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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一、法律適用范圍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

2、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二、訴訟時效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

3、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三、合同效力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條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

4、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四、代位權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

5、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

6、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7、。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第二十一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

8、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五、撤銷權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

9、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第二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第二十八條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第二十九條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

10、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人列為第三人。七、請求權競合第三十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解讀與歸納、法律適用范圍不溯既往為原則,舊無特定應從新(第一條)訂立履行兩時段,履行糾紛依新律(第二條);合同效力之確認,從舊還需從有效(第三條);違法無效系特指,國家法規和法律(第四條);新法之前已終審,現在再審不從新(第五條)。二、訴訟時效技術合同產糾紛,訴訟時效

11、兩年期,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訴不支持(第六條)技術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四年期,新法之前超兩年,權利同樣不保護(第七條);不變期限不應變,排除延長中斷止(第八條)。三、合同效力批準登記才生效,未予辦理無效力,登記生效未規定,未辦無礙約束力(第九條);限制特許禁止令,有違合同方無效,除此即便超范圍,不以無效來處理(第十條);四、代位權提起代為權訴訟,四個條件同具備:合法到期非專屬,怠行權利是核心(第十一條);專屬債權由法定,代為主張不成立(第十二條);怠于行使如何斷,拒債棄權是關鍵,對此抗辯誰舉證,次債務人為首選(第十三條);管轄被告住所地,主債應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條);訴主在先訴次后,同一

12、法院可管轄,前一判決生效前,代位之訴應中止(第十五條);財產保全可申請,財產擔保相對應(第十七條);針對債務人抗辯,被告可向原告提,針對債權提異議,成立起訴應駁回(第十八條);次債務人若敗訴,訴訟費用由其擔(第十九條);代位訴訟若成立,被告直接償原告,清償完畢皆脫責,債權債務均消滅(第二十條);請求任超某一債,超出數額不支持(第二十一條);請求低于次債務,債務人可另案訴,代位之訴審結前,另案之訴應中止(第二十二條)。五、撤銷權被告應為債務人,管轄當屬對方地,受益受讓當事者,訴中應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原告請求獲支持,行為自始即無效(第二十五條);原告差旅律師費,此訴特定被告擔(第二十

13、六條)。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權利義務轉讓后,履行合同生糾紛,權利義務受質疑,出讓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七、請求權競合原告作出選擇后,變更應在開庭前,管轄異議若成立,駁回起訴有依據(第三十條)。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一、法律適用范圍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

14、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二、

15、訴訟時效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三、合同效力

16、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條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四、代位權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

17、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

18、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

19、位權訴訟。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

20、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第二十一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五、撤銷權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依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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