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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vfidic施工合同通用條件(b)當任何承包商人員操作、駕駛、指揮、或占用或控制某項雇主設備時,承包商應對該項設備負責中文翻譯版FIDIC施工合同通用條件2006年MDB版*本翻譯材料中所述觀點為作者觀點,不一定代表亞洲開發銀行、亞行理事會或其代表的政府的觀點和政策。亞洲開發銀行不擔保本材料中所含數據的準確性,而且對使用這些數據所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使用術語“國別”不代表作者或亞洲開發銀行對任何地域實體的合法性或其它法律地位的任何判斷。如果其中內容有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目錄說明:下面畫線的條文是多
2、國開發銀行添加的,其余為FIDIC的條文。1 一般規定1.l 定義1.2 解釋1.3 溝通l.4 法律和語言1.5 文件優先次序1.6 合同協議書1.7 轉讓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 延誤的圖紙或指示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 保密事項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和若干方面的責任1.15本行的檢查與審計2 雇主2.1 現場出入權2.2 許可、執照或批準2.3 雇主人員2.4 雇主的資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賠3 工程師3.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3.2 工程師的委托3.3 工程師的指示3.4 工程師的更換3.5 確定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義務
3、4.2 履約保證4.3 承包商代表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4.6 合作4.7 放線4.8 安全程序4.9 質量保證4.10 現場數據4.11 中標合同額的盈利可能性4.12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4.13 道路通行權和設施4.14 避免干擾4.15 現場出入手段4.16 貨物運輸4.17 施工機具4.18 環境保護4.19 電、水和燃氣4.20 雇主設備和免費供應的材料4.21 進展報告4.22現場保安 4.23 承包商的現場作業4.24 化石5.指定分包商5.1“指定分包商”的定義5.2 反對指定5.3 向指定分包商支付款項5.4 已支付的證據6 員工6.1 員工的雇用6.2 工資
4、標準和勞動條件6.4 勞動法6.5 工作時間6.6 為員工提供設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監督6.9 承包商人員6.10 承包商人員和施工機具的記錄6.11 失序行為6.12 外國人員6.13 食物供給6.14 供水6.15蚊蟲與鼠類滋擾防范措施6.16烈酒與毒品6.17 武器與彈藥6.18節日與宗教習俗6.19 喪葬事宜6.20 禁止強迫或脅迫勞動6.21 禁止損害兒童的勞動6.22 工人雇用記錄7 設備、材料和工藝7.l 施工方式7.2 樣品7.3 檢驗7.4 試驗7.5 否決7.6 修補工作7.7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7.8土地(礦區)使用費8開工、延誤和暫停8.1 開工8.2 竣
5、工時間8.3 施工計劃8.4 竣工時間的延長8.5公共機構造成的延誤8.6 工程進展速度8.7 誤期賠償費8.8 暫時停工8.9 暫停的后果 8.10 暫停時設備和材料款的支付8.11 繼續的暫停 8.12 復工9竣工試驗9.1 承包商的義務 9.2 延誤的試驗9.3 重新檢驗9.4未能通過竣工檢驗10雇主的接收10.1工程與單項工程的接收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對竣工試驗的干擾10.4需要復原的表面 11缺陷責任11.1完成未完工作和修補缺陷 11.2 修補缺陷的費用11.3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11.4 未能修補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11.6 進一步試驗11.7 出入權11
6、.8 承包商查找11.9 完工證書11.10 未履行的義務11.11 現場清理12計量和估價12.1 需計量的工程 12.2 計量方法 12.3 估價 12.4 工作的取消13變更和調整13.1 變更的權利13.2價值工程13.3 變更程序13.4以相應貨幣支付13.5暫列金額13.6計日工作13.7因法律改變的調整13.8因費用改變的調整14 合同價和付款14.1合同價14.2 預付款14.3 期中付款證書的申請14.4 付款計劃表14.5 擬用于工程的設備和材料14.6 期中付款證書的頒發14.7 付款14.8 延誤的付款14.9 保留金的支付14.10 竣工報表 14.11 最終付款證書
7、的申請14.12 結清證明14.13 最終付款證書的頒發14.14 雇主責任的終止14.15 支付的貨幣15 由雇主終止15.1 通知改正15.2 由雇主終止15.3 終止日期時的估價15.4終止后的付款15.5 雇主為自身方便而終止合同的權利15.6腐敗與欺詐行為16由承包商暫停和終止16.1承包商暫停工作的權利 16.2由承包商終止16.3停止工作和施工機具的撤離16.4終止時的付款17 風險與職責17.1 保障17.2 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風險17.4 雇主風險的后果17.5 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17.6責任限度17.7使用雇主住宿或其他設施18保險18.1 對保險的一般要
8、求18.2 工程和施工機具的保險18.3 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壞險18.4 承包商人員的保險 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的定義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將延誤減至最小的義務 19.4不可抗力的后果19.5不可抗力影響分包商 19.6 自主選擇終止、付款和解除19.7 合同解除20. 索賠、爭議和仲裁20.1承包商的索賠20.2 爭議委員會的任命20.3未能就爭議委員會取得一致20.4取得爭議委員會的決定 20.5 友好解決20.6 仲裁20.7未能遵守爭議委員會的決定20.8爭議委員會任命期滿 正文說明:下面畫線的條文是多國開發銀行添加的,其余為FIDIC的條文。方框里的條文原是FI
9、DIC的條文,但多國開發銀行將其刪除。1 一般規定1.l 定義 本合同條件(“本條件”),包括專用條件的A與B部分,以及本通用條件所用下列詞語之含義應如下述。除情況另有要求,則表示人員或當事人的詞語包括公司和其他法人。1.l.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本條件、技術規定說明書、圖紙、表,以及合同協議書或中標通知書可能列入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系指根據第1.6款合同協議書可能提到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雇主接受投標書時簽署的正式信函,并附有記述雙方所有商定事項且經其簽字的備忘錄。若無此類中標通知書,則“中標通
10、知書”一語指合同協議書,而發出或收到中標通知書的日期指簽署合同協議書的日期。 1.1.1.4 “投標書”指由承包商填寫的名為投標書的文件,包括為本工程而向雇主提出并簽署的要約。 1.1.1.5 “技術規定說明書”指以技術規定說明書為名列入合同的文件,以及符合合同的所有添加和修改。這一文件規定了對本工程的技術要求。 1.1.1.6 “圖紙”指列入合同的工程圖紙,以及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發出的所有補充和修改。 1.1.1.7 “資料表”指由承包商填寫并以資料表為名列入合同,隨投標書一起提交的文件。這一文件可包括工程量清單、數據、表冊,以及費率和(或)價格表。 1.1.1.8 “標書”指投標書和由承
11、包商隨投標書一起提交并列入合同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 “工程量清單”、“計日工作表”和“支付貨幣表”指可能屬于資料表并以此稱呼的文件。1.1.1.9 “標書附錄”指名為標書附錄的文件,以投標書附錄的形式組成標書的一部分。1.1.1.10 “合同數據(標書附錄)”指由雇主填寫,以合同數據(標書附錄)為名成為專用合同條件部分A一部分的各種事項。1.1.2 當事人和人員 1.1.2.1 “當事人”指雇主或承包商,具體視上下文而定。 1.1.2.2 “雇主”指在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稱為雇主者,以及該方權利與義務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商”指雇主所接受的投標書稱其為承包商者,以
12、及該方權利與義務的合法繼承人。 1.1.2.4 “工程師”指由雇主任命擔任本合同工程師并在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寫其名者,或雇主根據第3.4款工程師的替換隨時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 l.1.2.5 “承包商代表”系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或根據第4.3款承包商代表隨時任命為其代表者。 1.1.2.6 “雇主人員”指工程師、第3.2款由工程師委托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師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職員、工人和其他雇員;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師通知承包商為雇主人員的任何其他者。 1.1.2.7 “承包商人員”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的所有現場使用者,可能有承包商和每個分包商的職員、工人和其他雇員;以及所有其他幫助承包商工
13、程施工的人員。 1.1.2.8 “分包商”指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為分包商的任何人員;及其任何一位的權利與義務的合法繼承人。 1.1.2.9 “DA”指根據第20.2款爭議委員會的任命或第20.3款對爭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任命的一人或三人。 1.1.2.10 “菲迪克”(FIDIC)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1.1.2.11 “本行”指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可能提到的金融機構。1.1.2.12 “借款國”指合同數據(標書附錄)可能提到的借款者。1.1.3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1.1.3.1 “基準日期”指遞交與完成投標書截止日前28天。 1.1.3.2 “開工日期
14、”指根據第8.1款工程開工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時間”指第8.2款竣工時間規定并于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寫明,自開工日算起的工程或某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竣工時間(加上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提出的任何延長期)。 1.1.3.4 “竣工試驗”指合同規定或雙方商定,或按變更指示,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之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進行的試驗。1.1.3.5 “接收證書”指根據第10條雇主的接收頒發的證書。1.1.3.6 “竣工后試驗”指合同規定,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之后,技術規定說明書可能要求進行的試驗。1.1.3.7 “缺陷通知期限”指按照第1
15、1.1款完成未完工作和修補缺陷通知工程或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中存在的缺陷,并于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寫明,自根據第10.1款工程和單項工程的接收在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工程或某單項工程(視情況而定)竣工日算起的期限 (加上根據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提出的任何延長期)。1.1.3.8 “完工證書”指根據第11.9款完工證書頒發的證書。1.1.3.9 “日(天)”指日歷日,而“年”指365天。1.1.4 款項和支付1.1.4.1 “中標合同額”指為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補所有缺陷所需要并于中標通知書中承諾的金額。1.1.4.2 “合同價”指根據第14.1款合同價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
16、1.1.4.3 “費用”指承包商發生在現場內外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銷,包括管理費用與類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潤。1.1.4.4 “最終付款證書”指根據第14.13款最終付款證書的頒發頒發的付款證書。1.1.4.5 “最終報表”指第14.11款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規定的報表。1.1.4.6 “外幣”指用于支付合同價部分或全部款項的當地貨幣以外的某種貨幣。1.1.4.7 “期中付款證書”指根據第14條合同價和支付頒發的最終付款證書以外的付款證書。1.1.4.8 “當地貨幣”指工程所在國的貨幣。1.1.4.9 “付款證書”指根據第14條合同價和支付頒發的付款證書。1.1.4.10 “暫列金額”指合同中可
17、能根據第13.5款暫列金額為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設備、材料或服務而規定的一筆暫列款項。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根據第14.3款期中付款證書的申請暫扣并根據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保留金累計額。 1.1.4.12 “報表”指承包商根據第14條合同價和支付在申請簽發付款證書時提交的報表。1.1.5 工程和貨物1.1.5.1“施工機具”指為施工、竣工,以及修補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所有用具、機器、車輛和其他物品。但施工機具不包括臨時工程、可能的雇主設備、擬構成或已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2 “貨物”指施工機具、材料、設備和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一種,
18、具體視情況而定。 1.1.5.3“材料”指擬構成或已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類物品(設備除外),包括可能要由承包商根據合同供應的只供材料。 1.1.5.4“永久工程”指要由承包商根據合同實施的永久性工程。 1.1.5.5“設備”指擬構成或已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用具、機器和車輛。 1.1.5.6“單項工程”指合同數據(標書附錄)可能確定為單項工程的工程某組成部分。 1.1.5.7“臨時工程”指為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中任何缺陷而需在現場使用的所有各種(施工機具除外)臨時性工程。 1.1.5.8“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1.1.6 其他定義 1.1.6.1“承包商文件”指由承包商
19、根據合同提交的所有計算書、計算機程序和其他軟件、圖紙、手冊、模型和可能有的其他技術性文件。 1.1.6.2“工程所在國”指實施永久工程的現場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國家。 1.1.6.3“雇主設備”指技術規定說明書列明要由雇主提供,供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用具、機器和可能的車輛;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設備。 1.1.6.4“不可抗力”見第19條不可抗力的定義。 1.1.6.5“法律”指所有國家或州立法、成文條例、條規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依法建立的公共機構制定的規則和細則等。 1.1.6.6“履約保證”指第4.2款履約保證規定的保證或所有各項保證。 1.1.6.7“現場”指永久工程施工和設備與材料須送
20、達的地點,以及合同可能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1.6.8 “不可預見”指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不能合理預見,且不能合理采取充分預防措施。 1.1.6.9“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和調整以變更形式指示或批準的工程所有改變。1.2 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根據情況另有要求外: (a) 表示某一性別的詞,包括所有性別; (b) 單數詞,也包括復數,反之亦然; (c) 使用“協商”、“商定”,或“協議”等詞的條文都要求書面記載這一商定結果;(d)“書面”指手寫、打字、印刷或電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記錄;并且(e)“tender”和“bid”,“tenderer”和“bidder”,以
21、及“tender documents”和“bidding documents”含義分別相同。在解釋本條件時不應考慮邊注和其他標題。除非在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另行指明,否則本條件中使用“費用加利潤”的條文都要求該筆利潤是相應費用的5%。1.3 溝通本條件凡有規定給予批準或認可、頒發證書、表示同意、作出決定、發出通知、提出要求和解除責任之處,上述各項均應: (a) 采用書面形式,由人面交后取得收據、郵寄或由信差傳送,或按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所說利用雙方商定的任何電子辦法傳輸;并 (b) 遞交、傳送或傳輸至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載明的接收人地址。但: (i) 若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則在通知后
22、上述各項應按新地址發送; (ii) 若接收人在請求批準或認可或取得同意時尚未另外說明,則可按提出請求時的地址發送。 不得無故扣壓或拖延批準、證書、同意或決定。在向當事人發出證書時,發證方應向對方發一份副本。在向當事人或工程師發出通知時,亦應根據情況向工程師或對方發一份副本。l.4 法律和語言 本合同應接受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載明的國家或其他地區的法律管轄。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應為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載明的語言。 溝通應使用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載明的語言。若未指定,則應使用編寫合同時用的語言。1.5 文件優先次序 應認為構成本合同的文件互相說明。就解釋的目的而言,各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 (
23、a) 可能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b) 中標通知書, (c) 投標書, (d) 專用條件A部分, (e) 本通用條件B部分, (f) 技術規定說明書, (g) 圖紙,以及 (h) 各資料表與構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果發現文件中有歧義或不一致時,工程師應給予必要的澄清或發出指示。1.6 合同協議書 除非另行商定,雙方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簽定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應基本采用附在專用條件后的格式。因簽定合同協議書而可能繳納法律要求的印花稅和類似費用,則此類費用應由雇主承擔。1.7 轉讓 各方均不得將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本合同所具有或因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利益或權益轉讓他人。但
24、是,任何一方: (a) 可在對方完全自主決定的情況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轉讓; (b) 可以將根據合同的規定取得任何到期或將要到期的應得款項的權利當作擔保,支付給銀行或金融機構。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技術規定說明書和圖紙應由雇主保存和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應將本合同和隨后的圖紙一式兩份提供給承包商,承包商可以自費復制或要求提供多份。 除非雇主接收且在此之前,承包商文件的所有部分均應由承包商保管和照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應在現場保存一份合同、技術規定說明書中提及的出版物、可能提及的承包商文件、圖紙、變更,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往來文書
25、。雇主人員應有權在所有合理的時間使用所有這些文件。 如果一方在為工程施工而編制的文件中發現有(技術性)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其通知另一方。1.9 延誤的圖紙或指示 每當必需的任何圖紙或指示未在某合理的具體時間內發給承包商,可能會拖延或中斷工程時,承包商就應通知工程師。通知應列出必需的圖紙或指示的細節,必須發出圖紙或指示的詳細理由和具體時間,以及因遲發而造成的延誤或中斷的性質和程度的詳情。 如果因工程師未在承包商附有細節的通知中要求的合理時間內發出圖紙或指示,延誤了承包商,和/或增加了承包商的費用,承包商應再次通知工程師,并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的規定,有權: (a) 在竣工已經或即將延誤之
26、時,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的規定,因任何此類延誤而要求延長時間; (b) 要求支付任何此類費用和利潤,并將其計入合同價。 工程師在收到第二次通知之后,應按照第3.5款確定的規定,商定或確定通知中的事項。 但是,如果工程師未發出圖紙或指示是由于承包商的錯誤或拖延,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錯誤或提交拖延造成的,則承包商無權要求延長工期,增加費用加利潤。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義編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設計文件,就雙方當事人而言,其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承包商所有。 在簽署本合同之后應當認為承包商已經給予了雇主無限期、可轉讓、非排他、免費的復制、使用和傳送承包商文件的許可,包括對
27、其進行修改并使用修改過的文件的許可。這項許可應: (a) 適用于本工程有關部分實際或預期的整個生命期間(取較長者), (b) 允許任何對于本工程有關部分具有正當占有權者復制、使用和傳送承包商文件,用于完成、運行、維護、更改、調整、修復和拆除工程。 (c) 在承包商文件是計算機程序和其他軟件時,允許在現場和合同設想的其他場所的任何計算機上使用,包括替換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計算機。未經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或以其名義在本款允許以外的其他用途中使用、復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義編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設計文件,或將其傳送給第三方。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合同雙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義編制的技術規定說明書、
28、圖紙和其他文件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雇主所有。承包商可自費復制、使用和傳送上述文件,用于本合同的各個用途。除了本合同需要,未經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復制、使用或將這些文件傳送給第三方。1.12 保密事項 為了便于工程師核實承包商是否遵守了合同承包商應當向工程師披露其要求合理的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除了履行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義務,或為了遵守適用法律之外,承包商應將本合同細節視為個人和保密的。在無雇主事先同意時,承包商不得發表或披露本工程的任何具體細節。然而,應當允許承包商披露所有可公開獲取,或為了確定承包商競爭其他項目的資格而需要的信息。1.13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間,應遵守適用法律。除
29、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 (a) 雇主應已經或將為永久工程取得規劃、區域劃定或類似的許可,以及技術規定說明書中所述雇主已或將取得的任何其他許可;應保障和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帶來的損害; (b) 承包商應發出所有通知,繳納各項稅費,按法律關于工程設計、施工、竣工以及修補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辦理并領取所需要的全部許可、執照或批準;承包商應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帶來的傷害。1.14 共同的和若干方面的責任 如果承包商依照適用法律組成了某聯營體、財團或其他未立案的組合: (a) 應認為上述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上對雇主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b) 這些當事人應將有權約束承包商及其
30、每個當事人的負責人通知給雇主; (c) 未經雇主事先贊同,承包商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1.15本行的檢查與審計承包商應允許本行或由本行任命者,檢查現場或承包商同履行本合同有關的賬目和記錄,并安排在本行需要時由本行任命的審計員審查上述賬目和記錄。2 雇主2.1 現場出入權 雇主應在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或若干時間)內給予承包商出入與占用現場所有部分的權利。承包商可與他人共同出入和占用上述處所。如果合同要求雇主允許承包商占用任何基礎、結構、設備或為其提供出入便利,則雇主應按技術規定說明書載明的時間和方式辦理。但是,雇主可在收到履約保證之后,再給予任何上述出入或占用權。 如果合同數據
31、(標書附錄)中沒有指出上述時間,雇主應及時給予承包商出入和占用現場的權利,使其能夠按照根據第8.3款施工計劃提交的施工計劃開始施工。 若因雇主未及時給予承包商上述出入和占用之權,延誤了承包商工作,或使其增加了費用,則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根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的規定,有權: (a) 在竣工已經或將要延誤時,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要求延長時間; (b) 要求支付任何此類費用加利潤,并計入合同價。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工程師應按照第3.5款確定著手商定或確定上述事項。但是,如果雇主未能及時履行義務是因承包商的錯誤或延誤,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任何錯誤或提交時間的延誤,則承包商無權要求延
32、長時間,或支付費用或利潤。2.2 許可、執照或批準 雇主應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時,(在力所能及條件下)為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協助:(a) 取得與合同有關,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文本,(b) 協助承包商申辦工程所在國法律要求的以下許可、執照或批準: (i) 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取得的, (ii) 運送貨物,包括結關所需要的, (iii) 在將施工機具運離現場并出口時所需要的。2.3 雇主人員 雇主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雇主人員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a) 根據第4.6款合作與承包商的各項努力配合, (b) 采取與根據第4.8款安全程序(a)、(b)和(c)項及第4.18款環境保護要求承包商采取
33、的類似行動。2.4 雇主的資金安排 雇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內,提出合理的證據,證明資金已經安排妥當,不挪為它用,能夠按照第14條合同價和支付支付(按當時估算的)合同價。雇主在對其資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變之前,應將詳細情況通知承包商。 此外,如果本行已經通知借款國,本行已經停止后者貸款賬戶下全部或部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撥付,則雇主應在借款國收到本行停止撥付通知的7天內將此事連同詳細的具體情況,包括本行的通知時間,通知承包商,并抄送工程師。如果雇主有其他適當貨幣的資金可在收到本行停止撥付通知之后的60天內繼續向承包商支付款項,則雇主應在給承包商的通知中提供合理的證據說明上述其他資金可用于此種
34、目的的情況。2.5 雇主的索賠如果雇主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文或同本合同有關的其他理由,認為自己有權得到任何付款,或延長任何缺陷通知期限,則雇主或工程師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說明細節。但對承包商根據第4.19款電、水和燃氣或第4.20款雇主設備和免費供應的材料規定的到期應付款,或對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務的應付款,不需發出通知。通知應在雇主知曉或應當知曉引起該索賠的事項或情況后盡快發出。延長任何缺陷通知期限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到期前發出。 通知的細節應說明提出索賠根據的條款或其他依據,還應包括雇主認為根據合同他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或延長期的事實根據。然后,工程師應按照第3.5款確定著手商定或確定:(i)雇主有
35、權從承包商處得到的可能金額,或(ii)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所規定的缺陷通知期限的可能延長長短。 這一金額可以扣減額形式列入合同價和付款證書之中。雇主僅有權根據本款從付款證書確認的金額中沖銷或扣除,或另外要求承包商支付。3 工程師3.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雇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本合同指派的職責。工程師的職員中應有具備適當資質的工程師和能履行這些職責的其他專業人員。 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限。如果工程師在行使規定的權限之前須取得雇主批準,則這些要求應寫入專用條件。工程師權限若有任何改變,雇主應立即通知承包商。 但是,每當工程師行使
36、須由雇主批準的規定權力時,則(就本合同的目的而言)應認為雇主已經批準。 除本條件中另有說明外: (a) 每當工程師履行或行使合同規定或隱含的職責或權限時,應認為工程師是代為雇主行事; (b) 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職責、義務或責任; (c) 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核對、憑證、同意、查看、檢查、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均不應解除承包商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偏差和不符合要求之事所負之責。下列條文應適合于本合同中:工程師在根據本條件如下各款采取行動之前應取得雇主的具體批準: (a) 第4.12款:商定或確定延長的時間或增加的費用。 (
37、b) 第13.1款:除了以下兩種情況,發出變更指示:(i) 工程師判斷為緊急的局面;(ii) 如果中標合同額因這一變更而增加的數額少于合同數據(標書附錄)中寫明的百分比,(c) 第13.3款:批準承包商根據第13.1款或第13.2款提出的變更建議。(d) 第13.4款:指定可用每一種適用貨幣支付的數額。(e) 盡管上面已規定了工程師取得雇主批準的各項義務,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發生了危及生命、工程或臨近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他可以指示承包商完成自己認為為減輕或緩和風險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工作或所有事項,但承包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自己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職責和責任。盡管在這種情況下并無雇主的批準,承包商也應
38、立即遵守工程師的任何此類指示。工程師應按照第13條確定應加入合同價中同該指示有關的數額,隨即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雇主。3.2 工程師的委托工程師可隨時將職責分派給助手,并賦予相應的權限,也可以撤銷這種分派或收回權限。這些助手可包括一位駐地工程師,或接受指派檢驗或試驗設備或材料的獨立檢查員。以上指派、委托或撤銷應用書面形式,并在雙方收到抄件之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經雙方商定,工程師不得將按照第3.5款確定確定任何事項的權限委托他人。 助手應是具有適當資質的人員,能夠勝任這些職責,行使此項權限,并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語言規定的交流語言。 每一位接受職責指派或權限委托的助手,僅有權在委托規定的
39、范圍內對承包商發出指示。助手在委托范圍內的任何批準、核對、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均應視為工程師的行動,具有同樣的效力。但是: (a) 未否定任何工作、設備或材料不應構成批準,因而不應損害工程師否決該工作、設備或材料的權力利。 (b) 如承包商對助手的確定或指示有疑問,可將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及時確認、取消或改變該確定或指示。3.3 工程師的指示 工程師可(在任何時候)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商發出指示和工程施工和修補缺陷可能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圖紙。承包商僅應接受工程師或根據本條委托了適當權限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構成一項變更,則應根據第13條變更和調整辦理。
40、承包商應接受工程師或委托了適當權限的助手就同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發出的指示。只要實際可行,這些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工程師或委托了適當權限的助手若: (a) 發出口頭指示, (b) 在發出指示后兩個工作日內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對指示的書面確認,以及 (c) 在收到書面確認后兩個工作日內,未書面否決或發出指示,就應認為上述確認構成工程師或委托了適當權限的助手(視情況而定)的書面指示。3.4 工程師的更換 盡管有第3.1款的規定,但如果雇主打算更換工程師,雇主應在擬替換日期21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擬用工程師的名稱、地址和有關經驗。如果承包商認為擬用的工程師不合適,可以通知雇主,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并附送
41、詳細依據,而雇主就應全面而公正地考慮承包商的反對意見。(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并以細節證明反對某人的理由,雇主就不應以此人替換工程師。)3.5 確定 只要本條件規定工程師應按照第3.5款著手商定或確定任何事項,工程師就應與每一方協商,盡量取得一致意見。若無法取得一致,工程師就應在合理地考慮所有的有關情況之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確定。 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各個事項通知雙方,并附詳細依據。除非需要根據第20條索賠、爭議和仲裁作出修改,否則各方均應執行商定或確定的各個事項。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義務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及工程師的指示,(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設計、施工、竣工,并修補工程中的所有缺陷
4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中的設備和承包商文件,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員、貨物、消耗品,以及其他事項和服務。欲用于工程之中或工程要求的所有設備、材料,以及服務的來源之中均須有本行確定的任何合格來源國的成份。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與施工方法的充分、穩定和安全負責。除非合同未加指明,承包商:(i) 必須對所有承包商文件、臨時工程,以及每一設備和材料須符合合同要求的每一事項的設計負責,(ii)對于永久工程的設計或技術規定說明書,若無其他具體說明,則無須負責。 每當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均應提交準備在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細節。若未事先通知工程師,不得而知對
43、這些安排和方法做出重大改變。 如果合同規定承包商設計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則除非專用條件另有說明: (a)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工程師提交同該部分有關的承包商文件; (b) 上述承包商文件應符合技術規定說明書和圖紙要求,用第1.4款法律和語言規定的交流語言編寫,并應包括工程師要求添加于圖紙之中用于協調合同雙方設計的補充資料; (c) 承包商應對該部分負責,這一部分應在工程竣工時符合合同為其規定的各項用途; (d) 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商應按照技術規定說明書要求向工程師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維護手冊,詳細程度應當使雇主能夠使用、維護、拆卸、重新組裝、調整和修復工程的這一部分。就第10.1款
44、工程和單項工程的接收的規定而言,只有在將這些文件和手冊提交工程師之后,才應認為這一部分已經竣工。4.2 履約保證 承包商應(自費)取得保證恰當履行合同的履約保證,格式、金額和幣種應如合同數據(標書附錄)所規定。若合同數據(標書附錄)未載明金額,則本款不適用。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向雇主提交履約保證,并向工程師送一份副本。履約保證應由雇主認可的國家或其他地區內的實體提供,并采用專用條件所附格式,或雇主認可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應確保在其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補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始終有效且可執行。如果履約保證的條款規定了有效期,但承包商在履約保證期滿日期之前28天時尚不能取得完工證書
45、,則承包商應將履約保證有效期延長至工程竣工,且所有任何缺陷彌補均完畢時為止。 除了合同規定雇主有權得到的數額以外,雇主不應以履約保證為由提出任何要求。在雇主有權根據履約保證提出要求的范圍以內,雇主應保障承包商不承擔因以履約保證為由提出索賠而引起的所有損害賠償費、損失和開銷(包括法律費用和開支)。 雇主應在收到完工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保證退還承包商。 在不限制本款其余部分的情況下,每當工程師因費用變化或法律變化或因變更而確定的合同價增減額超過應以某種具體貨幣支付的合同價25%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立即將同種貨幣的履約保證數額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相等的比例。4.3 承包商代表 承包
46、商應任命承包商代表,并將代表承包商根據合同采取行動所需要的全部權限賦予之。 除非合同中已寫明承包商代表姓名,否則承包商應在開工日前,將擬任命為承包商代表的人員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以取得同意。若未獲同意,或隨后撤銷了同意,或接受任命者不能擔任承包商代表,則承包商應以同樣方式提交其他適合此項任命者的姓名和詳細資料。 未經工程師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承包商代表應將其全部時間用于指導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間要暫時離開現場,應事先征得工程師的同意,任命合適的替代人員,并相應通知工程師。 承包商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據第3.3款工程師的指示
47、規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將任何職權、任務和權力委托給任何勝任的人員,并可隨時撤銷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銷應在工程師收到承包商代表簽發的,指明人員姓名,并說明委托或撤銷的職權、任務和權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以及所有上述人員均)應流利使用第1.4款法律和語言規定的交流語言。如果承包商代表的代替者上述語言不流利,則承包商應安排工程師認為足夠數目的勝任翻譯在所有的工作時間內以供使用。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員的行為或不履行合同視為承包商自己的行為或行為或不履行合同,并為其承擔責任。除非專用條件中另有說明: (a) 在選擇材料供應商或向合
48、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分包時,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b) 對于建議的其他分包商,應事先取得工程師的同意;(c) 承包商至少應在28天前將各分包商承擔的工作擬定開工日期,和該工作在現場的擬定開工日期通知工程師;(d) 各分包合同應包括雇主有權根據第4.5款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如有或適用時)或根據第15.2款由雇主終止終止合同時,要求將分包合同轉讓給雇主的條文。承包商應確保第1.12款保密細節對承包商提出的要求也同樣適用于各個分包商。在實際能夠做到時,承包商應為來自工程所在國的承包商擔任分包商公平合理的機會。4.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如果分包商的義務繼續到有關缺陷通知期限期滿之后,并且工程師在該日期
49、之前指示承包商將此類義務的利益轉讓給雇主時,承包商應當照辦。 除非在轉讓中另外說明,則在轉讓生效后,承包商不應再對分包商實施的工作向雇主承擔責任。4.6 合作 承包商應根據合同或按照工程師的指示,為可能受雇在現場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不屬于本合同的任何工作的下列各方開展工作提供適當的機會: (a) 雇主人員,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 任何合法公共機構的人員。 任何此類指示,如果為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預見費用,則應構成一項變更。這些人員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務,可包括使用施工機具、臨時工程或由承包商負責的出入安排。 如果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轉交任何基礎、結構、設備或出入手
50、段,承包商應按照技術規定說明書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工程師提交此類文件。4.7 放線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中給出或工程師通知的基準點、軸線和標高為本工程放線。承包商應負責確定本工程所有部分的正確位置,并應糾正工程位置、標高、尺寸或方向中的任何錯誤。 雇主應對合同提供或通知的參考數據中的所有錯誤負責,但承包商應在使用前,付出合理的努力核實其準確性。 如果承包商在實施因上述參考數據中的某項錯誤而引起的工作時延誤了時間或增加了費用,且所有這些都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發現和避免的,則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并有權根據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a)如果竣工已經或將要延誤,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
51、,因延誤而延長時間; (b)支付任何上述費用加利潤,并計入合同價。 工程師收到此通知后,應按照第3.5款確定商定或確定:(i)錯誤是否不能事先合理發現,若不能,其程度如何,(ii)上述(a)和(b)項中所說的與此程度有關的各個事項。4.8 安全程序 承包商應: (a) 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 (b) 照料所有有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 (c) 盡合理的努力保持現場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礙物,避免對上述人員造成危險,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條雇主的接收的規定移交前,為工程提供圍欄、照明、保衛和看守, (e) 提供因工程施工而可能需要的任何臨時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警衛和圍欄等),供公眾,
52、以及鄰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使用,并對其加以保護。4.9 質量保證 承包商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表明能夠達到合同的要求。該體系應符合合同中載明的細節。工程師有權審查體系的任何方面。 承包商應在每一設計和施工階段開始之前,向工程師提交所有程序和貫徹各項要求的文件的細節,供其參考。在向工程師提交任何技術性文件時,文件本身應清楚地表示承包商自己已經事先批準。 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為承包商規定的任何職責、義務或責任。4.10 現場數據 雇主應在基準日期前,將其已有的現場地下、水文條件及環境方面的所有有關數據,提交給承包商使用。雇主在基準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類資料,也同樣應提交給承包商。承包商應負責解
53、釋所有此類資料。只要在(考慮費用和時間之后)實際可行,就應認為承包商已經取得了有關可能影響投標書或本工程的風險、偶發事件和其他情況的所有必要資料。同樣,應認為承包商在遞交投標書之前,已經考察和研究了現場、周圍環境、上述數據和其他可利用的資料,并在所有有關事項方面認為自己的要求已得到滿足,包括但不限于: (a) 現場的狀況和性質,包括地下條件, (b) 水文和氣候條件, (c) 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需要完成的工作和貨物的范圍和性質, (d) 工程所在國的法律、程序和勞務慣例, (e) 承包商對出入手段、食宿、設施、人員、電力、運輸、水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要求。4.11 中標合同額的盈利可能性
54、應當認為承包商:(a) 相信中標合同額是正確和足夠的,(b) 合同額是根據第4.10款現場數據中提到的所有有關事項的數據、解釋、必要的資料、考察、研究和滿意而確定的。除非合同另有說明,中標合同額應當使承包商能夠履行合同為其規定的全部義務(包括可能有的暫列金額為其規定的義務),以及為恰當地施工、竣工并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關事項。4.12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6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此處所謂的物質條件是指承包商在現場施工時遇到的自然物質條件、人為的和其他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包商提出,工程師確認。原條款) 本款中“物質條件”指承包商在現場施工時遇到的,自然物質條件和人為的,以及其他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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