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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合規審查保密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負責人: 聯系電話: 一、保密協議的背景 為了*公司企業合規項目開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定本協議。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均屬于商業秘密。 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項目所涉企業信息而約定。 二、保密內容 2.1技術信息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等等。 2.2經營信息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2.3其他方面 保密資料的定義: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的或其他形式的資料 和信息,但不包括: (1)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

2、非保密性資料。 (2)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 三、雙方的義務 3.1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 承擔保密責任; 3.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過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3.3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范圍內; 3.4除經過

3、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3.5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甲乙雙方是否合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當。 四、違約 4.1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乙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起訴的權利; 4.2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

4、議雙方不可撤銷的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五、其他 本協議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要點:披露方、接收方開展項目合作,約定接受方在合作中獲得的對方的商業、技術以及其他信息進行保密。披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接收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甲乙雙方擬就請填充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開展合作。經雙方協商,雙方同意對本項目合作過程中獲得的信息進行保密,并已就保密事項達成以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1.保密信息1.1.“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或披露方關聯機構擁有或持有并就協議項下活動所披露的(或接收方就協議項下活動與

5、披露方交往過程中知悉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商業、技術或其他信息:1.1.1.在披露方披露(或接收方知悉)時標明為保密、專有(或有類似含義標記)的;1.1.2.在保密情況下由披露方披露(或者接收方知悉)的;1.1.3.依接收方合理的商業判斷應理解為保密信息的;1.1.4.記載于作為附件或由雙方不時確認的保密信息傳遞記錄或其他類似文件(“保密信息傳遞記錄”)的;1.1.5.以其他書面或有形形式確認為保密信息的;1.1.6.從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1.2.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軟件 (包括源代碼和目標代碼)、硬件、算法、程序、圖樣、說明書、技術、模型、數據、文檔、圖表、專有技術、產品信息 、客

6、戶及供應商信息、價格和財務信息;由披露方或其關聯機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本協議簽署前或之后披露給接收方或接收方關聯機構或其雇員的,任何研發設計、產品設計理念/想法、產品及其規格、數據、模型、樣品、草案等技術信息;和/或營銷要求和策略、產品計劃、客戶名單、存貨情況、供應商/經銷、代理商或其他渠道名單、購買/銷售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業務發展可能方向、擬進入領域、各方或其客戶資信情況、評估試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試用結果、經營管理制度與流程等經營信息;以及其它披露方披露的需向第三方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無論這些信息是以書面、口頭、圖形、電磁還是其他任何形式披露。1.3.“關聯機構”:是指被一方控制

7、、或控制該方、或與該方受共同控制的機構。這里“機構”指任何公司、企業或其他法律實體。在本協議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影響所提及機構管理的能力,無論是通過所有權、有投票權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2.保密信息的使用2.1.接收方同意,只為協議目的接收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未經披露方書面許可,接收方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作本協議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2.2.就從披露方獲悉的披露方保密信息,接收方保證和承諾:2.2.1.將以保護其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且無論如何不低于良好業界慣例標準的合理謹慎程度來保護披露方的保密信息;2.2.2.其擁有足以對保密信息進行保護的保密制度和流程;2.2.3.不自行也不會

8、促使或允許他人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除本條下款所列人士之外的任何人;2.2.4.不自行也不會促使或允許他人將保密信息用于本協議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將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仿造、反向工程、反匯編、逆向推導;2.2.5.在保密信息披露時,如披露方已明確表示保密信息不得復印、復制或儲存于任何數據存儲或檢索系統,不得為除存檔之外的任何目的復印、復制或儲存保密信息;2.2.6.除為存檔目的接收方可以保留一份保密信息的副本外,在協議項下活動結束后或經披露方要求時,將把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記錄或資料(無論是以書面、磁盤儲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還披露方或刪除,并將促使他人將上述記錄或資料交還披露

9、方或刪除;如披露方要求,將向其書面保證已將上述記錄或資料全部歸還或刪除;2.2.7.應披露方要求,將就披露方根據第三方許可而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與披露方簽署其他有關協議。2.3.盡管有上述規定,接收方可以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下列因工作需要而“必須知情”的直接參與本協議項下活動的接收方或其關聯機構的分包商、管理人員、雇員或專家顧問。前提是接收方必須與上述人士簽署不低于本協議保護程度的書面保密協議或承諾,告知并約束上述人士承擔不低于本協議標準的保密義務。如果披露方要求,接收方應向披露方提供上述協議或承諾的文本。否則,接收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上述人士對保密信息的使用與本協議要求

10、不符,接收方應承擔連帶責任。3.保密義務3.1.接收方應采取合理的、不低于保護己方保密信息的保密措施來保護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此種措施應至少與接受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相當,以防止任何對保密信息的非授權使用、公開或泄露。3.2.接收方對保密信息只有為實現本項目的目的而進行使用的權利,不得為與本項目無關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沒有所有權、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3.3.接收方不得依據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問題,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議。未經披露方的事先書面批準,接受方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公開

11、。3.4.接收方應與或將與其根據合作項目需要而接觸、知悉或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員簽訂相應的書面保密協議,保證其能遵守本協議的規定,接收方人員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據該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議,都被視為接收方違反本協議,接收方應承擔全部責任。3.5.接收方應尊重披露方的合法權益,未經披露方書面許可,接收方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傳播、反編譯、反匯編等侵犯披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3.6.接收方根據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范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協議項下的責任。但前提是,接收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信息書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

12、該等通知應盡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收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信息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4.保密信息的返還4.1.本協議終止后,接收方應根據披露方的要求返還或銷毀保密信息,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4.2.一旦披露方要求,接收方應立即向披露方返還或銷毀自披露方獲得的全部保密信息的原件、復制件、摘要及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5.違約責任5.1.如接收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披露方可要求接收方:5.1.1.承擔費用按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對保密信息進行保密;和/或5.1.2.賠償披露方由此導致的損失,這里所稱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調查、法律程序、律師及其他由此導致的費用

13、、開支、損失或損害。5.2.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5.2.1.損失賠償為披露方因接收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接收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披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用戶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每個用戶)利潤所得之積;5.2.2.如果披露方的損失按照上述方法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接收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接收方從每件/個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用戶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披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5.2.3.披露方因調查接收方的違約或侵權行

14、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5.3.以上處理并不影響披露方根據本協議或有關法律采取其他救濟措施的權利。6.權利保留6.1.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并不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轉移、轉讓、授予保密信息,保密信息與保密信息所包含的知識產權以及由此可以或可能產生的利益歸披露方所有。6.2.一方未能依約履行本協議的,即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救濟的,不應被視為該方放棄其主張、權利或救濟。6.3.雙方披露和接收保密信息的行為并不構成雙方或雙方與其他實體之間進行任何商業合作的承諾。如雙方意欲建立任何商業合作關系,應另行簽

15、訂協議。7.授權聯系人7.1.雙方確認并同意。在本協議項下交換的任何保密信息,可由以下列明的雙方各自的授權聯系人接收或傳送:(1)披露方授權聯系人:聯系人:地址:手機:電子郵箱:(2)接受方授權聯系人:聯系人:地址:手機:電子郵箱:7.2.授權聯系人簽署的保密信息傳遞記錄或其它確認收到保密信息的文件為有效文件,但這并不表明雙方認為只有授權聯系人傳遞或接收的信息才是保密信息。雙方均有權重新任命或指派授權聯系人,授權聯系人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一方對授權聯系人的任命自書面任命通知送達對方時生效。7.3.承擔保密一方應要求其授權聯系人承諾如下義務:7.3.1.授權聯系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從事),并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7.3.2.授權聯系人如離職,應提前六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公司有權調動其的勞動崗位。7.4.授權聯系人違反上述義務,視同所在公司違反本協議約定。8.保密期限8.1.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并不因本協議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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