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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詞解釋:1. 刑法: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規定一切有關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 刑法的性質:規定內容的特定性、調整社會關系的廣泛性、制裁手段的嚴厲性3. 立法解釋: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包括3種情況A. 刑法中用條文對有關刑法術語所做的解釋B. 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做的解釋C. 刑法在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做的解釋4. 司法解釋: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規定的含義的闡明(z最高法和最高檢5. 擴張解釋: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比其真實含義
2、窄, 于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 合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二、簡答題:刑法的淵源:1、刑法典: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單行刑法(規定、決定、條例、補充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 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 年 12 月 29 日)3、附屬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一、名詞解釋:1、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僅體現刑法的根本精神,還能指 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二、簡答題:*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僅體現刑法的根本精神,還能指導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1、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含
3、義包括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并給以什么樣的刑罰處罰,必須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即使行為危害很大,也不認定為犯罪、 追究刑事責任和給以刑罰處罰。也即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原則。2、平等適用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 越法律的特權。3、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稱罪刑相適應或罪刑均衡原則,刑罰 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犯罪的社會危害 性的大小程度,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犯多大的罪處多重的刑,做到重罪 重罰,輕罪輕罰,罪行相當,罪當其罰。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4、范圍一、名詞解釋:1、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或生效范圍,刑法對什么人,什么地方 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 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適用即有溯及力,不適用即沒有 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詞解釋:1、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安全與完整,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 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 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也即
5、一種危 害社會已經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簡答題:*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 嚴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是本質特征。某些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 成犯罪。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 一種法律現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3、犯罪是依刑法應受懲罰的行為,具有 刑罰當罰性: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 害性程度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只有犯罪才具有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屬性。因此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緊密相連,不可分離,共同構成犯罪概念的總體, 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總的標準和尺
6、度。第五章犯罪構成一、名詞解釋:1、犯罪構成:由刑事實體法規定,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并為成 立該種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二、簡答題:*犯罪構成的特征:1、犯罪構成是由刑事實體法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必須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確規 定,體現罪刑法定的原則,并且與刑事違法性特征相統一。2、犯罪構成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共同構 成一個說明犯罪規格與標準的有機整體。3、犯罪構成是由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組合而成: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都 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區別: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運用
7、。1、表述的內容不同:犯罪概念是從宏觀上認識一切犯罪的共同屬性;犯罪構成 是從微觀上確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具備某種犯罪的特征。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劃分罪與非罪的總標準;犯罪構成是具體行為罪與非 罪,特別是此罪與彼罪的劃分。因此,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是有機結合來區分犯罪的標準犯罪構成的層次結構:1、犯罪構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2、犯罪構成系統的兩個組成部分:即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3、犯罪構成兩大組成部分之下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方面的犯罪主體和犯罪主 觀要件,客觀方面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要件。4、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內部各自進一步的劃分不作為義務來源:1. 法律上明確規定
8、的義務。即由法律法規事先業已作出明確規定的行為人應當 履行的義務。2. 職位、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3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義務4. 由先性行為產生的義務。第六章犯罪客體要件、名詞解釋: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并且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是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或對其施加影響的、客觀存在的具體的人或物二、簡答題:*犯罪對象和犯罪客體的聯系與區別:犯罪對象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對象,但兩者有明顯區別:1、表現形式不同:犯罪客體是通過思維來認識的抽象概念, 是行為的內在本質; 犯罪對象是能被感知的具體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2、是否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犯罪
9、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之一,沒有犯 罪客體,就不能構成犯罪;犯罪對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規定下, 才能成為某種特定 犯罪的構成條件。3、是否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直接決定犯罪的性質;犯 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4、是否受到實際損害:每個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體,使犯罪客體受到實際損 害;犯罪對象不一定受到實際損害。第七章犯罪客觀要件一、名詞解釋:1、犯罪客觀要件:由我國刑法規定的,說明侵害某種社會關系而構成犯罪所必 需的諸種客觀事實。2、危害行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現人的意志和意識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或言辭。3、刑法上因果關系:危害行為規律性地引起某種危害
10、結果的內在聯系。簡答題:*危害行為的特征:1、危害行為是能夠改變或影響客觀事物的身體動靜或言辭2、危害行為是人的內在意識和意志的外在表現3、危害行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為犯罪客觀要件的意義:1、犯罪客觀要件是整個犯罪構成中的核心要件:危害行為使犯罪客觀要件中最 基本的內容2、犯罪客觀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據3、犯罪客觀要件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犯罪主體與犯罪客體基 本相同情況4、犯罪客觀要件對量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第八章犯罪主體要件一、名詞解釋:1、犯罪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 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2、自然人犯罪主
11、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并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3、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后果,并能對自 己的行為進行解釋、控制以及對自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4、單位犯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隊以單位名義實施按照刑法規 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5. 刑事責任年齡:(1) 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一一行為時年齡不滿14周歲,按公歷算,生日當 天不算(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一一已滿 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對刑法規定 的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搶劫罪, 強奸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3)完全
12、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一一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此外,已滿70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 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簡答題:單位犯罪的特征:1、單位犯罪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2、單位犯罪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且予以處罰第九章犯罪主觀要件一、名詞解釋:1、犯罪主觀要件: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主體對其危害行為以及危害社會結 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態度。2、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 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3、犯罪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
13、意而沒 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4、犯罪動機: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沖動。5、犯罪目的:行為人希望通過犯罪行為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法律上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 犯罪或應受到何種的刑事處罰存在不正確的理解6.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事實情況存在不正確的理解(對象、 手段、因果關系)二、簡答題:*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的關系: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同屬于犯罪主觀要件的內容, 兩者既密切聯系,又有本質 區別。聯系:1、都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2、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
14、的基礎,犯罪動機促使犯罪目的實現3、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有時可以轉化(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區別:1、從作用上看:犯罪動機有推動犯罪行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為犯罪行為定向、 確定犯罪目標和侵害程度的作用2、從產生順序上看:犯罪動機先于犯罪目的產生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動機4、同一犯罪動機可能導致幾個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5、從作用側重點上看:犯罪動機的作用側重于影響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構成的 必要條件;犯罪目的的作用側重于影響定罪,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為一、名詞解釋:1、排除犯罪性行為:某一行為雖然在外觀上具備了刑法對某一犯罪規定的形式, 但是由于
15、其行為本身實質上是有利于社會利益, 從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由 于行為人缺乏主觀罪過,從而不具有主觀危險性,因此刑法明確規定,該行為不 構成犯罪。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 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 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3、無限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 不負刑事責任。4、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5、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
16、益免受正在發生的 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6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7、不可抗力: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過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簡答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1、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才能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2、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性條件。3、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 性條件。4、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才
17、能實施, 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性條件。5、正當防衛必須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適度 性條件。*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1、緊急避險只能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才能進行,這是緊急避險的目的性條件。2、緊急避險只能是面對實際存在的危險才能進行,這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性條件。3、緊急避險只能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才能進行, 這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性條件。4、緊急避險只能是在迫不得已、無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不適用于職 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5、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性條件。*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異同比較: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都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
18、性行為,具有以下共同點:1、主觀目的上:都具有保護社會利益的正當性要求,即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2、客觀效果上:都產生了有益于社會利益的實際效果,即都使國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3、法律規定上:都具有排除犯罪性的屬性,即在適當情況下,都不負刑事責任; 而在過當情況下,都不能完全排除構成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兩者的區別如下:1、前提條件性質不同:正當防衛僅限于人類社會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險既包括 了人類社會的人為危險,還包括自然界的危險。2、行為指向的對象條件不同: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緊急避 險必然是針對合法的第三者利益進
19、行。3、行為限制條件不同:正當防衛面對不法侵害的正在進行就可實施;緊急避險 只能在迫不得已、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能進行。4、過當的限度要求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 害可能造成的損害,只要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可;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 小于所保護的利益。5、行為主體要求不同:政黨防衛不僅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利,也是特定成員的法定義務,不實施則違法;緊急避險雖是社會成員的合法權利, 但某些在職 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成員不能進行,實施則違法。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一、名詞解釋:1、犯罪故意停止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而停止下來所 呈現的各種狀態
20、,即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2、犯罪既遂: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 構成的全部要件,即已經達到了犯罪的完成狀態。3、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4、犯意表示:行為人在實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對犯罪意圖的 流露。5、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6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 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狀態、簡答題:*犯罪未遂的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的特征:客觀特征1、已經進行了犯罪的準
21、備活動:包括準備工具或制造條件2、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主觀特征1、行為人主觀上已具備了犯罪的目的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名詞解釋: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聚眾共同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4、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二、簡答題:犯罪集團的特征:1、人數較多,由三人以上組成2、具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3、具有一定的穩定性4、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第十三章罪數形態、名詞解釋:1
22、、實質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某些數罪特征,實質是一罪。2、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 持續狀態的犯罪。3、想象競合犯:行為人處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個 罪名。4、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指故意實施刑法所規定的一個基本的犯罪行 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5、法定的一罪:犯罪行為原來可以成立數罪,但由于某種原因刑法將其規定為 一罪。6結合犯: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另一個 獨立新罪。7、處斷的一罪:行為雖然符合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或幾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構成 要件,但只認定為一罪。8、連續犯:
23、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 犯同一罪名9、吸收犯:數個犯罪行為被其中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 名。10、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第十四章刑事責任一、名詞解釋:1、刑事責任: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由司法機關根據刑法對該行為 所作的否定性評價和對行為人的譴責。第十五章刑罰概述一、名詞解釋:1、刑罰: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人適用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方法。2、刑罰權:國家運用刑罰的權力。3、刑罰的功能:國家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所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4、刑罰的目的:國家刑法利用刑罰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
24、施及其具體適用的執 行所期望達到的結果。二、簡答題:*刑罰的特征:1、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方法:不僅剝奪財產、還剝奪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乃至 生命2、刑罰只能適用于犯罪分子3、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必須以刑法為根據,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 程序進行4、刑罰只能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確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制定刑事法律、確立刑罰的權力5、刑罰是由特定機構執行的制裁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 機關執行,但主要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刑罰的功能:特殊預防功能刑罰對犯罪人適用而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1、剝奪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立法和司法)2、個別威懾功能(行刑前和行刑后)
25、3、個別教育功能(懲辦與寬大相結合)4、改造功能(刑罰最主要的功能)一般預防功能刑罰對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可能產生的積極的社會作用:1、一般威懾功能(針對潛在犯罪人)2、安撫、補償功能(針對受害人)3、一般教育功能(包括自發守法者和自覺守法者)*刑罰的目的:國家刑法利用刑罰對付犯罪現象的強制措施及其具體適用的執行所期望達到 的結果。我國刑法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特殊預防:對犯罪分子適用與執行刑罰,以預防其再犯犯罪。1、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2、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一般預防: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1、危險分子,即有犯罪危險的人2、不穩定分子,
26、即容易犯罪的人3、犯罪受害人,即直接或間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我國刑罰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密切結合、相輔相成、缺一不可1、在刑罰創制階段,以一般預防為主,特殊預防為輔2、在刑罰適用階段,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并重3、在刑罰執行階段,以特殊預防為主,一般預防為輔第十七章刑法裁量及其制度1、累犯: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時間內 又犯應當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1、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破壞 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利益依照刑法 應予刑罰處
27、罰的行為2、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 叛逃。3、間諜罪:參加境外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或為敵人指 示轟擊目標,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公共安全: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槍支的人員和單位,違反槍支管理法 規,私自出租、出借槍支或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和單位,違反槍支管理法規,私 自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 _ 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4、交通肇事
28、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 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二十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萬元以上的行為。2、虛報注冊資本罪:違反公司管理法規,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 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 大,后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行為。3、妨礙清算罪:公司、企業違反清算管理法規,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
29、的行為。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為人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或對偽造的信用卡、騙取的信用卡加以非法利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 為。6逃匯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 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7、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 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進行洗錢的行為。8、信用卡詐騙罪:利用虛假的信
30、用卡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9、保險詐騙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保險事實進行詐騙活動, 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10、假冒注冊商標罪: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 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11、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 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12、非法經營罪: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 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強奸罪:違背婦女意
31、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的行為。1、2、故故意殺人罪:意殺害罪:4、6、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頭、販賣、接送、中轉以拘押、禁閉或使用其他非法強制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為。5、綁架罪: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 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為滿足某種要求,使用暴力、 脅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婦女、兒童的行為。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不以出賣為目的,故意用金錢或財物收買被拐 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8、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 重的行為。9、誹謗罪
32、: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 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11、重婚罪: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12、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13、虐待罪: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 有病不給治、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 情節惡劣的行為。14、 遺棄罪:對年老病幼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 養,情節惡劣的行為。15、 拐騙兒童罪: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
33、人非法 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16、誣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_ 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17、刑訊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_ 取口供的行為。第二十五章侵犯財產罪1、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 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奪走其財物的行為。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 或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3、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 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4、
34、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5、搶奪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 為。&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 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 大,拒不退還的,或將他人的潰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 出的行為。8、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 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9、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_ 位資金
35、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 3個月未還;或雖未超過 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10、挪用特定款物罪: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 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 為。11、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12、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財害耕畜 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第二十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名詞解釋:1、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 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職責或任務, 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2、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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