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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哈工大民法分論講義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前言: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 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對 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起統帥和指導作 用,學習民法的基本原則要了解其含 義及作用的發揮。 學習重點: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意義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 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 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 標準。 (二)意義: 1、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2、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 3、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準則 4、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自愿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守法原則 公序良俗

2、原則 (一)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3條: "當事人在民事湖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 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 系的標志,指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人 格,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互不隸 屬,各自獨立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 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習題: 平等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 民事主體平等地參加( ) A訴訟活動 B民事活動 C政治活動 D涉外活動 (二)自愿原則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 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以平等原則的存在

3、為前提和基礎,是市場 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核心是合同自 由原則。 (三)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 平的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工人的 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行使裁 判權時,也應體現社會正義的要求。公平 是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 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 內起著指導作用,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 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可能出現的一些弊 病有著重要意義。 (四)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 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 動時必須誠實、善意、行使權利

4、不侵害他 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 律規定,最終達到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 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要使 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作為一般 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 起指導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填補法律漏洞 的功能。 (五)守法原則 民法通則6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 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且是法 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一旦違 反,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將不會發生預期 的法律效果。 (六)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 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5、擾亂社會經 濟秩序。" 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經濟的公序、 以及保衛國家和家庭的公序,良俗即 善良風俗,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 倫理要求。 小結: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承認 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以及公序良 俗原則。其中平等原則是基礎,資源 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 在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誠 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 則對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國家、社會 利益的矛盾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學習目的: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由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

6、律關系也有所不同,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在整個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法律關系居于重要地位。民法學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之學,因此本章內容是整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與重點。 學習重點: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 2、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2、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3、民事法律事實 4、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民事法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 系在民法上的表現。 (二)特征: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 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

7、系的發生大多取決于民事主體的 意思。 3、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一) 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可分: 1、財產法律關系: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 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所星星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買賣關系等) 2、人身法律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立,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如人的姓名和名譽等) 區分的意義:1、權利的性質不同; 2、保護方法的不同。 (二)根據義務主體范圍的不同可分: 1、絕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 人是權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如財產所有權關系) 2、相

8、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 人是特定人民事法律關系。(如合同關系) 區分意義:有利于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人及其義務,從而更好地適用民法規范。 (三)根據權利的實現方式可分 1、物權關系: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 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2、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 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區分意義:物權和債券作為兩種基本的財產所有權具有不同的特點,據此民法建立了物權和債權這兩種財產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 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自然

9、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權利: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 內容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 種行為的自由。 民事義務: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 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 定行為的必要性 客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權利) 民事權利 有無財產內容:財產權和人身權 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請求權、 形成權 抗辯權 權利人可以對抗 義務人的范圍 : 絕對權、相對權 權利的相互關系:主權利、從權利 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既得 權、期待權 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實現財產利益的自由為內容, 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如物權債權) 人身權:是指以實現人身利益的自由

10、為內容, 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民事權利. (如 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1.、支配權:是指可以對標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 2、請求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 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3、抗辯權: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 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4、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 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 權) 絕對權、相對權 1、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 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 2、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 通過義

11、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主權利、從權利 1、主權利:指在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 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 提的權利。 既得權、期待權 1、既得權: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實現的權 利。 2、期待權: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實現, 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如附延緩條件 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 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 能夠 引 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如人的生死。 行為: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如民事行為 習題: 1、下列法律事實中屬于事件的是() A立遺囑 B訂立

12、合同 C地震 D 拾得遺失物 2、可撤銷行為產生的撤銷權屬于一種() A形成權 B請求權 C所有權 D支配權 3、古羅馬把調整本國人與外國人,外國人 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稱為() A市民法 C萬民法 B私法 D國際法 小結: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所相 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 會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 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 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個構成要 素,主體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 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內容是民事主體享 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客體是民 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事實是 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

13、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的客觀現象,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第四章 自然人 前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 的人。在我國自然人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 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本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使學生了解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為其設定的資格以及保護,從而使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得以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 學習重點: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3、監護制度 4、自然人的戶籍和住所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6、個人合伙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概念:是指法律賦予自然 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 1、民事權

14、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民事權利的前 提;民事權利是自然人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實際取得的,是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的結果。 2、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 還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稱義務能力;民事 權利和民事義務則是兩個相互對立的概念,互相 不可以替代。 3、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內容由統治階 級的意志決定;而民事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一般取 決于民事主體的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非依法 律規定不能被限制或剝奪,自然人也不能放棄和 轉讓;而民事權利則是可以放棄和轉讓的。 (二)民事權利能力特征: 1、平等性:是機會的平等、并不謀求 結果的平等。 2、不可轉讓性:當

15、事人自愿轉讓、拋 棄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三)開始與終止 1、開始:開始于出生,我國采取獨立呼吸 說,每一個嬰兒從第一次呼吸開始,享有 民事權利能力。 ( 1) 胎兒的權利能力:我國認為胎兒不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 2) 特殊權利能力:結婚的權利能力、 勞動的權利能力。 2、終止:終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 死亡。 習題: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不 同的,它標志著民事主體在民 事活動領域的() A行為能力 B 法律地位 C民事權益 C權利和義務 BB 二、民事行為能力 (一)概念: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 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 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 與民事權利能力的的

16、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每個自然人都具有,民事 行為能力并非每個自然人都具有。 2、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民事 行為 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理智健全的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 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習題: 楊某15歲,為中國科技大學學生,智 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強,根據 民法通則的規定,楊某是() A 完全行為能力人 B可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C限制行為能力人 D無行為能力人 (三)自然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 力

17、的宣告 1、被宣告人須為精神病人 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 三、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指對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 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 度。 (二)監護的設定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定: ( 1) 法定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監護 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以 下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 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朋 友。 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 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員

18、會或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 部門擔任監護人。 ( 2) 指定監護:沒有法定監護人, 或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 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 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由人民法院裁決。 2、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 ( 1) 法定監護: 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親 屬; E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 護職責,又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 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 他親屬和朋友。 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 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 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2) 指定監護:對擔任監護人有爭

19、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 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 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監護人的職責: ( 1)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 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 2) 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 理人 ( 3) 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監護人能 夠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情形 是() A征得被監護人的同意 B已經被監護人批準 C為了被監護人利益 D經法院判決認定 四、自然人的戶籍和住所 (一)戶籍:是以戶為單位記 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 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 和死亡等事項的法律文件。 (二)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 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

20、住地與住所 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 醫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 遷入另一地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 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公民甲戶口在北京,現在天津做生意 居住達3年,做生意期間因病去上海治 療達一年,則甲的住所應是() A北京 C上海 BB B 天津 D北京和天津 五、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 1、概念: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 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 的法律制度。 2、條件: ( 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 實。 ( 2)須由利害關系

21、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 (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 告。(公告期3個月) 3、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 屬、朋友代管。 代管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財產代管人應才失蹤人財產中支 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等,也可代 為追索債權。 代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4、失蹤宣告的撤銷: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他的下落, 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 撤消宣告。代管人應當將代管財產及 收益交還該人 。 (二)宣告死亡: 1、概念: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 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 律制度。 2

22、、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 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 不明的,戰爭結束之日起4年。 ( 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利害關系人的順序:A配偶;B父母、子女;C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 女;D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撤銷宣 告不受順序限制) ( 3)須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公告期普通失 蹤為1年,意外事故為3個月)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產生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 ( 1)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消滅。 ( 2)財產發生繼承。 ( 3)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間,實施的民事行為仍然

23、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銷: ( 1) 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 2) 配偶沒有再婚的,婚姻關系從撤消 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 ( 3) 父母子女關系恢復,但子女已被依 法收養的,收養關系不得單方解除。 習題: 1、下列當事人中,不能作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 害關系人是() A被宣告人的父母 B 被宣告人的債務人 C被宣告人的子女 D被宣告人所在單位 DD 2、甲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四年,其配偶向人民 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而子女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宣 告甲死亡,人民法院應() A宣告甲死亡 B 宣告甲失蹤 C要求甲之配偶與子女協商 D先宣告失蹤,再宣告死亡 BB 六、個人合伙 (一)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24、 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 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二)合伙人的出資和合伙財產 1、合伙人出資 合伙人出資可以是資金、實物或提供技 術。合伙人的出資的義務應當在合同中明 確規定。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決定 了合伙人之間分配收益、分擔債務的比 例。 2、合伙財產:合伙財產包括合伙人的 最初出資、用出資資金購買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在合伙經營 期間取得的盈利和利息。合伙財產由 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3、合伙的債務承擔:合伙人對合伙的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 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 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 追償。 (三)合伙的內部關系 1、合

25、伙業務的執行:個人合伙的經營活 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 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 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 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2、合伙內部的損益分配:通常,合伙人應 按其在合伙中出資份額的比例分享盈利和 分擔虧損,在合同有約定時,應按約定的 辦法進行分配。 (四)退伙和入伙 1、退伙: ( 1)聲明退伙: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 退伙。 ( 2)法定退伙:根據法律規定的退伙,如 出現合伙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 ( 3)退伙時財產結算和損益分配:以退伙 時財產狀況為準。 2、入伙:合伙人應當接受合伙合同的基本 內容,并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新合 伙人與

26、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權利和義 務。 案例分析: 甲 ,乙,丙,丁四人合伙經營汽車運輸業務,頗 為盈利,丙又介紹其弟戊參加合伙,甲,丁同 意 ,但乙不同意.戊以多數人同意而駕車運營, 后因闖紅燈超速而撞車,造成損失5000元,戊 主張每人承擔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訴 至法院,法院應如何判決? (五)合伙的終止: 1.合伙的存續期限屆滿; 2.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 3.合伙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我國法律規定: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 定,以各自的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 一規定意味著() A合伙協議中可以規定某些合伙人只負有限責任 B合伙協

27、議中可以規定某些合伙人不負連帶責任 C債權人只能根據合伙協議按比例向合伙人追索 債務 D合伙協議規定的債務承擔比例只對債務人有約 束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DD 七、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 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1、民事主體資格: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包 含在自然人內,享有工商經營權。 2、責任承擔:個人經營的,以全部個人財 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 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經濟組織的 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 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 1、民事主體資格:不是獨立民事主體,在 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從

28、事經營活動。 2、責任承擔:個人經營的,以全部個人財 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 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小結: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 資格的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行為能力;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和精 神病人設置了監護制度;自然人具有戶籍 和住所;在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 時,為了保護失蹤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 益,法律規定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 度;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 營戶是自然人民事主體的特殊表現形式。 第五章 法人 前言:法人是是民法上除了自然人以外的 另一類民事主體,它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的 一系列明顯特征,學習本章內容,一方面 要了解我國現行

29、立法關于法人的相關規 定,另一方面要思考法人制度在未來民事 立法上的應有樣態。 學習重點: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法人的成立 3、法人的能力 4、法人的機關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 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 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 組織 2、法人擁有其獨立的財產或經費 3、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一)法人的分類: 設立目的及所依據的不同 公法人 私法人 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礎不同 設立目的的不同: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公益法人 營利法人 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 我國法人的分類

30、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二、法人的成立 (一)成立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設立程序 1、設立原則: 設立原則 自由設立主義 特許設立主義 許可設立主義 準則設立主義 強制設立主義 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采取準則主義、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許可設立主義。 機關法人:特許設立主義 我國法人 設立原則 事業單位法人:特許設立主義 社會團體法人:特許設立或許可 設立主義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作 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能夠參與民事法 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 義務的資格。法人權利能力受到法人 和性質和法律

31、法規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通過自 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 務的能力。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 以下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 同時終止。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機關或法 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法人具 有民事責任能力。可以獨立承擔民事 責任。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 事責任,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民 事責任。 四、法人的機關 法人的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 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 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法人機關 在權限范圍內所為的一切行為,為法人本 身的行為,后果由法

32、人承擔。 權力機關 法人機關 執行機關 監督機關 五、法人的分支機構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 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區域設置的完成 法人部分職能的業務活動機構。法人 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并辦理登記, 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但最終由法人 來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一)變更: 1、組織機構的變更:法人的分立和合并 2、責任形式的變更:有限與無限責任之間 的轉換。 3、法人性質、活動范圍、財產、名稱、住 所、隸屬關系的變化。 (二)終止:依法被撤銷、法人 被解散、法人目的實現、企業法 人破產等,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 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終止應 當依法進行清算。 企業法人有下列事項變更

33、,應向 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A企業法人分立 B增設科室 C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D擴大經營面積 小結: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 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 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有著不 同。法人的成立要滿足一定條件和程 序;法人的意思表示是由法人機關作 出的,法人機關行為后果由法人承 擔。 第六章 物 前言:物是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一 種,是一切財產關系的基本要素,本 章的學習目的在于了解什么是物,不 同種類的物具有什么特點。 學習重點:物的分類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 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 種需要具有

34、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二)特征: 1、物須存在于人體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體物。 3、能滿足人的需要。 4、物具有稀缺性。 5、物必須能為人支配。 二、物的分類: (一)動產和不動產: 區分意義: 1、物權變動的條件不同; 2、設定他物權的類型不同; 3、法律適用及訴訟管轄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和禁止流通物 區分意義: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同, 合同標的物為流通物的,具備了合 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標的物為限制流通物的,除具 備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辦理批準或登 記手續; 合同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無 效. (三)特定物和種類物 區分意義:在債的關系中,若以特定 物

35、為標的物,如其滅失,債務人不需 做替代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免 除,若以種類物為標的物,如其滅 失,債務人須做替代履行。 (四)主物和從物 區分意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 定時,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 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區分意義:在共有關系結束 時,物的分割方式不同。 (六)原物和孳息 區分意義:通常情況下,原物 的所有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轉移原物所有權,孳息隨之轉 移。 (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區分意義:借用合同、租賃合 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為標的 物。 (八)單一物、結合物和集合物 區分意義在于:單一物或結合物,原則上權 利應存在于物的整體,在物的組成部分 上,不應存在獨立的權利

36、。建筑物區分所 有權除外;對于集合物,其整體不應作為 一個權利的客體,權利應存在于各個獨立 的單一物或結合物上,財團抵押是例外。 三、貨幣和有價證券 (一)貨幣:是可以用票面金 額來表現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 物。 貨幣是動產、種類物、可消耗 物。 (二)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 面憑證。 不記名有價證券:證券中沒有指明該證 券的權利享有人。 有價 證券 指定人有價證券:用指明一定的第一 個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 明根據"其指示"進行交付 的方法制定的有價證券。 記名有價證券:在有價證券記載該 權利人的。 有價證券主要包括: 1、票據 2、股票 3、公司債券 4

37、、國庫券 5、提單 6、倉單 小結:物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客 體,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每一種分類有著各自的法律意義;貨 幣和有價證券是兩種特殊的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為 前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及其相關理論在現代民事法律 制度以及現代民法學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為制 度作為觀念的抽象,不僅統轄著合同法、遺囑法和婚姻 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則,形成了民法不同于法定主義 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而且又以完備系統的理論形 態概括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 另人矚目的獨立領域。本章學習目的在于掌握與民事法 律行為有關的一些概念及基本理論,進而了解民事法律 行為如何成立,會產

38、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學習重點: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3、民事行為的成立 4、意思表示理論 5、民事行為的效力 6、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一) 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法行為。 其特征: 1、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為目的。 2、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 3、是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以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數為標準 以法律行為有無對價為標準 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同 單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 無償法律行為 諾成法律行為 實踐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

39、為 以法律行為是否要具備一定的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 以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從關系為標準 從法律行為 民事 法律 行為 獨立的法律行為 以法律行為是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 輔助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 以法律行為的內容不同為標準 以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為標準 以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是在生前或死后 債權行為 有因行為 無因行為 生前行為 死因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口頭形式:以對話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書面形式:用書面文字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推定形式:當事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 積極行為將內在意思表現 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 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 推知當事人已作出某種意思

40、表示 沉默方式:既無語言又無行為表示的消極 行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 情況下,視為當事人的沉默已構成意思表 示。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 (一)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 2、標的; 3、意思表示。 (二)特別成立要件:特別類型的民 事行為成立需具備特別要素,如要物 行為,還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或 標的物的交付。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目的意思:指明民事行為具體 內容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指當事人欲使其目的 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意思表示 表示行為:指行為人將其內在 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 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 了解的行為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解釋

41、1、解釋的對象:一般情況下解釋 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在當事 人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錯 誤等原因為意思表示時,解釋行 為人的內心意思。 2、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 習慣解釋 誠信解釋 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一)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具備特定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就成為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意思與表示一致 (不一致表現為:真意保留、虛偽 意思表示 真實 表示、隱藏行為、 錯誤、 誤傳) 民事行為 的一般 生效 要件 意思表示自由(不自由表現為: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社會公共利益 特別有效要件:如批準、登記等。 (二)

42、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 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 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 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發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所實施的民 事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并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 行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 事行為。主要包括: ( 1)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 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 2)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 為。 ( 3)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 4) 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的民事行為。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

43、民事 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為的 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 使,使民事行為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 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 1) 基于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 2)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況下為民事行為,并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 成損害。 2、撤銷權的行使: ( 1)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能通過自己 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為的效力歸于 消滅的權利。 ( 2) 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 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表示 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3) 撤銷權人行使權利的意

44、思表示,須 向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 已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 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 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 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 2) 無權處分行為。 ( 3) 無權代理行為。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效力的確定 ( 1) 特定當事人追認權的行使或不 行使。 ( 2) 相對人行使撤銷權。 (五)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 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其他法律后果。 五、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

45、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效力 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 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法律行為。 1、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要求: 必須是將來的事實; 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條件必須合法。 2、條件的種類: 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 特定條件的成就為原則, 該特定條件即為延緩條件。 條件 解除條件: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于特定 條件成就時其法律效力喪失, 該特定條件即為解除條件。 3、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保護: 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視為條 件不成就; 惡意促使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條件已 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 開始或終止原因的法律行為。 期限種類: 延緩

46、期限(始期):法律行為效力的 發生以特定期限的到來為條件。 期限 解除期限(終期):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于期限到來時,效力終止。 李學軍15歲,某中學高一學生。一天,在放學回家的 路上,在某商場買了一瓶價值20元的洗發水,此時商場 在搞抽獎活動,最高獎金額為5000元,他因購買洗發水 而得到一張獎券。幾天后,公布抽獎結果,李學軍中了 最高獎5000元。李學軍一直想買一臺游戲機,就對媽媽 提出用自己的這些前來買游戲機,媽媽說:"你是小孩, 你的錢就是爸爸媽媽的錢,再說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 爸回來在買吧。"李學軍想,反正是我自己的錢,我想買 就買,于是趁媽媽不在,拿錢去商場買了一

47、臺游戲機。 媽媽得知后,立刻拉著李學軍到商場要求退貨,售貨員 說只有游戲機質量不合格才予退貨,既然游戲機質量不 存在問題,無法退貨。 問:1、本案獎金應歸誰所有? 2、李學軍購買游戲機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他的父母能否要求退貨? 小結: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法行為。依據不同的標 準,民事法律行為可做不同的分類;民事行為的 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 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分為有效、無 效、可撤銷、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設定 一定的條件或期限來影

48、響其效力的發生。 第八章 代理 學習目的:代理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 物,由于商業交易日益頻繁,社會生活日趨廣泛 和復雜,人們由于年齡、精神狀態、健康、知 識、時間、條件等原因,已不可能事必躬親,迫 切需要通過他人代位辦理各項事務,代理制度產 生了。 學習重點: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種類 3、代理權的行使 4、無權代理 5、表見代理 6、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和后果。 一、代理概述: (一)概念與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 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 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被代理人的法 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意思表

49、示為職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被代理人。 (三) 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 代理 根據代理權的來源不同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本代理 復代理 直接代理 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間接代理 (四)代理證書: 代理證書又稱授權委托書,是由被代理人制作 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 書。 代理證書與代理合同的區別: 1、前者是單方法律行為,后者體現為雙方法律 行為; 2、前者是授權行為的形式,是存在代理關系的 根據,后者是授權行為的原因,是發生代理關系 的基礎。 3、前者是代理人對外實施代理行為的憑證,后 者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 依據。 代理證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代理人 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代理證書,即可 表明其代理權存在,不以出示委托合同為 必要。 委托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當向第 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1、親自行使代理權 2、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代理權。 (二)代理權的濫用 是指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 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 權的行為。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 理) 2、代理雙方為同一民事行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惡意代理) 三、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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