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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等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驗收活動。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第二章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劃分第四條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地下鐵道

2、工程施工驗收規范(GB50299-1999)及相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等層次進行逐層劃分,按層次開展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為竣工后能獨立發揮運營(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包括車站、區間(包括隧道、高架橋梁等)、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供冷站等工程。第六條 綜合考慮設計、施工的獨立性、關系全線的系統性、發包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將工程項目劃分為單位工程,原則上劃分成土建結構、建筑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全線系統等單位工程,一般劃分如下,詳見附表:(一)每一車站結構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含設備房

3、裝飾裝修)、每一區間結構工程均為單位工程;(二)全線的軌道工程、主控系統安裝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安裝工程、屏蔽門安裝工程、電(扶)梯安裝工程、防淹門安裝工程、人防門安裝工程以及公共區裝飾裝修的天花、墻、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鋪及欄桿扶手、鋼結構及幕墻等按合同確定為單位工程; (三)全線的牽引供電系統變電安裝工程、牽引供電系統接觸網安裝工程、疏散平臺安裝工程、專用通信系統安裝工程、民用通信系統安裝工程、公安通信系統安裝工程、信號系統安裝工程、PIDS(乘客信息顯示系統)安裝工程等分別確定為單位工程;(四)車輛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場、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橋梁、室外環境建筑安裝、牽引供電系統安裝

4、、接觸網安裝、通信、網絡及主控系統安裝、信號系統安裝、設備安裝工程、軌道工程等劃分為單位工程;(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變電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單位工程劃分原則分別確定為單位工程。 第七條 按專業性質、工程部位將單位工程劃分為分部工程,一般劃分如下,詳見附表: (一)明挖的車站、區間隧道結構工程劃分為圍護結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防水、附屬結構等分部工程;(二)暗挖的車站、區間隧道結構工程劃分為開挖與初支、二次襯砌、防水、附屬結構等分部工程;(三)盾構區間隧道結構工程劃分為管片制作、掘進與管片安裝、防水、附屬結構等分部工程;(四)建筑設備安裝(含設備房裝飾裝修)工程劃分為

5、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智能建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建筑節能、設備房裝飾與裝修等分部工程。第八條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相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將分部工程劃分成分項工程或檢驗批,并將分項工程劃分成檢驗批。第三章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第九條 單位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如下資料:(一)廣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一式五份);(二)單位工程的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軌道工程、主控系統安裝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安裝工程、屏蔽門安裝工程、電(扶)梯安裝工程、防淹門安裝工程、人

6、防門安裝工程、牽引供電系統變電安裝工程、牽引供電系統接觸網安裝工程、疏散平臺安裝工程、專用通信系統安裝工程、民用通信系統安裝工程、公安通信系統安裝工程、信號系統安裝工程等的監理單位必須是具有相應專業監理資質的單位);(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可以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經技術性審查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結論性文件代替);(四)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建造師資質證書(提交復印件,在辦理監督登記后將原件交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存管);(五)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屬于土建結構工程的,應提交);(六)施工組織設計(或分期專項施工方案);(七)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7、或旁站監理方案;(八)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程特點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齊前款資料后,進行現場查勘,發現在辦理質量監督登記之前先行施工的,按相應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員應在接到監督任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受監工程特點、建設單位提供的信息、設計圖紙和有關文件編制城市軌道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并召開質量監督交底會,將監督計劃告知建設各方,明確質量監督的內容、重點和方式。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質量監督交底會。第十一條 在地基與基礎工程中的天然地基、處理地基、復合地基、樁基和基礎錨桿,主體結構工程中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隧道襯砌以及區間高架

8、橋梁等分項工程施工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編制質量檢測方案,經各方簽字確認后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登記。工程檢測機構應按已登記的檢測方案實施檢測,未經登記的方案不得作為實施檢測的依據。第十二條 工程中出現以下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相應質量監督員:(一)地基基礎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狀況與地質勘察報告存在著嚴重不相符的;(二)地基基礎檢測過程中發現樁身質量、地基基礎承載力或持力層達不到設計、標準或規范要求;(三)原材料進場見證檢驗或監督抽檢中發現不合格的;(四)結構實體抽檢中發現構件質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五)其它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

9、。第十三條 對重要分項工程實行樣板引路驗收制度。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建設或監理單位應制定樣板引路驗收制度、計劃、標準,確保重要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統一。對以下重要部位或環節分項工程進行樣板引路驗收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通知監督員到場:(一)工程樁試樁;(二)第一批樁終孔驗收;(三)底板鋼筋;(四)防水施工;(五)預應力張拉;(六)鋼結構重要節點;(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環節分項工程。第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單位應按照關于印發“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建標2005124號)的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明確質量

10、評定標準,辦理“三新”核準,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中間評價制度,評價內容包括工程質量行為、施工技術資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評價工作細則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制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監督。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關于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理工作報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質20101057號)的規定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工程質量監理月報,不得無故不報或延遲報送。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每一工程項目開通使用“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監理單位應按系統要求如實填報相關數據。施工單位應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過系統打印的“混凝

11、土生產質量信息登記回執”和“混凝土檢測質量信息登記回執”。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檢應遵守以下規定:(一)對地基基礎、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子分部工程按廣州市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穗建質2010303號)的規定進行;(二)對區間隧道結構工程進行貫通測量;(三)對隧道襯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質量情況采用地質雷達掃描;(四)對鋼筋混凝土管片,按規范做檢漏測試和螺栓抗拔力試驗;采用回彈法或鉆芯法等方法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抽樣方法為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型號、同一強度等級管片按每100環抽取1塊管片。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抽查,發

12、現質量問題,發出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抽查通知書,相關責任單位應按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關各方應進行復查,對整改情況報告予以簽認、蓋章后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并在24小時內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第二十一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爭創廣州市“結構優良樣板工程”和“質量優良樣板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申報、參評。第四章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驗收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驗收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項目等層次進行,前一層次驗收合格方可進行后一層次的驗收。 第二

13、十三條 對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應按關于加強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質20101063號)的規定進行質量驗收,在驗收合格后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驗收登記手續:(一)樁基礎、天然地基、處理地基等分部工程;(二)主體結構(含鋼結構)分部工程;(三)暗挖區間隧道襯砌分部工程;(四)盾構區間隧道掘進與管片安裝分部工程;(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第二十四條 單位工程完工,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進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四)全線系統安裝

14、工程通過了以下檢測、測試或認證:1對于供電系統安裝工程,取得相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設備單機調試報告 ,以及有相應資質、國家認可的檢測試驗室出具的電力設備現場交接試驗報告和試運行及系統調試記錄;2對于信號系統安裝工程,取得相應資質單位的安全認證證書;3對于弱電系統(通信、信號、PIDS、AFC)安裝工程,取得相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智能檢測報告;4對于屏蔽門安裝工程,取得了相應資質檢測單位出具的安裝質量檢測報告;5對于電(扶)梯安裝工程,取得了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經整改完畢。第二十五條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前準

15、備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一)施工單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質量驗收規范全面檢查工程質量,填寫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申請表,認定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提出驗收申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申請表應由建造師、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監理單位核查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報送建設單位。(二)監理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評估,保證監理資料完整,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提交建設單位。(三)勘察、設計單位對單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

16、告應經項目勘察、設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建設單位。(四)建設單位應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至少20個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工程技術資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進行工程實體質量抽查。(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技術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抽查,作出以下處理:1認定符合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驗收條件檢查情況通知書。2認定不符合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條件的,將有關問題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各方進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經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認后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復查合格后,出具工程驗收條件檢查情況通知書。(六)建

17、設單位組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計劃書,在單位工程驗收個工作日前將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計劃書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五)建設單位負責整理單位(子單位)工程實體質量

18、驗收記錄和單位(子單位)工程實體質量驗收紀要,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單位(子單位)工程實體質量驗收紀要應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實體質量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實體質量驗收意見等內容。第二十七條 參與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質量驗收。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

19、況進行現場監督,在收齊如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編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一)單位工程實體質量驗收申請表;(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三)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四)施工許可證或臨時施工復函;(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六)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七)單位(子單位)工程實體質量驗收紀要;(八)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重新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全部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市政府決定開展試運營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試運營前做好以下工作:(一)取得工程項目具備

20、試運營安全狀況的評估報告(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公司組織國內地鐵專家對工程項目開通前的線路狀況、建筑結構、設備狀態、開通運營組織方案等進行評估后提出);(二)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試運營前工程質量監督意見書;(三)取得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試運營前消防監督意見書;(四)取得廣州市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試運營前衛生監督意見書;(五)取得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試運營前安全監督意見書;(六)市政府要求取得的其他試運營前監督意見書。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依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的規定進行。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表格格式文本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制定。第三

21、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附表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 分部工程劃分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明挖車站結構工程圍護結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防水附屬結構暗挖車站結構工程開挖與初支二次襯砌防水附屬結構明挖區間隧道結構工程圍護結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防水附屬結構暗挖區間隧道結構工程開挖與初支二次襯砌防水附屬結構盾構區間隧道結構工程管片制作掘進與管片安裝防水 附屬結構建筑設備安裝工程(含設備房裝飾裝修工程)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設備房裝飾與裝修智能建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建筑節能裝飾與裝修天花每一個車

22、站裝飾與裝修天花裝飾與裝修地面每一個車站裝飾與裝修地面裝飾與裝修墻面每一個車站裝飾與裝修墻面裝飾與裝修出入口雨蓬每一個車站裝飾與裝修出入口雨蓬裝飾與裝修商鋪及欄桿扶手每一個車站飾與裝修商鋪及欄桿扶手電(扶)梯安裝每一個車站電(扶)梯安裝屏蔽門安裝每一個車站屏蔽門安裝防淹門安裝每一個車站防淹門安裝人防門安裝每一個車站人防門安裝續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供冷站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屋面裝飾與裝修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供冷設備安裝智能建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冷凍水輸送管網主變電站建筑工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屋面裝飾與裝修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節能智能建

23、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主變電站交流高中壓設備安裝110KV電纜敷設及電纜頭制作站內電氣設備安裝控制中心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屋面裝飾與裝修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節能智能建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車輛段(或其它基地)站場地基處理路基護坡擋墻倒虹及涵洞車輛段(或其它基地)道路路基路面附屬工程(電纜溝、管道、排水溝等)車輛段(或其它基地)隧道開挖與初支二次襯砌防水附屬結構車輛段(或其它基地)房屋建筑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屋面裝飾與裝修鋼網架給排水及消防(含氣體滅火)建筑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智能建筑(含門禁系統、防災報警、設備監控等)燃氣工程車輛段(或其它基地)橋梁基礎下部結構上部結構橋面附屬工程續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車輛段(或其他基地)室外環境建筑安裝室外附屬建筑(門衛、大門、圍墻)室外環境(綠化含水電)室外給排水室外電氣 車輛段(或其他基地)牽引供電系統安裝變電所、跟隨所、供電車間及環網電纜安裝雜散電流防護車輛段(或其他基地)接觸網安裝下部結構上部結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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