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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質量集合文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3) 目 錄 前言 1)定義 2)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3)宗旨經營范圍 4)注冊資本和投資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6)權利債務和責任 7)董事會 8)經營管理機構 9)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 10)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1)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2)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3)稅務 14)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5)籌備期 16)工會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違約責任 21)爭議的解決和適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會計程序 序 言 (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并建立的
2、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 。 (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 。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名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 公司。 1.2 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為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為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制造工藝設備說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
3、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 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 專利(Patent)是指 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以 方在 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 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制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 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于 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 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 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 MW,用于發電的鍋爐。 1.7 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準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
4、正式批準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 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過 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 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門是指 。 第二條 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 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為 ,英文名稱為 ,法定地址是 。 2.2 本
5、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注冊。 2.3 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 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 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個銷售合同交貨后,更改公司的名稱,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稱不再有“ ”或類似字樣。 方和公司將盡量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后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6、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代理機構,或其在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 宗旨經營范圍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制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并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并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公司可以從事其它適當的經營活動。 3.2 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下: (1)設計生產制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它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 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 千瓦電站鍋爐和
7、 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 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 千瓦電站鍋爐和 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 千瓦電站鍋爐為主。 (2)發展目標: 年以后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 鍋爐作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 注冊資本和投資 4.1 公司 年投資總額為 美元,注冊資本為 美元。甲方認繳百分之 ,為 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 ,為 美元。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 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 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 美元的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為其投資;乙方應以 美元現金和價格 美元的技術做為
8、其投資。 年,甲乙雙方各繳 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美元 年,甲乙方雙各繳 美元并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美元。 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美元作為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 美元。 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 美元做為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 美元。 對于上述4.1等項中提到的×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 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 方的現金投資。 4.2 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為: 方以廠房建筑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 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
9、匯現金作為出資。 4.3 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 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核由一個國際會計事務所和一個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際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核費用由 方負擔,中國注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核費用由 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
10、資證明書簽發年月日。 4.5 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 由于特殊情況, 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件, 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 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該關聯公司同 方一樣從 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準。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征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
11、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并給以合營他方 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 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
12、的股分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忠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得到必要的批準以后,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 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并征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生效。 4.8 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后,
13、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 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 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 年至第 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 年之后,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將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雙方的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為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筑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些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
14、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 公司年凈利潤為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 5.2 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凈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后的余額作為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凈利潤的 %。 5.3 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 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 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并入下一會計年度,并
15、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 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于公司注冊資本的 分之 ,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 權利債務和責任 6.1 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 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限。 6.3 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為使公司充分地并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 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雇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 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 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 方將協助公司
16、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 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 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 國為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 本合同期間, 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準);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征或免征稅款(包括進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減征或免征);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
17、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戶。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 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 董事會 7.1 董事會由 人組成,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長由 方指定,副董事長由 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
18、任期為 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 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 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講師審計師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注冊辦事處)和代理機構,并決定其設立地點; (9
19、)批準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注冊資本轉讓等問題,并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準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注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它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為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它資產; (22)審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采購服務保險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低押財產的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戶,撤銷帳戶; (27)審批借貸資金。 7.4 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長不能參加,由副董事長負責召集,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都不
21、能參加會議,將由董事長授權一名董事召開并主持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全體董事的法定多數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決。 (3)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董事會也可以決定在其它地點召開。 (4)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至少在會議 天前以書信電報或電傳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會議前指定,作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會議。 (5)董事會的決定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只有一票表決權。除7.3(1)(2)(11)(15)(19)和(22)等項需出席或委托的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才能決定的事宜外,董事
22、會會議的任何決議須經法定人數的至少百分之 同意。 (6)董事會會議應用中英文兩種文字作記錄,會后將記錄整理成書面文件分發各董事。各董事應在收到書面文件30天內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否則此書面文件將被視為董事會會議的正式文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會的一切會議文件將保存在公司總部。 (8)公司須償付或者承擔董事參加董事會議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費以及生活費用,居住在會址的董事除外。 (9)會議通知須附有一價董事長提出的議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項目應在會議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體董事在會議前或會議后簽署“免予通知書”則召
23、開董事會會議,可以免予通知。該“免予通知書”應歸入會議記錄檔案內。 第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 8.1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任命。 8.2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權為: (1)總經理按照董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偨浝碓诙聲跈喾秶鷥葘ν獯砉尽T诳偨浝砣毕虿荒芄ぷ鲿r,由副總經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和權力,公司重要決定(如7.3所列)要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共同簽署; (2)總經理副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會議,并與董事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和有關資料(有關他們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現的材料除外)。除同時兼任公司
24、董事外,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3)總經理應在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總經理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并為董事會檢查審核公司的會計帳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詳見附件(略)。經營管理和組織機構的改變應作為公司的重大問題,由總經理提出,報董事會核準。 8.4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 年??偨浝砀笨偨浝聿坏眉嫒纹渌洕M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也不得同與本公司競爭的其它經濟組織有任何關系。 8.5 總經理副總經理如發現有營私舞弊貪污等行為或嚴重失職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九條 技術
25、投資和技術轉讓 9.1 方作為出資的技術和設備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9.2 方將從公司成立起開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規范圖紙,設計及其它詳細資料,詳見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附件4。 9.3 方將根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及培訓計劃提供人員培訓。 9.4 方將擔保它所提供的技術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規定應是商業上應用的,適合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的最新技術。 9.5 公司將就 方作為出資的技術簽訂一項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見附件(略)。 9.6 雙方同意公司建立計算機終端站,并和 方的關聯公司 公司的計算機聯機。 第十條
26、生產計劃購買和銷售 10.1 公司應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制訂的工廠改造方案實施工廠的技術改造(工廠指 方作為出資的合營部分)并從成立日期起的第 年生產 MW電站鍋爐,而后生產 MW電站鍋爐。 10.2 公司的生產計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 10.3 公司的生產計劃由董事會批準執行,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10.4 如果中國國內有符合技術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簡稱材料),公司將優先在中國國內按市場價格用人民幣購買這些材料,購買價格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相當于中國國營公司購買同樣材料的價格。需要進口的材料,在保證質量性能和交貨期的前提下
27、,從價格量優惠的國家進口。公司按 給其它類似合營企業的內部優惠價格向 方和 購買材料和配套件。公司從 方或其關聯公司購買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務,應向×方(或其關聯公司)提供中國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美元信用證,或為 方所接受的其他外匯信用證。 10.5 公司將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其產品。 方或其關聯公司應按銷售代表協議作為公司的銷售代表在國外銷售公司產品,為此公司將盡一切努力使產品盡早達到國際標準,從 年起,公司產品的出口目標是百分之 ,并在開業后第 年達到外匯平衡,公司在中國境內如有外匯收入項目(包括以產頂進項目)也可以作為實現外匯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匯不平衡,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28、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向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協助。 10.6 公司將與 簽訂銷售代表協議。 第十一條 銀行帳戶和外匯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局發給的營業執照后,憑該營業執照中國銀行以“ ”的名義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11.3 公司的長期目標是保持自身外匯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匯平衡,董事會將討論這個問題并按10.5條提出相應解決辦法。 11.4 公司支付外匯的順序為: (1)外匯貸款; (2)公司臨時和長期雇員的工資及費用; (3)進口物資的價款及費用; (4)工程
29、設計及其他技術服務費用; (5) 方應得的技術轉讓提成費; (6) 方應分得的紅利; (7) 方應分得的紅利; (8)其他各項的支付;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審計保險 12.1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公司接受稅務機關對公司財務和會計工作的檢查。 12.2 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會計程序由董事會審批。 12.3 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對公司的年度報表和全年帳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合營雙方都有權對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查帳方自行負擔。公司應對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有關資料。
30、 12.4 公司的財產運輸和其他各項保險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 稅務 13.1 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 13.2 公司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3.3 公司將依法向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申請各種可能的減稅或免稅。特別是公司可按照財政部關于對專有技術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申請提成費的減稅。公司有權優先享有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或包含在任何稅收協定中影響 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稅。 第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資福利 14.1 根據勞務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辭職升級降
31、級和調動,由總經理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做決定。公司雇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數由董事會決定。所需中方職工由 方或中國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推薦,經公司考試擇優錄用,勞務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 14.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甲乙各方推薦,由董事會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職工工資報酬標準外籍雇員薪金和津貼等見附件(略)。 第十五條 籌備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 個月的這段時間為公司的籌備期。 15.2 公司籌備期內,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備組。籌備組由甲乙雙方指定專人組成。籌備組人員
32、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由董事會決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工會 16.1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公司的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權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16.2 公司董事會討論有關生產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勵工資制度生產福利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取得工會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實際工資是指當地職工實際獲得的基本工資總數,不是指公司支付給工廠勞動部門的工資總數,也不包括外籍人員的報
33、酬。)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由本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七條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營期限為 年。合營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17.2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公司將在合營期滿前 個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報送由合營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獲準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 17.3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公司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屆滿,而雙方沒有同意延長公司的合營期限; (2)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雙方中任何一方無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
34、務,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解散; (6)雙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參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財產被沒收,強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況下的解散,都必須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 17.4 公司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根據 年 月 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六章的規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種帳簿及文件由 方保存,如 方需要,可以查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
35、力事件的影響而延遲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不承擔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條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轄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理的一切經營活動的任何 的,無論是以 的形式,還是以其他方式頌布的任何命令 和書面指示;或是指 戰爭 或其他 火災水災;或指公司或受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影響,及時通知對方,同時采取合理的行動減輕其后果,并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的證明文件寄給對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害時,應把該事件提交董事會以確定應采取的適當的措施。 第
36、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員由于參與合營合同有關的活動,從他方或他方的關聯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數據和任何其他資料都要嚴格保密,只有對方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時才能公開上述數據和資料。保密義務的解除應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終止有效日期起 年之后;(b)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終止有效期日起 年之后。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不少于 天的合理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 20.2 如果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3 因一方違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嚴重的不可補救的損
37、害時,另一方有權依據17.4條在違約事件發生后 天內書面通知違反合同的一方終止合同,此項終止不影響要求賠償的權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量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 如果雙方在 天內通過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 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
38、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它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并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
39、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 天以內,公司尚未獲得有關的批準注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后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 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它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后第十四天為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后第三天為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會計程序 附件 會計程序 第一條 會計總則 1.1 此會計程序是 (以下簡稱乙方)和 (以下簡稱甲方)合資經營的 (以下簡稱“公司”)的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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