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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甌海區麗岙街道農房集聚置換實施細則(試行)(2012年5月30日凌晨修改)為著力改善人居環境,大力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中共溫州市委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鄉統籌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溫委20111號)、溫州市區城市建設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農房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溫政發201219號)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街道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一章 置換對象和房源第一條 置換對象為甌海區麗岙街道范圍內擁有合法產權房屋或合法房屋宅基地的住戶。第二條 無房戶不列入農房集聚置換的范疇,可參照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政策執行。本街道可視

2、情況在農房集聚建設中設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決無房戶的住房問題。第三條 對產權有爭議的、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未按規定處罰完畢等情況的置換對象,一律暫緩參與置換。(待議)第四條 置換的房源為甌海區麗岙街道范圍內麗北社區一期(下川)、白門社區一期(下章)、麗中社區一期(下呈)以及區政府提供給我街道用于農房置換的其它房源。置換的房源為公寓式住宅。第五條 被置換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復墾區的,必須進行宅基地復墾;屬建設用地的,應征收為國有,按規劃進行改造建設。第二章 置換方式第六條 本期置換以產權置換為主,符合規劃連片利用或復墾條件的置換對象可申請選擇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

3、償的,其合法建筑或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簽訂協議書當年進行評估后補償。第七條 置換對象系建設范圍內農業戶口的,在“并列第一”規定時間內,簽約、騰空并經驗收合格的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口,且屬原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可以在以下三種方式中選定一種置換方式。第一種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11等面積確定置換建筑面積。第二種方式: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不大于三倍標準,確定置換的建筑面積(簡稱“一翻三”)。第三種方式:按在冊常住農業戶口人均建筑面積3050確定置換的建筑面積(簡稱“人均保底面積”)。第八條 置換對

4、象系建設范圍內非農業戶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種方式中選定一種置換方式。第一種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11等面積確定置換建筑面積。第二種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積 20 確定置換的建筑面積(另有房屋應合并計算)。在“并列第一”規定時間內簽約、騰空并經驗收合格的,且在房源許可情況下,可增購至人均建筑面積30。 第九條 改造范圍內的“混合戶”(指家庭成員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非農業戶口),“一翻三”和“人均保底面積”均按比例計算應置換的建筑面積。第十條 非麗岙戶籍的外來戶,以宅基地置換公寓式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積(包括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認定為合法的)1:1比例置換公寓式住

5、宅。第十一條 村集體所有用房、宗教場所、宗族祠堂等特殊用房按“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相應的處理。第三章 面積認定與補償第十二條 置換房屋建筑面積的認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中載明的建筑面積或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以實地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第十三條 置換對象在同一行政村范圍內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設項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積如要選擇第七條第三種方式置換,與原已安置的建筑面積合并計算。第十四條 屬于置換對象的農戶,在本街道范圍內有兩處(含)以上住房(宅基地),未全部置換的,如要選擇“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積”置換,剩余房

6、屋建筑面積與置換房面積合并計算。第十五條 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適當殘值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處理,一律不予補償。第十六條 農房改造集聚建設合法房屋的殘值根據房屋結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鋼混結構8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6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00元/平方米。簡易棚、茅房等其他附屬設施和道坦均不計算置換面積,但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標準如下:道坦為水泥地面的按155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泥土地面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簡易棚、茅房等其它附屬設施統一按占地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農房改造集聚建設合法房屋的室

7、內裝飾補償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補償。第十七條 實施單位應當向置換對象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根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包括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認定為合法的)按戶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具體標準:10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100(含)至200平方米以下的700元,200(含)平方米以上的800元。第十八條 置換對象選擇產權置換的,過渡期間周轉用房由置換對象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期從置換對象接到拆除通知書并騰空舊房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新房交付后按原標準發放4個月的裝修期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住宅按8元/(平方米·月)執行。第十九條

8、 農房集聚建設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36個月,實施單位在協議書約定的建設周期以內(期房安置的)未能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直至交付新房之日止。第二十條 工業用房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置換:(一)工業用房土地使用權按每畝合法用地調換300辦公用房,并互不計算差價。(二)被置換房屋及裝修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并按等額回購辦公用房,其價格按簽訂工業用房置換補償協議書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結算。(三)實施單位應從其舊房搬遷之日起到辦公用房交付使用之日止支付臨時安置費,辦公用房交付后, 實施單位再按原標準支付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合法(視同合法

9、)工業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按8元/(平方米·月)執行。(四)被置換合法工業用房中可移動的設備的搬遷費、拆裝費以及搬遷不可移動設備而造成設備報廢或無法恢復使用的,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后由實施單位給予置換對象一次性補償。對置換工業廠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置換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五)被置換人在2012年6月18日前簽訂協議并騰空搬遷的,由實施單位按舊房及裝修補償金額2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款按等額回購辦公用房, 其價格按簽訂工業用房置換補償協議書當年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結算。第二十一條 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面積認定與補償方案另行制定。第四章 置換

10、價格第二十二條 合法建筑面積1:1等同面積置換部分,其置換新房價格按2850元/計價。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按3000元/計價。第二十三條 選擇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積不大于三倍置換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積按5000元/計價。第二十六條 選擇人均50置換方式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積按6500元/計價。第二十四條 非農業家庭戶口選擇人均30建筑面積置換方式的,其空翻部分建筑面積,按6500元/計價。第二十五條 因置換房源套型設計原因,置換房源套型面積超出應置換建筑面積10(含)以內的,按5000元/計價(每戶只享受一個套型差),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外的,按7500元/計價。第二十六條 朝

11、向與層次差價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置換對象可申請選擇跨功能區房源置換,置換房源由區政府統籌安排。置換價格與結算按區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置換對象要求分套置換的,在房源許可情況下,經實施單位審核同意,分套后住宅建筑面積不得小于60(含),每戶只能享受一個套型差。第二十九條 置換對象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而取得國有土地劃撥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在保證人均30建筑面積以上自住房的基礎上,可將土地性質屬于國有劃撥的多余房源經補交土地出讓金后上市交易。第三十條 選擇1:1等面積置換方式的,在確保人均30建筑面積的基礎上,可由實施單位按簽訂協議書時點舊房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貨幣回購款

12、、定金、銀行按揭款可直接轉為申請預訂置換房款。置換對象選擇“一翻三”或“人均保底面積”方式置換的,不予貨幣回購。第三十一條 地下車庫的安置。在簽訂房屋置換協議書同時認購停車位并預繳定金的,以每戶一個車位按簽訂協議書當年市場評估價的80%結算。第五章 戶人口數與戶口的認定第三十二條 家庭戶、戶人口數認定時間節點均為報名截止日。第三十三條 置換人口認定程序: (一)房屋置換人選擇“人均保底面積”方式置換的,需向屬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經濟合作社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經濟合作社形成初審意見后,由實施單位向屬地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認定

13、結果由實施單位在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間,置換對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之前以書面方式向區人口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核結論由區人口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復核結論公示期間仍有異議的,由區人口認定領導小組作出最終認定。 第三十四條 置換人口認定類別:(一)在冊屬地常住戶口,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應計算置換建筑面積的人口數: 1.戶籍關系外遷或被注銷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讀學生、援外工作人員、留學生、現正在勞動教養、拘役和服刑的人員。 2.大、中專學校畢

14、業生自主擇業,其戶口未予回遷的人員。3.已婚但尚未生育子女的,可增加1個人口數。4.婚娶而戶籍未遷入的,在戶口遷入后可計入該戶人口;出嫁而戶籍未遷出的,由嫁入地街道(鎮)出具其不享受農房改造集聚建設的證明后可計入該戶人口,但不可單獨立戶。5.在本實施細則生效之前,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已全額繳納或補繳社會撫養費,且已登記在冊為屬地常住戶口的。6.離婚家庭,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可按共同生活的在冊人口計算。7.多子女戶共同贍養的老人,按照贍養人員共同協商達成的協議書確定。(二)在冊屬地常住農業戶口的,有下列情形的,可認定為應計算置換建筑面積的人口數:1.因服役“農轉非”,退役時自主就業或

15、回鄉的;未予轉遷戶口的退役士兵、復員士官,但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獨生子女計為2個人口數(已婚的除外)。3.因土地被征收而“農轉非”的戶籍,未安置落實到單位工作,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計入置換建筑面積人數的其他情況人員。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計入置換建筑面積的人口: 1.在認定可計算置換建筑面積人口截止日之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超生的子女。 2.家庭成員中現仍為農業戶口,但現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且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人員(住房優惠政策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單位聯建房、單位自管住房、房管直管公

16、房、廉租房或住房貨幣化補貼等)。第三十六條 關于華僑戶計算置換建筑面積人口的規定:(1)原為屬地常住戶口,且在屬地村尚有住房,現已定居國外的華僑戶,根據浙江省華僑權益保障暫行規定(浙政發20067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應享受當地村民同等待遇。以定居國外之前置換對象直系親屬農業戶口在冊人數為依據,可計算為置換建筑面積的人口。(2)尚未加入外國籍但國內戶口已經被注銷,且在轄區內有宅基地(房屋)的華僑華人,視同為本村村民,可計算為置換建筑面積的人口。(3)已婚已育的新生代華僑按一家四口計算人口。(4)已婚未育和未婚的按實際計算人口。第三十七條 其他情況的人員,由相關村委會向麗岙街道辦事處提出,由麗岙

17、街道辦事處上報區人口認定小組進行確定。第六章 優先與獎勵政策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安排進入農房集聚點,但無選房優先權。1.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尚未建房的農戶,沿河沿路農戶,農房改造集聚點被征地戶;2.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D級危房戶、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住戶、住房困難戶、無房戶;3.連片申請置換對象; 4.整村(含自然村)申請置換對象。第三十九條 房屋置換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并提前搬遷的,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獎勵金按被置換舊房的合法建筑面積在置換新房辦理結算手續時一次性兌現。(一)在“并列第一”規定的時間內,簽約、舊房騰空并經驗收合格后住宅給予獎勵200元/平方米

18、。 (二)在“并列第一”規定的時間內,簽約、舊房騰空并經驗收合格后置換對象,以戶為單位自愿繳納預訂繳款額,按繳款額的多少給予獎勵,一次性繳納置換協議預算總房款80%的,獎勵600元/;繳納70%的,獎勵500元/;繳納60%的,獎勵400元/;繳納50%的,獎勵300元/。(三)農房改造集聚建設行政村、自然村整村搬遷置換或符合規劃可利用連片改造的,并在“并列第一”規定的時間內置換簽約率、舊房騰空率及拆除率均達到100% ,給予以下兩種獎勵。1.行政村整體搬遷置換的,每戶可增購建筑面積50平方米,增購價格為安置當年市場評估價的80%;自然村或符合規劃可利用連片整體置換的,每戶可增購建筑面積30平

19、方米,增購價格為安置當年市場評估價的80%。2.行政村整體搬遷置換的,每平方米獎勵400元;自然村或符合規劃可利用連片整體置換,每平方米獎勵200元。(四)自然村或連片在2012年6月8日前經實施單位丈量評估的另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獎勵;在2012年6月18日前簽約、舊房騰空并予以拆除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第四十條置換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舊房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第四十一條 支持置換對象向銀行申請辦理住房按揭貸款、小額聯保貸款。第七章 置換程序第四十二條 產權置換房屋實行“早搬遷先認購”原則。置換對象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和搬遷的為“并列第一”,領取順序號,按抽簽產生認購順

20、序號進行認購;置換對象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和搬遷的,按其實際的搬遷先后順序領取順序號,在“并列第一”認購后進行認購。 第四十三條 農房集聚置換依照本村、本街道、 全區的順序予以置換。鼓勵跨街道(鎮)異地集聚置換。置換程序:(一)自愿申請。凡符合置換條件的對象,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委會書面承諾自愿退出現有農村宅基地(房屋),并書面申請自愿置換。申請置換對象需交納定金5萬元。(二)審核認定。經宅基地(房屋)所在村委會核實,報街道辦事處認定;宅基地(房屋)置換先后次序的確定,由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三)公示公告。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置換對象一律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農戶人口、置換面積、置換

21、地點、舊房處理情況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實施單位按有關辦法確定置換戶,并進行公告。堅持“三公開、一監督”,即公開置換政策、公開置換對象、公開置換房源、接受群眾監督。(四)簽定協議。由實施單位與置換戶簽訂置換協議,協議內容包括置換地點、建筑面積、付款方式、交付時間及舊房拆除期限等。置換戶要在約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原住房及附屬建筑物,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相關置換手續。(五)注銷權證。向置換戶交房之前,由實施單位統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注銷置換戶原住房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六)選房交房。選房按“并列第一”、預繳房款的比例結合繳款時間先后,確定順序號。置換戶憑置換協議書、舊房拆除驗收合格證和認購定

22、位單等結清房款,辦理交房入住手續。農房改造集聚建設采取綜合評分法。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第四十四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弄虛作假獲得農房置換或經濟補償的,經查實,嚴肅處理、解除協議、收回安置房或補償款,由有關部門注銷置換房所有權證,違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四十五條 農房集聚建設列入麗岙街道辦事處的年度工作重要目標責任制。麗岙街道辦事處負責研究制定考核細則,建立督查機制,進行農房集聚建設工作的專項督查。第四十六條 相關單位、各行政村(經合社、聯村管委會)、社區要協助實施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對農房集聚置換工作完成較好的行政村(經合社、聯村管委會)、社區,麗岙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的精神與物質獎勵。第九章 相關權益第四十七條 通過集聚置換房屋的村民,除不再享有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權利外,實行“三分三改”后,原村民待遇不變、土地承包權不變(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立項的宅基地復墾的耕地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紅權不變,并繼續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權利。第十章 糾紛的解決與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農房置換全過程中的各類糾紛與爭議由街道協同村兩委、經濟合作社、聯村管委會、社區居委會等干部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 房屋置換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之后,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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