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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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蘭州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第1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的規范性及科學性,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蘭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校教20189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課程包括人才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和相關教育教學環節,適用于蘭州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第三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學習和考核,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獲得情況記入學生成績單,歸入學生檔案。第四條 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工作須堅持公平、公正、嚴謹、規范的原則。第2章 課程考核方式第五條 課程考核應堅持知識考核與能力考核相結合、過程性考

2、核與總結性考核相結合,相對性評價與絕對性評價相結合,引導學生開展自主性學習、探索性學習、實踐性學習。第六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形式,可采用閉卷考試、開卷考試、非標準答案考試、口試、在線考試等方式。課程考核一般由過程性考核和總結性考核兩部分組成。過程性考核可根據課程特點靈活采用單元測試、課外作業、課堂辯論、撰寫論文等方式,每學期一般不少于四次。總結性考核一般在學期末以考試、考查的形式進行。在滿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任課教師結合課程實際創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強對學生的過程性考核。總結性考核占總成績比例一般不超過50%。第七條 課程考核方式、考核標準、成績構成比例等由任課教師根據人才培養方案

3、、教學大綱,以及學校和學院(含教學單位,下同)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經學院審核批準后實施,由任課教師在第一節課明確告知學生并嚴格執行。第八條 同一課程的平行班應統一考核內容、考核方式、考核標準等。第3章 考核資格認定第九條 學生成功選課并完成課程要求的各教學環節學習任務,即獲得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不具有考核資格而參加考核的,考核成績無效。第十條 無故曠課達到該課程6學時(遲到兩次折合1學時)的、或無故曠課和請假達到該課程開課學時1/3的,或缺交作業(含實驗報告)達到該課程1/3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課程成績記為“0”分。第十一條 學生因考核沖突、患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不能按時參加總結性

4、考核,在考核前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審議批準并公示后,報教務處和開課學院備案,開課學院應于下學期開學第1周內為緩考學生安排考試。第十二條 經批準課程自修的學生須主動與任課教師保持聯系,完成任課教師的有關要求,按時參加該課程的過程性考核和總結性考核。第4章 考試命題第十三條 命題規范(一)命題教師應嚴格遵守蘭州大學教師課堂教學規范(修訂),依據教學大綱科學命題,重點考查學生對基本理論、基礎方法、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確保試題內容的政治性。試題要嚴格控制對單純記憶性知識考核的比例,注重對學生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引導和培養。含有實驗教學內容

5、的課程,試題中實驗教學內容應占一定比例。命題教師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門課程近4年試題的重復率。(二)題意表達應清楚、完整、準確、簡明,無歧義,便于學生理解。文字、符號、單位、公式、插圖、圖表等應清楚、準確,符合相關標準。(三)一套試題的滿分值一般為100分,題型分值分配合理。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及基本技能等知識型內容的分值一般不超過試卷滿分值的60%。鼓勵采用開放性試題,著重考查學生的創新能力和整合知識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四)實行開卷考試的課程,命題應從基本知識點出發,具有靈活性、創新性、綜合性,要避免出現可從教材或資料上直接抄錄內容作為答案的題目。應明確規定允許學生攜帶的教材、資料或物品的范圍

6、。(五)所有考試課程須提供難易度、題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A、B卷試題應避免重復,區分度相當,重復率一般不高于20%,A、B卷試題均應有準確規范的評分標準。第十四條 命題程序及試卷印制、保管(一)課程考核試題一般由任課教師負責命制。同一門課程原則上須統一命題。公共基礎課逐步推行教考分離制度,探索第三方命題。鼓勵建立課程試題庫。命題教師要認真審核試題,防止出現差錯,并對試題內容和形式負直接責任。審核內容包括試題內容的政治性、正確性、準確性、規范性和試題結構完整性,題號、題目分值和總分等。(二)開課學院應指定非命題教師審核試題質量,負責審核試題質量的教師一般應為課程組或基層教學組織負責人。試題命

7、制完成后,命題教師將試題(試題單頁采用A4或8K幅面)連同評分標準交所在學院試題質量審核教師進行審核。試題質量審核教師須對命題的科學性、規范性、政治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試題,退回命題教師重新命制。(三)試題質量審核通過后,由學院指定專人隨機在A、B卷中抽取一套用于考試,另一套備用。考試前一周由學院組織專人將選用的試題在指定的印刷設備上印制。印制完成的試卷必須密封保存在學院專門的試題(卷)保管室(柜),存取試卷時必須保證至少兩人同時在場見證。(四)所有接觸試題(卷)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卷)內容。凡在命題、審題、印制、存取和保管過程中造成泄密或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按

8、照蘭州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5章 考務組織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副校長任組長、教務處處長任副組長,紀委、宣傳部、保衛處、學生處、醫學部、后勤保障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期末考試領導小組,統籌安排期末考試工作。各學院成立由學院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教學院長任副組長,紀檢委員和相關課程組負責人組成的學院期末考試工作小組,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期末考試工作,加強對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環節的領導、組織和監督。第十六條 教務處依照學校相關規定及學院考試計劃負責組織考試工作,統籌安排全校課程的考試時間、地點。課程考查一般安排在課程結束時或考試周前完成。期末考試一般安排

9、在考試周,原則上考試周內各專業各年級必修、限選類課程的考試課程最多為5門,每天安排考試課程最多為2門。考試安排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條 各學院要重視監考工作,任課教師必須擔任課程考試主考,學院教師、管理人員及教輔人員承擔監考任務,嚴禁由學生監考。監考人員數量的安排標準為:80人以下的考場應至少有2名監考人員,80-120人的考場應至少有3名監考人員,120人以上的考場應至少有4名監考人員。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應根據蘭州大學考場紀律等相關規定,切實履行監考職責,嚴密組織,嚴格要求。第十九條 考試中出現的違紀違規情況,按照蘭州大學考場紀律、蘭州大學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蘭州大學教學事故認

10、定及處理辦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處理。第二十條 學校宣傳部門、學生工作部門須加大考風考紀和學風的宣傳與教育力度。后勤保障部門須提前做好各項后勤保障工作,確保考試期間的電力供應及相關設備運轉正常、通勤車按要求運行、教室內桌椅配套齊全、考試場地衛生整潔等。第6章 試卷評閱、分析與歸檔第二十一條 試卷評閱(一)開課學院負責組織試卷評閱工作。試卷評閱工作一般由任課教師承擔,平行班等統一命題的試題應組織集體統一評閱。(二)試卷評閱教師必須正確、熟練掌握評分標準,堅持給分有理、扣分有據、寬嚴適度的原則,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等情況發生。開課學院須對試卷評閱質量進行檢查。(三)試卷評閱教師

11、一律使用紅色字跡筆評卷,記分使用阿拉伯數字,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得分數字書寫清晰工整。得分記分在試題編號旁邊,試卷評閱教師姓名簽在得分之后。如有更改,更改教師必須簽全名和日期。第二十二條 試卷分析任課教師按照成績統計和試卷分析表的要求進行試卷分析,分析學生對課程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及綜合運用知識等掌握情況;評價試題的難度、區分度、信度及整體效果等,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由任課教師提交成績統計和試卷分析表至學院歸檔。各學院須每學期對成績統計和試卷分析表進行檢查和分析,并建立試題質量持續改進和跟蹤機制。第二十三條 試卷歸檔(一)開課學院須對課程考核相關材料裝訂存檔。材料內容須齊全,裝訂須規

12、范。學院對存檔材料須建立電子檔案目錄,并建有符合規范存放要求的存放地點。(二)任課教師在教務管理信息系統錄入考試成績后,打印成績單及成績統計和試卷分析表并簽字,加蓋所在學院公章后,由開課學院存檔。(三)答題卷等歸檔材料按學校統一的封面包裝,封面信息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晰、易于辨認。(四)存檔范圍包括過程性考核及總結性考核材料及開課學院認為需要存檔的課程考核材料。存檔材料按照教學班裝訂成冊,具體內容及裝訂順序如下:1.蘭州大學本科生試卷封面2.考場記錄表3.考場簽到表4.成績單5.成績統計和試卷分析表6.試題和評分標準7.學生答題卷(按成績單學生序號排序)8.其他需要存檔的考核材料(五)存檔工作一

13、般在下學期前六周內完成。(六)存檔材料由開課學院按學期、課程分類保存10年。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應對試題質量和答題卷評分結果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教務處對學院存檔材料進行抽查。第7章 考試突發情況處理第二十五條 考試前,出現試卷被盜、丟失等造成試題內容泄漏時,開課學院必須第一時間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送教務處,由學校期末考試領導小組視實際情況研究處理。第二十六條 考試期間發生擾亂考場秩序或群體性事件時,監考人員應及時對考生進行勸解教育、解釋疏導,穩定相關人員情緒,防止事態擴大,盡快恢復考場秩序。并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報送教務處,由學校期末考試領導小組視實際情況研究處理。第二十七條 考試期間出

14、現不可抗力或重大問題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時,開課學院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做好應急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報送教務處,由學校期末考試領導小組視實際情況研究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重新組織考試的課程,由開課學院提出申請,報教務處批準后實施。第二十九條 考試后,發現試題或評卷存在問題時,由學院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方案,報教務處審核備案。第8章 成績記載與管理第三十條 學生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不得參與課程考核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成績檔案中做“取消考核資格”標記;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考核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成績檔案中做“缺考”標記;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成績檔案中做“違紀”或“作弊

15、”標記;重修課程的成績據實記載,成績檔案中做“重修”標記;緩考課程的成績據實記載,成績檔案中做“緩考”標記。第三十一條 課程考核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畢業論文、教學實習等可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體測等成績采用二級分制(合格、不合格)記分。以百分制記分的,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以五級分制記分的,及格以上(含及格)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以二級分制記分的,成績為合格的,取得該課程學分。百分制成績均按整數記載,二級分制換算百分制:合格對應85分,不合格對應55分。百分制與績點、五級分制對應關系如下:百分制與績點對應表百分制100-9089-80

16、79-7069-6059-0績點5.0-4.03.9-3.02.9-2.01.9-1.00五級分制與百分制和績點的對應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85756555績點4.53.52.51.50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平均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第三十二條 重修課程不再開課時,學生可選修其他課程代替重修課程,但須征得所在學院審批同意。第三十三條 成績提交后發現漏評、成績累計、登分、錄入錯誤的,應予更正。一般由任課教師提出更正成績申請,經開課學院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更正。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成績有異議的,應在成績公布之

17、日起(寒暑假期間公布成績的,以新學期開學之日起計算)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開課學院期末考試工作小組應指定專人(不少于2人)進行成績復核,復核工作應在收到學生申請后一周內完成,并將結果反饋學生所在學院和學生本人。第9章 成績及學分認定第三十五條 學生可以申請選修本校其他專業的課程、B本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也可以根據校際合作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按照學生所在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認定。第三十六條 學生入學前獲得的大學先修課程成績,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后予以承認;入學后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和成果,按照

18、相關規定審核認定后計入學業成績。第三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在原專業修讀的全部課程據實記載,課程學分根據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及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認定。第三十八條 交流生成績、學分認定(一)交流生是指我校與其他高校進行合作培養并經學校備案的本科學生。(二)交流生成績認定。學生所在學院根據交流高校提供的成績單,認定和轉換所修的課程成績。交流高校課程內容和成績記載方式與本校相同的,學生在交流高校修讀的課程以原始成績記入成績單和學生檔案;存在差異的,學生應提供交流高校的成績、績點轉換辦法和課程內容等,學院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實際情況進行成績轉換,學生不能提供交流高校相關材料的,學院按照下表中等級制、五級分制、百分制的對應關系進行轉換;其他成績記載方式由教務處和相關學院協商確定。等級制與百分制對應表等級制A+AA-B+BB-C+CC-D+DD-F百分制9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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