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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分類估價作業 一、出口廠商分類二、稅則號別分類之核定三、完稅價格之核估 物流與航運學系3A B10204085 靳斗文韜一、出口廠商分類出口廠商分為:低危險群(L類)、一般(G)、高危險群(H)-以核列為C1,C2,C3三種方式通關貨物通關方式: 1、C1(Channel 1):為免審免驗通關即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系指海關不審核書面文件,亦不查驗貨物,經核列為 C1 通關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2、C2(Channel 2):為文件審核通關即應審書 面文件免驗貨物。系指海關須審查書面文件,但不 查驗貨物。 3、C3(Channel 3):為貨物查驗通關即應審書 面文件應驗貨物。

2、系指海關須審查書面文件,且須 查驗貨物。 電腦專家系統之運作(出口貨物)二、稅則號別分類之核定 關稅局依HS解釋準則及附則所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貨品號列及品目之劃分及稅則號別之認定Ps:HS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6 6食用蔬菜及部份根菜與塊莖菜類 三、完稅價格之核估完稅價格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x 稅率v(一)交易價格v本方法是協議規定的海關估價的基本方法。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

3、據。此項交易價格系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此項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v海關當局審查銷售方面的情況,如有必要可同進口商進行對話。v進口商可證明有待估價的商品的交易價值非常接近于以前已為海關當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關估價。 (“標準估計”)。(二)其他核估方法v同樣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后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v類似

4、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后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v國內銷售價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及32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34條核估之適用順序。v計算價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及33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前項所稱計算價格,

5、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1.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2.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 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3.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v查得價格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34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三)特殊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v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后復運進口者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后復進口者,核估完稅價格: 1.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2.加工貨物,以該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

6、,作為計算根據v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 1.進口貨物系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核估。 2.如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但每年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不得低于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只10%。 3.申報進口依本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v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7、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3.2%、配額外稅率60%)(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35%(排氣量2,001CC以上者)(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營業稅率(5%)(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15%)相關規定v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

8、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v入境旅客攜回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10%,其后5年,第1年折舊20%,第2年折舊35%,第3年折舊50%,第4年折舊60%,第5年折舊65%。第6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案列討論v某君于2006年1月3日自美國進口2001年份BUICK PARK AVENUE 3,8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于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依B/B(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志KELL

9、EY BLUE BOOK)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后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30,703(車身價格) (1-65%)(2001年份舊車于2006年進口可折舊65%) =USD10,746。依N.A.D.A.(美國舊車行情價格資料雜志)(2006年1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D9,625。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9,625。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起岸價格(CIF)=USD10,291(FOB+I+F)完稅價格=USD10,29133.225=TWD341,918(適用匯率)、進口稅=完稅價格 23.2%(配額內進口稅率)=TWD79,325、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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