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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侵權責任法概述本章主要闡述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侵權責任的指導原則以及學習與研究侵權責任法的意義和方法。本章共五節。在學完本章之后應能夠了解1、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淵源2、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益3、侵權行為的概念和分類4、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及意義第一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征、體系和淵源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特征和體系(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概念P44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特征(1)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它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以損害賠償為核心的權利義務

2、關系,即侵權責任關系。(2)侵權責任法是一組相關法律規范的總和,不僅包括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其淵源具有廣泛性。(3)侵權責任法屬于我國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4) 侵權責任法屬于救濟法、強行法、實體法和財產法。(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結構:“總+分”模式侵權責任法在形式上并沒有分為總則和分則,只是規定了十二章。但是,從法律的具體內容分析和邏輯結構分析,實際上存在總分的結構: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規定屬于總則性規定,相當于侵權責任法的總則;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屬于分則性規定,相當于侵權責任法的不完整的分

3、則。第十二章是附則。2、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科學結構:對“總+分”模式的評價侵權責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別規定的是“一般規定”、“責任構成與責任方式”及“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這些規定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規定了侵權責任的范圍、侵權請求權及其保障、侵權特別法的效力、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共同侵權責任及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方式、損害賠償請求權、公平責任以及免責和減責事由等。侵權責任法在這一部分除了特別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之外,還特別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性規則。這些總則性規定具有法律適用的一般效力,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普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

4、,是對侵權責任類型化的規定,主要規定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也規定了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責任,但不是對侵權責任類型的全面規定。主要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是:監護人責任、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用人者責任、網絡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以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該法對于一般侵權責任的全部類型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這一部分相當于侵權責任法的分則,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分則。準確分析侵權責任法的總則性規定和分則性規定,最重要的意義在于,總則性規定是所有的侵

5、權責任糾紛案件都必須遵守的規則,而分則性規定則需要“對號入座”,具體的侵權責任類型規則只能對具體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同時要適用總則性規定。二、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權責任法的制定簡介侵權責任法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展開:何為支架性法律。我國侵權責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現。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通過,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結果。2009年12月26日,139票贊成,10票反對,15票棄權。花絮:常委會通過而不是全國人大通過,學者不滿。(二)侵權責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義【立法說明】侵權責任法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

6、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國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對侵權責任作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對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侵權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侵權類型不斷出現,而現行法律有些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規定分散在單行法律中,缺乏對侵權責任共性問題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侵權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國法院受理一審侵權案件已達87萬多件。2003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權責任法的議案和8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

7、和專家、學者也不斷提出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意見和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范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制定一部較為完備的侵權責任法。1、此前沒有完整的侵權責任法;2、多年來新類型案件審理的需要;3、現行侵權法律規定不一致,有兩元化問題,比如醫療事故處理,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4、現行一些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經統計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權規定。5、侵權案件激增。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淵源侵權責任法的淵源是指侵權責任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之中。具體來說,侵權責任法的淵源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8、(一)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中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侵權責任法立法和司法的依據。例如,我國憲法第37-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人格權提供供保護的憲法依據。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對人權保護的加強,侵權責任法的保障對象逐漸擴大。許多學者認為,侵權責任法也應當對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提供救濟。筆者認為,憲法作為民事法律的淵源,主要是從立法意義上而言的。也就是說,從立法角度來看,憲法應當成為民事立法的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9、憲法一般不宜作為裁判的依據。原則上,法官應當以具體的民法規則或類推適用有關的規則來裁判案件,而不能直接援引憲法的規定來裁判案件。憲法所規定的權利仍然是一種公法法上的權利,與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應當分開。憲法規定的權利要獲得民法的保護,需要先轉化為民事權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憲法規定的權利不應當成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對象。插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125號已失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于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

10、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復(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立法文件,它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表現形式。第一,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是由一屆人大第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共分為12章92條。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來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侵權責任法是確立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律依據。第二,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民法通則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淵源。但在侵權責任法制

11、定之后,民法通則的絕大多數規定都被侵權責任法所吸納,有些規定被侵權責任法所修改和完善,因而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條的規定,凡是與侵權任法發生沖突的,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但民法通則中與侵權責任法并不矛盾的其他相關條款,仍然可以適用。例如,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的規定,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第三,單行民事法律中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我國許多單行的民事法律都有大量的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國家賠償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作出了規定;產品質量法對產品侵權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責任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

12、競爭的侵權行為作出了規定;環境保護法對環境侵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產品致人損害、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針對未成年人的侵權等都有詳細規定。此外,散見于一些單行法律法規中的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食品衛生法(試行)第39條、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3條和第40條、森林法第37條、礦產資源法第39條等。這些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極大地豐富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具體內容,并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侵權責任法第5條的規定,只要其與侵權責任法不發生沖突,屬于“另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侵權特別法的規定。(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和全國人

13、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批準和發布法規、決議和命令,其中有關侵權行為及其責任部分的法規、決議和命令,是侵權責任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民事法律。例如,國務院制定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屬于侵權責任法的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后,凡是與侵權責任法沖突的,原則上不能再適用。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以及賠償標準等的規定,因與侵權責任法沖突,原則上不能繼續適用。(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謂司法解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針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所作的解釋。從法理的角度來看,司法解釋并不屬于法律淵源,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享

14、有立法權的機關。但在我國現階段,由于立法的不完備,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釋。這些解釋已遠遠不是被當作普通司法解釋看待,在實踐中均被作為法律淵源援用,并成為我國各級審判機關在處理案件中的重要裁判規則,所以,司法解釋事實上已經成為法律淵源。如民法通則意見中關于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重要淵源。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釋的許多內容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所修改或完善,能夠成為法律淵源的

15、,只能是與侵權責任法不矛盾、不沖突的司法解釋。(五)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在我國,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經國家認可的習慣才具有侵權責任法淵源的意義。我國是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活習慣在侵權責任法淵源中也具有一定的意義。第二節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一、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一)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二)理解1、編排

16、順序上,人身權益在前,體現以人為本。2、“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民法上的利益。第二款列舉的全是權利,而利益則體現在“等”里面了。注意認定上的復雜性。展開:民事利益保護問題(張新寶教材P3)侵權責任法不僅保護民事權利,也保護合法的民事利益。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的區別在于法律是否明文規定XX權。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合稱民事權益。舉例:(1)死者人身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屬于合法民事利益。(2)裝潢問題。3、侵權,主要是指對對世權、絕對權的侵害。債權性質的權利原則上不是侵權對象。二、侵權責任關系(一)侵權責任關系的概念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

17、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二)侵權責任關系的要件與特征1、當事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2、內容:損害賠償3、財產性與人身性4、法定性:責任形式法定第三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與意義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什么是侵權責任?如何分類?P11侵權責任是侵權人因實施侵害或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而依據侵權責任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責任的一種類型。或者說侵權責任是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后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有無區別?P152、侵權責任的基本特征(一

18、)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前提。(二)侵權責任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所而應承擔的責任。(三)侵權責任主要是合同外的民事責任。(四)侵權責任以損害賠償為中心,但又不限于損害賠償,責任形式多樣化。(五)侵權責任是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對國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能夠直接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六)侵權責任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點。包括責任成立的強制性;責任范圍的強制性及責任方式的強制性。一,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意義(侵權責任法的功能)(一)救濟(二)預防(三)制裁三、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侵權行為是指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而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其他損

19、害行為。侵權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僅指侵權人自己的加害行為。廣義還包括準侵權行為,即他人的加害行為以及物件損害等情形。(詳見張新寶教材P5)。評析:這種劃分的依據是加害行為直接實施者是誰,是本人屬于狹義侵權行為;是他人或自己管理的物品屬于準侵權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指,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為。如傷害他人,毀壞他人財物。另一種情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下,沒有過錯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如達標排污。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征1、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或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2、侵權行為主要是行為人因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3、在特殊情況下,

20、侵權行為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并依法承擔責任的行為。如何核能發電,航空飛行,高速運輸等活動,都給現代社會帶來了一定的便利,也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因此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如果損害他人民事權益,即使不具有違法性或過錯,且行為對社會是有益的,其也應當依法承擔責任。4、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四、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P7)1、違反義務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2、侵害的對象不同:違約作為侵犯的是相對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3、事先是否存在合同關系不同。4、損害后果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一般僅限于造成財產損害的情形,對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一般不根據違約責任來補救。5、責任方式不同。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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