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對于2014版的“十四項”主要變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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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6版鐵路工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相對于2014版的“十四項”主要變化一、鐵路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對信用評價管理責任分工發生了改變(第二章第七條), 分工更細,責任更明確,管理更為規范。2014版:鐵路總公司建設管理部全權負責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負責信用評價結果的初步匯總工作。2016版:鐵路總公司建設管理部、總公司工程監督總站、運輸局、安監局、工程管理中心、監察局分別負責,分工更細,責任更明確,管理更為規范。具體工作職責如下:建設管理部:承擔結果的匯總、公示及公布;工程監督總站:負責初步結果的匯總;運輸局:負責審核營業線搶險加分、已運營線路因質量原因影響行車扣分,在第四章第二七條

2、再次明確;安監局:已運營線路因質量原因構成鐵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在第四章第三十條再次明確。工管中心:負責新線搶險加分、牽頭組織研究特殊建設項目加分申請,在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再次明確;監察局:負責查處信用評價違紀問題,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受理總公司管理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存在違紀行為的舉報。二、參與全路評價計分的條件發生改變(第二章第十條),提高了參與全路評價計分的單位門檻,降低了施工企業“點”效應對信用評價結果的影響程度,提升了相對公平性,尤其是對參建項目多的施工企業。2014版:僅在1個建設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的施工企業只在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內進行評價,不參與全路評價計分。2016版:僅在

3、1-2個建設單位承擔施工任務的施工企業只在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內進行評價,不參與全路評價計分。三、標準化管理計分原則發生了重大改變,對首次參評項目重大利好,但建設單位對標準化管理考評權利變大,空間更大,各單位對標準化管理重視程度將再度提高。2014版:達標階段按合格、不合格兩檔計分,不合格計0分,合格計5分,使得達標階段信用評價最高分值為295分;創優階段量化計分,優秀的加10分,達不到優秀的計0分。2016版:達標階段滿分調整為10分,消除了第一次參評項目與非首次參評項目的先天性分值差距,不合格計0分,合格的分別給出6-10分,合格中存在分值差距避免了“一刀切”現象,讓各參評單位合格中仍要相互

4、競爭,爭取更好。創優階段按考核量化百分制實際得分除以10計入,不再以85分及以上為優秀,優秀者才計分為判定原則,對考核不達優秀的單位利好,對達到85分及以上的單位壓力更大(是否為優秀僅與激勵約束考核費用發放額度相關見第六章第四十五條)。四、不良行為的要求更為嚴格(第三章第十三條),現場發生不良行為的概率加大,現場管控要求必須提升。2014版:不良行為的定義為:企業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等、違反總公司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落腳或最終判定標準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2016版:已將“造成嚴重后果的”限制詞取消,即不再以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為判定原則,只要違法、違規、違章、違標準、違反總公司有關

5、規定的行為都可以判定為不良行為,范圍更寬,要求更嚴。在附件1一般不良行為認定及扣分標準體現充分:第3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對重難點和高風險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要求;第11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對拌和站負責人的履約到崗要求。另外新增了幾條內容:一是隱蔽工程必須留存影像資料;二是對施工技術交底必須按規定進行、形成書面記錄、簽字齊全、內容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將混凝土試件制作、養護不符合要求計入不良行為;四是現場支架、作業通道搭設存在安全隱患也要計為不良行為。附件2較大不良行為認定及扣分標準中增加了第18項內容:擅自改變施工圖設計或不按圖施工的、擅自改變材料的行為,每起扣8分。五、對運營線路

6、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質量事故的處罰更加嚴厲,不僅包括初驗后5年內,還包括初驗5年后,對鐵路工程質量管理要求更高。第四章第三十條第四款中增加了已運營線路在通過初步驗收5年后因工程質量原因構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質量事故,且性質嚴重的,經研究,需納入信用評價處理的,比照運營線在通過初步驗收5年內標準處理。六、對建設單位上報的評價結果有了進一步規定,一定程度上使得建設單位評價工作將更加嚴格。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要求:“上報的評價結果應拉開檔次,并不得出現滿分,第一名不能并列,其他名次并列不能超過三家。” 七、激勵約束考核費用額度確定的權限下放,建設單位管理力度將進一步提升。第六章第45條第三款,2

7、014版辦法將考核費用額度發放情況全部予以規定,“其他情況按考核期費用額度的50%予以發放”,而2016年中則修改為“其他情況由建設單位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發放額度”,權限下放。八、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計分規則進行了重大調整,取消了排名調整系數概念,簡化了分值計算過程。附件8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相關計分及排序規則:建設單位計分,2014版為排名后乘以排名調整系數,2016版進行了簡化,調整系數與排名不關聯,固定調整系數確定為5,僅同步放大單位之間分值差距。九、進一步明確了特殊建設項目申請加分的程序和要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總公司牽頭研究的職能部門,并對已竣工項目明確不得再提出申請的規定。2014版

8、:建設單位提出加分申請,經總公司同意后,在上報信用評價結果時提出匯總分基礎上加分意見,加分值不超過2分。 2016版:建設單位提出加分申請,工管中心牽頭研究向總公司提出建議,總公司發文明確,建設單位按文件規定,通過評選,在上報信用評價結果時提出匯總分基礎上加分意見。已經竣工的項目不得再提出申請。十、2016版中已將總公司防洪辦202號傳真電報關于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營業線搶險加分有關事項的通知內容一并加入,便于遵照執行。具體體現在:第四章第二十七條“在搶險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鐵路局防洪辦或有關處室根據搶險施工單位申請,將搶險過程、調度命令等搶險簡要情況上報總公司運輸局主管部門備案。”附件5信用評價搶險加分標準的備注1搶險加分申請項目必須符合的條件。十一、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因工程質量問題對運營安全造成影響的扣分力度減輕。附件7已運營線路因工程質量原因影響行車或造成事故扣分標準中對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因工程質量問題對運營安全造成影響的扣分力度減輕,前者各檔少扣1分,后者扣分幅度由1-5分調整為0.5-2分。十二、完善了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的監管體系,增加了對總公司管理人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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