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條文說明]CJJ27-2012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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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已913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條文說明CJJ27-2012目錄1總則2基本規定3環境衛生公共設施3. 1一般規定4. 2廢物箱5. 3垃圾收集點3. 4公共廁所4環境衛生工程設施4. 1一般規定4. 2垃圾收集站4. 3垃圾轉運站4. 4垃圾、糞便碼頭4. 5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6. 6生活垃圾處理設施4. 7其他垃圾處理設施5其他環境衛生設施5. 1基層環境衛生機構5. 2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7. 3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8. 4灑水(沖洗)車供水器1總則總則1. 0.1本條款說明了本標準編制的指導思想,強調了環衛設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1.0.2為加強農村地區環境衛生管理,將適用范圍從

2、城鎮擴大至農村地區。本標準中涉及的范圍概念有城鄉、城市、城鎮、鎮(鄉)、鎮(鄉)建成區、農村、村莊等。其中城鄉包括城市和鎮(鄉);鎮(鄉)包括鎮(鄉)建成區和農村;城鎮包括城市和鎮(鄉)建成區;農村的村民聚集區為村莊。1.0.3設置環境衛生設施,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2基本規定基本規定2. 0.1該標準適用于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不僅要與城市、村鎮總體規劃相協調,尤其是要與城市詳細規劃以及村鎮建設規劃相協調,以便于落實環境衛生設施用地。2. 0.2

3、規定了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時應考慮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系統性,是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重要保證。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市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T65,生活廢物指人類在生活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廢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類在生活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是生活廢物的重要組成部分。2. 0.3規定了各種環境衛生設施應統一進行規劃和設置,并要因地制宜。2. 0.4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過程中,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必須與主體工程進度保持一致。2. 0.5規定了區域性規劃和垃圾處理設施資源共享的重要性。2. 0.6規定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中必須具備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2. 0.7為確保項

4、目實施,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鄉建設計劃。2. 0.8本條是為了限制舊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還建不到位的現象,明確了在替代環境衛生設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環境衛生設施。3環境衛生公共設施3. 1一般規定3.1一般規定3.1.1本條規定了設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重點應考慮的場所。本次修訂將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間、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調整為應設置廢物箱、垃圾收集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以與本章中提到的各類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名稱統3.1.2本標準中生活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糞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

5、及3.2、3.3節,故將有害垃圾內容調整至本節。在原標準執行中各地管理部門反映有害垃圾相關內容作為強制性條文難以執行,故本次修訂將其調整為非強制性條文。3.2廢物箱3.2廢物箱3.2.1廢物箱俗稱果皮箱,是設置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等處一種特殊的垃圾收集點。其設置主要為解決流動人員的廢棄物,設在路旁便于丟棄,同樣由于設在路旁,其造型美觀、風格與周圍環境協調就很重要。3.2.2公共場所的廢物箱,由于其接納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類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區的分類方式,應根據所在場所的流動人員的活動特征,有針對性地設置分類收集廢物箱,并有明顯易懂的標志。3.2.3原標準中廢物箱的設置間距考慮

6、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隨時丟棄垃圾,間距較小,影響景觀,隨著市民行為規范的提高,除旅游景點、步行街、交通站、體育場(館)等人流集散場所的廢物箱設置間距可較小外,其余道路應放寬間距。本次修訂增加了村鎮的相關規定,并且對道路和廣場廢物箱設置分別進行了規定。3.2.4鎮(鄉)建成區道路兩側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也應該設置廢物箱,且廢物箱的設置間距應按道路功能來確定。3.2.5由于鎮(鄉)建成區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樣功能的道路兩側廢物箱設置密度應較城市低,因此本條規定參照城市道路兩側的廢物箱的設置間隔,乘以1.21.5的調整系數。3.2.6按照每個廢物箱服務半徑約為10m

7、20m設置,即相當于設置間隔約為20m40m,但是廣場上的廢物箱一般大多沿廣場周邊設置,若將廣場按圓形來考慮,則300m21000m2設置一處即相當于沿周邊約60m110m設置一處廢物箱。具體取值需根據廣場面積大小來確定,面積大的宜取上限,面積小的宜取下限。3.3垃圾收集點3.3垃圾收集點3.3.1垃圾收集點指按規定設置的收集垃圾的地點。垃圾收集點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設有建構筑物的垃圾容器間的形式,另一種為不設建構筑物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垃圾容器包括廢物箱(見3.2節)、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容器間一般為內設垃圾容器的建構筑物。本條增加了垃圾收集點的標志要求,并明確垃圾收集點、垃圾分類標

8、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其中垃圾收集點標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CJJ/T125的規定,垃圾分類圖形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的規定。參照市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T65-2004的規定,垃圾收集點服務半徑及收集量較小,一般為直接提供使用者投放垃圾的設施。3.3.2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過大,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時也要避免垃圾收集點面積過大,根據環境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及生活習性等采取具體的垃圾收集點形式。由于現在住宅形式較多,因此難以根據住宅形式規定收集點設置位置,故刪除了原標準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4幢應

9、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并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的規定。城市居民區住宅集中,人口密度大,為方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mo本次修訂范圍擴展到農村地區,其中鎮(鄉)建成區居民住宅較分散,人口密度較城市小,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放大至100m;村莊多為獨立住宅,人口密度更小,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放大至200m。為方便收集作業,收集點應該設置在收集車易于停靠的路邊等地。3.3.3垃圾量由生活習慣、生活質量等因素確定,此外再根據人口數量、收集頻率、垃圾種類等確定存放容器的容量。3.3.4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需根據分類方式放置分類收集容器,并考慮廢舊物品的存放用地。3.4公

10、共廁所3.4公共廁所3.4.1城鎮各類公共場所是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設施,為其所吸引的人群提供如廁服務,是各類公共場所的義務。根據對城鎮各種公共場所現行的設計標準、規范進行統計,鐵路旅客車站、電影院等公共場所的廁所設置要求規定得比較具體;公園、劇場、旅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標準規范規定較模糊;而港口客運站、公交始末站、地鐵、步行商業街等公共場所的標準規范未提及廁所的設置要求;另外汽車客運站、社會停車場、體育建筑等公共場所對建筑內部廁所作了規定,但對其外部場地的廁所未作要求。部分現行標準規范對廁所的規定摘錄如下:鐵路旅客車站建筑設計規范GB50226-2007第4.0.12條:車站廣場應設置廁所,最

11、小使用面積可根據最高聚集人數或高峰小時發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25m2或4個廁位確定。當車站廣場面積較大時宜分散布置。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第3.3.1條:一、二、三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旅館建筑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57-2000第4.0.6條:劇場應設觀眾使用的廁所,廁所應設前室。廁所門不得開向觀眾廳。男女廁位數比率為1:1,衛生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1)男廁:應按每100座設一個大便器,每40座設一個小便器或0.60m長小便槽,每150座設一個洗手盆;(2

12、)女廁:應按每25座設一個大便器,每150座設一個洗手盆;(3)男女廁均應設殘疾人專用蹲位。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58-2008第4.3.1條:公共區域宜由門廳、休息廳、售票處、小賣部、衣物存放處、廁所等組成。第4.3.8條:電影院內應設廁所,廁所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中的有關規定。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6-91第3.1.2條:觀眾服務設施應包括售票處、存物處、紀念品出售處、食品小賣部、休息處、廁所等。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第12.3.5條:鎮區主要街道兩側、公共設施以及市場、公園和旅游景點等人群密集場所宜設置節水型公共廁所。從目前國內各城鎮公

13、共廁所服務系統反映出的問題來看,主要是各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附近公共廁所缺乏。造成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公共場所建造時對廁所重視不夠,有的建設了公共廁所,但是布局和規模不合理;有的僅考慮了室內廁所,未考慮為室外流動人群提供如廁服務。3.4.2為方便不同層次的預測公共廁所的數量,保留了設置密度指標,并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規定,對用地分類類別進行了更新,對新的用地類別的公共廁所密度指標進行了修正。3.4.3根據近幾年城鎮公共廁所建設經驗,公共廁所主要服務于城市公共場所的人群,公共廁所設置位置與公共場所和人有關,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公共廁所,因此,

14、公共廁所的間距和數量與公共場所的位置和數量有關,與人口和用地規模關系不大。但對于城鎮范圍內的一般性區域,如道路、城市休憩場所等處也有人群流動,需要設置公共廁所以滿足人群如廁需求。因此,本次修編將公共廁所的設置間距調整到與人流相關的道路和公共場所范圍內。根據人行走的路線和停留的場所,公共廁所設置位置分為城市道路、城市休憩場所。根據人流量的大小,本標準將城市道路分為商業性路段、生活性路段和交通性路段。商業性路段是指沿街商業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總量的50%以上的路段,單邊步行人流量約在(30005000)人次/h;生活性道路是指沿街商業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總量的15%50%,單邊步行人流量約為(

15、10003000)人次/h;交通性道路是指沿街商業型建筑物在15%以下,單邊步行人流量1000人次/h以下的道路。根據對行人如廁意愿的調查研究表明,人產生如廁生理需求后,大多數希望在2min3min之內找到廁所。因此,本標準以人急步行走2min3min到達廁所為依據,計算公共廁所的分布間距。3.4.4公共廁所是為城鄉公共人群服務的,根據人群所處場所的不同,公共廁所分為配套公共廁所、對外開放公共廁所、環衛公共廁所三類。配套公共廁所是指在城鎮中人流聚集的公共場所(居住區內部公共活動區、城市商業街、文化街、火車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軌交站、公交始末站、文體設施、集貿市場、展覽館、公園

16、、旅游景點等),按照公共場所的設計規定(規范、標準等)配套建造的公共廁所。城鎮公共場所為所轄范圍內的人群提供如廁服務,是公共場所(管理者或業主)的義務。對外開放公共廁所是指城市中的經營性場所(酒店、賓館、餐館、飯店、商場、茶館、咖啡館、網吧等)或公共寫字樓、辦公樓等的內部廁所向外部人群開放的廁所。各地環衛部門應當鼓勵經營性場所業主將內部廁所對外開放。環衛公共廁所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廣場、公共綠地等人流通行區域(周邊一定范圍內沒有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和對外開放公共廁所),由環衛部門主導建造的公共廁所。環衛公共廁所以固定式為主(根據需要選擇附屬式公共廁所或者獨立式公共廁所),若建設固定式廁所比較困

17、難時,可設置活動式公共廁所。人群的如廁需求主要仍需由配套公共廁所及對外開放公共廁所來滿足,且依據公共廁所建設難度大、落點難等實際難題,本條提出了加強城市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的配套服務功能的要求。要提高城市公共廁所的服務水平,首先應該規范城市各類公共場所配套公共廁所的設置,明確配套公共廁所設置要求,特別是為室外流動人群提供服務的配套公共廁所的設置要求。3.4.5本條對公共廁所建設提出了規范化要求。公共廁所的設計、建造應該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有關要求進行,廁位數、建設標準、配套設施等的設計應該符合公共場所的人流量、公共場所所在區域的特點,以及其他設計標準、規范的規定。村

18、莊的公共活動區應該設置公共廁所,建設形式可以參照城鎮地區公共廁所的要求。1本條對公共廁所的建筑形式和建設形式提出了要求。為了減少公共廁所單獨占用土地,應與主體建筑合建;同時為了提高公共廁所的服務水平,應采用固定式公共廁所。2本條提出了大中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各級單位配合,積極將內部廁所對外開放。35規定了公共廁所輔助設施的要求。3. 4.6、3.4.7不允許公共廁所產生的糞便污水不經過處理直接排入城鎮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溝。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水沖式公共廁所應設化糞池以便糞便污水排放。4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19、4. 1一般規定4.1一般規定4.1.1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指用于收集、運輸、轉運、處理和最終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糞便、建筑垃圾、餐廚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工程設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碼頭、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其他垃圾處理設施等。本條增加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選址通用條件,刪除轉運站的選址條件;增加了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選址的風向及水源要求,并提出了選址的環評要求。4.1.2明確了衛生填埋、焚燒、堆肥等技術的選用原則和技術選用要求:1規定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設施的設置原則,對于擁有相應土地資源且具有較好的污染控制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衛生填埋方式。2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

20、設置原則,當生活垃圾熱值大于5000kJ/kg且衛生填埋場選址困難時宜設置。3規定了生物處理設施的設置原則,對于進行分類回收可降解有機垃圾的地區,且易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于70%時,可采用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對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區,應審慎采用生物處理技術。4.1.3規定了其他垃圾(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糞便等)處理設施的設置原貝U。4.1.4規定了垃圾處理設施綠化隔離帶及綠地率設置要求:1規定了衛生填埋設施綠化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10m(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規定為20m,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2004規定8m,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建設標準建標1

21、24-2009規定10m)。規定了焚燒處理設施、堆肥處理設施、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綠化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10m(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規定為10m)。2規定了糞便處理廠綠化隔離帶寬度不應小于5m。4.2垃圾收集站4.2垃圾收集站4.2.1原標準中未明確設置的條件,操作中較難實施。為此,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了垃圾收集站的設置條件。為便于管理,封閉式小區宜單獨設置收集站;當垃圾產量超過4t/d時設置收集站較為合理,若小于4t/d,可聯合設置或設置收集點,本條中明確的5000人居住小區或村莊,其垃圾產量一般也在4t/d以上;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區,垃圾量一般小于4t/do參照市

22、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CJJ/T65的規定,垃圾收集站指將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車清運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設施”,服務半徑及收集量較大,一般其前端還需設置分散的垃圾收集點供使用者直接投放,然后采用人力、非機動車、電瓶車進行收集,再通過機動車將垃圾運出。4.2.2原標準中主要按人力收集方式確定的服務半徑。近年來,隨著各地小型機動車收集方式的普及,其服務范圍可適當擴大,為此,本次修訂中對兩種不同收集方式確定了不同的服務范圍。原則上居住區內收集站的設置數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務距離不超過1km或小型機動車(通常為電瓶車)收集最大服務距離不宜超過2km來確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區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

23、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區域并結合該區域內垃圾日排出量來確定。4.2.3本條提出了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高峰月的垃圾量來確定。4.2.4原標準中未明確收集站選址的基本要求,本次修訂中增加了收集站選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滿足作業需求,方便車輛進出;其次,要求市政設施完善,包括道路、供電、上下水等基本條件。4.2.5原標準中只規定了設置給排水設施,未明確收集站的環保要求。隨著居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對收集站的環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此,從發展趨勢上看,收集站應向密閉式方向發展,同時,收集站還應有除臭措施,為此,本次修訂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4.2.6本條提出了收集站的設備數量根據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專

24、用垃圾容器垃圾裝載量確定,并且設備數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積。按照設置一臺壓縮機及一只專用垃圾箱,并考慮放置分類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積一般不小于80m2。4.2.7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其布置不僅影響收集站的運營和作業安全,而且影響居住小區交通與環境,應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與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離較近,其建筑物設計及外部裝飾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且由于收集站作業時會產生一定的噪聲及臭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宜設置綠化隔離帶以減小對周圍環境的影響。4.3垃圾轉運站4.3垃圾轉運站4.3.1原標準中,轉運站規模分為三類,根據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06,轉運站

25、規模可分為三大類或五小類,為此,本次修訂對轉運站規模分類進行相應調整。將轉運站的選址要求作為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選址要求一并納入一般規定。4.3.2本條對轉運站設置條件進行了細化,并對用地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研究發現,在諸多區域,垃圾直接運輸和中小型轉運站轉運的臨界點距離通常在10km左右;中小型轉運站轉運與大中型轉運轉轉運的臨界點距離通常在20km左右,為此,在本次調整中增加了對不同類型轉運站設置的推薦運輸距離。設置條件中增加了鎮(鄉)宜設置轉運站的內容,主要是隨著處理設施的規范,鎮(鄉)通常無處理設施,需要運往距離較遠的處理設施。目前鎮(鄉)的垃圾收運模式一般是村莊收集、鎮(鄉)轉運。為便于

26、鎮(鄉)垃圾的收運管理,推薦鎮(鄉)宜設置轉運站。對于采用小型轉運站模式的區域,建議按2km23km2設置一座小型轉運站,以便垃圾的收運作業。對于垃圾轉運站用地指標,基本參照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06的用地指標,主要區別在于對n類和出類轉運站的指標進行了調整。通過對近年來國內建成的大中型轉運站(主要為H類和出類)的用地進行分析,結合目前采用的主要工藝形式,認為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中n類和出類用地指標偏高,為此,對其用地指標進行了相應調整,適當降低,可節約土地資源。另外,原標準中規定了綠化隔離帶寬度,該條件太嚴格,若按此條件執行,諸多轉運站將無法建設。鑒于目前建設的轉

27、運站,特別是中大型轉運站,其卸料和轉運作業基本在室內進行,并采取了相應的環保措施,為此,在項目審批過程中,相應管理部門也并不強求綠化隔離帶寬度的要求,通常按照相應規范要求轉運站建筑進行適當退界,對于站內需要設置消防通道的轉運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離不小于5m;對于站內不需要設置消防通道的轉運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離不小于3m。為進一步減少對周圍環境影響,在本次修訂中要求轉運作業功能區(包括建筑物和回轉場地)退界距離不小于3m5m。對于V類轉運站,通常借用市政道路作為回轉場地,甚至有些為附建式,故對該類轉運站的退界距離不做要求。關于綠地率,為節約土地資源,以及根據近年來實施的轉運站的實際情況

28、,建議綠地率控制在20%30%。4.3.3本條闡明了轉運站的環境保護要求。4.3.4建立稱重計量系統有利于環衛作業走向市場,實現轉運站企業化管理,掌握服務區內垃圾產出量的變化規律和增長趨勢,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監控系統的建立對于大型轉運站的自動化操作系統是必不可少的。4.4垃圾、糞便碼頭4.4垃圾、糞便碼頭4.4.1本條款敘述了垃圾、糞便碼頭應具備的基本功能。4.4.2原標準中適用的船只噸位偏小,已不滿足發展的需要。且根據近年來實施的垃圾、糞便碼頭情況來看,基本參照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212計算泊位長度,為此,對該部分內容按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212進行了修訂。4.4

29、.3本條規定了針對不同船型的垃圾、糞便碼頭的泊位富裕長度計算方法。4.4.4本條規定了垃圾、糞便碼頭的陸域面積、防護設施等,未作調整。4.5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4.5水域保潔及垃圾收集設施4.5.2水域保潔打撈垃圾除了可通過垃圾收集船駁運外,一般大多從陸地駁運,目前大部分城鎮采用直接將打撈垃圾堆放在岸邊,經濾水后用垃圾車運走的方式,沒有專門的水域保潔打撈垃圾上岸及駁運設施,造成水體污染且影響市容觀瞻。水域保潔打撈垃圾上岸及駁運設施目前主要有兩類,一是水域保潔管理站,其具備水域保潔打撈垃圾的上岸及駁運、保潔及監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潔監管辦公等功能;二是水域垃圾上岸點,僅作為水域保潔打撈垃圾的上岸

30、及駁運設施,不一定有設施和機械設備,不作為工程設施,無需單獨占用地,一般設置在河道等水域岸邊,可根據河道等水域面積大小、寬窄及保潔方式等確定其設置位置,需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和濾水裝置。4.5.3水域保潔管理站是具有水域保潔打撈垃圾的上岸及轉運、保潔及監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潔監管辦公等多種功能的工程設施,需要一定的岸線及陸上用地。根據上海市河道保潔調研統計數據及船舶的保潔行駛里程確定了水域垃圾收集設施的設置指標,按中等清掃船一航班行駛距離(單程)一般不宜超過日保潔河道長度6km8km考慮。按中型清掃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長度約配置5艘(按30m50m河道寬度),并配置監察船只1艘,按每艘停泊岸

31、線20m,共120m,另外垃圾上岸轉運一般需30m50m岸線,可合并建設,故總使用岸線約120m。若按人工保潔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長度約配置11艘(按30m50m河道寬度),每艘停泊岸線需5m,共55m,并配置監察船只1艘,岸線20m,另外垃圾上岸轉運一般需30m50m岸線,可合并考慮,故總使用岸線約需80m。水域保潔管理站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船只長度、河道允許船只停泊檔數確定,若停一檔,使用岸線每處80m120m,若停二檔或以上,使用岸線可適當減少,但一般不少于50m,由于目前城市岸線緊張、控制較嚴,故本標準規定了每處使用岸線50m的下限。陸上用地面積包括垃圾轉運設施用地(約150

32、m2),管理用房、工人休息用房、維修及倉庫等,綠化率不低于30%。4.6生活垃圾處理設施4.6生活垃圾處理設施4.6.1本條規定了衛生填埋設施的設置要求:1參照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規定了衛生填埋設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庫區、滲瀝液處理區、填埋氣處理及利用區、臭氣處理區等)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等區域應大于0.5km。2參照城市生活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以及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2009)規定了衛生填埋設施用地面積應滿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庫容利用系數不宜小于8m3/m2。4.6.2本條規定了衛生填埋設施場址選

33、擇應滿足的基本條件,應位于地質情況較為穩定、取土條件方便、具備運輸條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價值低的地區,并不得設置在水源保護區、地下蘊礦區內。4.6.3規定了焚燒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規定了焚燒處理設施污染源(垃圾卸料與處理區、煙氣處理車間及煙囪、灰渣處理區、滲瀝液處理區、臭氣處理區及排氣筒等)選址距離居民點等區域應大于0.3kmo2參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規定了焚燒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采用(50200)m2/(td)。4. 6.4規定了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規定了堆肥處理設施污染源(垃圾卸料與處理區、滲瀝液處理區、臭氣處

34、理區及排氣筒等)距離居民點等區域應大于0.5km(參照相近處理設施填埋場選取)。2參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規定了堆肥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采用(85300)m2/(td)。4.7其他垃圾處理設施4. 7其他垃圾處理設施4. 7.1本條規定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規定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原則,必須進行源頭單獨分類收集、密閉運輸,餐廚垃圾總產生量大于50t/d的地區宜建設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2規定了餐廚垃圾宜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集中設置,便于資源共享、污染集中控制。3規定了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位置,污染源(餐廚垃圾卸料與處理區、滲瀝

35、液處理區、臭氣處理區及排氣筒等)距居民點等區域應大于0.5km(參照相近設施堆肥廠選取)。4規定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參照堆肥處理設施,宜采用(85300)m2/(td)。4. 7.2規定了大件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規定了大、中城市宜設置區域性大件垃圾處理設施。2規定了大件垃圾處理設施宜與其他環境衛生工程設施集中設置。3規定了大件垃圾儲存設施的要求,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求執行。4. 7.3本條規定了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和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 定了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庫區、滲瀝液處理區、臭氣處理區等)與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等區域的距離,參考衛生填埋設施,應大于0.5k

36、m,轉運調配設施距離參照處理設施執行。2. 定了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和庫容利用系數,參照衛生填埋設施,庫容應滿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庫容利用系數不宜小于8m3/m2。轉運調配設施堆高及邊坡除了應保證本身堆體穩定外,尚應保證周邊設施(建構筑物等)的安全,堆放高度不宜超過周圍地坪3m。4. 7.4本條規定了糞便處理設施的設置要求:1規定了糞便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處理。在城市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未納管糞便應由糞便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或納入污水廠。2規定糞便處理設施規模不宜小于50t/d。3規定的糞便處理設施廠址選擇原則,應優先選擇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污水處理廠或主干管網的用地范圍內或附近。4規定了糞便處理設施用地面積確定方法,根據處理量、處理工藝確定。5其他環境衛生設施5. 1基層環境衛生機構5. 1基層環境衛生機構5.1.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是指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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