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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 鋼 煤 業 公 司地測防治水管理方案二零一三年目 錄第一章地測防治水組織設置1第二章礦井地質2第一節總則2第二節地質工作容及要求3第三節常用地質資料編制要求9第四節煤礦儲量管理15第三章防治水管理17第一節總則17第二節防治水管理工作18第三節水害應急預案管理21第四節水情水害預報24第五節地表水監控防25第六節雨季防汛防洪隱患排查26第七節防汛物資儲備28第八節與周邊礦井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28第四章探放水管理30第一節總則30第二節井下探放水31第三節探放水作業流程36第五章煤礦測量38第一節礦井地面測量管理38第二節礦井建井測量管理39第三節煤礦井下測量管理39第四節煤礦測量圖紙管理4
2、1第六章地測防治水資料管理44第七章地測儀器、儀表、工具使用管理46第八章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48第九章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49第一章 地測防治水組織設置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各部門及所屬煤礦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公司及所屬煤礦必須加強對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級行政領導及行政機構的地測防治水責任制,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體系。公司總經理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公司分管副經理是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公司地測防治水副總和地測防治水部長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
3、技術人員負責防治水具體業務技術工作。各礦礦長是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地測副總、地測科長是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具體負責人,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治水具體業務技術工作。各級領導都必須把地測防治水工作納入重要議程,經常指導、督促、檢查。各礦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地測防治水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要職責明確,獎罰分明。第二章 礦井地質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礦井地質工作是煤礦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礦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須以可靠的地質資料為依據,它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為加強礦井地質工作,更好的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
4、生產建設的需要。為此,特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礦井地質是指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為止這一期間的全部地質工作。第三條 地質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布的有關地質、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礦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執行行業和企業制定的技術規定和實施細則等。 第四條 礦井地質工作必須堅持現場觀測和綜合分析并重的原則。實見資料必須準確、完整;預測資料必須有理有據,并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修正和完善。第五條 綜合分析成果必須以礦井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采后地質總結等形式提供設計生產部門使用。第六條 負責向礦領導或有關部門提供危及人身和礦井安全生產的自然或人為災害(如滑坡、泥石流
5、等)等有關信息,以采取防措施,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第七條 開展礦井地質科學研究,積極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礦井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的各種地質問題。第二節 地質工作容及要求第一條 生產礦井地質資料、臺賬、卡片、圖件要求與管理(一) 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地質臺賬、地質觀測卡片、地質圖紙等有關資料,并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定期檢查驗收。(二) 地質資料1. 煤田地質勘探精查報告;2. 補充勘探地質報告;3. 水平延伸地質資料(地質說明書);4. 采區地質資料(說明書);5. 回采工作面地質書說明書;6. 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7. 回采工作面采后總結;8. 采區采后總結;9. 水
6、平采后地質總結;10. 礦井報廢地質資料。(三) 地質圖紙1. 礦井地形地質圖,1:20001:5000;2. 綜合柱狀圖,1:5001:1000;3. 勘探線剖面圖,1:10001:2000;4. 鉆孔和煤巖層對比圖,1:50001:1000;5. 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20001:5000;6. 采區地質圖,1:1000;7. 鉆孔柱狀圖,1:2001:500;8. 井巷地質剖面圖,1:2001:500;9. 水平切面圖,1:20001:5000;10. 急傾斜煤層立面投影圖,比例尺同平面圖。(四) 地質構造觀測卡片1. 煤層小柱狀素描卡片,1:501:200;2. 斷層素描卡片,1:50
7、1:200;3. 褶曲素描卡片,1:2001:500;(五) 地質臺賬;1. 儲量臺賬;2. 三下壓煤臺帳3. 鉆孔臺賬;4. 水文地質臺賬;5. 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二條 礦井地質工作的基本任務:1、研究礦井煤系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和煤質變化規律,查明影響礦井生產建設的各種地質因素。2、進行礦井地質勘探、地質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礦井生產建設各個階段所需的地質資料,解決采掘工作中的地質問題。3、計算和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提高儲量級別,設法擴大礦井儲量,及時提出合理開采和利用煤炭資源的意見。4、調查、研究煤系地層中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利用價值。第三條 礦井地質報告一般沒810年修改
8、一次,并報?。▍^)煤炭廳(局、公司)批準。第四條 礦井地質觀測應該做到及時、完整、準確、統一。一般要求如下:1、觀測記錄必須在現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觀測記錄簿上;記錄簿應統一編號,妥善保存。2、描述地質現象,應做到容完整、數據準確、自己清晰、表達確切、圖文結合、重點突出,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3、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4、礦井地質必須把現場與室,宏觀與微觀觀測結合起來。第五條 地質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為礦井工程設計提供可靠的地質資料。地質人員接到委托書后,一年提供準確的礦井開拓延深地質報告;在采區設計開始前三個月提供采區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施工前715天提
9、供掘進地質說明書和工作面切眼完成施工后715天提供回采工作面說明書。其它井巷工程、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工程所需的地質資料,應根據要求及時提供。 第六條 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對掘進前方老窖、采空區、積水區及石門揭煤時,地質人員必須提交鉆探設計,報告技術副礦長批準后方可交給施工單位編制打鉆及安全措施。 第七條 必須根據掘進度和設計工作面圍,研究分析地質資料,現場編錄緊跟迎頭,提供的地質資料必須滿足采掘設計的需要,若因地質資料不可用,造成工程返工或浪費的須認真分析總結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八條 礦井地層觀測:一切穿過煤系地層的井巷均應逐層
10、觀測其巖性特征和厚度。對于煤層、標志層和煤層頂底板需作重點觀測。必要時,還需采區化石、煤(巖)標本和樣品,進行化驗和測試。為了對比和列,每一個礦井應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標本。第九條 井巷所揭露的煤層,不論是否可采,都必須進行觀測和描述。凡井筒、石門和其它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均應作為觀測點進行觀測;在沿可采煤層掘進的巷道,煤層觀測點的間距,根據煤層的穩定程度,不小于下表規定。遇地質構造時,可適當加密觀測點,以反映煤層變化的實際情況。煤層穩定性穩定煤層較穩定煤層不穩定煤層極不穩定煤層觀測點間距(米)501002550102510表1煤層觀測點間距第十條 煤層觀測點的觀測描述容:1、當巷道揭露煤層
11、全厚時,每個觀測點應觀測煤層厚度、各煤分層厚度,夾石層厚度、巖性和堅硬程度;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應按表1規定的間距探測煤層全厚。2、在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仔細觀測各煤分層的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生裂隙的發育情況;煤層中所含結核與包裹的成分、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3、煤層的含水性。4、煤層的產狀要素。5、煤層的頂底板特性,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老頂和偽底、直接底等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系等。必要時,應采取巖樣進行物理力學試驗。第十一條 礦井地質記錄簿中描述的地質觀測資料,必
12、須于上井后兩天整理完畢,并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或素描卡片。對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調整有影響的地質資料,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用圖上。第十二條 建井時期取得的各種原始觀測資料、標本以及編錄整理的臺賬、卡片等,都必須妥善保管,作為編寫建井地質報告的基礎資料。第十三條 井巷掘進時,必須及時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隨時補充、修改原有的地質資料。第十四條 礦井地質必須具備下列基礎資料:1、 礦井地質記錄簿;2、 井巷素描圖及典型地質現象的素描卡片;3、 鉆孔柱狀圖;4、 鉆孔成果卡片和臺賬;5、 鉆孔工程實際材料圖;6、 儲量動態臺賬。上述基礎資料必須齊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有
13、條件可建立地質資料數據庫,開展計算機檢索業務。第三節 常用地質資料編制要求第一條 采區地質說明書編制要求在開拓區域,進行采區設計之前,必須編制采區地質說明書,作為采區設計和掘進施工的地質依據。設計人員應提前六個月通知地質人員。技術科應在采區正式設計前一個月前提出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的審查方式應當采取會審的方式進行,由技術副礦長簽發并報公司備案;采區地質說明書編寫要求如下。1. 文字說明(一) 概況采區圍與鄰近采區和地面的關系,采區走向長度、傾斜長度、開采上下限與采區面積;鄰區的采掘、自然災害地質情況;井上下對照關系指采區的地面位置、采區圍的所有建筑物、河流等其他地形地物以及受采動影響
14、的程度。(二) 煤層主要說明開采煤組、煤層名稱,分煤層鉆孔、石門、鄰區揭露的煤層、結構、傾角、層間距及變化情況;煤巖類別、煤層牌號及工業指標等。(三) 頂底板情況要求分別敘述煤層的頂底板性質,巖石名稱、巖性、巖層厚度變化及巖石的力學性質等,重點敘述導水裂隙帶及以上20米圍的巖石和底板具有突水危險的含水層及隔水層。(四) 地質構造情況要求詳細敘述本區主要斷層、褶曲、煤厚變薄區、其他地質現象(陷落柱、巖漿巖、沖刷帶等)的特征和分布圍以及現有的控制程度;并預測對本采區開拓開采的影響。(五) 水文地質情況要求詳細敘述地表水、沖積層水、老塘、老硐、老窯水、頂底板砂巖水、斷層水、鉆孔水、巖溶水的富水性和水
15、力聯系等情況。盡量準確的提出最大、最小積水量和涌水量等有關數據,并預測出對生產的危害程度。對于威脅生產比較嚴重的水文地質問題,要求提出專門資料和防治措施,提供防水煤柱線及探放水設計。(六) 開采技術條件主要包括煤層頂底板特征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地質構造、瓦斯、煤塵、煤層自燃發火期、地溫、地壓等有關數據或資料以及頂底板巖性對巷道支護影響情況。(七) 儲量包括儲量級別、計算塊段、工業儲量、可采儲量、回采率、損失率;對有擴出遠景或有其他儲量計算問題要加以說明。(八) 存在問題及建議針對上述各項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處理意見和措施;對目前無法解決或無法預測、勘探方面資料不清、可能存在的其它問題加以說明
16、。2. 編制采區地質說明書圖件(一) 井上下對照圖(1:2000)(二) 采區綜合柱狀圖(1:200)(三) 采區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10001:2000)(四) 采區地質剖面圖(1:10001:2000)3. 確定采區各種煤柱,計算采區儲量:根據設計人員的要求,在各煤層底板等高線圖上,標出采區各種煤柱,計算采區儲量。第二條 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要求1. 地測人員編制的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必須經技術副礦長審批,并按時提交有關人員。2. 掘進地質說明書編制要求如下:掘進地質說明書的格式可以用文字說明及圖紙兩部分組成,也可以用圖表形式。(一) 文字部分1、 掘進區的位置、圍、與相鄰巷道、工作面、
17、采區、鉆孔等的關系,以及地面的情況等;2、 影響巷道設計要求及與掘進有關的地質問題,如巖層層位、巖性、厚度、產狀等變化,斷層、褶曲構造等方面的現有及預測的資料;3、 掘進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有無突水的危險性,對探放水措施提出具體建議,并預計最大涌水量,主要含水層和主要導水構造與掘進區的關系等;4、 影響采區巷道布置和回采工作面劃分有關的,需要說明的地質問題和對掘進施工的具體建議。(二) 圖紙部分1、 綜合柱狀圖(可能揭露巖層的上下各20米,1:2001:500);2、 設計掘進巷道工程地質平面圖(1:1000);3、 掘進巷道預想剖面圖(縱比例1:500橫比例1:1000);4、 掘進巷道水平切
18、面圖(要求傾斜煤層編制1:1000);第三條 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編制要求1. 地測人員編制的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必須經技術副礦長審批,并按時提交有關人員。2. 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編寫要求如下:(一) 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圖件;(二) 回采巷道實測剖面圖(1:200)即回采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開切眼實測剖面圖;(三) 煤層結構及頂底板巖性柱狀圖(1:200)包括煤層結構情況、偽頂、直接頂、老頂及底板的巖性物理性質等指標,該圖根據四周巷道揭露和鄰近鉆孔資料編制。(四) 回采工作面煤層底板等高線圖(1:5001:2000)容要求有代表性的產狀和煤層底板標高,影響回采的褶曲、斷層和陷落柱等資料,把
19、影響回采的各種地質因素盡可能的反映在圖上。(五) 計算回采工作面儲量:首先依據設計部門的規定,確定上下山保護煤柱界線,并把它繪制在煤層底板等高線圖上,然后計算由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開切眼及采區上(下)山煤柱所圈定的儲量。(六) 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文字說明1、 工作面概況(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對照關系);2、 煤層及頂底板情況(煤層厚度及變化規律、頂底板巖性、厚度、裂隙發育程度;對頂板管理的意見;煤層底板的巖性及膨脹性等);3、 地質構造情況及處理意見;4、 水文地質及防排水措施;5、 陷落柱及其他地質情況;6、 煤塵、瓦斯及煤的自燃情況;7、 工作面儲量;8、 存在問題,注意事項及建議。第四條
20、 井巷地質素描圖的基本要求:1、 豎井素描圖豎井一般應編錄兩個互成直角的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應與礦井地質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時,需加繪井筒水平地質斷面。2、 石門、斜井、巖石上(下)山素描圖地質構造簡單時,可編錄一幫(或頂、底)素描圖;地質構造復雜時,應繪制素描展開圖。3、 巖石大巷素描圖當地質構造簡單或大巷沿同一層位掘進時,一般每隔2050米編錄一個迎頭斷面,發現地質構造隨時加密;當地質構造復雜或大巷穿層掘進時,則應編錄一幫素描圖或素描展開圖。4、 主要煤巷素描圖 對于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傾斜、緩傾斜煤層,當其穩定時,只需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時,則應編錄一幫素描圖。對于巷道能夠揭露全厚
21、的急傾煤層,當其穩定時,只需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時,則需編錄迎頭斷面,并據此編繪出巷頂水平切面圖。對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傾斜、緩傾斜厚煤層,第一分層巷道需作一幫素描圖。對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急傾斜厚煤層,則應編錄煤門一幫素描圖和必要的迎頭斷面,并據此編繪巷頂水平切面圖。第四節 煤礦儲量管理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地質變化及合理開采資源,特制定煤礦地質及儲量管理工作制度。第二條 地測人員要及時掌握和了解本礦井圍地質、水文變化情況,做好地質預報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第三條 工作面生產過程中,要及時跟蹤、檢查,回采率與設計不相符合時,要分析原因,報礦技術副礦長進行處理。第四條 地測人員是儲量管理和業務監
22、督具體負責人。負責儲量動態,開采損失統計,回采率測算,按期向上級報送儲量報表,并為數據的可靠性負責。第五條 技術科儲量管理人員每半年核實一次現有生產水平儲量,掌握儲量動態,查清可采儲量的數量、分布圍及薄、中、厚煤層儲量的比例,修改儲量報表,為生產安排和工作面接續提供可靠的資料。第六條 礦制定年度回采率計劃時,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對沒有揭露全厚的煤層,礦應當探煤厚,以提高儲量準確性。第八條 根據國家生產礦井地質規程的規定,整理儲量轉出、轉入、注銷及地質損失的技術資料,參加儲量報損的審報工作。第九條 儲量管理人員對違反開采順序或技術規定濫采亂掘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反映。在參加采掘
23、設計審查時,對因設計不合理引起的丟煤現象提出合理建議。第十條 “三量”是衡量采掘關系的重要指標,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三量”動態,按月填報報表。第三章 防治水管理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本礦水害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礦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產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在礦長領導下,由地測副總負責防治水管理,地測科負責具體技術工作。有關部門配合時,要從人力、物力、資金上給予保證。第三條 煤礦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體,礦長為第一責任者,技術副礦長主管并負責各項責任措施的落實。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
24、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制度。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圍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第八條 發現礦井由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條 必須成立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及
25、防治水中長期規劃,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維修費,以保證現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發揮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第十條 水害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之一,首先要進行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分類,運用各種手段查明老空區、采空區、小窯分布情況,計算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確定煤層的采空區與地面關系,計算礦井可采煤層與奧灰水之間突水系數。此外,要經常調查礦井充水條件的變化情況并掌握水文動態,解決出現的問題。第十一條 對直接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水患,必須采取防治措施。地測科負責設計,技術副礦長審查,礦長批準;報公司審批后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
26、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十四條 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成立專業的搶險救災隊伍。第二節 防治水管理工作第一條 地表防治水(一) 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發洪期到來之前,由技術副礦長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防治水檢查。對河床、排洪渠、防洪設施、地表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的檢查,重點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暢通,截流排水設備是否完好等,發現問題立即研究解決。(二) 地測科負責防治水工作的人員,要經常巡視塌陷區、河床、渠道、排水溝,了解這些地方的積水和暢通情況,發現問題
27、及時向礦領導匯報,由礦領導責成有關單位處理。(三) 地測人員必須經常搜集、調查、核對井田正在生產的小煤窯和廢棄老窯情況,并在礦圖上標出井口位置、開采圍、開采深度、開采方法、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發現威脅安全生產的水患情況,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或生產調度中心,以便采取預防措施。(四) 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爐渣、垃圾等雜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五) 礦方負責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統的保護、維修、清淤疏通工作。(六) 通風隊在地表打鉆灌漿滅火時,一定要保證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進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對孔位、注入的漿量、水量,必須做詳細記錄并上圖??赡苄?/p>
28、成透水潰漿威脅時,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和生產調度中心。(七) 生產生活抽水、打鉆用水和灌漿用水均應安裝水表以計算水量。要做圖分析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檢測意外跑水及其去向。第二條 井下水防治(一) 地測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掌握涌水動態,查清可能存有積水的老空區、廢巷的分布情況,結合采掘工作面的接續安排,制定出當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計劃,指導全年的防治水工作。(二) 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巷道掘進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綜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防措施,經技術副礦長組織審查并報公司技術總監審批后,方可進
29、行掘進工作。(三) 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導水斷層、陷落柱水、強含水層、積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漿區必須確定積水線、警戒線、探水線,并準確地測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放水由技術副礦長組織地測科等有關人員編制設計。設計中要規定探水起點至積水區實際邊界的距離、鉆孔的數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徑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并經技術副礦長審查,礦長批準后執行。(四) 在安裝探水鉆機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1、 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檔板2、 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溝。3、 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4、 由地測人員與探放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共
30、同定孔位、角度。5、 在打鉆過程中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鉆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但不得撥出鉆桿,要立即報告技術副礦長和生產調度中心,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五) 礦井井下排水設施和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 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應在20小時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排出礦井24小時最大涌水量。2、 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兩套水管,其能力應與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3、 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并能同時開
31、動工作和備用水泵。4、 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通井筒,一個通井底車場。5、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6、 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設計。經過截流的礦井,其正常涌水量是井下排水量與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第三條 特殊情況下的防治水(一) 春季融雪和夏季發生較大的降雨時,礦三防(防洪、防雷電、防排水)領導小組要24小時不間斷值班,并委派專人在河道、渠溝、工業廣場及其他可能發生水害的場所巡視,隨時向防洪值班室報告水情和汛情。一旦發生險情應立即組織抗洪搶險,保證礦井的安全。(二) 各礦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洪物資,
32、如麻袋、沙土、工具等。有積水的老空區、井田邊界、河床兩側,必須按規要求留設防水煤柱。礦方負責保護各類防水煤柱不遭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 掘洞者按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第三節 水害應急預案管理第一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的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時,為了防止水害事故的發生或將水害事故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小程度,必須制定水患還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第二條 成立專門的防治水領導組:(一) 組長由礦長擔任;(二) 副組長由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擔任;(三) 成員由各科室科長及安監、現場跟班管理人員,井下防治水由隊長帶領探水
33、隊全體人員組成;地面防治水由生產調度中心主任帶領井上有關人員組成。(四) 組長負責防治水方面的全面領導工作,副組長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及鉆探工具的準備工作,并要組織調查摸清本礦水文地質資料,掌握礦區水患情況,全體成員要認真執行命令并積極協調配合,安全監察科要做好檢查工作,技術科負責防治方法的指導工作,防治水人員要嚴格依照安全措施要求進行作業。第三條 水害應急預案必須報主體企業審批并以紅頭文件形式出具審批文件。第四條 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水害應急演練,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演練記錄。第五條 雨季前要由地面防治水組對煤礦采空區的地表裂縫情況進行調查,挖排洪溝并清理原有的防洪設施,備好充足的防洪物資,防止地表水
34、灌入坑下。第六條 由井下防治組在雨季對井下有水患威脅的地點加強水文觀察,疏通排水溝,加強排水設備、管路的檢查,要始終保持完好。第七條 生產調度中心在指揮安全生產時,要認真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必須保證不少于100米的探水距離。立足先安全后生產,對采完上分層的工作面,采下分層時都要在作業規程中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并提出防措施意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掘進、回采工作,對于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清楚工作面的斷層、陷落柱、左鄰右舍、上分層下分層、老空等情況,并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報有關部門后執行。第八條 探放水與采掘發生矛盾時,必須先探放水,消除水患后再生產,在探放水區域,必須明確定出探水警
35、戒線,并準確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探放水過程中,嚴格掌握鉆孔超前距離,進鉆時發現煤質松軟,片幫、鉆孔中水位、水量突然增大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鉆探,不準拔出鉆桿,立即向礦生產調度中心值班人員匯報并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如發現情況危急時,立即撤出受水災威脅地區人員,然后采取措施處理。第九條 加強地面地質勘探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縫、塌陷、查堵老小窯口的常規辦法,對已采區的裂縫、老小窯的深度、廣度進行調查,并在雨季前充填處理完畢,預防大氣降水危害礦井。第十條 在礦井的邊界開采時,必須留設距礦界邊至少20米的保護煤柱,確保礦與礦之間40米隔水保護煤柱。第十一條 相鄰采區之間至少保證留設20米的保
36、安煤柱。第十二條 機運科保證井底主水倉水泵經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時值班,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進行處理,對水倉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進行,保護水倉正常容積。保證主、付水泵能夠同時正常運行,兩趟管路完好無損。第十三條 在發生水害后要立即對水害發生的地點及原因進行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搶險救災方案。(一) 成立由礦長領導、由安全副礦長和技術副礦長等組成的事故分析小組,對水害進行分析。(二) 由井下防治水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脅的地區的工作人員。(三) 根據不同地點,不同水源由技術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四) 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組及時實施治水方案,防止水患事故擴大。(五) 水患治理后,要立即
37、寫出書面總結,指導礦井的安全生產。第四節 水情水害預報第一條 地測防治水科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時事故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并提出預測預報,地測科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第二條 地測人員應根據本單位年、季、月采掘生產計劃,分析預測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圍受水害威脅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下發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質預報,年報應于2月10日前簽發;季報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簽發;月報應于每月5日前提出報, 在采掘施工過程中,當井下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出現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區和可疑老空區時,地
38、測人員必須及時發出臨時水文地質預報,提出處理措施,并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第三條 預報容應包括地點、圍、對生產的影響應采取的措施等,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第四條 水情水害預報應包括周分析、月預報、季預報、年預報。年、季、月底總結,并按年裝訂成冊,水害預報,圖表相符,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定量,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第五條 若當月生產計劃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第六條 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會出現因預報錯誤而造成透水事故現象。第五節 地表水監控防第一條 根據礦井上下對照圖和相關圖紙資料表明,為了在的開采過程中防止發生地面透水事
39、故,必須制定地表水監控防制度。第二條 加強采掘管理,對井上下開采位置經常性進行對照分析,一旦發現存在地表水下開采,必須立即上報礦安委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分析研究。第三條 做好井口防水工作,特別是雨季時的三防工作,嚴防井口灌水。第四條 防止地面滲水,對井田圍的河流、溝渠等水體開采前盡可能的改道或移出礦區外。第五條 如不能改道或移出礦區之外的,應修筑河堤壩,加固河床,以防井下漏水或汛期對礦井造成危害。第六條 加強地面防治水工程檢查。雨季到來前,應對整個地面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六節 雨季防汛防洪隱患排查第一條 汛期即將來臨,為切實做好本煤礦企業的防汛工作,防暴雨洪
40、水引發煤礦事故,確保安全度汛,特制定防汛防洪制度。 第二條 礦井要按照上級領導部門統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防暴雨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和機制,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電)領導小組,加強對防汛工作的領導,編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確“三防” 工作的重點、難點、責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檢查防汛工作落實情況。 第三條 制定汛期礦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視檢查力度 。 制定完善礦井水患防治措施,堅持“預測預報、有探必掘,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明確專人負責對井上、下水文變化情況跟蹤調查分析,督促檢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掌握本礦及
41、相鄰礦井的開采情況,特別是對鄰近關閉煤礦的采空區及積水情況進行詳細摸查,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和治理措施,及時排除隱患,堅決防止透水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加強防汛物資和防洪設施管理,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礦井排水設備、防雷電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加強對矸石山、煤倉排水設施的檢查、維修,確保礦井供電和排水設備、設施完好。要及時疏通防洪溝渠,修筑防洪堤壩,河溝沿岸及地勢低洼地區不得存煤,更不能建辦公和職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等情況,山區及易發生泥石流地區,雨天要密切監測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防
42、止發生傷亡事故。要備足防汛物資,一旦災害事故發生,確保物資和人員能及時調動和到位。第五條 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撤人停產,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第六條 要加強對本地區已關閉煤礦和廢棄老窯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口位置、井田開采圍、開采年限和地表水情況,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危險情況,并歸檔備查。 第七條 加強汛期安全調度和值班工作。煤礦各科室、各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應有1名主要領導帶班,保證通訊、調度系統暢通,及時掌握本地區、本單位的防汛情況。出現重大險情要及時采取措施,并按有關要求立即上報。第七節 防汛物資儲備第一
43、條 嚴格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講究實效,定額儲備”的原則,對防汛物資進行管理。第二條 了解防汛物資性能,注意防汛物資的日常化維護與保養,保證防汛物資完好無損。第三條 掌握消防知識,注意防火、防盜,確保防汛物資安全管理。第四條 防汛物資存放應分區分類、整齊劃一、合理堆放,確保調用方便。第五條 定期對防汛物資進行盤點,做到心中有數。第六條 規防汛物資出入庫登記手續,健全防汛物資臺帳和管理檔案,做到“實物、臺帳”相符。第七條 防汛儲備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領導批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第八節 與周邊礦井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第一條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周邊礦井與本礦井
44、的采掘關系,提升礦井地質災害防治水平,防止各類水害事故發生,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建立與周邊礦井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臺帳。在臺帳中應簡述周邊礦井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情況;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圖紙比例尺不小于1:2000。水文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時都必須加蓋公章。第三條 與周邊礦井地質資料和圖紙交換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在本礦以及周邊礦井遇較復雜地質構造、水文情況復雜或有重大隱患時,應及時與周邊礦井開展交換工作。第四條 按照煤礦地質測量圖例及補充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在交換圖上準確填繪巷道、回采工作面位置、地質構造、水文資料。第五條 對周邊礦井的地質構造和水情水
45、害情況及時填繪到本礦采掘工程平面圖和其它相關圖紙上。第六條 對周邊礦井越界開采的及時向礦、公司匯報。第四章 探放水管理第一節 總則第一條 為防止礦井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建立健全礦井探放水管理制度,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礦井必須成立探放水組織機構,組長由技術科長兼任,組員有兩名經過培訓的技術員組成。探水隊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探水設備,嚴格按批準的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實行現場掛牌管理制度。第三條 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則。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
46、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技術科有關人員編制,報技術副礦長審批后實施。 第四條 探放水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五條 制定避災路線和安全措施制度。在探放0.1MPa(相當于10米以上的水壓)以上的水體時,探放水鉆孔的超前距、止水套管長度及鉆孔直徑要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中的要求。并且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撤出所有受水威脅人員的安全措施。第六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查明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應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有害氣體超標,當采取斷電撤人措施。第七條
47、 水倉能力要大于正常涌水量與鉆孔放水量。應當估計放水流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因放水量過大造成淹井事故;放水時,應當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遇有變化立即匯報礦生產調度中心。第二節 井下探放水第一條 對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第二條 對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規定:(一)每年年初,根據每年的采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二)在采掘過
48、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及時報送礦井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第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第四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第五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
49、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
50、雜的區域;(七)采掘破壞影響圍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第七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第八條 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呈扇形。
51、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 m;(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三)煤層,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探放水;(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第九條 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第十條 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
52、固的立柱和攔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五)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六)鉆孔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十一條 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
53、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 mm。第十二條 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表5-1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水壓(MPa)鉆孔超前鉆距(m)止水套管長(m)1.01.0-2.02.0-3.03.0101520255101520第十三條 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
54、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第十四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第十五條 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
55、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第三節 探放水作業流程第一條 堅持“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手段,對在掘巷道進行全天候、無縫隙探測(煤巷超前距30米,巖巷超前距20米)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第二條 地測科應當在物探報告的基礎上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患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出具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 所有開拓、掘進工作面(探水警戒線以外的區域)探放水作業必須首先進行超前探測,并對物探報告進行認真分析
56、研究,確定掘進前方有無異常:物探正常區域必須經鉆探驗證驗收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鉆探驗證時掘進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個孔、厚煤層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個孔;物探異常區域探放水設計和鉆孔布置嚴格按照防治水規定九十四條執行。2) 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資料可疑點進行鉆探驗證的基礎上,在進、回風順槽每50米應保證一個沿工作面方向的鉆探驗證孔。3) 未進行物探超前探測、或物探資料未連續覆蓋以及兩種物探成果互相矛盾時,必須按照探放老孔水進行探放水設計和施工鉆孔。4) 受奧灰水(太灰水)影響或地下水源較多的礦井,要積極建立水化驗室(也可以主體企業集中建立),因條件不足確實無法建立的礦井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化探。5) 新水平或新采區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進行掘進或回采。第三條 在探水前,由地測科組織人員對探水隊隊員培訓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探放水工作。第四條 在掘進到達探水線(在相應的采掘圖上提前標定)后,由地測防治水科發放停掘通知單給掘進隊,后組織人手進行探水相關工作。第五條 由地測科發放探放水開工通知單給探水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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