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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宅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本

2、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三)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的指導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平穩過渡,綜合配套;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

3、房分配貨幣化 (一)從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補貼制度、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由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聯建的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規定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現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二)建立機關單位住房補貼制度。 1住房補貼發放對象。 無房和住房未達到本方案規定的住房面

4、積補貼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2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帳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住房消費。 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包括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房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

5、由所在單位直接付給售房人(單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加工作而住房未達到住房面積補貼標準的職工的補差辦法另行制定。 3住房補貼發放標準。 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月住房補貼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 無房老職工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有關工齡折扣辦法計算,1999年年度為每平方

6、米建筑面積13元。 公務員住房補貼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4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機關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包括原市和區(縣)財政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籌的建房資金。原市或區(

7、縣)財政預算內的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原則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總額。各機關單位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對、劃轉工作,建立機關單位住房基金,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的發放順序。 5.職工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執行。(三)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由各單位參照機關單位住房補貼辦法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

8、各單位在本方案規定的機關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單位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住房情況自行確定;事業單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單位職工工資水平、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以及單位所在地區(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測定。(四)國有企業及其他單位住房補貼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國有企業及其他單位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住房補貼辦法,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和方式,結合本單位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住房情況自行確定。企業住房補貼來源立足于單位原有住房基金轉換,轉換資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一)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

9、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達到8%,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含代表處、辦事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為10%(二)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三)加大個人貸款力度,支持個人住房消費。積極開辦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以及二者的組合貸款業務。發展新的住房金融工

10、具,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完善住房貸款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和住房貸款擔保業務,增強貸款風險的防范能力。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一)穩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單位的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聯動,并盡快實現同步。租金標準的提高與提高職工收入相結合,租金提高后,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減免政策。對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領取提租補貼后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收或免收新增租金。(二)積極組織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北京市人民

11、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發放住房補貼。(三)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建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準入制度,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穩步開放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場。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體系(一)對不同收入的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12、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公布。(二)調整住房投資結構,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帶動住房消費,促進住宅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加快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利潤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控制和降低開發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

13、房。(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四)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扶持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應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貸款優先安排。(五)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嚴格限制工程環節的不合理轉包,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的成本管理和監控。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注重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完善住房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

14、質量保險制度。(六)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國家公務員、教師、科技人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七)采取多種形式加快住房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單位經有關部門批準,近期可利用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對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規定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5、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六、加強住房物業管理(一)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二)加強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建立,健全業主對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加強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時,售房單位應與購房者簽訂住房售后的管理協議,明確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和購房者的管理權利和義務。(三)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七、加強組織領導,嚴肅住房制度改

16、革紀律(一)加強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各單位要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保證全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發展。(二)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統一政策,繼續進行實物分配住房,低價或超面積標準出售、購買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對未按規定管理和發放住房補貼,不如實審報住房狀況、售房收入、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人數以及新職工人數的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隱瞞現住房狀況和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補

17、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罰。具體處罰辦法另行制定。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違紀違規行為的清查、糾正和處理。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住房補貼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三)做好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轉變居民住房觀念,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八、附則(一)各遠郊區、縣依據本方案,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執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三)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附:

18、關于測算住房補貼的說明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京發19992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的要求,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宅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

19、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三)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在國家統一政策的指導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相結合,平穩過渡,綜合配套;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 二、停止住

20、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從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騰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則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補貼制度、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由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住房貸款購買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聯建的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規定的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現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二)建立機關單位住房補貼制度。 1住房補貼發放對象。 無房和住房未

21、達到本方案規定的住房面積補貼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2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帳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住房消費。 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包括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房時,向所在單位

22、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由所在單位直接付給售房人(單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加工作而住房未達到住房面積補貼標準的職工的補差辦法另行制定。 3住房補貼發放標準。 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月住房補貼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 無房老職工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年度工齡補貼額按出售公有住房有關工齡折扣辦法計算,

23、1999年年度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元。 公務員住房補貼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70平方米;副處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職工家庭實際購房面積由職工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4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機關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包括原市和區(縣)財政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籌

24、的建房資金。原市或區(縣)財政預算內的住房建設資金劃轉部分原則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投入總額。各機關單位要按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核對、劃轉工作,建立機關單位住房基金,設立住房補貼資金專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確定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的發放順序。 5.職工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執行。(三)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由各單位參照機關單位住房補貼辦法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事業單位職

25、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各單位在本方案規定的機關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單位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住房情況自行確定;事業單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按單位職工工資水平、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以及單位所在地區(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測定。(四)國有企業及其他單位住房補貼規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國有企業及其他單位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住房補貼辦法,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和方式,結合本單位補貼資金來源和職工住房情況自行確定。企業住房補貼來源立足于單位原有住房基金轉換,轉換資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一)

26、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2000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達到8%,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含代表處、辦事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為10%(二)按照“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三)加大個人貸款力度,支持個人住房消費。積極開辦政策性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以及二者的組合貸款業

27、務。發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完善住房貸款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和住房貸款擔保業務,增強貸款風險的防范能力。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一)穩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單位的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聯動,并盡快實現同步。租金標準的提高與提高職工收入相結合,租金提高后,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減免政策。對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領取提租補貼后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要減收或免收新增租金。(二)積極組織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

28、44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相銜接。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于發放住房補貼。(三)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建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準入制度,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穩步開放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場。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體系(一)對不同收入的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

29、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公布。(二)調整住房投資結構,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帶動住房消費,促進住宅業成為首都經濟新的增長點,加快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利潤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控制和降低開發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

30、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房。(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四)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扶持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商業銀行應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貸款優先安排。(五)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嚴格限制工程環節的不合理轉包,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的成本管理和監控。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注重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完善住房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

31、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六)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國家公務員、教師、科技人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七)采取多種形式加快住房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單位經有關部門批準,近期可利用現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本單位職工出售。(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對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規定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32、(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六、加強住房物業管理(一)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二)加強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建立,健全業主對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加強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時,售房單位應與購房者簽訂住房售后的管理協議,明確住房出售后售房單位和購房者的管理權利和義務。(三)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七、加強組織領導,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一)加強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各單位要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保證全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發展。(二)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統一政策,繼續進行實物分配住房,低價或超面積標準出售、購買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對未按規定管理和發放住房補貼,不如實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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