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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賬務處理方法許多企業在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后往往忽視進行賬后調整工作,企業在清繳后如不按稅法規定進行賬務調整,勢必會給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帶來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業將不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多計或少計,或用其它方式人為地虛列利潤等,就會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潤,而已作納稅處理的已稅利潤在以后年度又極容易出現繼續征稅等情況,使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沖減財務費用也會增加利潤,造成所得稅重復計征,還會使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信息失真,對這一問題如何處理呢?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在此進行一些探討。一、根據匯算清繳后賬務調整的原則,舉例說明賬務調整
2、方法(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賬務處理(例1)某企業1999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19000元末轉為營業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1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稅39000元,生產費用誤記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舊11000元。其他還有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
3、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借:生產成本49000預提費用85000固定資產清理19000應付福利費37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90000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1000貸:待攤費用11000應付福利費9000應交稅金營業稅39000在建工程31000累計折舊11000(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例1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
4、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并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三)企業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國稅總局國稅發1996162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情節,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例2)某企業1999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
5、方余額120萬元, 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1)若企業少記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 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 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X33%)一倍的罰款。(2)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末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賬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并處視同所偷稅款42.9萬元(130萬元3%)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調整:1.調減虧損后仍為虧損。(1)調減與損借:銀行存款40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0000(2)交納罰款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132000貸:銀行存款1320002.調減虧損后為盈
6、利。由于工資超支屬永久性差異,不需作賬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2.9萬元,會計處理如下:(1)補繳所得稅借:所得稅33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0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0貸:銀行存款33000(2)交納罰款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429000貸:銀行存款429000(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余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俐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余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例3)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
7、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禾I潤總額59萬元。當年應納所得稅14.萬元(5915)X33%.二、查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對查出應補(退)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不統一,主要有這樣幾種意見:(一)通過似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處理如不對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發生額進行分析,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容易發生差錯。所以此辦法不規范。(二)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這不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又將企業應付的所得稅看做是企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分配關系,回到了所得稅是利潤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
8、此方法亦不可行。(三)通過所得稅”科目核算。這種處理符合所得稅會計改革的精神,根據具體會計核算和稅收政策可選擇運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F按例 1 資料作會計處理如下:1 .計算應補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794000(600000+調增利潤 90000調減利潤 101000+納稅調整 105000)應納所得稅262020(794000X33%)應補所得稅 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稅 198000)2 .補交所得稅的差異分析(1)在應補交的所得稅中屬于凈調增利潤補交的,有 29370 元(190000101000)X33%1(2)屬于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補交的有 14850 元(一
9、20000+2000+20000+23000+20000)X33%(3)屬于納稅調整時間性差異補交的有 19800 元(60000X33%)工補交所得稅會計賬務處理(1)補提所得稅借:所得稅 44220 遞延稅款 198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2)*得稅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020貸:銀行存款 64020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計算及查補稅的帳務處理問:某工業企業 1998 年度實現利潤總計 531 萬元。該企業年末平均職工數 700 人,上年實際發放工資總額 834.4 萬元,并據以計提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稅工資標準 660/人月平均)。向減災*捐款
10、 40 萬元,已列入營業外支出”帳戶。1998 年該企業已預繳企業所得稅 218.09 萬元。計算該企業年終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按上述資料完成了企業所得稅的年終匯算清繳工作,并已完成了1998 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報工作。稅務機關在1999 年 1 月稅務檢查時發現如下問題:該企業 1998 年支付的基建工程貸款利息 2 萬元,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該企業 1998 年度向某貿易公司借款 200 萬元,解決臨時生產經營資金周轉不足,借期 1 年,年利率為 12%(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 10%)。此項利息也已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計算該企業應查補的企業所得稅,并做出調帳和補稅的會計分錄。答:一、計算年
11、終應補所得稅1 .超標準工資應調增所得額=8344000-700X660X12=280(萬元)2 .超標準計提三項費用調增所得額=280X(14%+2%+1.5%)=49(萬元)3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計算。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531+280+49+40=900(萬元)捐贈扣除限額=900X3%=27(萬元)實際捐贈數額大于扣除限額應按限額扣除4 .應納稅所彳#額=900-27=873(萬元)5 .應納所得稅額=873X33%=288.09(萬元)6 .應補所得稅額=288.09218.09=70(萬元)二、計算應查補的企業所得稅1 .存在問題。基建工程貸款利息應計入工程成本,不應計入財務費
12、用,需調增利潤 2 萬元。超標準生產經營性利息支出未做納稅調整應調增計稅所得額=200X(12%10%)=4(萬元)2 .應查補企業所得稅=(2+4)X33%=1.98(萬元)3 .調帳分錄:影響上年會計利潤的真實性,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帳。借:在建工程 2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0期末: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0貸:本年利潤 20000:不影響上年會計利潤,只是少納了所得稅,多留了稅后利潤。可在補稅時補填所得稅中報表及納稅調整項目表,據以補稅即可。4 .補稅分錄;借:所得稅 198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00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00貸:銀
13、行存款 19800政策依據:(94)財會字第 25 號文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指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貸方發生額反映企業以前年度少收益,多計費用,而調整本年度損益的數額,期末企業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97)國稅發 191 號文規定: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年末,企業應認真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
14、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填寫納稅申報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經稅務機關受理并審核后,辦理結算稅款手續。之后,稅務機關根據選案標準、平時及審核中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納稅檢(稽)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規定如下:(1)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人已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
15、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3)納稅人己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 4 個月(外資企業為 5 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一)采用應付稅款法”1 .計算出應繳或應補繳的所得稅時:借:所得稅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 .實際上繳稅款時: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
16、銀行存款3 .實際收到退回的多繳稅款時,作與上述方向相反的會計分錄。(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1 .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需減去(或加上)本期發生的遞延稅款:借:所得稅遞延稅款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或貸:遞延稅款)2 .實際上繳稅款時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銀行存款企業所得稅查增所得額”的處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并進行損益核算和帳務處理,以及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等都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執行。所以對于確認應納稅所得額過程中,因計算口徑和計算時期不同而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企業應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稅務機關
17、對企業所得稅檢查中的查增所得額”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納稅人已調增的)減去按稅法規定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納稅人已調減的)后的余額。稅務機關對查增所得額根據企業虧損、減稅、免稅的不同情況下,在征稅上應當依法作以下處理:一、對納稅企業的查增所得額不得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里要注意兩點:1、以前年度是指除所檢查年度外的應彌補虧損的年度;2、以前年度虧損額是指經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核實、調整的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金額。查增所得額僅就所查年度而言,而不考慮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其實質上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制裁。二、對查增所得額的年度的彌補。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
18、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所以,對納稅企業所查年度為虧損(該虧損為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虧損數額)的,對稅務機關檢查的查增所得額可以彌補所查年度的虧損額。查增所得額彌補虧損后有兩種情況發生:1、經虧損彌補后也虧轉盈”的,按稅務機關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抵補企業申報虧損額后的金額依法計征所得稅,在 5 月 1 日后繳納的,相應加收其滯納金;2、申報虧損的企業,經稅務檢查調整后仍為虧損的,即為允許彌補的虧損額,按規定在以后年度中分年抵補。三、對享受減、免稅企業的查增所得額的處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按照規
19、定辦理納稅申報。所以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和其他企業一樣:依法向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稅務機關對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檢查的查增所得額分兩種情況:1、對減稅企業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要按規定補稅,在 5月 1 日后繳納的相應加收滯納金;2、減稅企業的查增所得額彌補虧損后仍虧損的及免稅企業的查增所得額,不存在納稅問題。對納稅人的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是納稅人的本份”,但對上述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
20、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睆谋緱l的規定中可以看出, 納稅人構成偷稅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采取了法定的任意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手段;二是形成了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實現的稅款構成偷稅不僅要有行為,而且還必須具備行為的結果:只有行為沒有結果不構成偷稅,反之,只有結果沒有行為的,同樣不構成偷稅。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的時間界限是以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為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繳納企業所
21、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予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而企業所得稅應當在年度終了四十五日內申報。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上有一個時間差的問題。由此,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上應依法作如下處理:一、對企業的查增所得額涉及應當納稅的,應當區分兩種情況:1、對上述查增所得額涉及納稅且在四月底以前未繳納的。因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應納稅款與稅務機關依法調整后計算應納稅款之間產生差異,屬虛假申報”行為,符合偷稅的第一個條件;在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期限即四月底以前未繳即形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即符合偷稅的第二個條件。所以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除
22、追繳稅款、滯納金(5 月 1 日起計算)外,并處所偷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對上述查增所得額涉及納稅且在四月底以前已繳納的。雖然納稅人應納稅款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但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失實。對此可以說是一種虛假申報”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但在什么情況下按虛假申報,什么情況下按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這應視納稅人是否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納稅人的不如實申報行為但最終的結果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甚至于多繳稅款的,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即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
23、款。二、 對查增所得額不涉及補稅, 但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產生差異,也同樣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同樣應當依法處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應稅收入的納稅調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中,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時間與標準存在差異,故需要對會計賬面利潤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有些事項不僅在業務發生當期需要進行調整,同時還會涉及到以后會計期間的調整,有些調整還比較復雜。本文就有關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確認不一致的幾種主要業務事項的納稅調整及應注意的事項作分析說明。視同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
24、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均應作為收入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 號)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但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因上述原因減少的商品、產品均按賬面實際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這就使得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形成了差異,而且大部分屬永久性差異,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此類調整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是否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二是按會計制度規定用作上述用途的商品、產品的成本、稅金是否計
25、入當期損益。具體可分三種情況來計算調整額:一是按會計制度規定產品成本及稅金均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視同銷售處理,如將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等。在此種情況下,如企業未按稅法規定計提銷項稅,稅務機關首先應要求企業計提銷項稅, 并相應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然后再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的應稅所得額應按產品的公允價值減去其實際成本確定。二是按會計制度規定商品、 產品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 但按 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定則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因此也就無需考慮銷項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如將本企業商品、產品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廣告、樣品等
26、方面。從所得稅角度考慮,由于上述業務只確認了費用而未確認收入,因此應按產品的公允價值調增應稅收入。三是按會計制度規定商品、產品成本及稅金均計入當期損益,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也應視同銷售處理,如將本企業商品、產品用于捐贈、贊助等無償贈送他人的情況。例如:某企業將自產的 A 產品一批用于捐贈,其實際成本為 80,000 元,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價格為 100,000 元,由于按會計制度已計入營業外支出”97000 元(80,000+100000 x17%),從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發,應按產品的公允價值調增應稅收入 100,000 元,則該項業務應確認的應稅所得額為 3,000 元(100,000-
27、80,000-100,000X17%)。上例中如涉及到銷項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問題,也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 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試運行發生的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不得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其試運行費用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凡有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的企業,應按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成本、費用后的余額調整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 號,以下簡稱“
28、118 號文”)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 5 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如不涉及補價及支付補價的,在投出非貨幣資產時不確認損益;如涉及補價(收到補價的),應按下式確認資產轉讓收益:應確認收益=收到的補價款 X(1-換出資產賬面價/換出資
29、產公允價)根據上述的不同規定,在進行稅務處理時應注意如下問題:1 .在不涉及補價及支付補價的情況下,按會計制度規定不確認損益,而按稅法規定則應按換出資產公允價與賬面價之差額調增或調減應稅所得額。如換出的非貨幣資產已提取了減值或跌價準備,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045 號,以下簡稱“45 號文”)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在確認所得時只能按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其賬面余額(而不是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額,否則這部分減
30、值準備會造成重復征稅。2 .在收取補價的情況下,按稅法及會計制度規定均應確認損益,但二者確認損益的計算方法不同,故應在投出資產當期按二者所確認損益之差額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某企業以廠房一幢對外投資,廠房賬面原值為 500 萬元,累計已提折舊 150 萬元,經評估確認的公允價值為 400 萬元,收到補價款 20 萬元。按會計制度確定的收益=20X1-(500-150)/400=2.5(萬元)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收益=400-(500-150)=50(萬元)投資當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5=47.5(萬元)如上述應調增的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所得稅有困難, 經稅務機關批準,
31、則企業應在投資當期及以后的 4 個納稅年度內每年平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5 萬元。股權轉讓轉讓股權投資時, 按會計制度及稅法規定均應確認投資轉讓損益, 但由于二者對轉讓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的確定方法不同,二者確定的轉讓損益自然有差異,故也存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問題。118 號文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边@里的股權投資計稅成本是以換出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格)為基準,加上交易中發生的有關稅費確定的;而會計制度確定股權轉讓損益所依據的股權轉讓成本,則
32、是以轉讓股權時該項股權的賬面價值為依據的,無論是在投資交易發生時還是股權持有期間,均與稅法規定有很大不同,故在股權轉讓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例如:某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一批對外投資,該批非貨幣資產公允價值為 100 萬元,其賬面價值為 80 萬元。后以 70 萬元的價格轉讓與其他單位。則:投資時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的資產轉讓收益=100-80=20(萬元);投資時因按會計制度規定未收到補價款,故不確認收益。投資當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 萬元。在轉讓該項股權時按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70-80=-10(萬元);按稅法規定確認的股權轉讓收益=70-100=-30(萬元)。轉讓該股權當期應調減應
33、納私所得額=-30-(-10)=-20 萬元。上述股權轉讓發生的損失,按 118 號文規定應確認為投資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在該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非貨幣資產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以物易物不論涉及的貨幣性補價所占比例如何,均視同出售舊資產、購買新資產,交易各方均應按出售資產公允價值及賬面成本(包括支付的相關稅費)確認交易損益。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應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的還應在此基礎上加上補價款(支付補價的)或減去補價款加上應確認
34、的收益(收到補價的)。因此在存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情況下,需要按換出資產公允價與賬面價加上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差額(如涉及補價時還應減去按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收益)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例:丙企業以甲產品換入丁企業 A 材料,甲產品賬面價 10,000 元,公允價 12,000 元,A 材料賬面價 8,000 元,公允價 12,000 元。丙企業會計處理:借:原材料-A 材料 1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貸:產成品-甲產品 1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丁企業會計處理:借:庫存商品-甲商品 8,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貸:原材料-A 材料 8,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丙企業應調增所得額=12,000-10,000=2,000 元丁企業應調增所得額=12,000-8,000=4,000 元上例中如丁企業換出的 A 材料其公允價值為 10,000 元,向丙企業支付補價 2,000 元,則丙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確認的收益為:(1-10.000/12.000)X2,000=333 元;應調增的所得額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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