3.0.7 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附著、頂升和拆卸的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和有關標準規范編制安裝(拆卸)、附著頂升方案,并負責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3.0.8 出租單位、安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防御臺風的規定與要求,制定相應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查與維護制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期間的維保工程檔案由施工單位負責。3.0.9 進入臺風防
14、御期后,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執行、落實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不到位或者拒不執行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4 臺風防御4.1 一般規定4.1.1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根據作業環境條件、環境影響因素以及使用需要,科學、合理地選擇建筑起重機械的型號與規格。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安裝、使用:1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3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5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
15、置的。4.1.3 建筑起重機械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應當明確建筑起重機械所能承受臺風的風力等級(或風壓大小)。對應于不同風力等級臺風,提出應采取的技術要求和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裝位置選擇、基礎設計、基礎節與加強節配置、附著裝置設置、獨立塔身高度與懸臂塔身高度的調整與控制、檢查維護要求以及擋風裝置設置等重要內容。4.1.4 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具體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基礎、附著裝置設計及整體穩定性與結構強度分析計算所采用的風壓值;2 建筑起重機械防御臺風的具體技術措施:(1)采用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懸臂塔身高度或者自由端高度等措施時,應明確降低后的具體
16、高度;(2)采用降低頂升套架高度措施時,應說明其操作方法、頂升套架降至位置以及固定方式;(3)采用安裝纜風繩措施時,應說明其布置方式、錨固點要求及纜風繩規格,并附有相應的計算分析;(4)采用安裝塔身加強節措施時,應明確塔身加強節的數量、安裝位置,且加強節應有相應的識別標志;(5)對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應說明夾軌器的使用方法和最大允許風力等級;使用插銷式地錨時,應提供原制造商的設計說明或者書面認可文件;(6)門式(橋式)起重機采用其他錨固裝置時,應提供抗風能力核算,說明其施工方法,材質要求,加工工藝并提供相關圖紙。4.1.5 建筑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后續安裝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17、)應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可識別永久性標志。嚴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4.1.6 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后續安裝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零部件、螺栓和銷軸等不得存有缺陷和隱患,必須經安裝人員檢查并確認合格后才能安裝,安裝單位應留存檢查確認記錄。4.1.7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位置的選擇應考慮所有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危險因素,并應特別注意以下方面:1 按照說明書要求選擇安裝位置,并考慮建筑物可能帶來的峽谷效應,盡可能避開風口、風槽、風道等導致風力增強的特殊位置;2 滿足安裝架設(拆卸)空間和運輸通道(含輔助起重機站位)要求;3 基礎承載力應滿足建筑起重機械在自重
18、、載重和風荷載等作用下的穩定性要求;4 附著位置及條件應滿足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與要求,否則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5 塔式起重機平衡臂須避開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否則應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防護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到位;6 非工作狀態時,應保證塔式起重機360自由回轉,回轉范圍內無障礙物干涉;7 為防止塔身在風力作用下產生彈性形變后與建筑結構發生干涉,保證合理的安全距離,塔身到洞口邊緣或障礙物的距離S應滿足公式:式中:h洞口邊緣或障礙物到塔機基準面(爬升框架或附著框架)的垂直距離(mm);K動載系數,K=1.48;
19、 a凈距,a=50mm。8 現場及附近的其他危險因素。4.1.8 建筑起重機械應按規定裝設風速儀,風速儀應設置在最高部位且不擋風處。風速儀應能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運行作業過程中的風速進行監控,當風速達到設定值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4.1.9 施工現場風力達到6級時,安裝(拆卸)或者操作等作業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將建筑起重機械按規定和要求置于安全狀態后,人員迅速撤離施工現場。風力等級與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10min時距平均風速、計算風壓存在如下對應關系,如表4.1.9所示。表4.1.9 風力等級與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10min時距平均風速、計算風壓的對應關系計算風壓p/(Pa
20、)3s時距平均瞬時風速(m/s)10min時距平均風速(m/s)風力等級438.35.54508.96.048011.37.5510012.78.4512514.19.4515015.510.3525020.013.3635023.715.8750028.318.9860031.022.1980035.825.610100040.028.611110042.030.011120043.831.311130045.632.612150049.035.012180053.738.413189055.039.3134.1.10 臺風防御期間,特級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區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強制進入防御臺風狀態
21、管理。4.1.11 臺風防御期間,應增加特級防御區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查與維修的頻次。臺風來臨前應進行至少一次檢查與維護,并按規定填寫檢查與維護記錄。4.1.12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操作人員應當將物料提升機的吊籠停放在最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做好防御臺風加固措施。4.1.13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操作人員應當將流動式起重機的吊鉤收起至最高位置,摘除索具,并將起重臂落下,起重機置于平整、開闊場地,禁止停放在邊坡、基坑、橋梁邊沿。4.2 塔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4.2.1 特級防御區安裝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1 公稱起重力矩不得小于80
22、0kNm;2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800kNm且小于12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3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1250kNm且小于3150kNm的,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4 公稱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3150kNm,出廠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5 不宜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因情況特殊而不得不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時,應制定防御臺風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4.2.2 一般防御區和重要防御區內安裝、使用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其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4.2.3
23、塔式起重機的附著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1 附著裝置的設置(包括附著桿系布置、附著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2 附著框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3 附著桿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4 附著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5 附著桿與附著框及附著支座之間應采用銷軸鉸接,不得采用焊接聯接;6 附著桿不得安裝換向接頭;7 采用隱蔽方式安裝的附著預埋件,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和隱蔽驗收記錄。4.2.4 內爬式塔機應符合以下規定:1 內爬裝置的設置(包括內爬框架間距、懸臂端塔身高度)應
24、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要求;2 爬升框架必須由原制造商制造,并提供合格證明;3 內爬支撐架應由原制造商或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商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造商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及合格證明;4 內爬支撐架支承處建筑主體結構應由原設計單位驗算合格。4.2.5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臂架安裝長度和非工作狀態的臂架仰角均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4.2.6 不得在塔身上掛設增大風荷載的企業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與塔機無關的設施。當塔式起重機因現場環境條件或施工作業等原因縮短起重臂長度安裝使用時,應根據制造商的規定,明確是否需要在起重臂上設置增大風載荷的風標。4.2.7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
25、時,螺栓應有相應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4.2.8 臺風防御期間,應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定,降低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至允許范圍。當制造商有明確要求時,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許范圍。4.2.9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塔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位置;2 回轉機構制動裝置采用常閉式的,應將制動裝置打開,保證其能自由回轉;3 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停放在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規定的仰角范圍;4 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應與軌道夾緊,并根據
26、現場情況及需要補充采用插銷式地錨等抗風防滑措施。4.3 施工升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4.3.1 特級防御區安裝使用的施工升降機應符合以下條件:1 非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2 不帶對重的施工升降機;3 帶對重的施工升降機,且架體高度不超過50m。4.3.2 施工升降機附墻架與導軌架、附著物之間的連接以及附墻架自身之間的連接應符合安裝使用說明書和標準規范的規定。4.3.3 主要結構件等部位所用連接螺栓的性能等級不應低于8.8級。高強度螺栓應有相應的性能等級標志,其連接表面應清潔,應使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技術要求擰緊。4.3.4 不得在導軌架、吊籠頂上掛設任何企業標志、宣傳橫幅、條幅、標語等
27、物件。4.3.5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立即將吊籠停放在最底層,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4.4 門式(橋式)起重機防御臺風技術措施4.4.1 門式(橋式)起重機位于停機線內時,其主體結構傾覆范圍應避開原有建筑或臨時設施,其軌道兩端以外2倍起重機高度的范圍內不得搭設臨時生活設施和辦公場所。4.4.2 門式(橋式)起重機行走軌道應平整,固定行走軌道的壓板及螺栓應緊固,無松動現象。軌道兩端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制成的擋塊,并與軌道基礎牢固連接在一起。4.4.3 同一軌道上運行的多臺門式(橋式)起重機應設置可靠的防碰撞措施,在非工作狀態下可采用多臺串聯的形
28、式增強抗風防滑性。4.4.4 門式(橋式)起重機夾軌鉗、鐵鞋等抗風制動裝置不能滿足非工作狀態下的抗風防滑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插銷式地錨或牽纜式地錨作為重要的防風措施。采用插銷式地錨時,應由起重機原制造商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作,并提供制作合格文件及證明。采用牽纜式地錨時,起重機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中應說明牽纜式地錨的規格、拉結方式及拉結點,且拉繩及地錨的受力計算應滿足相應的計算風壓。4.4.5 門式起重機正常作業過程中遇到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就地采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沙袋等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安全。4.4.6 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應對門式
29、(橋式)起重機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解除吊鉤上的吊索具,吊鉤升至最高限位處,小車回收至使用說明書規定位置;橋式起重機的小車停放在兩條軌道中間;2 起重機控制器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關閉并鎖好操縱室門窗。3 鎖緊夾軌器,并按要求使用插銷式地錨或牽纜式地錨。4 橋式起重機使用位置設有頂棚的,如頂棚整體抗風壓能力小于計算風壓要求,在臺風預警信號生效時,頂棚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5 臺風應急響應5.0.1 臺風預警信號分五級,分別以白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內容如下:1.臺風白色預警信號:48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2臺風藍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
30、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67級,或者陣風89級并將持續。3臺風黃色預警信號:24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89級,或者陣風1011級并將持續。4臺風橙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將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為1011級,或者陣風12級以上并將持續。5臺風紅色預警信號:12小時內將受或者已經受臺風影響,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者已達12級以上并將持續。5.0.2 各類臺風防御區接到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發布的臺風預警信號后,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
31、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防御臺風應急預案,應急響應分為5個等級,分別對應于白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五級臺風預警信號。1 白色預警:(1)從收到白色預警信號開始直至氣象部門解除所有預警信號止,實行企業負責人帶班指揮、項目負責人24小時現場值班制度;(2)密切關注預警信號變化,了解臺風發展趨勢;(3)檢查工程項目部應急搶險物資儲備情況,在危險地段設立警示牌;(4)啟動企業和工程項目部的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工程項目部應急人員即時關注氣象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時排查消除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有關人員堅守崗位,確保通訊暢通,了解和掌握應急處置措施。(5)承擔“三防”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應該立即啟動應急預
32、案,按照當地有關部門的統一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行動。(6)按照專版使用說明書或專項技術文件的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臺風前專項檢查與維護,并根據要求采取拉纜風繩、安裝錨固件等特殊防御臺風措施。處于群塔作業環境下的塔機應采取防碰撞等安全措施。2 藍色預警:(1)注意臺風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防御臺風通知。(2)進入臺風戒備狀態,做好防御臺風準備,落實臺風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與維護,所有檢查與維護記錄應如實填寫并簽名確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塔式起重機的獨立塔身高度或懸臂塔身高度以及套架高度是否符合專版使用說明書或者專項技術文件的規定;b)動臂俯仰變幅塔式起重機起重臂的仰角是否處于規定的
33、范圍;c)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制動器是否處于松開狀態;d)軌道式起重機的夾軌器是否處于鎖緊導軌狀態;錨桿是否處于鎖住狀態;e)小車是否收回到最小幅度處,吊鉤是否收回到最高位置處;f)檢查標準節是否符合要求和附著裝置是否牢靠g)檢查連接螺栓預緊力矩是否符合規定要求;h)檢查銷軸是否定位可靠,軸向定位裝置是否完整;i)檢查擋風板設置是否符合要求;j)平臺、走臺上的雜物及其它易墜物品是否已經清除。(3)停止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保證塔機起重臂自由回轉,施工升降機吊籠、物料提升機吊籃等降至地面。3 黃色預警:(1)進入臺風防御狀態,密切關注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臺風最新消息。(2)停止高空等戶外作業,對建筑起重
34、機械有可能發生的墜落區域作警戒標識;疏散轉移有可能發生危險區域的人員;及時撤離處于危險地帶的人員,確保轉移至安全場所。(3)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應加強值班,實時關注災情,落實應對措施。4 橙色預警:(1)進入臺風緊急防御狀態,密切關注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臺風最新消息。(2)停止一切施工作業,切斷施工電源,撤離除值班人員外的所有人員,確保轉移至工地以外的安全場所。(3)安排專人24小時應急值守,為值班人員提供安全的避險場所。(4) 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密切監視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5 紅色預警:(1)所有人員撤離施工現場,到安全場所避風。(2)當臺風中心經過時風力會減小或者靜止一段
35、時間,應當繼續保持戒備和防御,以防臺風中心經過后強風再襲。(3)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嚴密監視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5.0.3 應急救援的隊伍及人員應當提前做好相應準備,隨時等候救援搶險命令,執行救援搶險任務。5.0.4 臺風過后預警解除,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盡快對房屋市政工程受災、受損情況進行摸查,及時上報;開展復工前安全自查,對所有正在施工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臨時用電設施、辦公和生活設施的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后方可復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復工前的檢查工作。6 臺風后的檢查與處置6.0.1 遭受臺風侵襲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進行臺風后的檢查與維護。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出租單位、安裝單位進行驗收,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使用。臺風后的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關鍵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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