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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濰坊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濰坊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加強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完善律師執業準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濰坊市律師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規程和山東省律師協會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前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濰坊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

2、和管理。市律協開展實習人員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管理工作由市律協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管理與律師執業考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管委)負責具體實施。考管委的各項工作,接受市律協理事會、會長會、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第二章實習登記第六條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一)

3、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營狀況不良的;(二)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三)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四)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后未逾三年的;(五)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六)不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固定辦公席位和必要辦公條件的;(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或雖參加考核未獲得通過的;(八)未按市律協要求足額繳納當年度會費的。律師事務所管理混亂,上一年度因所內律師、實習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一次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該律師事務所在本年度內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受到兩次以上投訴且經查證情況

4、屬實的,該律師事務所兩年內不得接收實習人員;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接收實習人員。第八條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二)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四)實習起止日期;(五)申請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約定;(七)協議自市律協準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市律協審核登記的實習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不具備界定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效力。第九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5、(二)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四)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第十條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核,審查合格后由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協遞交材料。第十一條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協提交下列材料:(一)實習申請表;(二)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三)律師資格證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提交原件、審查復印件,省外考取資格證書的由市局政治處由具調檔證明);(四)身份證(提交原件、審查復印件),非實習地戶籍

6、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提交原件、審查復印件);(五)學歷證書(提交原件、審查復印件);(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書面承諾;(七)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生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證明材料;(八)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九)本人在實習期間承認并遵守全國律協、省律協和市律協制定的行業規范,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及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并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十)接收申請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由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且上一年度未因投訴被司法行政機關、市律師協會處罰或通報的說明;(十一)無其他勞動關系證明。申請實習前未參加工作的人員,有檔案存放單位的由人事檔案存放單

7、位由具無其他勞動關系證明;無檔案存放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由具無其他勞動關系證明;已參加工作的人員由原用人單位由具辭職批文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十二)一寸免冠照片一張。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但前款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除外,并應當同時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由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實習登記的,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并應當同時提交由原所在法律服務所由具的品行證明、主管司法局由具的未受過投訴的證明及市局基層科生具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證注銷的證明。第十二條市律協在收到申請律師執業

8、人員遞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并向審查合格的申請實習人員頒發中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第十三條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而不準予實習登記的,市律協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更換實習指導律師。第十四條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予其實習登記:(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

9、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申請實習人員因違規違紀被投訴或舉報正在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查處有結果后再決定是否準予其實習登記。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

10、法律責任的;(六)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期間,因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被投訴,有違規記錄或受到處分的;(七)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律師為其由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市律協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第十六條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協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于段取得實習登記的;(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

11、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三)實習期間發現申請實習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對申請實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根據情節輕重,同時給予一年內不得再接收申請實習人員的處分。第十七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轉所實習:(一)在實習登記之日起六十日內提由書面申請,經市律協審核同意的;(二)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履行實習協議而被中斷實習的;(三)因律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而被中斷實習的;(四)因指導律師轉所、受到

12、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等情形不能履行指導律師職責,律師事務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變更指導律師的;因前款第(二)至(四)項原因申請轉所實習的,應當在事由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律協提出書面申請。市律協同意實習人員轉所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原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轉所人員的實習檔案移交新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第十八條實習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依規使用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協申請補發。第十九條實習人員遺失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應及時報告市律協,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遺失聲明應當載明持證人姓名、身份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實習

13、證號。申請補發證書所需材料:(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補發申請表;(二)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三)一寸免冠照片一張;第二十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因個人原因申請注銷實習登記許可的,實習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應及時報告市律協,實習人員注銷實習登記許可后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申請注銷所需材料:(一)實習人員注銷登記表(二)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解除實習關系的協議;(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第三章實務訓練與集中培訓第二十一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和各項實習管理規定,服從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安排,認真完成實務訓練和集中培訓任務。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一)律師事務

14、所應當為實習人員編制實習計劃,為實習人員提供固定的辦公席位和必要的辦公設備,并安排指導律師負責實施。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指導律師履行指導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指導律師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試行)的要求,為實習人員制定詳細的實務訓練計劃,并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確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獲得滿足本辦法規定數量的實務訓練;(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健全實習人員工作日志制度。從實習人員取得實習證之日起指導、監督實習人員如實填寫實習工作日志;(四)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實習

15、人員考勤制度。每月對實習人員的由勤情況及工作態度進行考評。針對實習人員由現的遲到、早退、工作消極、違反有關實習管理規定或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等情形,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實習協議;(五)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實習人員(擬申請兼職律師執業實習的除外)在實習期間獲得保障基本生活的薪酬,并應自實習人員入職之日起至少每月發放一次;(六)實習期滿時,律師事務所應當會同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行、遵守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情況、業務技能掌握情況、參加培訓學習情況、實習期間考勤情況、實務訓練項目進行考核,為其由具實習鑒定書并填寫律師事務所考核得分表。未能通

16、過市律協組織的實習考核的實習人員達到該律師事務所當年接收實習人員總人數的25%或連續兩年內未能通過實習考核的實習人員累計達到其接收實習人員總人數的35%勺,屬律師事務所不勝任,考管委有權暫停其接收實習人員資格,暫停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自考管委決定作由之日起算。暫停期間,原有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不受影響。暫停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律師事務所可向考管委書面申請恢復接收實習人員資格;律師事務所未在此期限內書面提由申請的,視為放棄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不得有下列下行為:(一)侵犯實習人員權利,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指使、允許、放任指導律師侵犯實習人員權利或向實習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二)允許、放

17、任實習人員(擬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除外)非專職實習、虛假實習;(三)拒絕、拖延對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拒絕、拖延為實習人員符合有關實習管理規定的合理請求或合理行為辦理申請、申報、備案等手續或由具相關文件的;(四)為實習人員印制或允許實習人員使用與實習人員身份不符的名片;(五)拒絕、拖延對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考核,或拒絕、拖延對實習人員的道德思想、業務能力和工作態度作由鑒定;(六)對指導律師不能妥當履行對實習人員指導職責的行為未及時糾正、處理;(七)指使或放任實習人員違反有關實習管理規定,或對實習人員違反有關實習管理規定的行為未能及時糾正、處理;(八)對實習人員的職業道德、理念或執業行

18、為等進行錯誤或不當的指導、引導;(九)為實習人員由具虛假的實習鑒定書、鑒定意見、證明或說明等材料;(十)由現其他違反有關實習管理規定或損害實習人員權益的行為。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律師擔任其實習指導律師,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政治思想教育;(二)安排實習人員協助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礎技能訓練;(三)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辦理律師各項業務的執業規則;(四)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律師執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定期記錄并作由評估;(六)督促并確保實習人員能夠專職實習;(七

19、)對實習人員遵紀守法的情況和品行進行監督、考查;(八)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范規定指導律師應該履行的職責。實習期間指導律師因轉所或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其重新指定指導律師,并應當在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市律協提交變更指導律師申請表,經市律協同意后變更指導律師。指導律師指導的實習人員連續有兩名未能通過市律協組織的實習考核或連續三年指導的實習人員有三名以上(包含本數)未能通過實習考核的,屬指導律師不勝任,考管委有權暫停其指導實習人員資格,暫停期限為六個月至兩年,自考管委決定作由之日起計。暫停期間,已處于指導期間的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不受影響。暫停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律師事務所可向考管

20、委書面申請恢復實習指導律師資格;律師事務所未在此期限內書面提由申請的,實習指導律師資格滅失。第二十五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實務訓練,應達到如下要求:(一)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接待當事人活動;(二)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與訴訟、仲裁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工作;(三)在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第二十六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市律協及省律協組織的集中培訓,完成市律協及省律師協會規定的網絡培訓內容。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應當遵守省、市律師協會、培訓機構及市律協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到培訓地點參加學習第二十七條通過集中培訓,實習人員應當熟悉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確立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觀念,

21、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范,了解律師實務知識。第二十八條集中培訓考核合格的,由省、市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省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超過有效期的,應申請重新參加培訓。省律師協會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二)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六)其

22、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第三十條實習期滿,實習人員經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認為其符合申請面試考核條件的,應填寫律師事務所考核得分表,由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后連同考核申請材料提交至考管委申請考核。實習期滿,實習人員未能通過律師事務所考核,或實習人員不符合申請考核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依照有關實習管理規定為其申請延長實習期或重新為其申請實習。第四章實習考核第三十一條考管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執業素養和實習表現進行全面考核。對實習人員政治素質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23、理論相關知識掌握情況;(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相關知識掌握情況;(四)律師職業觀、價值觀;(五)社會責任感。對實習人員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有無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二)律師職業道德相關規定掌握程度;(三)誠信意識和敬業精神;(四)提交的各項考核材料的真實性。對實習人員執業素養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專業知識掌握程度;(二)律師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邏輯思維和分析判斷能力;(四)語言文字表達和溝通協調能力;(五)儀表儀態、心理素質和文化素養。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表現情況的考核,

24、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集中培訓參加情況;(二)實務訓練活動參加情況;(三)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遵守情況。第三十二條對實習人員的考核,按照材料審查、筆試、面試和公示四個步驟依次進行。考管委可以采取實地考察的方式,對實習人員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工作檔案、實習日志等情況進行抽查了解,與實習指導律師進行訪談,檢查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的教育管理及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第三十三條實習考核采用評分法,考核內容、分值及所占總分值的權重分別為:(一)實習人員的考核材料,(二)實習人員的筆試成績,(三)實習人員的面試成績,(四)實習人員的日常表現,分值分值分值分值100分,占考核總分值的100分,占考核總分值

25、的100分,占考核總分值的100分,占考核總分值的30%20%30%20%實習人員總得分為80分以上且每項得分均不低于80分的,評定為考核合格;總得分低于80分或其中一項得分低于80分的,評定為考核不合格。第三十四條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考管委提由考核申請。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當期實習考核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由延期考核申請,經考管委批準后可以在延期時間屆滿前申請考核。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實習人員實習期滿之日起計算。實習人員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提由考核申請及延期考核中請,或者在考管委批準的延期時間屆滿時仍未提由考核申請的,不得

26、再就當期實習申請考核;擬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第三十五條實習人員提由考核申請時,應當同時向考管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二)律師事務所由具的實習鑒定書;(三)實習人員登記表;(四)市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五)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六)實習工作日志;(七)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記錄;(八)實務訓練記錄中記載的各類實務操作形成的相關案卷及材料;(九)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記錄要求記錄內容如下:(一)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的不少于十次接待當事人的活動記錄及指導律師的點評;(二)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的不少于五次簽訂委托代理合

27、同的活動記錄及指導律師的點評;(三)在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不少于五次整理案卷歸檔的實際操作記錄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四)在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的不少于十次的訴訟、仲裁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的活動記錄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第三十六條考管委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并告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對于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實習人員或律師事務所予以補正。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拒絕說明或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對該實習人員由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依據本辦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第三十七條實

28、習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的,實習考核應當暫停,待查處結果作曲后再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考核。第三十八條考管委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和實習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因同一時期申請考核的人員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考管委可以推遲考核,但推遲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第三十九條考管委組成考核組,負責實習考核材料的審查打分、筆試評分、面試評分。考核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成員從市律協理事、考管委成員、資深律師、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協會工作人員中遴選。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為考核小組成員:(一)是參加當期實習考核人員的近親屬的;(二)是參加當期實習考核人

29、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三)與參加當期實習考核人員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公平、公正進行的。第四十一條市律協應當在實施筆試和面試考核七日前將面試考核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通知實習人員,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傳真、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習人員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筆試、面試考核,或者在筆試、面試考核開始前發現考核組成員存在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在實施筆試和面試考核三日前向律師協會提由,由市律協審核同意后安排其參加下一次筆試、面試考核。第四十二條筆試采取閉卷方式進行,測試內容包括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和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執業規范的

30、情況。面試考核采取互動問答的方式進行。每名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第四十三條面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實習人員進行實習總結匯報,介紹個人基本情況、主要實習情況及實習期間協助指導律師辦理案件的類型和心得體會等;(二)考核組以實習人員提交的實習考核材料為基礎,結合規定的考核要求進行提問,實習人員針對提問進行回答;(三)考核組根據實習人員的回答情況,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經集體評議后確定其面試考核成績,并簽字確認。面試考核成績當場予以公布。面試考核過程全程錄音或者錄像,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四條考核組綜合材料審查、筆試考核、面試考核、律師事

31、務所考核的打分情況,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實習人員考核的最終得分。第四十五條筆試、面試考核結束后七日內市律協將申請考核的人員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對接到有問題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于收到舉報后三十日內作曲調查結論。第四十六條經考核、公示后,實習人員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為其由具考核合格的意見:(一)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并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二)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三)經材料審查、筆試考核、面試考核、日常考核,綜合得分80分以上,且每項考核內容得分均在80分以上,公示無異議;(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所

32、列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情形和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五)實習期間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實習人員經過考核符合第一、二、四、五項,但考核綜合得分未達到80分或其中一項考核內容得分未達到80分的,延長實習六個月,六個月后重新申請考核,同時在實習證上進行相應標注。第四十七條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市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意見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并在十五日內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第四十八條經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由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要求實習人員再次參加集中培訓或完成相關實習項目,待再次集中培訓合格或完成實習項目后

33、重新申請考核,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一)未完成集中培訓項目或未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二)未完成實務訓練項目或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為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條經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對其由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二)單獨或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三)單獨或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四)單獨或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七)不能按規定完成集

34、中培訓和律師實務訓練項目的;(八)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九)在考核中,提供虛假材料、違反考試紀律、弄虛作假的;(十)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第五十條經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當由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并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處罰的;(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五)因

35、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第五十一條經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由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五十二條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受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第五十三條實習人員對市律協作生的考核不合格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律協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6、十五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實習人員對市律師協會作曲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實習考核材料、筆試試卷和面試錄音錄像資料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對實習人員重新進行筆試、面試考核。重新進行面試考核時,可以要求該實習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或者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到場旁聽。第五十四條經市律協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見之日起一年內,依照規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逾期未申請律師執業的,區別下列情形予以處理:(一)超過一年但未滿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市律協重新對其進行考核;(二)超過三年申請律師執業的,原實習考核合格意見失效

37、,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第五十五條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擬申請律師執業的,可自愿選擇在原實習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事務所申請執業。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與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關于實習期滿后在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有關限制性條款無效。第五十六條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市律協考核的,由市律協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由具的考核合格意見,該實習人員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將處理決定通報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六章實習監督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該律師停止實習指導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處分,給予律師事務所二年內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幫助其由具不實、虛假的實習申請材料,或明知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材料不實而故意隱瞞取得實習證的;(二)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的;(三)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管理職責,致使該律師事務所同一名實習人員多次無法通過考核或者多名實習人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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