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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內外經典教材名師講堂王利明民法主講教師:彭 姣第六編 繼承權第三十七章 繼承程序 37.1本章要點 遺產范圍 繼承權的放棄 繼承權的喪失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37.2 重點難點導學 一、繼承的開始1繼承開始的時間(1)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2)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確切時間為繼承開始的時間。(3)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時間為繼承開始的時間。(4)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同時遇難,不能確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繼承人的,推定長輩先死亡;遇難者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例: A、B二人夫妻 AB有兒子CC、D二人為夫妻C

2、D有兒子ED有父母 2繼承開始的場所一般地說,繼承開始的場所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3繼承開始后的通知(1)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2)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遺產的界定1遺產的概念和范圍(1)遺產的概念遺產是繼承權的標的,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遺產的范圍公民的私人財產所有權。包括:a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b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c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d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e法律允許公民所

3、有的生產資料。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債權、債務。債的性質屬于財產關系。凡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債務,允許移轉和繼承。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有有價證券、某些他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其中,遺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權利),也包括消極財產(義務)。 2不構成遺產的權利和義務(1)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如,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2)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切相關的債權、債務。如,出版、演出合同中的作者表演者完成的創作和表演。(3)復員、轉業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醫療費;公民的離退休金和養老

4、金;因工傷殘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費。 (4)國有資源使用權。這些權利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轉讓和繼承。這些都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他人繼受。(5)承包經營權。公民依承包合同而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的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但其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依法繼承。(6)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確定遺產范圍的幾個問題(1)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并非都是其遺產,只有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部分,才屬于遺產。繼承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

5、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2)遺產與承包經營的財產被繼承人因承包經營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公民個人的合法收入,屬于遺產,可以繼承。但是其所承包經營的財產本身,并非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屬于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

6、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3)遺產與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或財產因工傷殘者和革命殘廢軍人生前所享有的領取撫恤費的權利,不屬于遺產,但他們生前已領取尚余存的撫恤費,由于是歸其個人所有的,可作為遺產由他們的繼承人繼承。復員、轉業軍人由部隊領回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歸復員、轉業軍人所有,一般不作為家庭共有財產處理;當復員、轉業軍人死亡時,應作為遺產轉移給他們的繼承人。但如果上述費用已經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則按家庭共有財產對待。 (4)遺產與撫恤金、保險金遺產與撫恤金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

7、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時,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撫恤金和其他生活補助費,不同于上述的撫恤費,它并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應當由受撫恤的對象本人直接享受,而不是死者的遺產。 遺產與保險金死者生前參加人身保險的,當保險事故發生后,造成投保人死亡時,如果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公司依照規定給付的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該保險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應作為死者的遺產:a沒有指定受益人的;b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c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例37.1】遺產浙大2

8、002年研 三、繼承權的接受、放棄和喪失1接受、放棄(1)繼承權接受、放棄的概念繼承權的接受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 (2)特征繼承權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方式,而繼承權的接受則可以采取默示形式;繼承人不得因放棄繼承權而不履行由其個人承受的法定義務,否則,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受遺贈權的接受必須采取明示方式;受遺贈權的放棄則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 2繼承權的喪失(1)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

9、產的資格,又稱繼承權的剝奪。(2)繼承權喪失的事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管是否以謀奪財產為目的,也不管是否既遂);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被繼承人所立合法遺囑,情節嚴重的。【例37.2】繼承權喪失人大2009年研【例37.3】簡述繼承權的喪失人大2004年研 1遺產管理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對于因遺產保管而花費的費用,應從遺產的現金中支付,或由繼承人、受遺贈人分擔。 2遺產分割共同繼承人或者繼承人與其他遺產取得權人,按照各自應得遺產份額分配遺產的法律行為,稱為遺產的分割。(1)遺產分割的原則遺囑分割

10、自由。繼承人可以自由協商遺產的分割時間,任何繼承人都可以隨時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要求分割遺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在分割遺產時,應當考慮遺產的性質和繼承人的各自特點。對于生產資料的分割,要從有利于生產的目的出發,對于生活資料的分割,要考慮到繼承人的實際需要。 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該應繼份額由其母親代管。應當保留而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嬰兒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于不可分物或不易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作價補償、共有或分割價款的辦法處理。 (3)遺產分割的方式實物分割。當遺產為可分物時,按各繼承

11、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對遺產作實際分割。折價分割,適當補償。當遺產為不可分物或不宜分割時,可由最需要該遺產的繼承人取得,當該遺產的價值超出應得遺產份額的,對多得部分由該繼承人作價補償其他繼承人。 共有。當遺產既不宜實物分割,又無法作價補償時,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對該遺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變價分割。對不宜進行實物分割和折價、作價的遺產,各繼承人也不愿共同繼承的,可變賣遺產,按各自應得份額分割價款。 3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繼承人個人需要或其他依法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我國繼承法采取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在取得財產權的

12、同時,也承受了財產義務。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條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2)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即限定繼承原則,意指繼承人以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影響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5)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

13、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例:老李,有現金400萬老李有兒子:李大,李二,李三老李生前立有遺囑,將400萬中其中300萬分別分給三個兒子,每人分得一百萬,其余100萬,則遺贈給自己的好友老王情況一:老李除現金外,另有房子一棟,作價300萬,老李生前遺產中,未涉及房子的繼承問題1、老李生前尚有100萬債務2、老李生前尚有400萬債務情況二:老李生前尚有100萬債務 五、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1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界定(1)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在繼承開始后,沒有人依法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被繼承人的遺產。 (2)無人繼承情形的正面列舉: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又未立遺囑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所立遺囑或遺贈無效。所有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放棄或拒絕繼承或受遺贈。所有繼承人都被剝奪繼承權。有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情況不明,經公告期滿后仍無人出面主張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3)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若有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存在,不屬于無人繼承;當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時,若有后位繼承人、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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