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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進出口紡織品、服裝檢測項目和技術標準要求檢測項目輸往國別或地區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合格判定值(允差)纖維成分標簽(纖維定性、定量分析)美國1、紡織品成分標簽法15U.S.C.§702、羊毛產品標簽法15U.S.C.§683、紡織品標簽法規16 CFR part 3034、羊毛產品標簽法規 16 CFR part 300紡織制品:±3(僅有一種纖維時,不能用3)羊毛制品:允許3允差歐盟歐盟指令:96/74/EC±3日本家用產品質量標簽法Law 104號法令澳大利亞商務(貿易解釋)法案Act 1905商務(進口)條例(纖維成份標

2、簽)5加拿大紡織品標簽法規5(只有一種纖維或紡織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商業羽絨混合制成時,不允許有允差)中國FZ/T 010531999羊絨混紡產品(控制羊絨含量的負偏差)羊絨含量超過15允許負偏差:精梳3%,粗梳4。羊絨含量不超過15的負偏差為2。羊毛混紡產品控制羊毛負偏差精梳產品3,粗梳產品4。麻混紡產品控制麻的負偏差4。棉與化纖的混紡產品(不包括針織產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負偏差,為正負1.5。棉與化纖混紡的針織產品,控制棉的負偏差3。棉與化纖的交織產品,控制棉的負偏差5。絲混紡產品控制蠶絲含量的負偏差5。不同化學纖維的混紡和交織產品,控制性能較好纖維的負偏差5甲醛日本1、日用品有害物質法

3、規Law112號法令2、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施規則嬰幼兒< 20mg/kg和皮膚接觸的<75 mg/kg非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中國GB 18401法國官方公報97/0141/F規定36個月以下嬰兒用品20mg/kg與皮膚直接接觸的200mg/kg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400mg/kg芬蘭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30 mg/kg直接接觸皮膚100 mg/kg非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 挪威環境部有關紡織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二十四個月以下的嬰兒30 mg/kg直接接觸皮膚100 mg/kg非

4、直接接觸皮膚300 mg/kg 德國日用消費品法附錄9與人體直接接觸或游離甲醛含量超過150 mg/kg的紡織品,應采用德語和英語標識:含甲醛,為避免刺激皮膚請洗后使用奧地利BGBL Nr.194/1990 超過或等于1500 mg/kg必需標明荷蘭紡織品甲醛法規禁止含過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進口,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須在按照洗滌指示經過洗滌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產品上或其包裝上必須標示“需于使用前洗滌”。禁用偶氮染料歐盟歐盟指令:2002/61/EC 禁止中國GB 18401含氯苯酚歐盟歐盟指令:1999/51/EC 5mg/kg鎳釋放歐盟歐盟指令:94/27/EC<0.5g/cm2/Week燃燒性能美國易燃織物法1、服用織物法規CFR Part 1610、2、兒童睡衣易燃性法規CFR Part 1615 、CFR Part 1616加拿大易燃危險產品法令;易燃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色牢度中國GB 18401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類4級,B/C類3級耐水、耐汗漬色牢度A類34級,B/C類3級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考核色牢度pH值中國GB 18401A /B類407.5C類4.0-9.0后續加工過程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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