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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技術合同糾紛訴訟實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一庭彭文毅12主要內容u技術合同的種類u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u實體審理簽約方主體資格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及法律后果技術合同的違約責任技術合同糾紛的成因分析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案例:普華中心訴華效公司案例:普華中心訴華效公司 技術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n基本案情: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為“一種中低溫余熱蒸汽/熱水閃蒸復合發電裝置”,專利權人普華中心。n2001年至2002年,普華中心與華效公司約定,以華效公司的名義經營項目工程,普華中心作為技術負責單位,共同對外開展業務;合作期限與涉案專利有效期限相一致。2003年1月16日,華
2、效公司向普華中心支付了8萬元技術服務費。n2004年3月4日,普華中心與華效公司就華豐項目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華效公司承擔項目實施工作,雙方進行技術合作,華效公司使用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普華中心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華效公司分五期向普華中心支付對價260萬元。合同簽訂后,普華中心根據華效公司提交的華豐項目的余熱參數出具了6套優化設計方案供專家評審,最終專家及業主同意實施優化方案1。然而,該優化方案實施后該機組的發電功率未達到性能保證要求,且未能達到設計發電量。n華效公司已向普華中心實際支付了98萬元合同款項。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n雙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普華中
3、心是在給定熱源參數條件下,確保該系統達到優化設計中所確定的發電功率及相關技術性能指標。 n優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電量,主要責任在于華效公司確定的余熱參數不準確,普華中心對此不應承擔責任。但是,普華中心在優化設計方案中未詳細闡述和分析六套設計方案的利弊,可能誤導專家對優化方案的評審和確定,普華中心出具的優化設計方案存在明顯瑕疵。 n因此,根據公平原則,普華中心和華效公司對涉案項目的失敗均應承擔相應責任。n普華中心主張華效公司支付尚欠的技術服務費162萬元應予支持,但對其有關華效公司應承擔100萬元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認為n根據技術服務合同約定,余熱發電系統熱源的參數
4、應經華效公司與普華中心共同認可,故優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電量,雙方應共同承擔責任。n從雙方關系來看,華效公司主要負責技術的市場推廣工作,普華中心主要負責技術工作,故作為技術提供方的普華中心推薦的優化方案1對該方案最終被采用具有重大影響,其對優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電量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審法院有關優化方案1的實施未達到設計發電量的主要責任在于華效公司確定的余熱參數的不準確 。)n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目的未最終完全實現負有同等法律責任,華效公司應向普華中心支付合同總價款260萬元的一半。鑒于華效公司已向普華中心實際支付了98萬元的合同價款,故華效公司應繼續向普華中心支付32萬元合同價款。
5、 22222323242425262728293031323233合同 成立333434案例:案例:35案例:案例:36合同合同 生效(一)生效(一)u一般要件u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u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的要件,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體為: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合同 生效(二)生效(二)u法定生效的特別要件u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例如,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
6、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合同 生效(三)生效(三)u約定生效要件附生效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
7、概念,未生效是指合同已成立,但因某些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未成就而暫時不能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即生效。而無效是指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40u原告陳某訴北京市紅星線材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合同所附生效條件為“先交付五萬元,本合同生效”,表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且被告未實際履行合同,因此,本院認定合同未生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u原告蘇某訴北京志恒達科技有限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原告主張撤銷合同,本院認為合同所附生效條件未成就,合同并未生效,且合同內容無顯失公平之處,也無脅迫行為,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40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 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專利權轉讓合同
8、糾紛u基本案情:2006年4月3日,匯源公司、王汝琳與中醇公司簽訂專利收購協議,約定中醇公司以中國醇油集團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股票125萬股(原始股價值6美元/股)出資購買匯源公司和王汝琳共同擁有的名稱為“煤炭地下氣化工藝”的第97100204.5號發明專利技術 。u 2006年4月5日,中國醇油集團在美國內華達州申請創辦。經公證認證的文件表明中國醇油集團是內華達州一家經營良好企業。u2006年11月15日/2007年7月25日,中國醇油集團總裁簽發向賀廣祥、陳靜分別出具的股份證書/股份證書(粉單),載明賀、陳分別為中國醇油集團87500股、12500股(共100萬股)已經實繳全部股本的普通股份所
9、有人;該股份可以在本人或者其正式授權的代理人上交經適當背書的本證書后通過公司的指令記錄本進行過戶;每股面值0.001美元。 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案例:匯源公司訴中醇公司 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u2006年12月13日,匯源公司、王汝琳和賀廣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變更專利權人協議,約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由匯源公司和王汝琳變更為匯源公司和賀廣祥。u2006年12月18日,賀廣祥聲明放棄涉案專利權。u2007年1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中醇公司。u2007年2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中醇公司發送繳費通知書,要求其繳納涉案專利第11年年費4000元及滯納金
10、。2月9日,中醇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了上述費用。雙方訴求雙方訴求u匯源公司 :中醇公司欺詐,用不具上市交易屬性的虛假股票以交換我方專利,致使我公司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未獲得收益,尚欠費用1077萬余元。涉案專利已由中醇公司占用4年,中醇公司利用涉案專利為其宣傳獲取了巨額利益,而涉案專利的再轉讓價值已不及4年前,至少損失2000萬元。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專利收購協議;2、中醇公司返還涉案專利權;3、中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u中醇公司 :我公司交付匯源公司的股票是在粉單市場上市并且可以流通的,并非虛假股票,中國醇油集團主體也存在。股票價值并非一成不變的,匯源公司應自行承擔股票價
11、值減損所帶來的后果。請求法院應駁回匯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 u專利收購協議有效。中國醇油集團簽約后才在美國內華達州申請創辦,中國醇油集團總裁向匯源公司指定持股人簽發的股份證書時間已經超過協議中約定的交付股票期限。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中醇公司向匯源公司交付的股票與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股票價值相符。中醇公司逾期履行且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致使匯源公司始終無法獲得轉讓涉案專利權的對價,從而無法實現其所簽專利收購協議的合同目的。u一審結論:1、解除協議 ;2、匯源公司應將其指定陳靜和賀廣祥持有的所謂中國醇油集團股份證書返還中醇公司。股份證書返還事宜需要辦理的相關必要手續所產生的相
12、應費用,中醇公司理應承擔。3、考慮中醇公司占有涉案專利權的實際持續時間、涉案專利權的應用領域、中醇公司收購涉案專利權的支付對價、涉案專利權被收購時的權利期限情況、匯源公司因本案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全額支持匯源公司主張的1000萬經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認為u匯源公司、王汝琳與中醇公司于2006年4月3日簽訂的專利收購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 u依據協議,中醇公司以向匯源公司支付股票的形式作為獲得涉案專利權的對價,但是中醇公司應支付的股票有一個相對確定的參考價值。事實上,中醇公司交付的股票價值與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股票價值相
13、差懸殊。u中醇公司主張股票價值通常會隨股市行情波動,但其并未舉證證明交付給匯源公司的股票曾達到或接近過專利收購協議中約定的價值,據此,中醇公司未依約完成給付獲得涉案專利權對價的主要合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u二審結論: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646案案 例例u貧困山區12周歲小學生甲接受乙捐贈的5000元助學款。甲的老師丙將其中的2000元轉贈給另一個小學生,并寫信將此事告知了乙,乙表示贊同。u甲接受贈與的行為有效,雖然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贈予合同為純利益合同,無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丙的轉贈行為無效,其無權處理甲受贈的助學款。(原則上,未經交付或未履行的贈予合同 可以撤銷。但是,
14、贈予合同的標的物是為了救災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為了扶貧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48484949505051515252535354545556合同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即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2、合同相對人是善意的,主觀上不存在過失。3、合同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但書: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主觀存在惡意,則不構成表見代理。565757585859596
15、060616162626363646465u案情:原告任某訴被告張某、謝某確認專利權轉讓合同無效糾紛,兩被告承認其虛擬了協議書中原告的簽名,并據此辦理了本專利的轉讓變更手續。u法院: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采用冒充原告名字簽訂協議書的欺詐手段,惡意串通,擅自處分原告的專利權,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應當被確認無效。被告張某作為本專利共有權利人,在明知原告為共有專利權人的情況下,與謝某簽訂協議書,主觀惡意嚴重,其在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協助原告辦理本專利權返還期間的相關協助義務。6566u原告昌達液化氣站訴被告天龍新產品開發設計事務所、華源實用技術研究所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因實施受讓技術涉及易燃
16、易爆危險項目,應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產品亦屬于禁止生產使用的范圍,故法院認定轉讓合同無效。u原告北京威福特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英孚美軟件(中國)有限公司軟件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原告以被告未辦理該軟件的合法銷售手續及未提供中文版本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援引的是信息產業部頒布的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因該辦法屬于行政規章,不能作為確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故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請求。666767686869697070717172737374747575767677u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u不影響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
17、解決合同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u財產的返還及當事人責任的承擔返還財產:由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履行合同所發生的一切變化,均應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由于財產發生了變化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予以補償。賠償損失:對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有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應當根據其過錯的程度,各自承擔其相應的責任。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77u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18、,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并且造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經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最高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787979808081818282838485868687878888898990909192
19、939495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 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u最高法【2008】民提字第27號(四審結案一審、二審、再審、提審)u基本案情:2002年9月3日,二王(甲方)與劉寶芝(乙方)簽訂專利技術買賣協議書約定:1、甲方將環保垃圾箱兩項專利技術轉讓給乙方,甲方不得再轉賣給他人;2、該兩項專利技術一次性買斷費為280萬元;3、乙方買斷專利后,專利權和生產僅限于山東省巨野縣;4、甲方取得第一項專利證書之后應該立即將證書及相關技術資料交給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280萬元;5、甲乙雙方簽約后,由乙方投資進行生產,不論經營如何,專利款都按照規定由乙
20、方全部付給甲方;6、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合同訂立當日,乙方交付甲方10萬元定金。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 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合同簽訂后,劉寶芝即開始將受讓的專利技術交由恒潔公司生產,并由二王進行技術指導。2003年5月21日,二王取得其中一項專利證書,據此要求劉寶芝支付全部專利買斷費,劉寶芝未支付。同月27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一切按照原合同執行,劉寶芝交款時限為5月28日至31日,如劉寶芝未按原合同執行,二王有權終止合同。上述協議到期后,劉寶芝一直沒有支付專利轉
21、讓費,二王除技術指導外也沒有交付專利證書和技術資料。2004年底,二王在網上發布商業廣告,對涉案專利進行轉讓、許可使用等宣傳。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 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u雙方訴求二王:劉寶芝違反合同約定,拒不支付轉讓費,請求判令劉寶芝繼續履行合同,支付280萬元專利轉讓費。劉寶芝:二王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技術資料和專利證書,違約在先,其當然不應當支付專利轉讓費,并且可以解除合同。u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沒有依法登記手續,不發生轉讓效力;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u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駁回二王的訴訟請求。案例:王廣均、王廣
22、利與劉寶芝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 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u二王上訴涉案合同性質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二王在互聯網上發布轉讓涉案專利的信息不屬于違約;原審判決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u二審認為:涉案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二王雖未交付技術資料,但是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一審判決解除合同超出訴訟請求范圍。u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劉寶芝支付二王270萬元專利轉讓費,二王向劉寶芝交付專利證書。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案例:王廣均、王廣利與劉寶芝 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專利技術買賣合同糾紛案u劉寶芝再審認為:二王違約,專利權轉讓未生效,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請求改判解除合同。u山東高院再審認為:涉案專利技術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既有專利技術買賣的內容也有專利權屬的買賣內容,協議條款雖然存在瑕疵,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仍應認定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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