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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播電視大學畢業設計(論文、作業)評審表 題 目 淺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處理 姓 名 教育層次 學 號 分 校 專 業 教 學 點 指導教師 日 期 9 / 12淺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處理【摘 要】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國比較常見的案件,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十分嚴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爭,以達到懲罰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的目的,這對保障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取得的成果,具有深遠的意義。正確理解和認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和量刑等方面的問題值得社會共同關注。【關鍵詞】交通肇事,法律,認定,交通肇事罪目錄一、正確理解犯罪構成是

2、準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礎.1 (一)要正確地使用法律,準確認定交通肇事罪 .1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標準.1二、附帶民事訴訟是審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組成部分.5(一)在處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勿忽視附帶民事訴訟,搞重刑輕民.5(二)審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視量刑情節.6三、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對策.6(一)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6(二)預防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對策.7 四、參考文獻.9淺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處理近幾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趨勢。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大,善后處理難,針對這類案件大幅度

3、增長的趨勢,而立法卻相對滯后,給審理這類案件帶來了許多難題,因此認真研究此罪對立法的完善和發展是大有裨益的。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國比較常見的案件,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十分嚴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爭,以達到懲罰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利益的目的,這對于保障當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取得的成果,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司法實踐中所遇到幾個問題略抒淺見。一、正確理解犯罪構成是準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

4、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要正確地適用法律,準確認定交通肇事罪。 1、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交通運輸工作的人員(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應依法對自己犯罪行為負責的人,沒有犯罪主體就沒有犯罪,不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即使其行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2)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交通肇事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如果法人觸犯了刑律,也只能由其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

5、任年齡是16歲。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只對殺人、重傷、搶劫、放火、嚴重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未滿14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能夠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具有對自己行為負刑事責任的能力。犯罪主體必須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駕駛員以及那些從事與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如: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等。 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他們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如故意、過失、動機、目的等。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有不可分割的聯系。犯罪主體是

6、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則是犯罪主體基于什么心理狀態實施犯罪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情況。這兩種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的后果。希望危害后果發生的即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則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也有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犯罪后果的發生。二是放任另一種犯罪結果的發生。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避免的一種心理狀態。因為

7、疏忽大意而沒預見的稱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自信能夠避免的則稱為過于自信的過失。主體是否應該預見,應以行為人的主觀預見能力,客觀的環境條件,以及行為人的職責要求等為根據。把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進行比較,不難看出區別就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從社會危害性來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須依法追究。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所謂的過失,是針對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狀態而言,即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因此,必須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狀態。另外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某人以交通工具作為犯罪手段去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人重傷、死亡

8、或者使公、私財物嚴重損壞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他對可能發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態度,則按故意犯罪來懲處;假如他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財物,按故意殺人罪、傷害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假如他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3、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是具體的、客觀的。例如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物等是受到刑法保護的,如果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就成為犯罪的客體。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體,其本質是體現著一種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

9、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也就是社會關系的整體。同類客體是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4、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構成犯罪時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損害后果,以及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犯罪的客觀方面分為必要要件和選擇要件兩類。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為、犯罪后果和這兩者之間的必然因果關系。這是所有犯罪都必須具備的犯罪客觀方面要件。選擇要件是指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不是每一種犯罪所必備的要件。只有刑法有明文規定時,才是該種的必要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在自己的意識和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認定是否犯罪的客觀前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

10、指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危害后果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沒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危害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的、合乎規律的關系。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這也是構成犯罪的重要條件之一。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手段。犯罪的時間、 地點和手段,一般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只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屬于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選擇要件對于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正確量刑,有一定的意義。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要件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

11、受重大損失。(2)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標準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該罪的結果條件。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目前尚無法規可循。作為過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為,其社會

12、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員傷亡情況,二是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數額。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節標準,應從這兩方面來確定: 1、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屬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個標準雖然具體、明了,但對一次事故造成重傷人數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參照這一規定處理時,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量刑過輕,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不符。因此,筆者建議,將交通肇事罪情節標準中的傷亡人數修改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

13、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樣規定就與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銜接和協調起來,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 2、以財產損失數額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1)“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客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無論行為人對此客

14、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行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就構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財產損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 3-6 萬元計算的。我國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對任何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被稱之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具體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

15、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要堅持這一原則,所以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法院在解釋法律時也要堅持此項基本原則。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解釋將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O萬元以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 (2)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深入進行,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明顯的提高。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適、豪華、高檔的車輛逐漸取代了過去的普通型低檔車。因此,交通運輸事故所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及人身輕傷

16、的善后處理費用必然會相應增加,如果以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作為定罪的數額起點,則多數交通事故都超過這個標準,而實踐中,很少有單純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案件作為重大事故起訴到人民法院,造成了法規與現實的脫節。因此,建議修改為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至10萬元作為定罪起點,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視為情節特別惡劣。二、附帶民事訴訟是審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肇事罪,無論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都會造成一定的物質損失,都會引起民事賠償問題。因此,附帶民事訴訟既是刑事案件中一個帶普遍性的問題,又是一個在實踐中常被忽視的問題。所以正確處理好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對減小犯罪

17、的影響是有重大意義的。(1) 在處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勿忽視附帶民事訴訟,搞重刑輕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處理被害人請求賠償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訴訟。它與刑事訴訟完全不同,之所以“附帶”,是因為兩者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實,由此產生了兩個危害的結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并構成了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物質損失,構成了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債,后者從屬于前者。由此可見,交通肇事罪違反了刑法和民法兩個法律規范,處理亦相應采用兩種方法:刑罰和賠償。刑罰與賠償二者既是互相聯系,基于同一犯罪事實的,又是獨立存在不能互相代替的

18、兩種處罰方式。但是實踐中卻往往分不清二者的關系,誤將二者混為一談,互相代替。首先,在現實生活中,認為判了刑罰,就不再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承擔了經濟賠償責任便可免除刑罰的封建法制民刑不分,以錢贖刑的舊法觀點仍根深蒂固,它是放縱犯罪的思想根源。其次,將我國刑法“罪乃個人,不株連無辜”的原則去推用于民事性物質損失賠償的觀點,它是姑息犯罪的再生土壤。筆者認為,刑法中“不株連原則”泛指罪與罰具有個人性質,只能自負,別人不能代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一人做事一人當。而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其實質是損害賠償之債適用民法及民訴法的原則,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當然,在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問題上還必須從實

19、際出發,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果行為人的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就應當全部賠償;如果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不好,全部賠償必將使本人和其家屬的生活陷入極度困難,則可根據情況酌予減小賠償。但絕不是那種“打”(刑罰)了不罰,“罰”(經濟賠償)了不打以及所謂的“罪及個人,不株連無辜”的錯誤觀點。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這就是從法律上確定了刑罰與賠償又打又罰并用的原則。(二)審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視量刑情節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特別是交通運輸事業的蓬勃發展,交通事故隨之成為整個社會的一大公

20、害,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刑事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重上升,而且仍在不斷上升。因此,加強對交通肇事的審判工作,對于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從目前的審判實踐看,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被告人經法院審理后被判處緩刑的為數不少。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有二:1、是該罪系過失犯罪,實行緩刑一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2、是該罪的法定刑期較短。據此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大量適用緩刑的情況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了。筆者認為,刑罰之所以具有威懾和警戒作用,關鍵在于它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采取最嚴厲的強制手段,沒有刑罰的這種威懾和警戒作用,犯罪分子和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就會把觸犯刑律看作無所謂的事情,甚至敢于以身試法。就交通肇事

21、罪的量刑來說,忽視其情節輕重多數判處緩刑,對情節惡劣罪行較重而處理過輕,就有失公允,放縱了罪犯。這種情況長期下去,往往在人們心目中形成一個錯覺,交通肇事反正也不是故意的,處罰也不會嚴格,從而造成對工作的疏忽和對法律的怠慢。因此,必須以準確掌握緩刑條件為前提,不宜提倡任意地無限制地擴大緩刑的適用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司法機關對交通肇事罪的審理已經重視量刑情節,對該罪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量刑普遍畸輕的問題予以了糾正。總之,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處理,正確地理解該犯罪構成和對該罪準確定罪量刑,有助于用法律

22、手段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繁榮,以保障小康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三、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對策 (一)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交通運輸工具激增,交通流量增大,道路交通運輸壓力增大。 2、部分機動車駕駛員法制觀念淡薄,駕駛技術低劣 。隨著車輛增多,駕駛人員也相應增多,但是有一些駕駛員沒有經過正規培訓就駕車上路,因操作失誤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駕駛員雖然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但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視國家財產、人們群眾生命為兒戲。違法超速行駛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情況時有發生,造成了交通事故隱患增多。再加上某些駕駛員駕駛作風惡劣、違法超速行駛,強行超車,造

23、成交通事故。 3、駕駛非機動車者及行人交通安全防范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交通事故案件中,由駕駛非機動車及行人造成的交通肇事也在交通事故中占有相當的比例。這些人員安全防范觀念比較淡薄,對交通事故發生報有僥幸心理。 (二)預防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對策 預防交通事故,不應停留在事故發生后對肇事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事后處理,也不能單純依靠警力,如何減少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事關社會各部門及至每個公民的事情,是一項社會綜合治理工作,需要上下齊心協力、齊抓共管。筆者認為:應建立科學的預防方法,采取得力措施,才能有效防范,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1、立足于預防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制安全意識。交警部

24、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一級政府,密切合作,多渠道、多途徑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使全民樹立交通安全意識,自學遵守交通規則。要借助當地報紙、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利用宣傳車深入縣城各大街小巷及邊遠山村巡回宣講;堅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路沿線學校和單位上交通安全法制課;結合典型案例制作警示宣傳圖展、制作通俗易懂的宣傳標語等一系列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交通法規、政策,宣講案例,讓廣大群眾多見多聞,使交通知識、安全意識真正深入人心,人人重視安全,個個自覺守法,不僅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同時也珍惜他人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2、嚴格駕駛員管理制度,從源頭上堵截犯罪。交警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一方面要嚴把駕駛證的發放關,做到先培訓、考試后發證,確保經過嚴格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才有資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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