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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1 .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2 .債的要素(一)債的主體(1)債的主體是特定債的關系中的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2)在同一債的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是兩個以上,但都必須是特定的人。(3)一般情況下凡具有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債的主體。(二)債的內容(1)債權:請求特定當事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他是財產權、請求權(不屬于支配權)、相對性、有期限的權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2)債務:當事人(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所應負擔的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三)債的客體:又稱為債的標的,是債權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債務人的給付行為。3 .債權與物權的區別(簡答)答:債權反映的是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而物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關系。(1)債權具有相對性,物權具有絕對性;(2)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優先性;(3)債權具有兼容性,物權具有排他性;(4)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則為支配性。4 .債法的性質與特征債法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權利法等共同屬性。除此以外,債法作為規范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還有其自身的特點。(1)債法為財產法中的交易法。(2)債法為任意法。(3)債法具有廣泛適用性。(4)債法富于科學性,債法在民法的各種制度中,最具實用性和工具性
3、。(5)債法的發展有國際化的統一趨勢。5 .債的發生原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締約過失責任第二章1 .債的分類(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這種分法是債的分類中的最基本的分法。(1)法定之債: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上過失之債。法律對于債的內容的規定,對于債務人來說屬于強行性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而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債權人有放棄自己權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放棄自己的部分請求權甚至全部請求權。(2)意定之債: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
4、加以決定的債。單方允諾屬于意定之債。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二)主債與從債當主債不成立時、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即失去存在的依據,當從債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對于主債的效力不發生影響。(1)主債: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能夠引起兩個債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2)從債:從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效力居于從屬地位的債。(3)區分意義:主債是從債發生的根據,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生的基礎關系,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生;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
5、被撤銷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當主債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從債也隨之消滅。(三)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1)特定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2)種類之債: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為標的的債。(3)區分意義: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成立時起轉移;而通過種類之債取得所有權的,標的物的所有權通常只能自交付時起轉移,或由雙方特別約定自標的物特定時起轉移。特定之債的標的物在債的關系成立時就是確定的,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債的標的物毀損滅失時,發生債的履行不能;而種類之債的標的物是不特定的,當債務人的部分種類物毀損滅失而非全部滅失時,則不發生履行不能的問題。(四)簡單之債與選擇之
6、債(案例)(1)簡單之債: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2)選擇之債: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3)選擇權的歸屬意義選擇權可以歸屬于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于債務人,即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于債務人。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確定一種給付,使債成為簡單之債,發生法律
7、關系的變動,因而選擇權為形成權。選擇權屬于雙方當事人時,為非專屬權,可以繼承,也可以基于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于其他承受人;但當第三人享有選擇權時,原則上應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轉移于他人。選擇權與債權有附從關系,一般也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五)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1)按份之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要件: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給付須基于同一原因債的標的為可分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2)連帶之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3)連帶責任: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
8、務人均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債務人為由拒絕給付,也不得以債權人所為的請求超過其應分擔份額而為抗辯。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給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給付義務。在連帶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全部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義務。第三章1 .債的效力債的關系成立后所表現的法律上的力,屬于法律效力的范疇,是法律效力在債的關系上的具體體現。(債權的效力,債務的效力)2 .債權的效力(簡答)(1)請求力、執行力、保持力(4)關系:請求力為債權的主要效力,也是債權本質的體現;執行力只有在債權的請求力不足
9、以保障債權時才發生,它是債權的請求力的必要補充;保持力在債的效力中最具實質意義,它體現了債的終極目標,即使對于一些沒有執行力的債權,仍具有保持力。3 .債務的效力(1)債務人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全部債務。(2)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成為債的一般擔保,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對債務的履行負清償責任。當債務人有害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3)債務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應承擔債務違反的責任外,還可能被強制執行。(4)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有瑕疵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5)依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10、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附隨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說明義務等。4 .債的效力的對外擴張(1)各國立法基于需要,逐漸承認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各國的債權保全制度趨于完善。(3)租賃權的物權化。(4)不法侵害債權理論的創立。(5)債務人依誠實信用原則發生對第三人的義務。5 .債的履行履行,是債務人按照債的本旨實現給付的行為。債的履行應遵循兩個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一)全面履行原則債可分為法定之債和約定之債。法定之債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意定之債的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
11、的方式,全面、正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二)誠實信用原則:(1)債務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發生以下效果: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并不負受領遲延的法律責任;該履行行為無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并不消滅,債務人須以合于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債務,如果因此造成履行遲延,債務人應負履行遲延的責任;因債務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某些情形下會造成債權人解除合同。(2)債權人違反誠實信用時的法律效果大致有:構成受領遲延;履行請求不發生法律效力;契約解除無效;減輕或解除債務人履行遲延的責任;在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還可構成履行遲延。5 .履行的內容:給付義
12、務、附隨義務、前契約義務和后契約義務、不真正義務6 .前契約義務與后契約義務(一)前契約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進行接觸的過程中產生的說明、告知、注意、保密等義務。(二)后契約義務: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是為了協助相對人終了善后事務所負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7 .不真正義務(1)受害人違反的是對自己的利益的維護照顧義務,而不是負滿足相對人債權的義務,故此義務為不真正義務。(2)因不真正義務使義務人權利減損或喪失,故其發生的效力,是使相對人減少所負的義務,取得消極的權利。8 .代償請求權(1)概念:債務人基于與發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給付標的的代償利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利益的權
13、利。(2)要件:須發生債務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原來的履行,不會產生代償請求權。債務人須因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債務人取得的利益須具有可轉讓性。作為代償請求權的標的,其利益應以原債權額為最高限額,超過原債權額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9 .履行延遲(1)概念債務人對于已屆履行期限的債務,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現象,又稱為債務人遲延、逾期履行。(2)要件:須存在有效的財產性債務;須債務已屆履行期;履行須為可能;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其債務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10 .不完全履行(1)概念:又稱為不完全給付、不良給付、積極侵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不
14、完全符合債務的本旨甚至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2)類型:瑕疵給付加害給付11 .拒絕履行(1)概念: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2)法律后果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在雙務合同中,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后,不得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抗辯。當債權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第四章12 合同(1)概念: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特征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在訂立
15、合同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13 合同法(1)概念: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2)特征: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契約自由原則;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14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1)主體的相對性。例外情況:買賣不能破租賃;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消權;第三人侵害債權等。(2)內容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3)責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15 誠信原則(起源
16、于羅馬法)(1)概念: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2)特點: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3)體現: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4)功能: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
17、動,相當于行為規范功能);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能動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權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狀”);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16 合同的分類(1)類型:典型合同與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將合同分為典型合同與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稱有名合同,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稱無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6 .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一)概念:(1)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負義務的合同(2)單務合同:
18、單務合同具有兩種情況。只有單方承擔合同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關系;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不承擔主要義務,只承擔次要義務,雙方的義務沒有對待關系。如贈與附義務。(二)區分意義:(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2)在風險的負擔上不同(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7 .諾成合同&實踐合同(一)概念:(1)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不依賴物的交付。(2)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二)區分意義:成立要件不同、責任不同。8 .一時的合同與繼續性合同(一)概念:(1)
19、 一時的合同: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合同。(2)繼續性合同: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二)區分意義:(1)解除權產生的原因不僅相同。(2)合同消滅是否溯及既往不同。(3)違反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應區別“個別給付”“與整個合同”予以處理。9 .主合同與從合同(一)概念:(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2)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區分意義:(1)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2)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
20、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10 .本約與預約(一)概念:(1)以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又叫本合同(2)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又叫預備合同(二)聯系:凡訂立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第五章1.合同訂立(重點大問題)(一)概念:合同的訂立時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二)意義:(1)合同的訂立是交易行為的法律運作,沒有合同的訂立就沒有交易,沒有合同。(2)合同是個動態全過程,它始于訂立,終結于適當履行、責任承擔及合同解除等,期間可能涉及保全、擔保、變更、轉讓、解除、消滅等環節。只有合同訂立才能啟
21、動上述環節。(3)合同的訂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責任得以成立的前提。(三)成立要件(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2.合同訂立的程序:要約、要約邀請、承諾(一)要約(1)概念: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約的構成條件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應表明締約目的。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3)要約的撤回: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將要約收回,使其不生效。撤回要約應當通知受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4)要約的撤
22、銷: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使之失去效力。要約人撤銷要約應當通知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二)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締約的預備行為。(1)寄送的價目表(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三)承諾(13分)(1)概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2)構成要件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要約規定承諾期限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到達。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原則上應當以通知方式做出(明示方式),例外情況下
23、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默示方式)(3)生效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撤回受要約人在承諾生效之前,將承諾收回,使之不生效。撤回承諾應當通知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3.要約承諾的變異程序(1)交錯要約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為要約,適值對方亦為同一內容的要約,且對方當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約的現象。(2)意思實現依習慣、事件性質或要約人為要約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在相當時期內有可以為承諾的事實時,合同成立的想象。案例分析(一):被告朱晉華和被告李紹華是朋友關系。李紹華委托朱晉
24、華代辦汽車提貨手續。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晉華在天津市某電影院看電影,散場時,將裝有洛陽市機電公司(李紹華是該公司干部)面彳180余萬元的汽車提貨單及附加費本等物品的一個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位于幾排后的原告李瑯發現后,將公文包撿起,與同去看電影的同學王家平(本案第三人)在現場等候良久,未見失主來尋,便將包帶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晉華先后在天津市的今晚報、天津日報上刊登尋包啟事,表示對拾得人要"重謝”或"必有重謝"。4月12日,李紹華得知失包情況后,在今晚報上刊登內容相同的尋包啟事,聲明"一周之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
25、000元"。當晚,李瑯得知以李紹華名義刊登的尋包啟事,即告訴王家平并委托其與李紹華聯系。次日,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接錢物,但在給付酬金的問題上發生爭執。李瑯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晉華、李紹華依其許諾支付報酬人民幣15,000元。朱晉華、李紹華辯稱:尋包啟事許諾給付酬金不是真實意思,且公文包內有李紹華單位及本人的聯系線索,李瑯不主動尋找失包人,物歸其主,卻等待酬金,請求法院駁回李瑯的訴訟請求。王家平表示,本人僅替李瑯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案例分析(二):廣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發出要約:“愿意購買貴公司兒童玩具1萬件,每件價格100元,你方負責運輸,貨到
26、付款,30天內答復有效。”3月10信件到達B公司,B公司收發員李某簽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時間,于第二天將信交給公司辦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長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來,看到A公司的要約,立即以電話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價格為120元/件,可以賣給貴公司1萬件兒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經理吳某在B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約,當天回去就向A公司發了傳真:“我們愿意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出售1萬件兒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電C公司:“我們只需要5000件。”C公司當天回電:“明日發貨”。根據案情回答下列題:(1)008年4月6日B公司電話告知A的內容是要約還是承諾?(
27、2)A公司對2008年4月6日B公司電話不予理睬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分)(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傳真是要約還是承諾?為什么?(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對C公司的回電是要約還是承諾?為什么?(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對A公司的回電是要約還是承諾?第六章1 .合同的內容及形式(一)合同的條款(1)提示性的合同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2)合同的主要條款、普通條款、特意待定條款(二)權利&義務(5分)(1)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指債權
28、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2)合同義務: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簡稱為主義務,指的是債所固有、必備,并用也決定債的類型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債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第七章1.合同的效力(一)概念: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二)生效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
29、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2 .無效合同: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3 .無效的原因(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無效;(7)虛偽表示和與隱匿行為。4 .撤銷權:撤銷權人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5 .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
30、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6 .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非民事性后果第八章1 .情事變更原則的概念及效力(1)概念在合同訂立后,合同關系消滅以前,當發生了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不可預料的事件,得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結果,恢復公平狀態。(2)效力:第一效力為變更合同,第二效力為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3.三個抗辯權(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2)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
31、自己給付的權利。(3)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九章(大問題)1 .代位權(一)概念: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的權利。(二)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2 .撤銷權(一)概念: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二)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著合
32、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2)主觀要件:債務人的惡意受益人的惡意第十章1 .合同變更(一)概念: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二)法律特征(1)合同變更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為前提;(2)合同變更的對象是合同內容;(3)合同變更因為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4)合同變更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2 .合同的轉讓(單選)(一)概念: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地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二)種類: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及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三種形態。(三)法律特征:(1)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
33、的變化;(2)合同轉讓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化;(3)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3 .合同權利轉讓(一)限制:(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2)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二)程序: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十一章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大問題)(一)概念:簡稱合同終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產生或出現而使合同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二)事由:(1)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終止;(2)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規
34、定;(3)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或合同已無繼續的必要。2 .合同的解除(一)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是解除權人一方發生解除的意思。(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二)條件:約定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三)效力: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3 .清償: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4 .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他
35、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5 .清償抵充的方法(選擇):(1)合同上的抵充;(2)清償人制定的抵充;(3)法定抵充。6 .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7 .法定抵銷: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由清償期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相互債務在同等額內同歸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8 .免除的構成要件(選擇):(1)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做出,從該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時起生效,債權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免除的效力。(2)債權人必須有處分能力,對于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債權人
36、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無效。(3)不應損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債務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人不能免除。9 .提存(大問題)(一)概念: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二)條件:(1)提存主體合格。(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4)提存客體適當。(三)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能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效力:(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2)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第十二章1 .違約責任的構成
37、要件:違約行為、損害后果、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 .歸責原則3 .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4 .不履行:(一)概念: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不履行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兩種。(二)構成要件:(1)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2)必須有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均可;(3)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須在履行期到來后作出。如果是在履行期到來前作出,就是預期違約。(4)拒絕履行必須無正當理由。5 .遲延履行
38、: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6 .瑕疵履行:又稱為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7 .不適當履行:又稱為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8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免責條款9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單選):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其他補救措施(其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第十三章(3分)1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買賣合同的
39、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2 .特殊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互易合同第十四章(2分)1 .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2 .瑕疵擔保:由于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便承擔,也不能像買賣合同那樣嚴格。3 .贈與的撤銷: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一)任意撤銷:于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于非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
40、未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若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的,不得任意撤銷。(2)須贈與標的物未為交付或登記。(二)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4)除斥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第十五章(2分)1 .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以下內容:(一)貸款人不得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二)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商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三)借款人有展期的權利。借款人提出展期要求的,若貸款人同意,則借款合同展期。(四)借款人有提前償還借款的權利。(五)借款人負有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義務。雙方就借款約定利息的,應當支付利息;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2 .民間借款合同與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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