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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2年全國高考模擬參考部分企業所得稅講解提綱一、企業所得稅立法背景和特點 原企業所得稅是區分內、外資企業,分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1993年國務院頒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七屆人大通過)。 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納稅人認定、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造成內、外資納稅人稅負不公,稅收宏觀調控不力,已無法適應新的形勢。(一)主要弊端: 原企業所得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 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的經營行為,造成國

2、家稅款的流失。如內資企業往往通過區內注冊、區外經營手法達到其目的。據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上世紀90年代后期,跨國公司在中國逃稅達300億元,中國證券報報道:1/3虧損外資企業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資企業存在非正常虧損,虛虧實盈。外資企業偷稅的主要手段:通過非法享受稅收優惠減免逃避稅收;利用成本、關聯定價調節利潤; 多重目標,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職能。 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與國際稅收慣例不符,甚至造成企業組織形式的混亂和投資主體的扭曲。(返程投資,2005年實際利用外資603億美元,1/3來源于內資;部分外資企業優惠到期后“翻牌”注冊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 建立統一、規

3、范、透明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按照WTO公平競爭原則,需要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 提高利用外資水平,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引資結構、假外資、避稅) 合理調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統籌區域發展 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 (三)立法過程回顧 1999年至2001年,第一稿至第八稿,報國務院 2004年, 第九稿至第十稿,報國務院 2006年上半年, 進一步修改, 報國務院 2006年8月23日,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6年9月28日,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6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5次會議審議后,提請全國人大

4、審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審議過程 2889代表:2826票贊成,37票反對,22票棄權,4人未按(四)出臺時機 一是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對社會產生的震動和影響將較小。 二是我國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的提高。 三是我國近年稅收增長保持了較好勢頭,在此情況下出臺新稅法,國家財政有能力承受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成本。 四是和當前世界上以降低稅率為主的稅制改革趨勢相一致。 (五)指導思想 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

5、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基本原則: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國民待遇;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社會經濟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發揮宏觀經濟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遵循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

6、收征納成本(七)特點 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統一并適當降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統一和規范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優惠體系)二、納稅人(一)納稅人的基本含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兩層含義:(1)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

7、合伙企業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民納稅人,也可能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納稅人。(2)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納稅人的分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根據國際慣例,判斷是否屬于居民納稅人的標準一般有:登記注冊地標準、生產經營地標準、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等。新法使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來判定企業的居民身份。居民納稅人:(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跨國企業的實際有效的指揮、控制和管理中心,實施條例

8、第四條進行明細規定。非居民納稅人:(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

9、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三)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四)所得及所得來源地的確定(條例第六、第七條)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對非居民納稅人而言直接關系到企業納稅義務的大小,也涉及國家之間以及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問題。1、銷售貨物所得

10、,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通常是指(1)銷售貨物行為發生的場所,即銷售企業的營業機構;(2)送貨上門為購貨單位或個人的所在地;(3)交易雙方約定交貨的其他地點。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3、轉讓財產所得:(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

11、務主管部門確定。三、稅率四、應納稅所得額(一)一般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1、計算原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2、虧損的概念而新法規定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

12、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虧損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原規定:財務會計中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于當年總支出。3、清算所得的概念法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清算,是指企業因合并、兼并、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所做的清查、收回和清償工作。用公式表示:清算所得=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二)收入總額的確定1、收入概念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

13、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會計準則收入: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2、收入的形式貨幣形式:現金以及可以確定金額的其他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貨幣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以折算為貨幣而確定金額。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即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確定收入額。3、收入具體內容(1)銷售貨物收入收入時間的確認:會計準則: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

14、能予以確認: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分析結論:獲得已經濟利益實現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收入成本能合理計量。收入金額的確認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認現金折扣,按折扣前的金額確認,現金折扣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商業折扣銷售折讓,沖減發生當期的銷售收入銷貨退回,沖減發生當期的銷售收入特殊事項的確認視同銷售行為的確認:“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

15、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不含“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使用。”收入的分期確認: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2)提供勞務收入;包含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收入時間的確認與會計準則一致: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中己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收入金額的確認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收入的分期確認企業受托

16、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采用:已完工作的測量;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特殊事項的確認同銷售貨物(3)轉讓財產收入收入的確認時間、金額等同銷售貨物收入(4)股息、紅利收入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收入,不包括本金的回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應在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策時確認收入實現。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5)利息收入收入的確

17、認時間:會計準則規定: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稅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更具有可操作性。收入金額的確認:會計準則: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稅法規定:應付利息。(6)租金收入;收入時間的確認:會計準則規定: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稅法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已不完全屬于權責發生制,接近于收付實現制。收入金額的確認:會計準則: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稅法規定: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定。(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特許權的含義和

18、范圍:即可以是單一性質的法定權利,如,也可以是多種因素的組合,如某種產品的生產方法、某種經營模式(連鎖店經營)。特許經營可以是商標特許經營、產品特許經營、生產特許經營、品牌特許經營、專利及商業秘密特許經營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可以是排他性,也可以是非排他性。收入時間的確認:同上收入金額的確定:會計準則: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稅法規定: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定。(8)接受捐贈收入收入時間的確認: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收付實現制。原因:一般贈予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在贈予財產實際交付時成立;接受捐贈收入的成本較小或沒有成本,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不存在收入與成

19、本的對應問題,也就不需要采取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金額的確定:按照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9)其他收入收入內容的確認:收入時間的確認:收入金額的確認:按照實際收入額或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10)不征稅收入新法的創新,不屬于稅收優惠的范疇,屬于永久不征稅的收入范疇。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三)扣除項目的確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基本規定(1)有關的支出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是能夠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是能夠給企業帶來

20、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個人的某些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調節利潤水平,規避稅收。(3)稅前扣除原則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新法未明確稅前扣除原則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收益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納稅年度的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納稅年度和以后納稅年度的支出。依據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不得重復扣除原則加計扣除除外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4)稅前扣除的內容成本

21、、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稅金:原規定實行正面列舉,容易發生掛一漏萬,尤其是不能適應今后稅收體系的新變化。所以新法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加以界定。注意:并不是均可以在支付當期一次性扣除。損失:新法采取正面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損失所包含的范圍,增強了稅法的可操作性。限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類別包括:稅前扣除的損失是指凈損失;收回已做損失處理的資產的稅務處理。原法: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會計準則:由企業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其他支出:新增兜底條款2、具體規定(

22、1)工資薪金支出原規定:會計準則規定:新法規定: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發放對象是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標準應該限于合理的范圍和幅度;形式包括現金和非現金形式;工資的種類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應該的其他支出。(2)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原規定:原實施細則、84號文均有規定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理解為包括基本保險也包括不成保險。均構成職工薪酬。新法規定:扣除內容包括五險一金;扣除范圍和標準以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補充

23、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為依據。個人商業保險的扣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準予扣除,如建筑法、煤炭法的規定;其他保險,如航空意外保險等,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具體規定。(3)借款費用(利息費用)與新準則和原制度基本一致。首先劃分為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和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分期扣除或攤銷。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據實扣除: 金融企業的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企業經批準發行的債券利息支出 比照執行: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4、(4)匯兌損失與新準則和原制度基本一致。外幣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按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例外條款:已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有違不得重復扣除原則)或向所有者進行分配的除外(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資產相脫離)。(5)職工福利經費原規定:內資、外資會計準則:無比例限制新法規定:工資薪金總額14%的范圍內據實扣除。注意職工福利經費的列支范圍。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

25、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職工工會經費原規定:內資、外資會計準則:無比例限制,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來源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其他收入。其中,對于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新法規定:也采用了撥繳的概念。(7)職工教育經費原規

26、定:內資、外資會計準則:無比例限制新法規定: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以新法實施條例與該綱要一致,且超過部分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準予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做了相應遞延。注意列支范圍。(8)業務招待費原規定:內資、外資新法規定:原因: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可以肯定的是商業招待中不可避免的包含有個人消費的成分,所以將全部消費支出中的60%界定為企業的支出。業務招待費的管理:加強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管理;業務招待費應符合稅前

27、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 和必要的;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有效憑證能夠證明其相關性。(9)廣告宣傳費原規定:新法規定:不再將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用進行區分,統一并提高了扣除比例。(10)環保、生態恢復專項資金新增條款,體現我國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鼓勵和扶持,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1)財產保險原規定延續。(12)固定資產租賃費原規定的延續。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

28、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除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均屬于經營租賃。(13)勞保支出原規定:會計準則規定:新法規定:據實扣除(14)管理費原規定:新法規定:限于非居民企業

29、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支付給境外總機構的管理費。條件:必須是由中國境外總機構所負擔,且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必須是合理分攤的。如果是以轉移利潤,獲取某種非法稅收利益的,不允許扣除。(15)公益救濟性捐贈原規定:新法規定:差異:捐贈范圍擴大;捐贈比例提高;捐贈計算簡便;條件: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團體的條件共計9個;必須是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議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計算基數會計利潤,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排除了企業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調節利

30、潤的情況。(四)不得扣除項目的確定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稅收滯納金非行政處罰措施,原規定與稅收罰款混為一談,有不妥之處。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行政或刑事處罰措施。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合同約定給予的處罰,可以扣除。如銀行罰息、電話費滯納金等。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包括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和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而發生的捐贈,即直接捐贈。6、贊助支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原因:本身并不是與取得收入有關正常、必要的支出;如允許扣除,有助于企業逃稅,不利于

31、加強稅收征管。7、其他(1)管理費等支出新增條款: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即不作為收入計稅,也不作為費用扣除;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 的利息。(2)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8、不得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共7項,無太大變化9、不得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共4項10、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五)資產的稅務處理1、資產概述(1)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2)企業資產的種類(6類)(3)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

32、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帳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與其他計稅基礎相比較,歷史成本在可靠性上具有優勢,如果在期末采用重置價格或者現值計算,不同的會計人員對這些概念會有不同的認識,會計處理的結果也會大相徑庭,但歷史成本是發生交易時的實際成本,是由客觀經濟業務所決定的,不摻主觀因素。(4)計稅基礎的調整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5)企業重組業務資產的處理企業重組過程中,有關資產應在交易發生時確認轉讓所的或損失(分解為)在有關資產應在交易發生時確認轉讓所的或損失后

33、,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免稅重組除外2、固定資產(1)固定資產的概念會計準則:同時具有下列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新法的固定資產并不完全等同于會計準則的固定資產概念。(2)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外購固定資產:與原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表述不同、規定一致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34、作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盤盈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因為資產轉出方應分解為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所以接受方應按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改建的固定資產:原規定延續,但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3)固定資產折舊折舊的起止時

35、間凈殘值:新法、會計準則均未規定凈殘值的下限折舊方法:一般采用直線法,(工作量法屬于直線法)折舊年限:會計準則未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稅法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有自主選擇權(4)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的固定資產:開始商業活動之前、開始事業活動之后(5)生物資產生物資產的概念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外購生物資產:同會計準則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生物資產:同一般固定資產但未規定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物資產:會計準則應與資本化、稅法規定應費用化,二者存在差異。折舊的起止時間、凈殘值、折舊

36、方法:同一般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年、3年3、無形資產(1)無形資產的概念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滿足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同時足下列條件的無形項目,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與該資產相關的預計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側重于特征描述。新法: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

37、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側重于可操作性。(2)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外購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新法: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差異: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與會計準則一致: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分別按本準則規定處理。內部研究開發

38、項目的研究階段,是指為獲取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并理解它們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同其他資產(3)無形資產的攤銷攤銷方法:同會計準則,采用直線法攤銷攤銷年限:會計準則未規定具體的攤銷時限,稅法規定一般不得少于10年。但規定有使用年限的,按其年限。外購商譽:平時不得攤銷,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4、長期待攤費用(1)長期

39、待攤費用的內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改變房屋或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2)扣除規定分別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或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未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適當延長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大修理支出:(條件),按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原規定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其他,包括開辦費,不得低于3年,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5、投資資產(1)投資的分類:債券性投資、股權性投資(2)扣除問題:對外投資期間不得扣除,轉讓或處置該投資時,可以扣除不符合稅

40、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一)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3)投資成本的確定以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為成本以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6、存貨(1)存貨的概念采用了會計準則中的存貨概念,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產品、產成品、商品、周轉材料等。(2)

41、存貨成本的確定方法以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3)存貨的計價方法(發出存貨、使用或者銷售)三選一(與會計準則一致)五、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稅額抵免原規定的延續: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

4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一)可抵免的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法律以及相關規定而繳納的稅款,并且僅限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不論其冠以何種名稱)(二)可抵免的稅額,僅限于企業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稅款(三)國際稅收抵免的計算1、國際稅收抵免的種類及選擇全額抵免和限額抵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綜合抵免和分國(地區)分項抵免我國采取的是分國(地區)不分項限額抵免。2、抵免限額的計算(四)不足抵免稅額的結轉(五)限制性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的股份(不論是否擁有表決權、不論是公司制企業還是合伙制企業)(六)憑證管

43、理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六、稅收優惠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減免為輔。免稅收入不等于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或所得1、國債利息收入原規定的延續:中國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不包括外國政府發行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企業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原規定: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于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沖減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

44、資收益。僅限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排除了居民企業之間非之間投資所得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新增加條款一般來講,非盈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

45、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要件: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行為要件:必須是從事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活動;財產管理要件:僅限于非營利收入。(二)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1、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的項目除外。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3、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1)優惠范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必要時調整該目錄而不必調整實施條例。(2)優惠辦法三免三減半、該獲利年度為“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避免了長虧不

46、倒。(3)例外條款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內部自建不得享受優惠。4、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對原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給予優惠的延續(1)優惠的范圍和條件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2)優惠辦法同上(3)例外條款以上為項目減免,而非企業減免,所以對該項目進行轉讓的,不得重復享受減免稅政策。5、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1)僅限于居民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2)僅限于技術轉讓所得(3)優惠辦法:原規定,新規定:一個納稅年度的技術轉讓總和。6、預提所得稅優惠

47、規定稅率20%,優惠稅率10%,免稅原因:制定較高的稅率,給予低稅率優惠,是為了給企業優惠,而非給對方政府優惠。原免稅規定含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稅,現不免,按10%征收。(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變化(1)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2)例外條款: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企業除外(四)高新技術企業優惠1、政策變化2、高新企業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其他。3、認定管理辦法的制訂為保證條例的適當

48、開放性和穩定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由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以外的形式來予以頒布施行。(五)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優惠原內資企業有,而外資企業沒有1、民族自治地區包括:2、減免的范圍僅限于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3、例外條款: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除外(六)加計扣除1、三新開發費用(已有的政策)(1)僅限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費用(2)加計扣除方式: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形成資產的部分2、安置殘疾人員工資(2007年7月已施行,上升為法規)(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享受加計扣除的標準(2)殘疾人員的標準3、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國務院另行規定(

49、七)創業投資抵免(已施行,上升為法規)1、享受優惠的投資類型和條件(1)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2)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3)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2、優惠方式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式減免)(八)加速折舊原已有規定1、加速折舊的范圍2、縮短折舊年限3、加速折舊方法(九)減計收入1、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2、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3、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減計10%)4、限定條件:生產非國家性

50、質或禁止的行業或產品、產品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十)稅額抵免政策變動1、稅額抵免的設備范圍2、抵免比例:10%3、抵免方式:存量抵免、無限期結轉4、限制條件: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5、優惠目錄的制訂(十一)過度性稅收優惠政策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1、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

51、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3、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52、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4、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4、西部大開發政策,可執行到期。七、源泉扣繳又稱預提所得稅,預提所得稅亦稱源泉扣繳,是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所征收的所得稅。預提所得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一種按照屬地原則優先行使征稅權

53、而采取的源泉控繳的征收方法。(一)扣繳義務人以所得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即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3種情況。指定權限:縣以上稅務機關,并負有告之義務。扣繳義務的發生:實際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規定由支付人源泉扣繳并不免除納稅人的申報繳納義務,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有納稅人自行申報。申報地點納稅人所得發生地。納稅人所得發生地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確定。在中國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地申報繳納稅款。預提所得稅實行按次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八、特別納稅調整(一)關聯方的認定三點:具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方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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