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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跨國公司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摘要:從經濟全球化的視角看,跨國公司作為主要的國際投資主體,在國際投資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鐕緸榱藢崿F其在全球的經營戰(zhàn)略,在各國設立了大量的子公司。在國際實踐中,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一顆戰(zhàn)略棋子,其與母公司在法律上存在關聯(lián)關系,并且子公司運營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與母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關系一直是法律理論界和實踐中需要探討的理論課題。因此,如何界定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責任,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出發(fā)點,希望通過分析跨國公

2、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責任法理基礎和各國法律實踐,從而提出界定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責任的法理依據。關鍵詞:跨國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法律責任當代各國公司法均認為,在跨國公司體系中,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人,有其獨立的財產,所以對外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母公司對子公司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是,伴隨著跨國公司的高速發(fā)展,在推動東道國經濟發(fā)展和技術進步的同時,一些諸如掠奪當地資源、壟斷先進技術、環(huán)境污染等新理由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使得跨國公司與東道國的關系趨于緊張,影響了國際經濟的合作與發(fā)展。其中最突出的理由之一就是跨國公司的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理由。在1984年印

3、度博帕爾慘案發(fā)生以后,該理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跨國公司在中國投資建立的子公司越來越多,但中國關于跨國公司法律責任承擔的法理研究體系尚未形成,具體法律規(guī)定上也不完善,給跨國公司利用法律漏洞鉆空子而又無需對損害負責留下了余地,這顯然不利于維護我國經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相關范文由寫論文的好幫手提供,轉載請保留.濟健康快速發(fā)展,因而,深入開展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責任承擔的理論研究,對跨國公司進行管制作用重大。一、理由的提出:從印度博帕爾毒氣案看母公司對子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據報道,2010年6月7日,印度一家地策略院對1984年博帕爾毒氣泄漏事件做出判決,美國聯(lián)合碳

4、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的7名印度籍高管當天被裁定因玩忽職守導致他人死亡,各自將面對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當天,數百名幸存者家屬和環(huán)保人士聚集在法院周圍,抗議法院對這起20世紀最嚴重工業(yè)災難肇事者的判決太輕太晚。博帕爾(Bhopal)是印度中部一座歷史悠久的古城,最大的中部省中央邦首府,位于首都德里東南741公里處。1969年,美國聯(lián)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帕爾市北郊建立了聯(lián)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專門生產滴滅威、西維因等殺蟲劑。這些產品的化學原料是一種叫異氰酸甲酯(MIC)的劇毒氣體。1984年12月3日凌晨,這家工廠儲存液態(tài)異氰酸甲酯的鋼罐發(fā)生爆炸,40噸氯化物毒氣很快泄漏,引發(fā)了20世紀最著

5、名的一場災難。當時有二千多名博帕爾貧民區(qū)居民即時喪命,后來更有兩萬人死于這次災難,二十多萬博帕爾居民因而永久殘廢,現時當地居民的患癌率及兒童夭折率,仍然因這些災難遠比其他印度城市為高。也使它在一夜之間成為世界上最具知名度的城市之一。該事件被認為史上最嚴重的工業(yè)災難之一。造成博帕爾大慘案的罪魁禍首甲基異氰酸鹽是一種活動性極強的劇毒液態(tài)氣體,在21攝氏度時氣化,連毒物學專業(yè)工作者也不愿意在實驗室里研究它。慘案發(fā)生后,印度政府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屬提供了一定數量的緊急救濟。美國和印度的律師代表博帕爾市的受害者向美國聯(lián)合碳化物公司提出850億美元的賠款和罰款。美國法院于1986年5月作出裁決,聲稱事故發(fā)生

6、在印度,案子應由印度審理。1986年10月,印度博帕爾地區(qū)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印度政府1986年11月22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要求該公司賠償31.5億美元。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最終裁定該公司賠償4.7億美元,并責令其3月31日一次付清,該公司宣布接受這一裁決。印度一些律師和群眾對這一裁決不滿,紛紛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到1990年11月,辛格下臺,事件仍未最后了結。至1994年,受害者才從美國聯(lián)合碳化物公司獲得4.5億美元的賠償。毒氣泄漏帶來的惡果將危害幾代人。印度博帕爾毒氣案發(fā)生后,由于其在印度的子公司美國聯(lián)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無力支付數額高昂的賠償金,受害者的律師提出讓

7、其母公司承擔責任,但都被拒絕,這就引出了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責任理由的探討??鐕?TransnationalCorporation),又稱多國公司(Multi-nationalEnterprise)、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Firm)、超國家公司(SupernationalEnterprise)等,是指在兩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qū))擁有礦山、工廠、銷售機構和其他資產,在母公司統(tǒng)一決策體系下從事國際性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它可以由單個國家的企業(yè)獨立創(chuàng)辦,也可以是兩個或多個國家企業(yè)合資或合作經營,跨國公司是通過輸出企業(yè)資本,在許多國家設立分公司,或制約當地的企業(yè)成為他的子公司,從事

8、生產、銷售及其他經營的國際性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對于跨國公司如何界定,著名學者鄧寧認為:“跨國公司就是從事對外直接投資、并在一個以上國家擁有或制約從事增值企業(yè)的機構”。即跨國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經營動機和一體化的經營戰(zhàn)略,在多個國家擁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并將它們置于統(tǒng)一的全球性經營計劃之下的大型企業(yè)。70年代初,聯(lián)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組成了由知名人士參加的小組,較為全面地考察了跨國公司的各種準則和定義后,于1974年作出決議,決定聯(lián)合國統(tǒng)一采用“跨國公司”這一名稱。此后聯(lián)合國統(tǒng)一采用“跨國公司”這一名稱。目前,被人們普遍接受的是在聯(lián)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1983年特別會議上擬訂的跨國公司行

9、動守則草案中提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跨國公司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出的有關定義的案文:“本守則所用跨國公司一詞,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yè),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yè)的業(yè)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zhàn)略;企業(yè)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lián)系,其中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由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跨國公司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跨國性。組成

10、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個國家實力雄厚的大型公司為主體,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或收購當地企業(yè)的ChengShiJianSheLiLunYanJiu高教探索方式,在許多國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鐕灸腹竞妥庸局g的法律責任通過代理的概念(即把子公司視為母公司的代理人)讓母公司負責。將母公司與子公司看成一個企業(yè)實體來承擔責任。整體責任理論提出后,在學者中引起了爭論。反對這一理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整體責任將使跨國

11、集團整體陷入無限責任的漩渦。其二,整體責任理論容易導致訴訟泛濫,并會產生法律沖突和管轄權沖突的現象。其三,違背了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如果將依附于母公司的子公司可視為母公司的代理人,被代理人理所應當需對代理人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操作上的缺陷,根據代理法,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應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達成代理協(xié)議。明示很好辨認,但默示如何辨認呢?顯然在目前而言難用具體的策略確認。甚至當子公司濫用代理權時,母公司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論文資料由論文網提供,轉載請保留地址.也不得不承擔一些本不屬于自己的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3.揭開法人面紗。

12、又稱“公司法人格否定”?!肮痉ㄈ巳烁穹裾J”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是指在堅持有限責任的基礎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學說。在某些普通法國家,法院有時采用揭開法人面紗原則來讓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責任。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制約,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的面紗,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二)母公司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從母公司和子公司關系的實踐和理論發(fā)展來看,對此理由目前還形成未統(tǒng)一的觀點和立法,但是,“博帕爾毒

13、氣泄漏案”后的法律發(fā)展和司法實踐表明,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債務責任是有理由的:1. 跨國公司的母子公司關系的變化已突破了有限責任制度設計的價值,違背了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設計的初衷。有限責任原則的積極價值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刺激了投資熱情,推動了資本流動,繁榮了市場經濟;降低了公司的監(jiān)控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減少和轉移了股東的投資風險;推動了公司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分離。這種股東因投資產生的所有權和對因管理而產生的制約權相分離成了當代公司發(fā)展的大趨勢,給整個社會帶來了無可估量的經濟價值,而這種益處的基礎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因此,有限責任的建立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發(fā)展規(guī)模經濟。但是

14、,任何制度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從博帕爾毒氣泄漏案中可以看出,其實印度聯(lián)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的管理權和制約權并未實際分離。這家公司對當地造成的危險都是由于缺乏在當地最基本的管理所造成的,而作為一家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它在東道國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的同時居然沒有獨立管理者,或者說即使有也是空設其職,沒有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這是極不平衡的。并且在案件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子公司的制約權實際仍然在其母公司美國聯(lián)合碳化公司的手中,母公司不但沒有通過設立海外的子公司而降低監(jiān)控成本,而且并沒有實現公司的管理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價值追求。這在很大程度上貶損了公司有限責任制度設計的作用,而任何一項制度在適用的時候,如果只成為

15、少數成員牟利的保護傘,而忽視了此制度設計初衷的重要價值的話,這個制度在這樣的成員身上就不應當得到適用。所以當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并沒有將管理權實際交給子公司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沖破有限責任制度的限制來追究母公司相應的責任,即為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 權利義務相適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商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母公司與子公司關系的一大特征就是制約與被制約,這種使得母公司不會放棄對子公司的管理甚至是操縱。既然母公司享有對子公司的制約權,就應該對其支配子公司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權利義務相適應。如果子公司完全沒有自主權,而是由母公司完全控制,那么,這種制約已經超越

16、了單純的控股。因而,子公司的行為,實質上就是母公司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責任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如在博帕爾案毒氣泄漏中的劇毒氣體是母公司不顧當地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警告而過量貯存在其子公司的工廠內的,那么對于這種制約行為而導致的損害,母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3. 企業(yè)承擔社會責任,不僅包括道義責任,還包括法律責任。其中包括環(huán)保責任、產品責任和安全責任等。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性質更為突出的是法律上的性質。這是因為,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無論在權利屬性上,還是在義務的履行上,實現的方式上都具有法律性。所以,從理論到實踐,都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優(yōu)秀論文

17、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跨國公司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能夠對該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的相關表現,以及其在本國的運作計劃等做以足夠的審查的話,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社會責任淡漠、唯利是圖的公司的進入。而對于已經成立的子公司運營環(huán)節(jié)的適時監(jiān)督,也可以檢驗其是否符合一個獨立的法人的實質標準,也為在必要的時候/揭開公司面紗提供及時而充分的應該強調社會責任的法律性質,也只有將其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疇,才能真正保障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yè)尤其是跨國公司在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自由化、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其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它強調在市場體制下,公司的責任除了為股東

18、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yè)行為的各方的利益??鐕緸閷崿F戰(zhàn)略目標,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維護股東利益的同時,必須要考慮到相關群體的利益、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實質上看就是美國聯(lián)合碳化公司怠于承擔社會責任的結果。如果該公司不對其子公司給博帕爾的居民造成的損失負責的話,各東道國出于保護自己公民等各方面社會因素的考慮,必定會使該公司失去在越來越多國家的發(fā)展機會。所以出于現實考慮,跨國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而承擔的方式又在大多數情況下落在了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承擔上。4. 母公司在特殊情況下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可以防止母公司濫用有限責任原則沒有制

19、約的權力總有擴張的趨勢,跨國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也一樣,若在任何情況下有限責任都有其適用的余地,那么由于利益的驅使將必定導致跨國公司對這一原則的濫用。而當母公司憑借有限責任原則而利用子公司從事有高度風險性的經營活動,使子公司成為其牟利和逃避責任的工具時,必將給債權人甚至是社會經濟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而當跨國公司能夠預見到它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由自己承擔后果的時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其對有限責任原則的濫用。另外,東道國對境內子公司在入境和經營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對于這一點的實現來說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跨國公司申請在該國設立子公司之初,東道國的相關部門就能夠對該跨國公司在其他國家的相關表現,以及其

20、在本國的運作計劃等做以足夠的審查的話,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社會責任淡漠、唯利是圖的公司的進入。而對于已經成立的子公司運營環(huán)節(jié)的適時監(jiān)督,也可以檢驗其是否符合一個獨立的法人的實質標準,也為在必要的時候/揭開公司面紗提供及時而充分的理由。在東道國有這樣的監(jiān)督機制的情況下,必定會增強跨國公司的自律性,也會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母公司對有限責任原則的濫用。三、理由的解決: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與中國的策略通過印度博帕爾(Bhopal)毒氣泄露案的分析,我們可以直觀地認識到,有些責任的主體貌似只有子公司,但是,僅憑子公司的實力是根本無法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的,并且如果深究造成該損失的內幕,則跨母公

21、司往往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說,有必要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作用重大。(一)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對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法律責任原則的理論,各國普遍采取有限責任作為一般原則,以“公司法人格否定”作為例外原則,使母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對子公司承擔責任。該項原則主張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一般性原則,僅強調在特殊情況下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直接負責。直接責任論,比較注重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制約程度、制約手段、制約意圖等因素的綜合分析,具體而言主要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英美法系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又稱“揭開法人的面紗”理論,即在某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

22、具有法人資格,而由公司的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大陸法系,類似的制度被稱作“直索責任制度”。另一種是通過專門的公司集團法直接規(guī)定母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利用“揭開法人的面紗”理論使母公司在特定情況下對子公司債務負責的做法,以美國的司法實踐最為典型。關于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依據與適用條件,根據美國法院的司法實踐,逐漸總結出以下幾種學說:一是工具說。該學說認為,如果一個子公司受其母公司的制約與支配,根據特定的標準可以認定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是以母公司的利益為出發(fā)點,以至于其法人實體在本質上已經不復存在,法院可以將它視為母公司的“工具”,從而適用揭開法人

23、面紗規(guī)則。法律實務中是否使用“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往往由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來決定。在司法判決實踐中一些理論應用而生。二是代理說。該學說認為,如果某一家公司從設立、存續(xù)到經營都完全依附于另一居于制約地位公司的指令,那么這一從屬公司實際上已經成為制約公司的工具,從而喪失了獨立的法律人格。它們之間的關系形成了類似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從屬公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當然應由居于被代理人地位的制約公司承擔。三是企業(yè)整體說,則以企業(yè)主體取代公司主體,認為一個公司是否為法律主體應視公司事實是否符合企業(yè)事實而定。若股東成立了數個公司,但經營的是同一共同業(yè)務,盡管各企業(yè)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體,但從企業(yè)整體來看

24、,其實仍為同一法律實體,所以各子公司所引起的責任應當由企業(yè)整體承擔。該說著眼于企業(yè)的經濟實體而非法律實體。如果能證明各公司間存在利益關系和所有的一致性,以至于各自的獨立性在事實上已停止或從未開始,附加一虛構的獨立身份是為了使企業(yè)逃避產生于為了整體的利益從事經營的某一公司的債務,法院可無視各公司的法律上的獨立性而將其作為一個“企業(yè)實體”,追究企業(yè)的整體責任。根據美國司法判例實踐,該理論的使用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完全制約,使子公司喪失其獨立性(2)這種制約被用來進行欺詐和不當行為(3)這種制約造成了損害。在英國,為防止司法審判權的濫用,以成文法的形式對該原則的適用作出規(guī)定。

25、例如英國公司法第24條對股東法定人數作出規(guī)定,第458條對欺詐交易做出了規(guī)定,第108條對課稅作出了規(guī)定,另外判例中的適用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法系在處理母、子公司債務責任方面,在立法上采取與英美法系不同的做法。其中,法國在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跨國公司論文的寫作者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論文片段:1966商事公司法中明確規(guī)定,當母公司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子公司的董事時,子公司破產未彌補的損失,由母公司彌補,除非母公司能證明已履行誠信義務。具體來說,下列情況子公司破產的效力可以及于母公司:處分子公司的財產猶如處分母公司財產的

26、一樣;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為其服務;利用子公司的資產和貸款而導致?lián)p害子公司利益;壓榨子公司使其破產;毀壞文件或不讓子公司業(yè)務保存適當的記錄;詐騙公司的資產等。而德國采用立法的形式對公司集團的責任關系做出直接規(guī)定,在1965年股份公司法根據公司之間的結合關系與程度公司集團分成三類:事實型公司集團、合同型公司集團和準合并公司集團。對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責任予以區(qū)別對待:第一,對于事實公司集團,即母公司與子公司不是通過合同相互聯(lián)系,但二者都是由母公司管理的情況,允許母公司干涉子公司的事務,但其必須對每個個別的和確定的損害予以補償,承擔強加給受控公司不利交易的法律后果;第二,在母公司與子公司通過制約合同

27、或利潤轉移合同相聯(lián)系的情況下,母公司有義務彌補子公司的年度虧損,并且需要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第三,對于準合并公司,即接近于合并,但并沒有成為一體,相當于母公司對子公司全部持股的情況,母公司須對子公司的全部債務負直接責任。此外德國公司法還通過限制盈余移轉的最高數額,規(guī)定制約公司負責人的責任等措施,對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逃避行為予以預防。德國1965年通過的股份公司法是世界各國公司法律體制中為開放型股份公司確立法則的著名范例,被不少學者譽為有關母子關聯(lián)公司的最先進的立法??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為追求公平正義,而應運而生的理論。在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會采取這種學說。從

28、實質分析,該制度的適用是對有限責任的一種排除,只是針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獨立人格予以否認,在一般情況下堅持適用有限責任制,在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活動范圍內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但在特定情況下,為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否定股東的ChengShiJianSheLiLunYanJiu高教探索有限責任,突破有限責任的框架,直接向法人背后的惡意操控者追索。該理論在堅持有限責任的基礎上,僅僅作為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特別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一種例外存在,體現了公平,確保股東在一般情況下免于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利于吸收投資。上述外國對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關系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中國完善跨國公司立法,明確跨國公司母公司和

29、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有借鑒作用的。為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倡議:( 1)在公司法中明確對跨國母、子公司的概念作出具體規(guī)定,按照國際上通行的跨國公司理論,嘗試對跨國公司作出界定。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最重要之處在于明確母子公司之間的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法律責任由專注畢業(yè)論文與職稱論文的提供,轉載請保留網址.聯(lián)結方式,即母子公司之間依憑何種方式建立聯(lián)系。關于母子公司之間的聯(lián)結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其一,為規(guī)定母公司對子公司達到了控股程度,即以一公司對另一公司的資產制約達到一定程度為判斷標準。在這種聯(lián)結方式中,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從而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產生實質上的決定

30、作用。其二,既承認公司之間的股份制約為母子公司的聯(lián)結方式,同時也承認公司之間的制約合同為母子公司的聯(lián)結方式。所謂制約合同,意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施加影響,決定其經營決策的意思形成。在我國的企業(yè)集團中,有相當一部分公司之間的關系是采用此種制約合同而加以確定。母公司對另一公司擁有多數股份的多數表決權、或具有選人管理機構和監(jiān)事機構的多數人員的權利、或控制著財務、人事、合同或其他方面的聯(lián)系,從而能導致母公司有完全作用的制約地位。子公司是指在我國法律上獨立存在,但其自主權因被制約、被控股或影響而不同程度地有所喪失的公司,或由于持股或協(xié)議而處于另一公司決定性影響下的公司。立法上可以采用概括的方式從制約的角度對母子公司進行界定。( 2)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國家在“揭開法人面紗”原則指導下,法院在適用揭開面紗規(guī)則時,主要考慮的是如下幾種因素:即資本不足、資產混合、過度制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引入是我國公司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是由于這個原則并未有明確的標準,實踐操作中還具有許多的不確定性。在我國立法中,借鑒英美法系的“揭開公司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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