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商品的品質、數量及包裝(含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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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案例我國某出口公司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定: “水份最高為 14%,雜質不超過 2.5%。”在成交前,該出口公司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該出口公司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運至英國后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并出示了當地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的品質比樣品低7%,但未提出品質不符合合同的品質規定。買方以此要求該出口公司賠償其 15000 英磅的損失。請問:該出口公司是否該賠?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案例分析: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的理由拒絕賠償。因為賣方行為已經構成雙重保證。在國際貿易中,凡是既憑樣品買賣,又憑說 明買賣時,賣方所交貨物必須既符合樣品要求,同時又符合說明要求,否則,

2、買方有權利拒收貨物。本案中,合同規定 水分為 14%,雜質不超過 2.5%。以此來看,雙方是憑說明進行買賣,我方所交貨物只要符合合同規定就算履行義務。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并且沒有注明“參考樣品”字樣,簽約后又電告對方所出運貨物與樣品相似,買方有理由認為這樣業務既憑樣品又憑說明進行交易。因而買方檢驗貨物與樣品不符,有權索賠。 本案例啟示我們:1 )在國際貿易中,若向對方郵寄參考樣品,一定注明“參考”字樣。(2)對于賣方在簽訂合同時,如能用一種方法來表示品質的,盡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與前一種品質表述方法 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質的方法,以免買賣雙方就此產生爭議與糾紛。3)對于買方來說

3、,如果要用幾種方法來共同約束的話,要盡可能在合同中訂明,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案例 215%,雜質不超過 3%,交貨品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定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 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為最后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定后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 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德國后,該外國公司提出:雖然有6英磅。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于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 質比樣

4、品差 7%的檢驗證明,并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系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只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后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復樣” 、“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證。 案例 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業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

5、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該合同品質條款規定:鑄件表面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合同規定( 1):訂約后 10天內賣方須向買方預付約人民幣 25萬元的“反保證金”,交第一批貨物后 5天內退還保證金。合同規定( 2):貨物裝運前,賣方應通知買方前往產地抽樣檢驗,并簽署質量合格確認書;若質量不符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拒收貨物;不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由終止合同的一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鑄件表面“光潔”是一個十分含糊的概念,沒有具體標準和程度

6、; “不得有裂紋、氣孔等鑄造缺陷”存在的隱患更大, 極易使賣方陷入被動。對方的實際目標是 25 萬反保證金。這類合同的特點:價格誘人,工藝簡單;技術標準含糊,并設有陷阱;預收保證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 欺詐對象多為合同管理不嚴、缺乏外貿經驗、急功近利的中小企業。 案例 4我國某公司A向孟加拉國某公司B出口一批貨物,合同價值約為 USD2OOOO.O0貨物為汽車配件,共有10個型號,其中有四個型號要求根據客戶樣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為,客戶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別以L/C和T/T 支付(在貨物生產完畢通知客戶支付) 。客人隨即開來信用證, A 公司按合同和 L/

7、C 要求開始生產貨物,但發現其中按客 人樣品要求訂做的貨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訂貨的數量比較少,開發該產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從其他廠家購進該產A 公司只好品,但遺憾的是,卻一直無法找到生產該產品的廠商。而此時已接近裝船期了,其他貨物亦相繼生產完畢。告訴B公司上述問題。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貨物并退還定金和樣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訂做的貨物是十分重要的, 不能缺少,因A公司沒有按時完成貨物,錯過他的商業機會。A公司也感到無可奈何,確實理虧,只好答應客戶的要求, 承 擔一切貨物積壓的損失。案例分析:A 公司應反省一下,為什么會造成如此被動局面?1. 對客戶的樣品沒有做仔細研究,就簡單地認為自己可以生

8、產或從其他地方購買,以致確認客戶的定單。2.對于客戶特別重要的貨物,應該給予重視。因為客戶將樣品從國外帶到中國交給 A公司訂做,S公司確認可以生產, 最后卻沒有生產出來,客戶當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換成其他產品不能完成,或許客戶會勉強答應不至于取消合同。3. 根據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重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本案的賣方已構成重 大違約(數量不足) ,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 5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 。貨到德國后,買方出具了貨物品質

9、比樣品低 7%的檢驗證明,并要求賠償600英鎊的損失。我方拒絕賠償,并陳述理由說:我批商品在交貨時是經過挑選的,因為是農產品,不可能 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 7%。問題: 我方失誤在哪里?是否可以該商品并非憑樣成交為由而不予理賠?案例分析:賣方避免對交易貨物的品質承擔雙重擔保義務(既憑規格又憑樣品) ;雖賣方電文中告訴對方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 是完全相符,但買方有權保留所賠的權利;買出具品質比樣品低 7%的證明,雖不符合實情,賣方拿不出留存樣品,故要賠償 600 英鎊。 案例 6增減裝條款的糾紛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筆商品。 1996年3月1日國外開出信用證, 糧油食品進出

10、口公司在 3月4日收到從通知行轉來信用證,信用證中條款規定:“ Amount: USD1232OOO.OO-8OOM/Tons(quantity 5%moreor less allowed ) of XXXPrice :USD1540.0p0er M/Tonnet,CIF A Port.Shipments to Aport immediately.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總金額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噸,數量允許增減5%價格:每公噸凈重1,540.00美元,CIF A港,立即裝運至A港,不許分批裝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條

11、款,在接到信用證后立即安排裝運出口,并與船方代理公司聯系。據船方代理公司 稱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條船,再沒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糧油食品日簽發的已裝船的提單,并備 妥信用證項下所需的其 7 月 4日將貨裝運出口,并取得 7月 4進出口公司于USD,232,OOO.OO而他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辦理議付。議付行經審單發現單證不符,不同意議付,因信用證規定總金額 發票和匯票金額卻為 USD1, 268, 960.00 ,議付金額比信用證規定總金額超額 USD 36960.00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認為其不符點不成立,即向議付行申述:信用證規定 800公噸貨物的數量,又規定裝運數量可允許增減5

12、%o按800公噸的增減5%計算,即最高可以裝840公噸;最低可以裝760公噸。我們實際只裝824公噸,僅增 裝了 3%不超出信用證規定的5%£圍。信用證規定每公噸單價 USD1540.00,按824公噸計算,其總金額即USD1268960.00是信用證允許的。所以說其不符點是不成立。議付行認為信用證雖然規定貨量允許增減裝 5%,但信用證總金額并未允許增減。所以即使數量符合信用證規定,而議付的總金額卻超出信用證總金額限度也是絕對不允許的。根據UCP50(第 37條b款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 ”議付行認為貨既已裝運又無法更改,所以建議

13、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匯票分兩套繕制,信用證總金部分托收方式( 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額項下 USD 1232000.00 繕制一套,在證下正常辦理議付;其超額部分 USD 36960.00另繕制匯票辦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 4 月 9日以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辦理寄單。4 月 10 日買方來電稱:“你8日裝運通知電悉。關于第 XXXX號合同項下800公噸的商品,我于3月1日開出信用證,要求必須立即裝運' ,你實際卻拖延至 4月 7日才裝運。你方對立即裝運 '的條款如無法執行時,理應事先通知我們或提出修改信用證。你方對

14、信用證條款本提出異議,應認為接受立即裝運。按國際慣例解釋, 立即裝運 '應理解為在開立信用證日起,3月份最晚不得超過 30天內裝運。我實際用戶因急需該貨,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異議,所以我方答應實際用戶保證在內交貨。因你未立即裝運使我無法按時向用戶交貨,造成我失約,你方應負擔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損失。4 月 10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根據買方的意見,于 4月 12日即提出反駁意見:“你10日電悉。關于第XXXX號合同遲裝問題,你方所謂失約者,系恢方與 A港實際用戶之間的糾紛。我們合同并未 簽訂“立即裝運”的條款,而且該貨于 4月 7日裝運亦未超過你我雙方合同的交貨期。 立即裝運'只是你

15、方信用證中的 要求。根據UCP500第 46條b款規定: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以及類似詞語,如果使用了這些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你方所謂國際慣例解釋以開立信用證日起算30天內裝運,此系UCP400舊慣例,該規定已經失效,被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UCP50(所代替。按UCP50(規定,類似立即裝運'的詞語用在信用證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無此規定。4 月 12日”日卻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受單據的通知: 19月 4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發出上述反駁意見后,于“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審核,有如下單證不符:我信用證的總金額規定為 USD1232000.00,你發票的貨值為

16、USD1268960.00,這是你方單證不符之一。發票在金額欄中表示總貨值 USD1268960.00,減超額辦理托收部分:USD 36960.00,余額USD1232000.00。我信用證并沒有規定允許 在本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再辦理托收,這是單證不符之二。根據上述單證不符情況,我行經研究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留存,請告處理意見。4 月 19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認為問題還是在買方,開證行是配合申請人而提出上述的單證不符,決定向買方洽商。但適逢該貨的市場價突然上漲,買方又急欲提貨,所以在信用證項下的USD1232000.00按時支付了票款,對超額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損失 USD

17、36960.00 而結案。案例分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審查信用證時,對待“立即裝運”的條款,當時如能事充電告買方,說明在最近實無更早的有 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的船。爭取對方的同意,這樣處理似乎更妥當些。一般買方也只能接受該船期, 因為實際船期就是沒有船,而且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交貨期也沒有如此規定必須立即裝運。所以這樣有理、有據地向對方 提出,會更主動些。按UCP50(慣例規定:信用證如果使用類似“迅速”、“立即”、“盡快”等這樣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也就是說等于 信用征沒有這樣的條款規定。本案例的買方于 4月 10日來電提出:所謂按國際慣例解釋, “立即裝運”應理解為在開立 信用

18、證之日起 30 天內裝運。這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1983年修訂本曾經這樣規定過,但已經失效。即使 1983年舊修訂本也仍然要求信用證不應該使用“立即”這樣不明確的詞語。所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此向買方反駁后,買方 已理屈詞窮,無言以對,只好又串通開證行利用單證方面找缺口,提出單證不符。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的主要缺點就是在審證時未發現信用證只在數量上規定允許增減裝5%,而信用證金額并未有所增加的幅度。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沒有嚴格審查和注意這個問題,誤認為信用證既然允許數量可以增減裝5%,所以就增裝了 3%,結果造成信用證金額不夠。一般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如果允許有增減裝的幅度要求,條款應作

19、類似這樣的”(信用證的金額及貨物的數量規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more or less acceptable均可允許 5%增減。)該條款就明確指出金額及貨量均可增減5%。有的信用證雖然在條款中也只規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數量允許增減裝 5%。)但在信用證的總金額中已經增加了 5%數額在內。如以本案例的信用證為例,信用證金額不是 USD1,232,000.00 ,而是直接在金額中規定為 USD 1,293,600.00,這樣當

20、,而金額既沒有增減的條款,也未在信用證總金 5%然也可以。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證只在數量上允許增減額的數額中含有 5%,這樣的信用證在實際裝運數量上只能掌握減裝 5%,不能增裝。如果要增裝只有向買方提出修改信用證,增加金額的增減條款。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結算,這也是一般外貿企業遇到少 量超額時所采取的一種補救的辦法,也只是權宜之計。因為對方起碼有權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對方資信不佳,可以連 信用證項下貨款一起提出單證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是這種情況。超出信用證金額的部分辦理托收,勢必像本案例那樣 在發票金額欄中加以注明,總貨值:XXXX減超額辦理托

21、收部分:XXXX余額XXXX開證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證并未有 這樣部分托收的規定, 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即使發票不做這樣注明, 則發票總金額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不符,也是被作為拒付的理由。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證,在信用證中規定允許部分信用證部分 托收,托收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規定全套貨運單據附在托收匯票項下,開證行只能在申請人付清貨款后才能放單,這 樣就安全一些。 案例 7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驢肉到日本。合同規定,該批貨物共25 噸,裝 1500箱,每箱凈重 16.6 千克。如按規定裝貨,則總重量應為物時,發現每箱凈重不是因此該批貨物實際裝了24.9 噸

22、,余下 100 千克可以不再補交。當貨物運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關人員在抽查該批貨16.6 千克而是 20 千克,即每箱多裝了 3.4 千克。30 噸。但在所有單據上都注明了 24.9 噸。議付貨款時也按 24.9 噸計算,白送 5.1 噸驢肉給 客戶。此外,由于貨物單據上的凈重與實際重量不符,日本海關還認為我方少報重量有幫助客戶逃稅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見。經我方解釋,才未予深究。但多裝 5.1 噸驢肉,不再退還,也不補付貨款。本案說明了什么問題? 案例分析: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海關一般對貨物進口都實行嚴格的監管,如進口商申報進口貨物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符,進口商必 然受到詢查,如屬到貨數量超過報關數

23、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關不僅可以扣留或沒收貨物,還可追究進口商的刑事 責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誤,不僅給自己造成損失還給進口商帶來麻煩。 案例 8我某出口公司與匈牙利商人訂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為貨到驗收后付款。但貨到經買方驗收后發現水果總 重量缺少 10%,而且每個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規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絕付款,也拒絕提貨。后來水果全部腐爛,匈牙利海關向中方收取倉儲費和處理水果費用 5 萬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動。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吸取什么教訓?案例分析: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必須與合同規 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

24、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此案中顯然我方陷于被動,但仍可據理力爭,挽回損失。首先應查 明短重是屬于正常途耗還是我方違約沒有交足合同規定數量,如屬我方違約,則應分清是屬于根本性違約還是非根本性違約一。如不屬根本性違約,匈方無權退貨和拒付貨款,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如屬根本性違約,匈方可退貨,但 應妥善保管貨物,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盡量減輕損失。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第 86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而匈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

25、給他為止”輕損失的義務,須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我公司可與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進行交涉盡可能挽回損失。 案例 9我國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驢肉一批,合同規定:每箱凈重 16.6 公斤,共 1500箱,合 24.9 噸。但貨抵國外后,經 日本海關查驗,每箱凈重并非 16.6 公斤而是 20 公斤,計 1500箱,合 30 噸。海關認為單貨不符,進口商以多報少。案例分析:對待出口商品的數量必須嚴格按合同或信用證的數字執行。少了固然對方不干,多了進口國家的海關也不輕易放行。各國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督都很嚴。海關不僅可以處以罰款或沒收貨物,進口商也會拒收,或要求降低價格,或要求多交之貨不再補錢

26、。如進口商申報的數量與到貨數量不特, 輕則認為企圖逃漏關稅, 重則認為走私舞弊, 還可能進一步追究進口商的刑事責任。另外,若遏上當地市場疲軟或價格趨跌時, 案例 10某公司定購鋼板400M/T,計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種規格各100M/T,并附每種數量可增減5%勺溢短裝 條款,由賣方決定。今賣方交貨為: 6英尺,70M/T; 8英尺,80M/T; 10英尺,60M/T; 12英尺,210M/T,總量末超過 420M/T的溢短裝上限的規定。對于出口商按實際裝運數量出具的跟單匯票,進口商是否有權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國際貿易中,一般對溢短裝條款解釋為不但總量受其約束,所列每種具體規格和

27、數量亦受其約束。案例中雖然總量符 合要求,但賣方所交每種具體規格的鋼板均與 5%的約定相差甚大,其中 12英尺鋼板超裝運 110%,這是違反合同的。所以買方對于其所開票據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案例 11賣方對所售貨物的權利負有擔保義務中國甲公司與荷蘭乙公司于 1995年9 月20日簽年月訂 045號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規定,中國甲公司向荷蘭乙公司提供半自動車床 35 臺,用于精密儀器的加工。雙方就該批車床的規格、型號和性能指標等進行了約定。合同明確規定, 荷蘭乙公司在貨到后將轉口到美國和加拿大。1996 年1 月10日,貨到阿姆斯特丹。乙公司驗收合格后,于1996年2月5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項下

28、的全部貨款。荷蘭乙公司在付款后, 依照其與美國和加拿大客戶簽訂的供貨合同, 于 1996年2月25日向美國和加拿大運送此批車床。在車床的使用過程中丙公司發現,該批車床系仿冒丙公司在美國登記注冊的專利制造月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丙 公司于 1996年 5月 28日依據美國有關專利法律的規定,向美國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法院發布停止這種車床在美使用和銷售的禁令,同時起訴荷蘭乙公司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 16.5萬美元。1996 年 9月 30日,美國法院判定荷蘭乙公司的銷售行為侵害了美國丙公司的知識產權并造成損害,要求荷蘭乙公司賠償丙公司的經濟損失 11.5 萬美元并發布公司的經濟損失銷售和使用禁令。

29、荷蘭乙公司在接到該判決后,依據與中國 甲公司簽訂的合同,于 1996年10月 15日提起仲裁,要求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轉由中 國甲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賠償并補償荷蘭乙公司由此而發生的全部費用。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賣方應當對貨物承擔什么樣的權利擔保義務。一、賣方權利擔保的范圍賣方對買方的權利擔保的內容是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售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里的權利除了對貨物所有權的擔保外, 還包括賣方對所交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擔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條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

30、的條件下收取貨物。而公約第 42條同時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這是賣方對其出售的貨物承擔權利保證的法律依據。二、中國甲公司違反了賣方的權利保證義務根據上述規定,中國甲公司應對其出售的車床承擔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證責任。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各國授予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是相互獨立的。各國對受其本國法律保護的工業產權和 知識產權都是不允許侵犯的。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的情況復雜, 公約并不是絕對地要求賣方必須保證其所交公約第 43 所規定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而是具有一定條件限制

31、的。的限制條件有( 1)賣方只有當其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賣方并不 2(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要求或請求時,才對買方承擔責任; 是對第三方依據任何異國法律所提出的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要求或請求向買方承擔責任,而只在下列情況承擔責任: 時間的限制。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把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則賣方對于第三方依據該國 的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請求,應對買方承擔責任;國境的限制。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賣方對第三 方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請求,應對買方承擔責任。在本案中,中國甲公司和荷蘭乙公司號合在本案中

32、,中國甲公司和荷蘭乙公司簽訂的045號合同時約定荷蘭乙公司在貨到后將轉口到美國和加拿大。這就表明,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經明知買方將轉售貨物到第三國,因此,在 沒有免責條件的情況下,如發生第三方關于工業產權的請求時,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公約第42條第(2)款確定的免責條件包括(A)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貨 物會提出侵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時,賣方對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擔責任;(B)第三方對貨物會提出侵 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是由于賣方依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圖案或其他規格為其制造產品引起的,則 由買方對此負責,賣方不承擔責任。本案中,

33、美國丙公司向荷蘭乙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時,沒有證據表明荷蘭乙公司在向中國甲公司訂購車床時,已經知道 會侵犯他人工業產權或向中國甲公司提供了圖紙等免責條件,因此中國甲公司作為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享受免責條 件的因素,應當根據公約第43條(1)款之A項,向買方荷蘭乙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三、買方享有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限制在發生侵犯第三方工業產權的情況下,作為貨物買賣合同的買方向賣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法律也給予其限制,其 目的在于防止權利的濫用。公約第 43 定,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權利或要求的性質 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 41 條或第 42條規定的權利

34、。這一規定適用于在發生沒有第 42條免責條件情況下,賣方對買方向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轉承擔。這一款關于合理時間的規定又不同于公約中要求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 貨物不符后的合理時間內(最遲在收到貨物后的兩年內) ,將不符情況通知賣方,否則會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 見本款對“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的要求更嚴。本案中,荷蘭乙公司得到美國法院的判決后,在 15日內即提起仲裁,符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的要求,因此,其要求中國甲公司賠償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而在確定實際的經濟損失和費用時,應當就荷蘭乙公司的費用損失和其他經 濟損失一并進行計算,從而保護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以體現賣方對

35、權利保證責任的完全承擔。12 案例A出口公司與國外買方訂立一份 CIF合同,合同規定:“番茄醬罐頭200箱,每箱24罐X 100克”,即每箱裝24 罐, 每罐100克。但賣方在出貨時卻裝運了 200箱,每箱24罐X 200克。國外買方見貨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絕收貨, 并要求撤銷合同。請問,買方有權這么做嗎?案例分析: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的包裝規格明顯不符,已構成違約。賣方的做法可能給買方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與損失,可 能影響商品的銷售,使買方的原有商業目的落空。在貿易管制嚴格的進口國,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申報的數量與實際 到貨不符,會遭到海關當局的質詢,甚至被懷疑逃避進口管制、以多報少、偷

36、漏關稅等行為而被追究責任。所以,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撤銷合同。 案例 13上海出口公司A與香港公司B按CIF條件成交自行車1000臺,由A繕制合同一式兩份,其中包裝條款規定為“PACKINGIN WOODEN CASE木裝箱)。將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簽回。B簽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裝條款“ PACKING IN WOODENCASE后面加了 C.K.D字樣”,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規定開證, 公司憑信用證規定制單結匯完畢。 在此過程中,得知B已將提單轉讓給另一發現系整臺自行車某個商人 C,貨到目的港,發現系整臺自行車木箱裝,與單據所載不符。由于自行車整臺進口需交納 20%進口稅,

37、因此C拒收貨物并因此,要求退還貨款。B公司轉而向我公司提出同樣要求。但是,A公司認為B公司已將提單轉讓給第三者公司認為,該行為表明買方對賣方的所有權已作出了相抵 觸的行為,即已構成對貨物的接受。由此,雙方產生了爭議。案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問題:1.賣方忽略C.K.D,造成實際裝載與合同和單據不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C.K.D Complete Knock Down 的縮寫,意思是將一件成品完全拆散。本例買方回簽的包裝條款意思是將整臺自行車完 全拆散成零件裝入木箱,而賣方卻整車包裝,但單據與合同完全相符。2. 品完全拆散。本例買方回簽的包裝條款意思是將整臺自行車完全拆散成零件裝入木箱

38、,而賣方卻整車包裝,但單據與合同完全相符。3. 買方對提單的轉讓不構成與賣方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本案中,B公司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轉讓給了 C公司,這種轉讓只是處置了貨物的有條件的所有權,即以貨物應與合同相符為條件的所有權。也就是說,當單據的權利移交給買方的時候,買方所取得的貨物所有權是有條件的,如果 經檢驗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仍有條件拒收,這公司種條件屬于事后條件,因此,B公司對提單的處置并未構成與賣方的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但是,如果公司不是轉讓提單,而是將實際貨物賣給或抵押給第三者,則結果就完全不同。綜上所述,本案中公司公司首先負有單據不符的責任,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付了款,并獲得

39、單據,而且處置了單據,放棄了處置單據的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失去要求退貨、退款的權利。為了補救這一失誤,A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與 B公司協商,或承擔應的20%進口稅,或以其他辦法妥善解決,以求得 B公司的諒解,及時提貨,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案例 14國內A公司與國外客戶B公司在2001年1月份 下了 1X20'集裝箱產品P2 (貨號934), 此1X20'集裝箱的934中,客戶有二種規格,每一規格有 2 種不同的包裝,賣給兩個不同的最終用戶,意味著4 種不同樣式的產品包裝。每種包裝的產品 100箱,共計 400箱。 嘜頭如下: 嘜頭:STL-953 QTY. : PCS (每箱多少支

40、)ITEM NO. 934 G.W. : KGS (毛重)C/NO.1- ? N.W.: KGS (凈重)MADE IN CHINA MEAS.: CMA公司以為工廠會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因此A公司在下定單時沒有注明在正嘜的“ C/NO.1-”后按照流水號來編寫具體的箱號, 結果工廠沒有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寫, 而產品貨號又全部一樣。 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無法區分貨物。該客戶不得不一箱箱打開包裝找貨,浪費了客戶人工費,造成了很嚴重的損失。客戶提出索賠,公司相應給予客戶賠款。但是此客戶從此斷絕了與我們的貿易往來。案例分析:1.A 公司在給工廠下訂單時,在生產清單上若需工廠填寫的內容,需要在英文旁邊注明中文,因為很多工廠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慮到工廠的具體情況。2. 在給工廠下訂單時需考慮到客戶的具體要求,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收到貨,如何區分貨物的問題。特殊的要求,在生產清單上注明以外還要跟工廠在電話里特別強調。以防工廠對A公司具體要求沒有注意到,造成生產的東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誤交貨期。3.對于工廠較多的訂單在給工廠嘜頭最好編為第1個工廠C/NO.1-( 1,2, 3);第2個工廠C/NO.2- (1,2,3);第3個工廠C/NO.3- (1, 2, 3);依此類推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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