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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法院行政審判十案例案例1李如南訴樂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一)基本案情李如南因樂清市大荊鎮油岙村村民委員會拖欠其工程款14.2萬元,多次前去索討無果。2014年4月15日下午,李如南再次來到村民委員會辦公處索要欠款而與村支部書記發生爭執。期間,李如南踹了村會議室大門一腳,導致大門門鎖側邊固定鐵翼螺絲松動,不能正常關閉。村支部書記報警后,樂清市公安局大荊派出所派員出警至現場,并于當日立案受案后,4月16日作出處罰決定,認定李如南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影響了村委會正常辦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其行政拘留五日。李如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樂清市人民法

2、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因第三人樂清市大荊鎮油岙村村民委員未能及時償付原告工程款而引發。原告腳踹第三人會議室大門一下,導致門鎖固定翼螺絲松動,這一損害后果輕微。從糾紛發生的原因、實際損害后果等方面分析,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特別輕微的情形,依法應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被告認定原告的行為系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明顯存在過罰失當,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撤銷樂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樂清市公安局上

3、訴后,在二審期間自行撤銷了被訴處罰決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三)典型意義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必須遵循合理原則,這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行政裁量合理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表現,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過罰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被告在行使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時,沒有充分考慮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起因及損害后果等裁量因素,對事出有因、損害

4、后果顯著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較為嚴厲的行政拘留處罰,明顯違背了“過罰相當”原則,本案曾引發網絡輿情。一審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正確;樂清市公安局在二審期間自行糾正錯誤并得到被處罰人的諒解,應予肯定。案例2韓興康訴慈溪市觀海衛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一)基本案情韓興康系慈溪市觀海衛鎮五里村村民,2013年3月26日向慈溪市觀海衛鎮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一、五里村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基本農田區域,并提供復印件;二、當前政府對農村村民建住房的審批程序及審批條件;三、從2007年至今分配給五里村村民的建房指標面積,以及指標分配的落實程序、落實地點;四、從20

5、07年至今五里村已審批的建房戶名單及每戶獲批面積、地點。海衛鎮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申請并予以受理登記,4月12日該鎮工作人員對原告作了口頭告知。2013年5月初,該鎮法定代表人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所涉內容口頭告知韓興康到鎮下屬信訪科咨詢反映。韓興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至其起訴時,被告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作出書面答復。(二)裁判結果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申請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申請作出答復是被告的法定職責,被告應當依法告知原告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經。原告在庭審中確認了被告工作人員口頭告知了原告就第二項申請內容可以通過網上查詢得知,就其余申請內容要求原告找慈溪市國

6、土資源局觀海衛分局及鎮城建辦領導。對原告而言,被告工作人員的該口頭告知內容模糊、抽象,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故被告工作人員的口頭告知行為,不能視為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了答復,應當認定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因原告申請信息公開內容尚需被告調查、裁量,故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處理。據此,判決責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原告作出答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三)典型意義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不規范,或通過電話答復或

7、告知時模糊不清,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應當予以糾正。本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告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告于同年3月28日收到,但直至原告起訴,被告仍未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原告在庭審中確認了被告工作人員曾口頭告知其就第二項申請內容可以通過網上查詢得知,就其余申請內容要求其找相關部門領導。但被告工作人員的口頭告知內容不夠明確具體,不能免除被告的公開義務,更不能視為被告已經依法作出了答復,被告仍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案例3楊志平訴仙居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案(一)基本案情楊志平與楊文志均系仙居縣橫溪鎮猴山村門口溪自然村村民

8、,其部分房屋前后相鄰。2003年7、8月間,楊志平因楊文志在其屋后建房向“縣長熱線”投訴,仙居縣國土局接報后,經現場踏勘對楊文志發出停建通知書。2012年4月楊文志開始續建,在東邊間第一層圈梁上放置多塊混凝土多孔板。楊志平母親向仙居縣橫溪國土資源管理所投訴,該所于2012年7月4日、9月10日作出信訪事項調查意見函、調查意見書,稱將根據仙居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楊志平于2012年12月28日再次向仙居縣國土局投訴要求予以查處,該局未再回復。楊志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仙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仙居縣國土局具有

9、查處本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第三人以發票聯、仙居縣私人建房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許可審批表等為據,認為其建房合法,可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向被告提出。仙居縣橫溪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有關執法監察巡查登記臺帳、登記表、報告書,不屬于被告對原告投訴事項作出的最終行政處理行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投訴請求,不屬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信訪事項,被告對此應按行政執法程序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按信訪程序作出信訪事項調查意見。被告對原告的投訴未按行政執法程序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

10、三)項的規定,判決責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的投訴作出行政行為。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三)典型意義“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一些行政機關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后,不加區分地作為信訪事項處理,以信訪答復、信訪調查意見等代替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受理舉報投訴并依法查處違法建筑,是國土等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在全省開展依法拆除違法建筑集中行動中,有關行政機關不僅要依職權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也要及時回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其投訴事項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加大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監督力度,促進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確保行政管理高效

11、有序。案例4黃兆本等3人訴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強制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14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三部門聯合向黃兆本、黃益將、陳秀麗等三人發出通知,認定該戶未經批準,擅自在高浦橋6060-2號建3間3層磚房,已涉嫌違反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通知其在2013年5月17日前自行騰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則,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處罰并執行強制拆除。2013年5月27日,上述三部門組織人員聯合對原告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黃兆本等3人不服該三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

12、訟。(二)裁判結果蒼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系未經法定部門審批,擅自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三被告在沒有證據證實涉案土地位于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情況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三被告在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且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程序違法。據此,判決確認三被告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黃兆本等三人認為原判認定涉案房屋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建設,缺乏事實根據;一審三被告上訴認為,強制拆除行為并無不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黃兆本等三人沒有證據證實涉案房屋已經

13、經過審批或具有相應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原審結合黃兆本等三人庭審陳述,認定涉案房屋未經法定部門審批擅自建設至三層并無不當。一審三被告在沒有證據證實涉案房屋位于城市、鎮規劃區的情況下,作出被訴拆除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各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典型意義該案所反映的鄉鎮政府、規劃及國土部門聯合查處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做法,在基層較為普遍。一些基層政府機關認為,只要是違法建筑,不管法律規定的職權依據和程序要求,一概作籠統、模糊處理,聯合發個通知后即一拆了之。這種以違法手段拆除違法建筑的做法,明顯違背法治要求,充分暴露了基層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本案中,三被

14、告各自依法享有不同職權,但其共同針對特定主體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混淆了各自職權。三被告在聯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中所認定的違法事實,事先未經立案調查,未查清原告究竟是違反城市、鎮規劃,或是鄉、村莊規劃,還是非法占地,亦未遵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導致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通知中籠統認定原告已涉嫌違反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未明確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款,亦未告知原告救濟權利。即便是如被告辯稱的本案屬違反城鎮規劃的違法建筑,也應由規劃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案例5朱德富訴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一)基本案

15、情朱德富申請工傷認定。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認定,朱德富系浙江人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員工,工種為操作工。2012年7月25日下午3時50分許,朱德富在公司操作車間玩耍時,將右手指伸進模輪(設備上一個較大的可旋轉部件)上的一個螺絲孔內帶動模輪旋轉,導致右手食指被機器卡斷。朱德富的受傷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遂于2012年9月28日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朱德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朱德富系浙江人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員工(工種為操作工)。2012年7月25日12時50分許,原告在停止生產的機器上轉動模輪,并

16、將手指插入模輪螺絲孔內帶動模輪旋轉,致手指被檔板卡傷,經診斷為右手食指末節缺損傷。被告認定原告系玩耍致傷的事實缺少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持,在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后調查取證的行為違反程序。被訴決定依據不足、程序違法。原告主張撤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三)典型意義“先取證、后決定”,是行政執法的基本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依法定程序調查收集證據、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依法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作出前不依法調查收集證據,而是

17、在行政決定引發爭議后再補充調查取證,不僅違反法定程序,而且往往導致行政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應當不予采信。案例6陳興海訴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9月21日,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認為,因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鑒于弘生世紀城北側區塊基礎設施落后的現狀,在充分征得區塊內大多數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基礎上,將上述區塊改建項目列入了定海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同時,該區塊征收補償方案意見征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

18、關房屋征收前置工作均已完成。故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決定對定海區弘生世紀城北側區塊,東至東河南路、西至新河南路、南至東港浦1弄、北至環城南路范圍內的房屋依法實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涉及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與安置。陳興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被告無權作出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決定;二、涉案舊城改造項目有利于改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該區塊內的被征收人均能受益,該區塊內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涉案舊城改造項目,符合公共利益;三、

19、涉案舊城改造所涉房屋征收范圍已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舟山市定海城區分區規劃(2004-2020年)及舟山市定海城區舊城改造專項規劃(2012-2022),且該舊城改造項目已列入2013年定海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四、被訴征收決定中所涉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但是,被告在本案所涉征收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未經依法征收的情形下,直接在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時規定“涉及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與安置”,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綜上,被告作出的被訴房屋征收決定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部分,不具備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適

20、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且浙江省人民政府已批準征收被訴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確認被訴房屋征收決定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陳興海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典型意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應當分別按照不同的法定程序由不同的機關依法

21、實施。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納入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程序處理,既違反“職權法定”的基本原則,也容易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征收決定總體上符合“公共利益”,且其中涉及的集體土地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故一、二審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沒有簡單判決撤銷,而是在判決確認部分違法的同時,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充分保護廣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案例7賀貞學等27人訴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地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區征收辦提出申請,對杭州地鐵2號線西北段建國路站工程需要涉及的規劃紅

22、線范圍內房屋實施征收,并提交房屋征收補償初步方案等材料。2013年4月27日,該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將房屋征收調查登記通知張貼于相關地點。2013年7月12日,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結果張貼公布。2013年9月2日,下城區征收辦經初步審查后,向下城區政府提出關于報請對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規劃紅線范圍內房屋作出征收決定的報告,同時報送征收補償方案(送審稿)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送審稿)。2013年9月8日,下城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送審稿)進行論證,原則同意征收補償方案公示征求意見。2013年9月9日,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

23、意見公告及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相關地點張貼,并在下城區政府網站發布。2013年11月15日,下城區政府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13年11月25日,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的公告及征收補償方案(修改稿)被張貼于相關地點,并在下城區政府網站發布。根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供數據,下城區征收辦對所需貨幣補償資金5180余萬元,存入相關帳戶。2013年12月5日,杭州市下城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以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需要為由,決定征收建國北路288號、鳳起路58、60(含支號)與,93-103、107-113(單號連續)房屋。

24、賀貞學等杭州市鳳起路60號有關房屋所有權人對該征收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地鐵2號線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屬于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設施建設需要而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案涉建設活動符合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及相關專項規劃。建國路站工程所在地塊用地性質雖調整為商業、商務用地,但規劃附圖中明確標注此處將建造地鐵出地面設施(地鐵行人出入口)。被告作出被訴征收行為的程序符合征補條例相關規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

25、法,故判決駁回原告賀貞學等二十七人的訴訟請求。賀貞學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杭州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符合征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法定情形。被訴征收行為對相關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賀貞學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三)典型意義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事關重大民生利益。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本案中,杭州地鐵2號線是政府組織實施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地鐵出入口的擬建上蓋物業,雖經規劃調整為商業、商務用地性質,但因其是地鐵項目的配套設施且位于出入口位置的合理區域,整個項目仍歸屬于“

26、公共利益”范圍。對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仍然必須具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及專項規劃等規劃條件,并且遵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等法定程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程序的征收決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案例8桐鄉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訴桐鄉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8月20日,桐鄉市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因桐鄉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原在2007年3月已審批的建設項目中無廠區東南角車間和生產設備,項目生產過程中無廢水產生,但該公司后在廠區東南角新建車間用于生產加工,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應當重新報批

27、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惠全公司立即停止廠區東南角車間生產,決定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整。桐鄉市惠全制衣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裁判結果桐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本案中,此前雖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已獲許可的內容中并無其他廢水產生。惠全公司生產車間產生廢水,且向污水處理管網水體排放,廢水中含有的氨氮成分能導致水體污染,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通知限

28、期補辦手續后仍未辦理。且環保局在發現其涉嫌違法情形后,依法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罰前對擬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聽證權利等進行告知,并組織聽證,亦對聽證意見予以核實,最后依法送達處罰決定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判決維持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惠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擅自增設洗衣車間,每天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排,對環境造成污染,又未主動或應督查要求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手續,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被上訴人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處罰結果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29、六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典型意義防治水污染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與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環保局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有依法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的法定職責。企業作為社會活動主體在發展自身的同時,應自覺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水體安全。本案原告超原審批范圍新增生產項目產生廢水排放,卻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污染水環境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維持環保部門合法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支持環保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為各地依法開展“五水共治”提供有

30、力司法保障。案例9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強制執行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3月15日,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麗建裁字(2013)1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認定如下事實:麗水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麗水市發改委關于行政中心北側地塊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的批復等材料,向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對該拆遷范圍紅線圖內的房屋實施拆遷。陳國光坐落在麗水市蓮都區天寧寺楓樹崗村的房屋屬于拆遷范圍,證載建筑面積54.33。由于該房屋存在其他非法占地的情況,2007年3月28日,麗水市國土資源局對陳國光的涉案房屋作出麗土資罰字(2007)76號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陳國光退還

31、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遷期間,麗水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陳國光提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但均未能與陳國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以上事實,該局裁決在明確有關補償安置內容的同時,限陳國光于2013年4月10日前騰空涉案房屋,交付麗水市土地儲備中心拆除。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3年3月17日送達上述裁決,2013年8月9日送達履行拆遷裁決催告書,限陳國光戶在2013年8月19日前將房屋騰空完畢,交付拆除。因陳國光戶既未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又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遂申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

32、院強制執行。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陳國光戶除了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積為587.71的房屋外,還在其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一層房屋之上建設了二、三層房屋,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該二、三層房屋已經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過認定和處理。(二)裁判結果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2007年3月28日麗水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系責令陳國光退還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但對其在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一層房屋之上建設的二、三層房屋,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已經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過認定和處理

33、。而對該建筑物的不同處理結果,將直接影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故申請執行人在沒有對未經依法登記、處理部分建筑進行審查、認定的情況下,直接以被執行人涉案違法建筑早在2007年就被處罰責令拆除,不能再次作出重復處理為由作出裁決,責令被執行人騰空案涉地塊上包括未經處理部分建筑在內的所有房屋,明顯缺乏事實根據。遂依法裁定對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麗建裁字(2013)1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準予強制執行。(三)典型意義“拆遷不能代替拆違”,這既是正當程序的要求,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精神。本案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非訴行政執行申請的審查,重申和明確了這一規則,即行政機關在作

34、出拆遷裁決或者征收補償決定前,首先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其次,應根據處理的不同結果(如責令限期拆除、沒收或者補辦手續等),依法合理地確定補償安置方案或征收補償方案,防止因行政程序不到位而可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今年1至10月份,全省法院共審結房屋征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370件,其中裁定準予執行288件,不予執行或不予受理5件,行政機關主動撤回申請73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監督職能,既有力保障了行政機關生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執行效力,也有效保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案例10寧海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強制執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案(一)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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