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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業教育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Z204000 重點難點執業資格培訓包項目組2015 年 3 月目 錄2Z2040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2Z2040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2Z2040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2Z204012 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22Z204013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42Z204014 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62Z204015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82Z204016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12Z204017 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質與作用 122Z204020 勞
2、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122Z204021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12 2Z204022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5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172Z204024 勞動保護的規定 192Z204025 勞動爭議的解決 222Z204026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32Z204030 相關關合同制度 242Z204031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242Z204032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252Z2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272Z204034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272Z204035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282Z204036 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 292Z
3、2040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2Z2040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2Z2040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入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入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如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3)數量,應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4)質量,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按照強制性標準執行,并可
4、約定質量檢驗方法、質量責任期限與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5)價款或者報酬,應規定清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可在合同中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8)解決爭議的方法。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合同法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1不得違法發包2提供必要施工條件3及時檢查隱蔽工程4及時驗
5、收工程5支付工程價款(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3接受發包人有關檢查4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5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重點解析:理解合同形式,熟悉建設工程合同內容,熟悉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主要義務。2Z204012 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一、建設工程工期(一)開工及開工日期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 小時內不答復
6、,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二)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三)工期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
7、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 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四)竣工日期承色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二、工程價款的支付(一)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前提條件和支付程序合同法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據此,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程
8、序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程序一般為:(1)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2)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進行審核;(3)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處理。(二)合同價款的確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
9、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三)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的規定1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的單方結算價視為發包人認可情況: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鱉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
10、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4工程墊資的處理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重點解析:正確理解開工日期、工期順延的條件規定;理解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前提條件,熟悉支付程序,熟悉合同價款的確定,理解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規定。理解欠付工程款利息計算的規定2Z204013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一、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造成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
11、,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三、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 ,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也稱可得利益) 是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主要形式是法定賠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是為了彌補法定賠償損失的不足。約定賠償損失一旦發生違約并造成受害人的損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證明其具體損害范圍即可依據約定賠償損失條款而獲得賠償。五、賠償損失的限制(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應賠
12、償。(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一)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1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迂、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
13、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造成的損失因定作人(發包人)怠予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承包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造成承攬人(承包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6.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對不合格的建謖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二)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
14、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4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而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摜失,蕊擔賠償責任。6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合同法規定,承攬入(承包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
15、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重點解析正確理解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理解賠償損失的范圍中的間接損失;理解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理解賠償損失的限制規定;熟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幾種常見情況。2Z204014 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一、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違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無效合同的類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方以欺詐
16、、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無效的免責條款(三)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根據合同法第 52 條第 5 項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同時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
17、同的行為無效。(四)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五)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二、效力待定
18、合同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訂立的合同。(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無權處分行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重點難
19、點解析:理解無效合同的含義,熟悉無效合同的特征、類型、免責條款;熟悉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理解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與結算規定。理解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形式及其追認撤銷的規定。2Z204015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一、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交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二、合同的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一)合同的變更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二)合同變更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三)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三、合同權利義務
20、的轉讓(一)合同權利的轉讓1合同權利的轉讓有范圍約束合同法規定除外情形:(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2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3.債務人對讓與人具有抗辯權4從權利隨同主權利轉讓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法規定無論是轉移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債務人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三)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一并轉讓合同法規定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
21、當事人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四、可撤銷合同(一)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對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
2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三)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五、合同的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憤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無效合同
23、、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3)合同解除須有解除的行為。(二)合同解除的種類1約定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國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入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入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解除合同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己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 3 個月。(
24、四)施工合同的解除1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腹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25、: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沒備壞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 3 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解釋第 3 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
26、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重點難點解析:正確理解合同的履行的含義,合同變更的條件,熟悉變更的程序,理解合同權利轉讓 4 條規定,理解合同義務的轉讓生效條件;理解合同撤銷種類,撤銷合同行使期限,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理解合同終止的含義,理解合同解除類型,了解合同解除程序,熟悉施工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解除的情形,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Z204016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一、違約責任的特征違約責任具有如下特征:(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即旨在豫
27、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4)違約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是合同當事人發生了違約行為,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次,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第三,違約方若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法定免責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三、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
28、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四、違約責任的免除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兔除責任。重點難點解析:理解違約責任的特征,理解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理解違約責任的免除含義,這也是難點,熟悉承擔違約責任的類型。2Z204017 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質與作用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推行這一制度,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使合同的簽訂合法規范,避免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防止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條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機關加強監督檢查,有
29、利于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3 年 4 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由會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但無法律強制性,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重點解析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含義、作用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部分組成,最為常用,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無法律強制性,這一點必須清楚。2Z204020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2Z204021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
30、遵守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走,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二、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 1 年、2 年,也可以是 5 年、10 年,甚至更長時間。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舉位連續
31、工作滿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10 年的;(3)連續訂立 2 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聶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和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1 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
32、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蒡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四、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1 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口頭形式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4 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 24 小時的用工形式)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外,合同有書面形式: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
33、果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不訂立書面合同的一方將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 3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 個月;勞動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滿 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 個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6 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 1 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 3 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茌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
34、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和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三)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入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
35、院確認。五、集體合同生效: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重點難點解析;理解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理解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和適用,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法律規定及生效條件,理解無效的情形,了解集體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與爭議解決。了解勞動報酬和試用期的規定。2Z204022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1 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要求1)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6、的義務2)依法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加班3)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4)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2.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右效時間內進行;(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勞動合同的變更須采用書面形式。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一)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 38
37、 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倮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8、(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 26 條第】款第 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應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 1 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39、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需要裁減人員 20 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 20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 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 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五)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情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
4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能終止的情況: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有勞動合同法第 42 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在本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1 級至 4 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2)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 5 級、6 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3)職工因
41、工致殘被鑒定為 7 級至 10 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六)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1 條第 1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第 4 項
42、、第 5 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1 年支付 1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午計算;不滿 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重點難點解析:理解勞動合同履行中不能違反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理解解除終
43、止的規定情形,了解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應掌握補償的時間與標準。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一、 “包工頭”用工模式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繪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2005 年 8 月原建設部頒發了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 ,要求逐步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 “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二、勞務派遣(一)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
44、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 200 萬元;(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歷和設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三)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規定
45、,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第 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四)用工單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三、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部關于
46、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 (以下簡稱第 36 條、第 38 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44 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據此,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自1995 年 5 月 1 日起,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1縮短工作日。2不定時工作日。3綜合計算工作日4計件工資時間。(二)休息休假節假日: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
47、其他休假節日有: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節是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勞動者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此外,勞動者按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休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 150
48、%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 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 300%的工資報酬。二、勞動者的工資(一)工資基本規定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三、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
49、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四、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一)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 4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 3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 3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未成年工是指年滿 16 周歲未滿 18周歲的勞動者。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
50、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 4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總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的領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 15 午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三)工傷保險職工應當參加工傷
51、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外, 建筑法還規定,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四)失業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五)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六)福利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重點解析:熟悉勞動法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制度的規定,理解勞動工資基本規定與最低工資保障的規定;熟悉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
52、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內容并理解其中各項費用的含義與費用的繳納主體。2Z204025 勞動爭議的解決一、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勞動
53、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一)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仲裁對于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三)訴訟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朔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集體合同爭議的解決注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
54、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重點解析:熟悉勞動爭議解決范圍,理解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中調解、仲裁與訴訟的解決主題與順序的規定。2Z204026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勞動合同訂立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 1 個月不滿 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1 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
55、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資。行為: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 26 祭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責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勞動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法行為:(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
56、,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 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行為:(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4)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勞動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
57、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入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勞動保護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
58、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重點解析:熟悉常見的違法行為,理解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理解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勞動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情形。2Z204030 相關關合同制度2Z204031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一、承攬合同的特征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定作人所關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質好壞,而非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承攬人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2材料檢驗的義務3通知和保密
59、的義務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義務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二)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憲成工作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三、承攬合同的解除(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 “總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
60、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重點難點解析:熟悉承攬合同當事人(承攬人定作人)的權利義務,理解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2Z204032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二)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三)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四)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3瑕疵擔保義務(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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