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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知識點一、法律的特征法律實際是指反映一定物質條件下的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賦予社會關系的主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的總稱。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1)所謂國家制定,是指由有權創制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根據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的行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2)所謂國家認可,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賦予社會上既存的某些習慣、教義、禮儀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規范。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3、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范。4、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知識點二、法律規范(一)法律規范的
2、含義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法律規范具有如下特點:(1)法律規范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后果的準則;(2)法律規范規定普遍的行為模式,具有適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復性;(3)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較強,確定性程度較高,具有微觀上的指導性。(二)法律規范的種類授權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范。(多以“應當”、“必須”等詞匯
3、來表述)(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多以“禁止”、“嚴禁”、“不得”等詞匯來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強行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任意變動和伸縮的法律規范。(包括前述義務性)(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例: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任意性規范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規范。(包括前述授權性)(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確定性規范、非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與準用性規范)確定性規范是指
4、內容已經完備明確,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范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范。(絕大多數法律規范屬于此種規范)(前述的示例都是)非確定性規范是指沒有具體的行為模式或具體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規范來說明或補充的規范委任性規范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范。(比較少)(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準用性規范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法律規范。(例:最高額質權除適用動產質押的有關規定外,參照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知識點三、法律淵源和法系(一)法律淵源
5、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5、部門規章。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6、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的。7、國際條約或協定。(二)法系1、各國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1)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
6、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我國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屬于大陸法系。(2)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屬于英美法系。2、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知識點四、法律體系我國的法律體系具體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門有:1、民商法是規范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與其他相比,強調“平等”地位)(1)民法主要包括物權
7、、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2、經濟法是調整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是“經濟關系”,其他如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3、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范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已經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分別對三種訴訟活動進行規范。此外,我國還制定了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非訴訟程序法。(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是“實體法”)知識點四、法律體系我國的法律體系具體包括
8、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本教材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門有:1、民商法是規范民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平等地位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與其他相比,強調“平等”地位)(1)民法主要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2、經濟法是調整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是“經濟關系”,其他如人身關系、行政關系等不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3、
9、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范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已經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分別對三種訴訟活動進行規范。此外,我國還制定了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非訴訟程序法。(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是“實體法”)知識點五、法律關系(一)法律關系概述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社會關系。(二)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注意:法律上所稱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
10、個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1、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組織;(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2、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具備權利能力和相應的行為能力。(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反映了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可能性。(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相關考點1】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相關考點2】只要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票據權利能力。(
11、三)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四)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各種產品。2、行為。一定的行為結果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作品、科學著作、科學發明等。(五)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
12、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1、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1)人的出生與死亡。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始等。(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3)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或消滅。(例如: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2、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1)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2)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例如創作行為,從事發明創造的行為,侵權行為等
13、。識點六、法律行為理論一(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1、概念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是法律事實的一種。2、特征(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體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僅有內在意思而不表現于外,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當然不能成立。 行為人表現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內在意思的真實反映,則表明該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為原則上亦不能生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如事實行為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2)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
14、人的自覺自愿行為,而不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否則,就達不到行為人的目的。這也是衡量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如侵權行為往往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卻是與行為人的預期目的相背的。(3)是合法行為。法律行為只有在內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該行為不僅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3、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為。(1)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不強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
15、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關考點】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知識點七、法律行為理論二(二)意思表示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1)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的狀態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
16、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能生效 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電話)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生效力。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信件),到達生效。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三)法律行為的分類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
17、行為(1)單方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2)多方法律行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1)有償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勞務)的法律行為。如購物行為。(2)無償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行為。3、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1)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票據行為。(2)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
18、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1)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訂立買賣合同。(2)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如訂立擔保合同。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5、法律行為除以上分類外,還有雙務法律行為和單務法律行為、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等分類。知識點八、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
19、行為的構成要素,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例如:設立質押必須交付質物)(二)法律行為的生效法律行為的生效,指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1、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
20、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所決定的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相關考點1】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相關考點2】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1、,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關考點3】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 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 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未能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
22、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口頭形式。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2)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3)推定形式。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如在超市購物,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就可推定為行為人購買物品的意思。(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才可以將行為人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知識點九、無效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
23、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1、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有:(1)自始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2)當然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民事行為當然無效。(3)絕對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通過當事人的行為消除無效原因,不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補正,而是消滅舊的民事行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為。2、無效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對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把握,必須結合民法通則和
24、合同法的規定。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3)無民事行為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可以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合同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5、而其他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無效。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1)欺詐的構成條件 有具體的欺詐行為。欺詐的具體表現為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事實、歪曲真實事實三種情形。沉默也可以構成欺詐,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義務。 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 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因欺詐而訂立
26、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1)特征 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對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須是相對人,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對于迷信者宣告將受神的懲罰,亦屬脅迫行為。 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 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
27、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1)特征 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如本人或其親屬突患疾病等。當事人所處的這種境地是客觀的,不能是想象的。 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2)結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分情況處
28、理: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之間故意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以合法的行為或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的行為。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等。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知識點十、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1、概念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亦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于行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
29、由,導致非真實的意思表示,可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2、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權人撤銷,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30、,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如果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為人無權要求撤銷。(4)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顯失公平的民
31、事行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三)撤銷權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2、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3、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請求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4、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
32、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相關考點】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相關考點】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還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法律后果。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不能轉化為有效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原因違反
33、法律規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效自始無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1年內提出撤銷知識點十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合同法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行為。【相關考點】票據法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2、民事
34、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既可以是自然現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如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4)條件必須合法。3、按照所附條件對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合同法則稱之為“生效條件”,亦稱“停止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條件。(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除條件又稱“消
35、滅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4、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緩期限也稱“始期”。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因此解除期限也稱“終期”。知識點十二、代理的基本理論一(一)代
36、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提示】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或其他方式。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的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相關考點】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相關考點】依照票據法之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
37、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知識點十三、代理的基本理論二(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1、代理與委托委托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為。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別:(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委
38、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2、代理與代表法人組織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機關,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
39、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3、代理與行紀行紀指經紀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知識點十四、代理的基本理論三(三)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發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或其他方式,其中書
40、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指定代理適用于被代理人既無委托代理人,又無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項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況。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知識點十五、代理權(一)代理權概述代理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歸屬于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例如,甲授權委托乙到丙市場上購買一輛二手車,丙市場與乙之間購買二手車的法律后果直接由甲承受。如果乙將其自己的一輛二手車買給了甲,這屬于濫用代理權。(二)代理權的
41、濫用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注意:濫用代理權的前提是有代理權,結果是無效。知識點十六、無權代理(一)無權代理概述所謂無權代理,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在法律上并非當然無效。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相關考點】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
42、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二)無權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認(1)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2)合同法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提示】無權代理中的“撤銷權”,僅針對“善意相對人”。2、相對人的保護(1)催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2)撤銷權。
43、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知識點十七、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的概念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主觀上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1、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2、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
44、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被代理人有某種“過失”,而第三人是“善意”。)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三)表見代理的效果1、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2、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
45、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相對人有主動權)。知識點十八、訴訟時效基本理論(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有以下特點: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2)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二)
46、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相關考點】在企業破產時,出資人必須立即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原出資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47、;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知識點十九、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一)訴訟時效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
48、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4.最長訴訟時效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一般情況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
49、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法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國家賠償的訴
50、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知識點二十、訴訟時效的中止(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戰爭等。2、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51、(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知識點二十一、訴訟時
52、效的中斷(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提起訴訟(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
53、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4)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
54、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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