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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6 PAGE 22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信用評級活動,愛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評級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用評級業務,適用本方法。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督管理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方法所稱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實力和償債意愿做出綜合評價,并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號
2、進行表示。 本方法所稱信用評級業務,是指為開展信用評級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結果發布等活動。 本方法所稱信用評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方法所稱評級對象,是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本方法所稱債務融資工具,包括:貸款,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結構化融資產品,其他債務類融資產品。 第三條(監管主體)本方法所稱監管主體包括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信用評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是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信用評級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探討起草信用評級相關法律法規草案; (二)擬定信用評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三)制定信用評級機構的準入原則和基本規范; (四)探討制定信用評級行業對外開放政策; (五)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職責,對信用評級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須要,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規則。 第六條(部際協調機制)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部際協調機制,依據職責分工
4、,協調協作,共同加強監管工作。第七條(信用檔案建設及信息共享)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建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檔案和信用評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并將信用評級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信息、評級業務信息、檢查及行政懲罰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據有關規定,實現信息公開與共享。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據有關規定,實現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八條(一般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性原則,勤勉盡責,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5、。 信用評級機構從事評級業務,應當遵循一樣性原則,對同一類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評級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納一樣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評級標準有調整的,應當充分披露。 信用評級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其次章 信用評級機構管理 第九條(信用評級機構備案登記程序和要件)設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評級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股東在本
6、公司以外的機構持股狀況;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狀況說明和證明文件; (五)營業場所、組織機構設置及業務制度說明。 第十條(分支機構備案登記程序和要件)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向原備案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向備案機構分別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表; (二)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及組織機構設置說明; (四)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狀況說明。 第十一條(備案變更)信用評級機構應當自下列事項變更或者發生之日起30
7、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一)機構名稱、營業場所; (二)持有出資額或股份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 (三)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評級分析人員;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市場信用評級業務; (五)不再從事信用評級業務。 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自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五項變更或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數據庫系統處理要求)信用評級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備案機構報告,并依據以下方式處理信用評級數據庫系統: (一)與其他信用評級機構約定,轉讓給其他信用評級機構; (二)不能依照前項規定轉讓的,移交給備案機構指定的信用
8、評級機構; (三)不能依照前兩項規定轉讓、移交的,在備案機構的監督下銷毀。 第十三條(業務資質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信用評級業務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 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信用評級從業人員備案管理)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基本信息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五條(離職人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離職并受聘于其曾參加評級的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信用評級托付方或者主承銷商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檢查其離職前兩年內參加的與其受聘機構有關的信用評級工作。對評級結果確有影響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剛好披露檢查結果和對原
9、信用評級結果的調整狀況。 第十六條(人員培訓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業務實力測試,實行有效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并做好培訓和測試記錄。第四章 信用評級程序及業務規則 第十七條(內部管理制度有效性評估)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對內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年度檢查和評估,就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措施,并依據本方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對信用等級的劃分與定義、評級方法與程序、評級質量限制、盡職調查、信用評級評審委員會、評級結果公布、跟蹤評級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
10、(簽訂評級協議)信用評級機構在開展托付評級項目前,應當與托付人簽訂評級協議,明確評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評級協議應當包括評級對象協作供應信用評級所需信息、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條款。 其次十條(評級項目組構成)信用評級機構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應當組建評級項目組。 評級項目組至少由3名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組成。評級項目組成員應當具備從事相關項目的工作經驗或者與評級項目相適應的學問結構,評級項目組長應當至少從事信用評級業務3年以上。 其次十一條(盡職調查)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對評級對象開展盡職調查,并在調查前制定具體的調查提綱。 調查過程中,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制作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作為評級資料一并存檔備
11、查。 其次十二條(初評階段)評級項目組應當依法收集評級對象的相關資料,并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進行核查驗證和客觀分析,在此基礎上得出初評結果。 其次十三條(三級審核程序)信用評級初評結果應當經過三級審核程序,包括評級項目組長初審、部門負責人再審和評級總監三審。 各審核階段應當相互獨立,三級審核文件資料應當按相關要求存檔保管。 其次十四條(信用評審委員會評審程序)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成立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信用評級結果由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以投票表決方式最終確定。每次參會的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應當不少于7人。其次十五條(結果反饋與復評)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信用評級結果反饋至評級托付方,評級托付
12、方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看法。如評級托付方、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不是同一主體的,還應當將信用評級結果反饋至受評經濟主體和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評級托付方、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對信用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申請復評1次。 其次十六條(評級結果公布)信用評級機構公布受評債務融資工具及受評經濟主體信用評級結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評級結果應當包括評級等級和評級報告,評級報告應當采納簡潔、明白的語言,對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和有效期等內容做出明確說明; (二)依據本方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評級結果; (三)存在多個評級結果的,多個評級結果均應當予以公布。
1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十七條(定期跟蹤評級)在信用評級結果有效期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對評級對象進行跟蹤評級,并在簽訂評級協議時明確跟蹤評級支配。其中,評級結果有效期為一年以上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每年跟蹤評級一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十八條(不定期跟蹤評級)在評級結果有效期內發生可能影響評級對象償債實力和償債意愿的重大事項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剛好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公布跟蹤評級結果。 其次十九條(檔案管理)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業務檔案應當包括受托開展評級業務的托付書、出具評級報告所依據的原始資料、工作底稿、初評報告、評級報告、
14、評級委員會表決看法及會議記錄、跟蹤評級資料、跟蹤評級報告等。業務檔案應當保存至評級合同期滿后5年或者評級對象存續期滿后5年,且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條(保密原則)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信用評級業務信息保密制度。對于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處理信用評級數據庫系統過程中知悉的國家隱私、商業隱私和個人隱私,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終止評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評級機構可以終止評級:(一)受評經濟主體及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拒不供應評級所需關鍵材料或者供應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二)受評經濟主體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三)受評債務融資工具不再存
15、續的; (四)評級事項不能正常予以進行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緣由終止評級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剛好公告緣由。第三十二條(禁止行為)信用評級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篡改相關資料或者歪曲評級結果; (二)承諾、保證信用等級; (三)以承諾共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承諾高等級、詆毀同行等不正值競爭手段招攬業務,進行惡性競爭; (四)以掛靠、外包等形式允許其他機構運用其名義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五)違反信用評級業務規則,侵擾投資人、評級對象合法權益,損害信用評級業聲譽的其他行為。第五章 獨立性要求 第三十三條(執業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在對經濟主體、債務融資工具本身風險進行充分分析的基礎之上得出信
16、用評級結果,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第三十四條(評級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一)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為同一實際限制人所限制,或者由同一股東持股均達到5%以上; (二)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或者其實際限制人干脆或間接持有信用評級機構出資額或者股份達到5%以上; (三)信用評級機構或者其實際限制人干脆或間接持有受評經濟主體或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出資額或者股份達到5%以上; (四)信用評級機構或者其實際限制人在開展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經濟主體或
17、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發行的證券等產品; (五)影響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評級人員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回避制度。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委員會委員及評級從業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的出資額或者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是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的實際限制人; (二)本人、直系親屬擔當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人、直系親屬擔當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或
18、者項目簽字人; (四)本人、直系親屬持有債務融資工具或者受評經濟主體發行的證券金額超過50萬元,或者與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發生累計超過50萬元的交易;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足以影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部門設置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清楚合理的組織結構,建立健全防火墻,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負責監督并報告評級機構及其員工的合規狀況。 第三十七條(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八條(信息披露渠道)信用評
19、級機構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和其公司網站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企業基本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機構基本狀況、經營范圍; (二)股東結構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股權變更信息; (三)保證評級質量的內部限制機制; (四)評級報告采納的評級符號、評級方法、評級模型和關鍵假設。 以上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緣由和對已評級項目的影響。 第四十條(企業獨立性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披露下列獨立性相關信息: (一)每年對其獨立性的內部審核結果; (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輪換狀況; (三)
20、財務年度評級收入前20名的客戶名單; (四)信用評級機構為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或者相關第三方供應顧問、詢問服務的狀況。 第四十一條(評級質量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下列評級質量相關信息: (一)一年、三年、五年期的信用評級違約率和信用等級遷移狀況; (二)上年度各評級類型的信用利差分析; (三)任何終止信用評級的確定及緣由; (四)其他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條(信用評級信息來源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開展信用評級項目依據的主要信息來源。 第四十三條(第三方盡職調查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聘用第三方進行盡職調查的狀況。 第四十四條(結構化融資產品評級信息披露)信
21、用評級機構開展結構化融資產品信用評級的,應當披露結構化融資產品的各層級信用等級。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現場檢查方式)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方法相關規定,履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實行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詢、復制相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信用評級數據庫系統; (五)其他現場檢查措施。 第四十六條(現場檢查內容)現場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狀況的一樣性; (二
22、)評級公司業務與其評級政策、程序、方法的一樣性; (三)內部管理狀況; (四)信用評級程序和業務規則執行狀況; (五)獨立性管理狀況; (六)信息披露狀況; (七)內部合規狀況; (八)執行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評級管理規定狀況; (九)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七條(現場檢查要求)現場檢查程序依據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相關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協作,照實供應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八條(非現場檢查材料報送)信用評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向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
23、其派出機構報送信用評級結果、信用評級報告、統計報表、違約率數據、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財務年度信用評級工作報告等資料,并對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精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九條(非現場檢查措施)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信用評級機構報送內容進行監測、分析和統計。對發覺的問題剛好進行核實并依據本方法相關規定剛好處理。 第五十條(違約率檢驗與通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違約率檢驗系統對信用評級結果進行事后檢驗,并建立違約率檢驗和通報機制。 第五十一條(監管報告)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將現場與非現場檢查狀況形成行業監管報告并適時公布。 第五十二條(約談措施)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
24、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監管須要,可以約談信用評級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相關重大事項做出說明。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法律責任的適用)信用評級機構違反本方法的,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賜予懲罰。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信用評級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法律責任)信用評級機構開展業務,未按本方法規定辦理備案的,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出信用評級行業。第五十五條(信用評級從業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法律責
25、任)信用評級機構未按本方法規定辦理信用評級從業人員備案的,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機構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對從業人員處未備案期間個人業務收入50%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對機構處未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從業人員處未備案期間個人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第五十六條(隱瞞或者供應虛假申報材料的法律責任)信用評級機構隱瞞相關狀況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派出機構不予辦理備案或者注銷備案;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處虛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情節嚴峻的,處虛
26、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其退出信用評級行業。第五十七條(信用評級機構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之一)信用評級機構違反本方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賜予警告,并處相關評級業務收入50%的罰款;情節嚴峻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相關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據法定程序及業務規則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二)違反獨立性要求的;(三)未依據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第五十八條(信用評級機構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之二)信用評級機構違反本方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賜予警告
27、,自違規行為存續之日起每日處1萬元的罰款:(一)拒絕、阻礙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監管或者不照實供應文件、資料的;(二)未按規定向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送報告、資料的。第五十九條(評級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信用評級從業人員違反本方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賜予警告,并處違法金額50%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并處違法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5年以內不得從事信用評級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從事與信用評級業務有利益沖突的兼職行為的;(二)在承攬業務時向承諾、保證評級等級的;(三)以禮金、回扣等方式輸送或者接受不正值利益的;(四)接受受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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