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7167-2006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相較于《GB/T 17167-1997 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
適用范圍擴大:新標準將適用對象從“企業”擴展到更廣泛的“用能單位”,不僅包括了工業企業,還涵蓋了商業、服務業、行政機關等各類用能主體,提高了標準的普遍適用性。
-
強制性與推薦性的轉變:原標準為推薦性標準(GB/T),而新標準變更為強制性標準(GB),意味著其規定成為了用能單位必須遵守的要求,增強了規范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度。
-
內容更新與細化:新標準對能源計量器具的分類、配備原則、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例如,明確了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要求,根據不同能源種類和用能情況給出了具體的配備指導,以及增加了對能源數據管理、計量體系建立與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
-
節能減排導向:考慮到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需求,新標準強調了能源計量在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的作用,要求用能單位通過完善能源計量管理來支持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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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步的反映:鑒于近十年來能源計量技術的快速發展,新標準融入了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如自動化、智能化計量手段,鼓勵采用先進的計量技術和設備,提升能源計量的準確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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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體系的健全:新標準對能源計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提出了更加系統化的要求,強調了持續改進和定期審核的重要性,以確保能源計量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
法律責任明確:作為強制性標準,GB 17167-2006 明確了不合規的法律后果,增強了標準執行的約束力,促使用能單位更加重視能源計量工作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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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6-06-02 頒布
- 2007-01-01 實施



文檔簡介
GB17167-2006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獨立核算的用能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
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適用于標準。
GB/T6422企業能耗計量與測試導則
GB/15316節能監測技術通則
GB/18603-2001天然氣計量系統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能源計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
測量對象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載能工質的計量器具。
3.2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equippingrate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
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占理論需要量的百分數
注: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是指為測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備的計量器具數量。
3.3
次級用能單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用能單位下屬的能源核算單位。
4能源計量器具配備
4.1能源計量的種類及范圍
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
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能源計量范圍:
a)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輸出用能單位、次及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4.2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
4.2.1應滿足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
4.2.2應滿足用能單位實現能源分項考核的要求。
4.2.3重點用能單位應配備必要的便攜式能源檢測儀表,以滿足自檢自查的要求。
4.3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
4.3.1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按下式計算:
Ns
Rp=——X100%
N1
式中:
Rp-―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
Ns-―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
N1——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
4.3.2用能單位應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4.3.3用能量(產能量或輸運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
的次級用能單位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應按表3要求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表1主要次級用能單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種
類
電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
油、石油液
化氣
重油、渣油
煤氣、天然氣
蒸汽、熱
水
水其他
單位kWt/at/at/am/aGJ/at/aGJ/a
限定值10100408010000500050002926
注3
注1:表中a是法定計量單位中“年”的符號。
注2:表中m指在標準狀態下,表2同。
:2926GJ相當于100t標準煤。其他能源應按等價熱值折算,表2類推。
4.3.4單臺設備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為主要
用能設備。
主要用能設備應按表3要求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表2主要用能設備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種類
電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
油、石油液
化氣
重油、渣
油
煤氣、天然氣
蒸汽、熱
水
水其他
單位kWt/ht/ht/hm/hMWt/hGJ/h
限定值10010.511007129.26
注1:對于可單獨進行能源計量考核的用能單元(裝置、系統、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備了能源計量器
具,用能單元中的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注2:對于集中管理同類用能設備的用能單元(鍋爐等、泵房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備了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元中的
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4.3.5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要求單位:%
能源種類進出用能單位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用能設備
電力10010095
固態能源
煤炭10010090
焦炭10010090
液態能源原油10010090
成品油10010095
重油10010090
氣態能源
天然氣10010090
液化氣10010090
煤氣1009080
載能工質
蒸汽10080970
水10095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一
注1:進出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采用非直接計量載能工質流量的其他計量結算方式。
注2:進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的季節性供暖用蒸汽(熱水)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注3:在主要用能上作為輔助能源使用的電力和蒸汽、水等載能工質,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
可以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4.3.6對從事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性質的用能單位(如火電廠、輸變電企業等),
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的要求。
4.3.7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采煤、采油企業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
單位產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4.3.8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應滿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要求
計量器具類別計量目的準確度等級要求
衡器進出用能單位燃料的靜態計量0.1
進出用能單位燃料的動態計量0.5
電能表
進出用能單位有功交流
電能計量
I類用戶0.5s
II類用戶0.5
III類用戶
1.0
IV類用戶
2.0
V類用戶
2.0
進出用能單位的直流電能計量成品油0.5
油流量表(裝置)進出用能單位的液體能源計量
重油、渣油1.0
煤氣2.0
氣體流量表(裝置)進出用能單位的氣體能源計量天燃氣2.0
蒸汽2.5
水流量表(裝置)進出用能單位水量計量
管徑不大于250mm2.5
管徑大于250mm1.5
溫度儀表用于液態、蒸汽能源的溫度計量2.0
與氣體、蒸汽質量計算相關的溫度計量1.0
壓力儀表用于氣態、液態能源的壓力計量2.0
與氣體、蒸汽質量計算相關的壓力計量1.0
注1:當計量器具是由傳感器(變送器)、二次儀表組成的測量裝置或系統時,表中給出的準確度等級應是裝置或系統的
準確度等級。裝置或系統未明確給出其準確度等級時,可用傳感器與二次儀表的準確度等級按誤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運行中的電能計量裝置按其所計量電量的多少,將用戶分為五類。I類用戶為月平均用電量500
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10000kWh及以上高壓計費用戶;II類用戶為小于I類用戶用電量(或變壓
器容量)但月平均用電量1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2000kWh及以上的高壓計
費用戶;III類用戶為小于II類用戶用電量(或變壓器容量)但平均用電量10萬kWh及以上或
變壓器容量為315kWh及以上的上費用戶;IV類用戶為負荷容量為315kWh以下的計費用戶;V類用戶為單相供電的計
費用戶。
注3:用于成品油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不低于0.2。
注4:用于天然氣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符合GB/T186032001附錄A和附錄B的要求。
4.3.9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除外)參照表4
的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的要求。
4.3.10主要用能設備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除外)參照表4的
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的要求。
4.3.11能源作為生產原料使用時,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
要求。
4.3.12能源計量器具的性能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及使用環境(如溫度、溫度變化
率、濕度、照明、振動、噪聲、粉塵、腐蝕、電磁干擾等)要求。
5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能源計量制度
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是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5.1.2用能單位應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來規范能源計量人員行為、能源
計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計量數據的采集、處理和匯總。
能源計量人員
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
檢定(校準)、維修、報廢等管理工作。
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的管
理。
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管理人員應通過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用能單
位應建立和保存能源計量管理人員的技術檔案。
能源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和維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備有完整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表中應列出計量器具的名稱、型
號規格、準確度等級、測量范圍、生產廠家、出廠編號、用能單位管理編號、安裝使用地點、狀態(指合格、準
用、停用等)。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應備有獨立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分類。
用能設備的設計、安裝和使用應滿足GB/T6422、GB/T15316中關于用能設備
的能源監測要求。
5.1.1
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器具檔案,內容包括:
計量器具使用說明書;
計量器具出廠合格證;
計量器具最近兩個連續周期的檢定(測試、校準)證書;
計量器具維修記錄;
計量器具其他相關信息。
用能單位應備有能源計量器具量值傳遞或溯源圖,其中作為用能單位內部標準
計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確規定其準確度等級、測量范圍、可溯源的上級傳遞標準。
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凡屬自行校準且自行確定校準間隔的,應有現行有
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計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規范)作為依據。
能源計量器具應實行定期檢定(校準)。凡經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
器具一律不準使用。屬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周期、檢定方式應遵守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用的能源計量器具應在明顯位置粘貼與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與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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