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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擔保業務管理工作責任制,加強公司對擔保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和效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擔保業務的責任追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對外擔保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本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第二章 擔保業務責任追究范圍第五條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擔保,應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一)對外擔保業務未通
2、過評審會審議而出現重大失誤;(二)未執行公司規定超越審批權限和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程序;(三)未按公司規定違規操作擔保業務。本制度所稱不良擔保包括:(一)發生擔保代償情形的;(二)發生擔保損失情形的;(三)發生擔保客戶未履行交納擔保收費、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措施等約定情形;(四)列入可疑和損失類的擔保或貸款已逾期一個月以上并有較大風險的擔保;(五)發生其他較大擔保風險情形的。第三章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責任界定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是指對形成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項目經辦人、協辦人、移交項目主辦人、移交項目協辦人、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審人、項目審批人。項目經辦人,是指對擔保項目
3、進行全過程管理的擔保業務人員,具體指項目經理A角。其主要職責包括:(一)審查擔保申請人是否符合擔保政策;(二)評估擔保申請人的資產質量、償債能力、財務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規定,擔保事項是否合法;(三)審查和評估擔保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四)按公司規定程序訂立擔保合同,確保合同條款符合合同法、擔保法和公司擔保政策的規定;(五)加強對被擔保人的財務風險及擔保事項實施情況的檢查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六)加強對反擔保財產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擔保人用于反擔保的財產和權利憑證,定期核實財產的存續情況和價值,確保反擔保財產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應由項目主辦人承擔
4、的責任。項目協辦人,是指協助項目主辦人對擔保項目進行全過程管理的業務人員,具體指項目經理B角。移交項目經辦人,是指因原擔保項目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擔保項目進行執行控制管理的業務人員。項目經辦人、移交項目經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擔保業務部、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監督。移交項目協辦人,是指協助移交項目經辦人對擔保項目進行執行控制管理的業務人員。項目審查人,是指對擔保項目全過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人員,具體擔保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擔保業務部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擔保項目“客戶評價報告”、“擔保業務評價報告”的審查和對擔保項目執行控制的協調與監督。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擔保項目
5、“反擔保評價報告”審查、訂立擔保合同審查和擔保項目代償后追償的協調與監督。項目評審人,是指參加擔保項目評審會議并有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擔保業務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項目審批人,是指有權對擔保項目進行審批的人員,具體指公司經營班子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的成員。項目審批人的主要職責:(一) 按照公司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擔保;(二) 有效實施公司擔保業務的評估、審批和執行控制。第七條 不良擔保項目的責任劃分。根據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第八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責任界定:(一)項目經理(AB角)提出“同意擔保”建議并按規
6、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項目經理(A角)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負次要責任。(二)項目經理(A角或B角)提出“同意擔保”建議,而項目經理(B角或A角)簽署“不同意擔保”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簽署“同意擔保”的項目經理(A角或B角)負主要責任,簽署“不同意擔保”的項目經理(B角或A角)不負責任。(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核通過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風險審核員、投資擔保部和風險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總經理應承擔次要責任。(四)審保委員會成員對各自簽署“同意擔保”意見的不良擔保項目承擔次要責任;對各自簽署“不同意擔保”、“續議”意
7、見的不良擔保項目無責任。(五)在保項目因保后管理嚴重失職而發生的不良擔保,項目經理(AB角)負完全責任。不良擔保經審保委員會決定移交風險管理部負責跟蹤控制或追償的,因控制或追償嚴重失職而導致發生代償損失的,風險管理員(AB角)應對代償損失負完全責任。 (六)項目有權審批人對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應承擔次要責任;對其超越規定程序和權限擅自審批的擔保項目,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應負完全責任。(七)對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責任。(八)擔保責任劃分出現糾紛時,由評審會主任裁定。第九條 擔保項目經辦人員及管
8、理人員,在項目調查、評審、操作、保后管理等環節中所提供的書面意見不能達到反映項目的真實情況,或在這些環節中具體的行為未能表現出履行職責后應該達到的結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其具有主觀過錯:(1)有意、故意隱瞞、謊報材料、提供虛假信息誤導的;(2)主觀疏忽、失當、應為而不為的;(3)與被擔保方串通、合謀的;(4)不按公司制度、規定、決議執行的;(5)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6)其他主觀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發生上述情形,無論與項目風險、與代償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項目經辦人員及管理人員均應承擔本細則規定之責任及處罰。第十條 擔保項目經辦人員及管理人員,在項目調查、評審、操作、保后管理等
9、環節中所提供的書面意見不能達到反映項目的真實情況,或在這些環節中具體的行為未能表現出履行職責后應該達到的結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因能力所限的主觀無過錯:(1)因項目經辦人員及管理人員知識、能力、經驗、水平有限,在環境、技術、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判斷不準確的;(2)因相關制度、規定、決議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報情況),項目經辦人員或管理人員按此制度、規定、決議完全履行職責的;(3)雖已履行調查、審核、監管職責(必須有足夠的書面證據或他人口頭證據),但責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觀意愿);(4)其他非主觀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發生上述情形,與項目風險或代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項目經辦人員
10、與管理人員均要本細則規定之責任及處罰。(上述情形是做為免責情形還是承擔責任的情形,由公司決定)第十一條 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一)在擔保調查過程中,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提供擔保的:發現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擔保審查的;(二)在保后項目管理過程中,私自銷毀、隱匿、篡改擔保資料、數據或憑證的。(三)超越公司規定經營范圍開展擔保業務的;(四)因未履行規定調查程序,導致資料不真實、不完整致使決策失誤的;(五)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評審、審批,或對明顯違法違規的業務,仍簽署同意意見的;(六)反擔保措施未落實便履行擔保、放款手續或反擔保措施發生新的不利因素而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七)對擔
11、保項目跟蹤監督不力,擔保貸款被挪作他用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采取措施制止的;(八)對擔保項目的管理情況稽核不嚴,發現風險通報不及時而未采取相應對策和措施的;(九)工作失職、追償不力的。第四章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程序第十二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確定不良擔保項目;(二)確認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三)公司董事會會議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并形成決議;(四)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申請公司董事會會議復議;(五)公司董事會會議復議決議;(六)實施不良擔保項目的責任追究。第十三條 不良擔保項目的認定。風險管理部每月10日前將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不良擔保項目填制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
12、告報公司總經理審核確認(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格式見附件一)。第十四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及其應承擔責任的認定。風險管理部在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批準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格式見附件二)并報公司董事會討論,形成公司董事會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第十五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的復議。在公司董事會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下發的5個工作日內,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可向風險管理部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風險管理部應對復議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并在收到書面復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提議公司董事會復議,公司董事會討論并形成“關于不
13、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復議決議”。第十六條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的實施。根據公司董事會“關于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復議決議”,簽發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附件三),并在2個工作日內送達各有關責任人和公司有關部門執行。第十七條 處罰決定實施后,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并在原有基礎上加重 %的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 元的獎勵,并通報表揚。第五章 不良擔保項目責任人的處罰標準及種類第十八條 發生不良擔保項目,處罰標準按以下執行:(一)處罰金額標準。(1)在董事會核定損失目標以內的,按不良擔保
14、項目當年實現擔保費收入的 %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超出董事會核定損失目標以外的部分按其應實現擔保費收入的 %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2)相關責任人在項目擔保過程中,以一個或幾個身份出現的,只按最高責任處罰,不重復計算。(3)對責任人的最高處罰金額及扣款順序為責任人當年的風險工資、效益工資、獎金及其他的總額。(二) 相關責任人處罰金額分擔比例。負完全責任的由責任人負100%的責任。不負完全責任的,符合第八條第一、三、四款情形時,審保委員負賠償其各自擔保業務提成總額的責任,項目經理A角負賠償其擔保項目提成總額 %的責任,項目經理B角負賠償其擔保項目提成總額 %的責任,風險審核員、投資擔保部
15、和風險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總經理負賠償其各自擔保項目提成總額的責任;符合第八條第二、三、四款情形時,審保委員負賠償其擔保項目提成總額的責任,簽署“同意擔保”的項目經理(A角或B角)負賠償其擔保項目提成總額的責任,風險審核員、投資擔保部和風險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總經理負賠償其各自擔保項目提成總額的責任。第十九條 發生不良擔保項目的處罰種類為:(一)經濟處罰在處罰決定生效后1個月內兌現。如不能及時兌現處罰,扣發相關責任人工資,直至全部兌現后為止。(二)行政處罰 (1)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本公司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工作)、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2)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
16、辭退的處分。 (3)屬評委會委員在對擔保項目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除其委員職務。 (三)刑事處罰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如不良擔保項目已轉化為正常擔保或解除擔保的,其中:在半年內(含)轉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處罰金額的100%退回相關責任人;在半年內(含)轉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處罰金額的100%退回相關責任人;在一年內(含)轉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處罰金額的90%退回相關責任人;在二年內(含)轉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處罰金額的80%退回相關責任人。第二十一條 若不良擔保項目雖發生代償,但由于采取的反擔保措施能夠迅速落實到
17、位,并未造成代償損失,則不對相關人員進行經濟及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 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定人、項目審批人按照業務人員提供的資料、調查報告,在此基礎上進行認真分析,按照公司制度、規定作出決定,發生代償的,不負責任。第二十三條 項目審查人、項目評定人、項目審批人除非與客戶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以致發生不良擔保項目,其處罰限額為所獲不良擔保項目的提成,無提成則每筆不良擔保項目的處罰不得超過300元。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附件:1、不良擔保責任認定報告2、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建議書3、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追究通知書附件一: 編號: 年第 號
18、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 根據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第五條的規定,通過走訪擔保客戶、銀行等單位、查閱擔保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與相關擔保業務人員談話等方式,對下述擔保業務進行了不良擔保項目的認定。一、擔保項目基本情況1、擔保業務種類: ;擔保業務編號: ;2、擔保客戶名稱: ;3、擔保金額 ;擔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4、公司向 銀行或其他客戶名出具擔保合同(函);5、擔保項目主辦人 ;協辦人: ;審批人: 二、不良擔保認定的情形:(包括發生擔保代償;發生擔保損失;發生擔保客戶未履行交納擔保費、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措施等約定義務;列入可疑和損失類的擔保或擔保貸款已逾期一個月以上并有較大風險;發生其他較大擔保風險) 三、認定結論 : 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簽字): 總經理(簽字): 年 月 日附件二: 編號: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責任認定意見書根據 年第 號不良擔保項目認定報告和公司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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