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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第一章 總則銀監會 2008.9.18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開發和運作,促進商業銀行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第三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應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內部評級體系。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評級體系包括對主權、金融機構和公司風險暴露(以下簡稱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體系和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體系。第五條

2、內部評級體系應能夠有效識別信用風險,具備穩健的風險區分和排序能力,并準確量化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結構,保證內部評級結果客觀性和可靠性。(二)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和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的技術標準,確保非零售風險暴露每個債務人和債項劃入相應的風險級別,確保每筆零售風險暴露劃入相應的資產池。(三)內部評級的流程,保證內部評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四)風險參數的量化,將債務人和債項的風險特征轉化為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和期限等風險參數。(五)IT和數據管理系統,收集和處理內部評級相關信息,為風險評估和風險參數量化提供支持。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的

3、驗證體系,確保內部評級及風險參數量化的準確性和穩健性。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內部評級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得到充分應用。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結構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和內部評級體系的報告要求。第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內部評級體系管理的最終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批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重大政策,確保內部評級體系設計、流程、風險參數量化、IT系統和數據管理、驗證和內部評級應用滿足監管要求。(二)批準本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實施規

4、劃,并充分了解內部評級體系的政策和流程,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源用于內部評級體系的開發建設。(三)監督并確保高級管理層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內部評級政策和流程。(四)至少每年對內部評級體系的有效性進行一次檢查。(五)審批或授權審批涉及內部評級體系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內部評級體系的開發和運作,明確對內部評級和風險參數量化技術、運行表現以及相關監控措施的相關要求,制定內部評級體系設計、運作、改進、報告和評級政策,確保內部評級體系持續、有效運作。高級管理層具體履行以下職責:(一)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內部評級體系實施規劃,配備資源開發、推廣、運行和維護本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二)

5、制定內部評級體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制定并實施有效的問責制度。必要時,高級管理層應對現有信用風險管理政策、流程和監控體系進行修改,確保內部評級體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中。(三)監測內部評級體系的表現及風險預測能力,定期檢查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監控措施執行情況,定期聽取信用風險主管部門關于評級體系表現及改進情況的報告。(四)向董事會報告內部評級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項的可能影響。(五)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增強本行工作人員對內部評級體系的理解。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一整套基于內部評級的信用風險內部報告體系,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信用風險主管部門能夠監控資產組合信用風險變化

6、情況,并有助于驗證和審計部門評估內部評級體系有效性。根據信息重要性、類別及報告層級的不同,商業銀行應明確內部報告的頻度和內容。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一)按照評級表述的信用風險總體情況。(二)不同級別、資產池之間的遷徙情況。(三)每個級別、資產池相關風險參數的估值及與預期值的比較情況。(四)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結果。(五)監管資本變化及變化原因。(六)壓力測試條件及結果。(七)內部審計情況。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信用風險主管部門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實施和監測。信用風險主管部門應獨立于貸款發起及發放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并具備向董事會報告的途徑。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職責應包括:(一

7、)設計和實施內部評級體系,負責或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和推廣,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責任,并對模型的日常檢查和持續優化承擔最終責任。(二)檢查評級標準,檢查評級定義的實施情況,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能力,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送有關內部評級體系運行表現的專門報告,確保高級管理層對內部評級體系的日常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三)檢查并記錄評級過程變化及原因,分析并記錄評級推翻和產生特例的原因。(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五)編寫內部評級體系報告,包括違約時和違約前一年基于評級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徙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情況等,并每年應最少兩次向高級管理層提交

8、報告。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內部評級體系及風險參數估值的審計工作。審計部門的職責應包括:(一)評估內部評級體系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測試內部評級結果的可靠性。(二)審計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工作范圍和質量,評估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及資源充分性。 (三)檢查信息系統的結構和數據維護的完善程度。(四)檢查計量模型的數據輸入過程。(五)評估本銀行持續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情況。(六)與高級管理層討論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七)每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內部評級體系審計情況。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就內部評級體系的治理建立完整的文檔,證明其能夠持續達到本部分的要求,為監管部門評估其內部評級體系的

9、治理有效性提供支持。文檔應至少包括:(一)董事會職責以及董事會履職情況。(二)高級管理層職責以及高級管理層履職情況。(三)信用風險主管部門的職責、獨立性以及履職情況。(四)基于內部評級的信用風險報告制度及執行情況。(五)內部評級體系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執行情況。(六)內部評級體系的外部審計情況。(七)相關會議紀要、檢查報告和審計報告等信息。 第三章 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第一節 總體要求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內部評級確定每個非零售風險暴露債務人和債項的風險等級。商業銀行可以對低風險業務或不能滿足評級條件的風險暴露采取靈活的處理方法,但評級政策應詳細說明處理方式,并報監管部門備案。第十七

10、條 商業銀行可以采用計量模型方法、專家判斷方法或綜合使用兩種方法進行評級。商業銀行對不同非零售風險暴露可選用不同方法,但應向監管部門證明所選方法能夠準確反映評級對象的風險特征。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債務人評級范圍應包括所有債務人與保證人。同一交易對手,無論是作為債務人還是保證人,在商業銀行內部只能有一個評級。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每筆債項所對應的所有單個法律實體分別評級。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對非零售風險暴露債務人的每筆債項進行評級。第二十一條 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的技術要求包括評級維度、評級結構、評級方法論和評級時間跨度、評級標準、多種評級方法處理、模型使用和文檔化管理等八個方面。第二節 評級維

11、度第二十二條 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包括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相互獨立的維度。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評級用于評估債務人違約風險,僅反映債務人風險特征,一般不考慮債項風險特征。違約債務人的違約概率為100%;商業銀行可以設定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也可以根據本銀行管理需要按預期損失程度設定多個違約債務人級別。第二十四條 同一債務人不同債項的債務人評級應保持一致。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級別應按照債務人違約概率的大小排序;若違約債務人級別超過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應按照預期損失大小排序。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通過獨立的債項評級評估債項的損失風險,債項級別按照違約損失率大小排序。商業銀行應考

12、慮影響違約損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產品、貸款用途和抵質押品特征等。對違約損失率有一定預測能力的債務人特征,也可以納入債項評級。經監管部門認可,商業銀行可以對不同資產考慮不同風險因素,以提高風險估計的相關性和精確度。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采用初級內部評級法,債項評級可以基于預期損失,同時反映債務人違約風險和債項損失程度;也可以基于違約損失率,反映債項損失的風險。債項評級應按照債項違約損失的嚴重程度排序。第三節 評級結構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設定足夠的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確保對信用風險的有效區分。信用風險暴露應在不同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之間合理分布,不能過于集中。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債務人評級應

13、最少具備7個非違約級別、1個違約級別,并保證較高級別的風險小于較低級別的風險。根據資產組合的特點和風險管理需要,商業銀行可以設定高于本指引規定的債務人級別,但應保持風險級別間排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第三十條 若單個債務人級別風險暴露超過所有級別風險暴露總量的30%,商業銀行應有經驗數據向監管部門證明該級別違約概率區間合理并且較窄,該級別中所有債務人的違約概率都在該區間內。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避免同一債項級別內不同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差距過大。債項評級的標準應基于實證分析,如果風險暴露在特定債項級別的集中度較高,商業銀行應保證同一級別內債項的損失嚴重程度相同。第四節 債務人評級方法論和時間跨度第

14、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可以采取時點評級法、跨周期評級法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評級方法估計債務人的違約概率。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應同時考慮影響債務人違約風險的非系統性因素和系統性因素。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所采取的評級方法如何考慮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影響,并證明其合理性。前款所稱非系統性因素是指與單個債務人相關的特定風險因素;系統性因素是指與所有債務人相關的共同風險因素,如宏觀經濟、商業周期等。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估計債務人未來一年的違約概率。監管部門鼓勵商業銀行采用長于一年的時間跨度。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既要考慮債務人目前的風險特征,又要考慮經濟衰退、行業發生不利變化對債務人還

15、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影響,并通過壓力測試反映債務人的風險敏感性。如果數據有限,或難以預測將來發生事件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商業銀行應進行保守估計。第五節 評級標準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規定評級定義、過程和標準。評級定義和標準應合理、直觀,且能夠有意義地區分風險。評級定義應包括各級別風險程度的描述和各級別之間風險大小的區分標準。評級標準應與商業銀行的授信、不良貸款處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評級標準應考慮與債務人和債項評級相關的所有重要信息。商業銀行擁有的信息越少,對債務人和債項的評級應越保守。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可以參考外部評級結果,但應同時保證考慮了其他相關信息。第三十八條

16、 商業銀行應確保評級定義的描述詳細、可操作,以便評級人員對債務人或債項進行合理劃分。不同業務線、部門和地區的評級標準應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異,應對評級結果的可比性進行監測,并及時完善。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采用基于專家判斷的評級時,應確保評級標準清晰、透明,以便監管人員、內審人員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評級方法、重復評級過程、評估級別的適當性。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可將外部評級結果應用于內部評級,但不能僅依賴外部評級進行評級,并滿足下列條件:(一)了解外部評級工具考慮的風險因素和評級標準,確保外部評級的結構與內部評級保持一致。(二)有能力分析外部評級工具的預測能力。(三)評估使用外部評級工具對內部評級的影響

17、。第六節 模型使用第四十一條 信用風險計量模型應在評估違約特征和損失特征中發揮重要作用。由于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僅使用部分信息,商業銀行應通過必要的專家判斷保證內部評級考慮了所有相關信息。專家判斷應考慮模型未涉及的相關信息。商業銀行應就專家判斷和模型結果如何結合建立書面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使用以模型為基礎的內部評級體系時,應監測計量模型的預測能力,持續改進模型表現。商業銀行應有能力評估模型局限性,建立人工復議程序,檢查并控制模型錯誤。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多種評級體系,并保證每個評級體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各評級體系進行準確性和一致

18、性的驗證。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進行模型驗證,包括對模型準確性和穩定性的監控、模型之間相互關系的復議以及模型預測結果和實際結果的返回檢驗。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能證明用于建模的數據代表了商業銀行資產組合的規模和特點,建立定期評估建模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適當性的程序,確保基于建模數據的風險參數較好應用于本銀行信貸組合。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評級模型的基本假設,評估假設與現實經濟環境的一致性。在經濟環境發生改變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現有模型能夠適用改變后的經濟環境,評級結果差異在可控范圍之內;如果模型結果達不到上述要求,商業銀行應對模型結果進行保守調整。第七節 文檔化管理第四十七條 商業

19、銀行應書面記錄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的設計,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檔。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內部評級的重要過程,至少包括:(一)評級目標。(二)資產組合分類。(三)各類風險暴露評級體系的適用性和依據。(四)內部評級在資本管理中的作用。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評級標準以及各級別的定義,至少包括:(一)評級方法和數據。(二)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級別結構的確定依據及其含義,包括債務人和債項級別的數量、債務人和債項在不同級別之間的分布等。(三)債務人各級別之間基于風險的關系,根據債務人級別的違約概率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準,確定各級別的風險。(四)債項各級別之間基于風險的關系,根據預期損

20、失嚴重程度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準,確定各級別的風險。(五)選擇評級標準的依據和程序,確保能夠對內部評級區分風險的能力做出分析;如果采用多種評級方法,應記錄每種評級方法的選擇依據和程序。(六)違約和損失定義。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評級過程中使用計量模型的,應就模型的方法論、使用范圍等建立完整的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一)詳細描述各個級別、單個債務人、債項所使用的模型方法論、假設、數學及經驗基礎、建模數據來源。(二)建模數據對信貸組合的代表性檢驗情況。(三)運用統計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的情況,包括時段外和樣本外驗證。(四)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業銀行的解決方法。第五十一條 采用外部模型也應達到本

21、指引規定的文檔化要求。第四章 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體系的設計第一節 總體要求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體系,制定書面政策,確保對每筆零售風險暴露進行準確、可靠的區分,并分配到相應的資產池中。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池政策應詳細說明對一些特殊零售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包括不再推廣但仍然存續的產品、暫無風險分池方法和標準的新產品等。第五十三條 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應同時反映債務人和債項主要風險特征。同一池中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程度應保持一致,風險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一)債務人風險特征,包括債務人類別和人口統計特征等,如收入狀況、年齡、職業、客戶信用評分、地區等。(二)債項風險特

22、征,包括產品和抵質押品的風險特征,如抵質押方式、抵質押比例、擔保、優先性、賬齡等。(三)逾期信息。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每個資產池中匯集足夠多的同質風險暴露,并能夠用于準確、一致地估計該池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第五十五條 在確保有效區分風險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靈活地選擇風險分池方法。商業銀行風險分池方法應保證分池的穩定性和一致性,如果出現零售風險暴露在資產池之間頻繁調整,商業銀行應審查風險分池方法。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選擇可靠的風險因素進行風險分池,這些因素應同時用于零售業務信用風險的管理。商業銀行選擇風險因素時,可以采用統計模型、專家判斷或綜合使用兩種方法。第五十七條

23、 商業銀行應將零售風險暴露分為三大類,即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和其他零售風險暴露。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已違約和未違約的零售風險暴露分別進行風險劃分;對不同國家的零售風險暴露,應分別進行風險劃分,如商業銀行能夠證明,不同國家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具有同質性,經監管部門認可,可不單獨分池。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保證債務人和債項在資產池之間保持合理分布,避免單個池中零售風險暴露過于集中。若單個資產池中風險暴露超過該類零售風險暴露總量的30%,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證明該資產池中風險暴露具有風險同質性,并且不會影響估計該池的風險參數。第二節 風險分池方法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數據情況

24、,選擇適合本銀行實際的分池方法,可以根據單筆風險暴露的評分、賬齡等風險要素進行分池,也可根據單筆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等風險參數進行分池。第六十一條 對于數據缺失的零售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已有數據,并通過風險分池體系的設計彌補數據不足的影響。數據缺失的程度應作為風險分池的一個因素。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采用信用評分模型或其它信用風險計量模型估計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參數時,相關模型的使用應達到本指引第三章第六節的所有要求。第三節 風險分池標準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書面的資產池定義以及風險分池流程、方法和標準。相關規定應明確、直觀、詳細,確保具有相同信用風險的零售風險暴

25、露劃分至同樣的資產池。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池的標準應與零售業務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風險分池結果應與長期經驗保持一致。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不同業務線、部門和地區的零售風險暴露分池標準一致,如果存在差異,應對風險劃分結果的可比性進行監測,并及時完善。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分池標準的透明度,便于監管人員、內審人員和其他第三方掌握風險分池方法、重復劃分過程、評估風險分池的適當性。 第六十六條 風險分池應考慮本指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所有相關信息。考慮債務人違約特征時,應包含債務人在不利經濟狀況或發生預料之外事件時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商業銀行難以預測將來發生的事件以及事件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時,應對

26、預測信息持審慎態度。如果相關數據有限,商業銀行應保守地進行相關分析。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采用長于一年時間跨度的數據,并盡量使用近期數據,確保風險分池的準確性、穩定性。商業銀行擁有的信息越少,風險分池應越審慎。第四節 文檔化管理第六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的設計,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檔。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資產池分池方法和標準,至少包括:(一)分池所使用的方法、數據及原理。(二)資產池的確定依據及其含義,包括資產池的數量、風險暴露在不同池之間的分布、風險因素的選擇方法、模型和選定的風險特征。(三)資產池風險同質性分析、集中度分析以及風險劃分的合理性、一致性等。

27、商業銀行應記錄風險暴露在資產池之間的遷徙狀況,以及對資產池與風險分池修改依據及情況。(四)違約和損失的定義。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風險分池中使用計量模型的,應就模型的方法論、使用范圍等建立完整的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一)詳細描述風險分池所使用模型的方法論、假設、數學及經驗基礎、建模數據來源。(二)建模數據對零售風險暴露的代表性檢驗情況。(三)運用統計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的情況,包括時段外和樣本外驗證。(四)標示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業銀行的解決方法。第七十一條 采用外部模型也應達到本指引規定的文檔化要求。第五章 內部評級流程第一節 總體要求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流程,確保非

28、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和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過程的獨立性。評級政策和流程應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七十三條 內部評級流程包括評級發起、評級認定、評級推翻和評級更新。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分池通常不允許推翻。若商業銀行允許推翻,應制定書面政策和程序,并向監管部門證明必要性和審慎性。第七十四條 內部評級流程應體現在商業銀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貸管理程序中。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確保內部評級流程可靠運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詳細記錄評級全過程,以確保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債務人評級與債項評級、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執行。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文檔,以保證內部評級過程的規范化和持續優化,并證明內部

29、評級體系操作達到本指引的要求。文檔應至少包括:(一)評級流程設計原理。(二)評級體系運作的組織架構、崗位設置和職責。(三)評級發起、評級認定、評級推翻和評級更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四)評級管理辦法,包括管理層對評級審核部門的監督責任等。(五)評級例外政策。(六)基于計量模型的內部評級的指導原則及監測。(七)評級的IT系統需求書。(八)其他內容,包括評級體系運作程序發生的主要變化、監管部門最近一次檢查以來的主要變化等。第二節 評級發起第七十七條 評級發起是指評級人員對客戶與債項進行一次新的評級過程。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評級發起政策,包括評級發起工作的崗位設置、評級發起的債務人與債項范圍、時

30、間頻率、操作程序等。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規定本銀行不同機構對同一債務人或債項評級發起的相關授權流程。第八十條 評級發起人員應遵循盡職原則,充分、準確地收集評級所需的各項數據,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無誤地輸入信用評級系統。第八十一條 評級發起應遵循客觀、獨立和審慎的原則,在充分進行信用分析的基礎上,遵循既定的標準和程序,保證信用評級的質量。第三節 評級認定第八十二條 評級認定是指評級認定人員對評級發起人員評級建議進行最終審核認定的過程。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設置評級認定崗位或部門,審核評級建議,認定最終信用等級。評級認定的崗位設置應滿足獨立性要求,評級認定人員不能從貸款發放中直接獲益,不應受相

31、關利益部門的影響,不能由評級發起人員兼任。第四節 評級推翻第八十四條 評級推翻包括評級人員對計量模型評級結果的推翻和評級認定人員對評級發起人員評級建議的否決。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明確的評級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評級推翻的依據和條件、權限劃分、幅度、結果處理以及文檔化等。第八十六條 對基于計量模型的內部評級體系,商業銀行應監控專家判斷推翻模型評級、排除變量和調整參數的情況,并制定相應的指導原則。第八十七條 對基于專家判斷的內部評級體系,商業銀行應明確評級人員推翻評級結果的情況,包括推翻程序、由誰推翻、推翻程度。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評級推翻文檔,在評級系統中詳細記錄評級推翻的理由、

32、結果以及評級推翻的跟蹤表現。第五節 評級更新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書面的評級更新政策,包括評級更新的條件、頻率、程序和評級有效期。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債務人和保證人評級應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對風險較高的債務人,商業銀行應適當提高評級更新頻率。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內部風險管理的需要確定債項評級的更新頻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對風險較高的債項,商業銀行應適當提高評級更新的頻率。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獲得和更新債務人財務狀況、債項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序。若獲得信息符合評級更新條件,商業銀行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評級更新。評級有效期內需要更新評級時,評級頻率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33、評級有效期自評級更新之日重新計算。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持續監測每筆零售風險暴露風險特征的變化情況,并根據最新信息及時地將零售風險暴露遷徙到相應資產池中。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產品和風險特征、風險估計的時間跨度以及零售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確定更新檢查頻率,但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各類資產池的損失特征和逾期狀況,至少每季度抽樣檢查一次資產池中單個債務人及其貸款的情況。第六章 風險參數量化第一節 總體要求第九十五條 風險參數量化是指商業銀行估計內部評級法信用風險參數的過程。對于非零售風險暴露,實施初級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應估計違約概率;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應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

34、暴露和期限。對于零售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第九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要求建立風險參數量化政策、過程和關鍵定義,并確保在本銀行內部得到統一實施。第九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所有可獲得的數據、信息和方法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第九十八條 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的估值應以歷史經驗和實證研究為基礎,不能僅依靠專家判斷。商業銀行應對風險參數量化過程所涉及的專家判斷和調整進行實證分析,確保不低估風險。調整決定、依據及計算方法應記錄存檔,以便于內部監督和持續改進,確保監督檢查能追蹤整個過程。商業銀行應該采取敏感性分析,評估調整對風險參數、

35、監管資本要求的影響。第九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風險參數量化更新政策,確保技術進步、數據信息和估值方法的變化情況能及時充分地反映在風險參數中。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審查一次內部風險參數的估計值。若業務線或資產組合的債務人發生變動、貸款方式或還款過程發生重大改變等,商業銀行應及時更新量化方法和流程。第一百條 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的估值應遵循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保守估計風險參數的誤差,誤差越大,保守程度應越大。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零售風險暴露,若商業銀行能證明不同資產池之間的違約損失特征沒有實質性差別,這些資產池可以使用相同風險參數估計值。第一百零二條 風險參數量化過程及風險參數的估計值的

36、調整應及時報監管部門備案,監管部門應評估調整的合理性。第一百零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風險參數量化文檔,以持續改進風險參數的量化過程,并為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支持。第二節 風險參數量化的流程第一百零四條 商業銀行應書面制定風險參數量化流程,確保對風險參數審慎估計。風險參數量化流程應包括數據選取、參數估算、映射和參數應用四個階段。第一百零五條 商業銀行應從歷史數據中選取合格數據,建立樣本數據集。數據選取應達到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要求。第一百零六條 樣本數據集的數據來源可以包括內部數據、外部數據和內外部集合數據,確保估值基于所有相關和重要的數據。使用外部數據時,商業銀行應保證外部數據

37、與內部數據之間的可比性、相關性和一致性。第一百零七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數據定義的一致性。用于估計風險要素的數據中,風險暴露數量、生成數據時所使用的授信標準以及其他相關的特征,應與商業銀行的風險暴露和授信標準一致,至少應可以相互比較。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選取的樣本數據應有代表性,能反映信用風險暴露特征、本銀行信貸政策以及當前和未來的經濟狀況。樣本數據的選取數目和選取時間段,應能夠確保風險參數估計的準確性。第一百零九條 風險參數量化的數據觀察期應涵蓋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用于估計非零售風險暴露債務人違約概率的數據觀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計非零售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的數據觀察期不得低

38、于7年;用于估計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參數的數據觀察期不得低于5年。如果商業銀行能獲得更長時期的歷史數據,應采用更長的歷史觀察期。觀察期越短,商業銀行的估值就應越保守。第一百一十條 不同階段的歷史數據應具有相同重要性,如果商業銀行的實證經驗表明,某階段歷史數據能夠更好地反映經濟周期的影響,有助于準確估計參數,經監管部門批準,商業銀行可以對特定階段數據的使用做特殊處理。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外部數據、內部數據、內外部集合數據或綜合使用3類數據來源,但至少其中1類數據源的歷史觀察期不低于第一百零九條要求。第一百一十二條 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之前數據收集標準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但使用時應進行適

39、當調整,并向監管部門證明調整后的數據與其它數據沒有實質性差別。第一百一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樣本數據集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檢查,以保證樣本數據與現有組合之間的相關性,評估樣本數據的質量以及樣本數據與違約定義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樣本數據集或現有的風險暴露組合數據存在重要缺陷或缺少重要信息,商業銀行應制定書面的處理和調整方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基于樣本數據的風險特性及表現估計風險參數。參數估計應達到第一百一十五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運用統計工具,對具有不同風險特征的樣本數據集進行分析,分別估算風險參數。商業銀行可使用一種或多種統計方法估計風險參數。當產生多

40、種估值結果時,商業銀行應對基于外部數據和內部數據的風險參數估計值,以及使用不同模型得到的風險參數估計值進行整合。商業銀行應建立明確一致的政策以整合不同數據基礎、不同計量模型的估計結果,并檢查不同整合對估值結果的敏感性。第一百一十六條 使用內部數據、外部數據或內外部集合數據時,商業銀行必須證明參數估算代表了長期經驗。參數估計應反映數據觀察期內商業銀行貸款發放政策及回收流程的變化。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約概率的估計值應是某一級別債務人或某一零售資產池一年期實際違約率的長期平均數。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應是長期的、違約加權的平均值。第一百一十八條 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合格保證人和信用衍生品的風險緩釋作用,

41、對債務人評級或零售資產分池、違約損失率進行調整。第一百一十九條 如果樣本數據區間未包括經濟衰退時期,應調整參數估計,彌補數據缺失的影響。第一百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樣本數據和實際風險暴露組合之間建立映射關系。映射應滿足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要求。第一百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每個樣本數據集和每個估計模型建立映射流程,映射應反映每一個樣本數據集及計量模型中使用的風險特征。第一百二十二條 為保證映射的有效性,樣本數據的評級結構和分類標準應與實際風險暴露一致。如果商業銀行風險暴露分類標準發生改變,商業銀行應在樣本數據集與現行分類標準間重新建立映射關系,并證明映射的正確性。第一百二十三條 映射應

42、基于實際風險暴露組合和樣本數據集之間最常見和最有意義的風險特征。第一百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若分別使用內部違約經驗和統計違約模型估計長期違約概率,應建立各種方法與實際風險暴露的映射關系。第一百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基于樣本數據集估計的風險參數應用于實際資產組合。第三節 違約概率估計及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條 債務人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應被視為違約:(一)債務人對商業銀行的實質性信貸債務逾期90天以上。若債務人違反了規定的透支限額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額小于目前的余額,各項透支將被視為逾期。(二)商業銀行認定,除非采取變現抵質押品等追索措施,債務人可能無法全額償還對商業銀行的債務。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商業

43、銀行應將債務人認定為“可能無法全額償還對商業銀行的債務”:1商業銀行對債務人任何一筆貸款停止計息或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2發生信貸關系后,由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商業銀行核銷了貸款或已計提一定比例的貸款損失準備。3商業銀行將貸款出售并承擔一定比例的賬面損失。4由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商業銀行同意進行消極重組,對借款合同條款做出非商業性調整。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一是合同條款變更導致債務規模下降;二是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借新還舊;三是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導致的展期。5商業銀行將債務人列為破產企業或類似狀態。6債務人申請破產,或者已經破產,或者處于類似保護狀態,由此將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償付商業銀行債務

44、。7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可能導致債務人不能全額償還債務的情況。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上條制定本銀行內部統一的違約定義,并確保一致地實施。商業銀行內部違約定義應審慎確定實質性信貸債務的標準、觸發違約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比例、貸款銷售損失比例以及消極債務重組導致的債務規模下降比例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如果某債務人被認定為違約,商業銀行應對該債務人所有關聯債務人的評級進行檢查,評估其償還債務的能力。是否對關聯債務人實行交叉違約認定,取決于關聯債務人經濟上相互依賴和一體化程度。商業銀行內部評級政策應明確對“企業集團”的評級方法,并確保一致的實施。(一)如果內部評級基于整個“企業集團”,并依據企業集

45、團評級進行授信,集團內任一債務人違約應被視為集團內所有債務人違約的觸發條件。(二)如果內部評級基于單個企業而不是企業集團,集團內任一企業不必然導致其它債務人違約,商業銀行應及時審查該企業的關聯債務人的評級,據此決定是否調整其評級。第一百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重新確定賬齡的政策,并確保統一實施。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重新確定的賬齡(包括貸款展期、延期償付等)計算債項逾期天數。重新確定賬齡政策至少應包括:(一)重新確定賬齡的審批人和報告要求。(二)重新確定賬齡前債項的最低賬齡。(三)重新確定賬齡的債項逾期情況。(四)每筆債項可以重新確定賬齡的最大數量。(五)對債務人償債能力重新評估。第一百三

46、十條 商業銀行對下列特殊風險暴露使用重新確定后的賬齡,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對于透支,透支余額必須減少到限額以下。(二)對非零售循環風險暴露逾期部分必須全部償還。(三)對于上期未償還額度轉入下期償還額度的循環零售貸款,最近一期的最低償還額度應全額償還。(四)對于分期償還貸款,逾期時間最長的貸款(包括本金、利息以及罰息等)應全額償還等。第一百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違約定義,記錄各類資產的實際違約情況,并估算違約概率。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于非零售風險暴露,應在債務人層面認定違約,同一債務人的所有債項的違約概率相同;對于零售風險暴露,應在債項層面認定違約定義,同一債務人的不同債項的違約概率可以不同。

47、第一百三十三條 數據應能反映包括經濟衰退期在內的整個經濟周期的債務人違約風險的變化情況,如數據未包括經濟衰退期,商業銀行應調整違約概率估算方法或估值結果。第一百三十四條 如果樣本數據與違約定義存在差異,商業銀行應對樣本數據進行調整。第一百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估計每個級別平均違約概率時,應使用合適的信息、方法并適當考慮長期違約經驗。商業銀行應采用與數據基礎一致的估計技術,確保估值能準確反映違約概率。商業銀行可采用內部違約經驗、映射外部數據和統計違約模型等技術估計平均違約概率。商業銀行可選擇一項主要技術,輔以其他技術作比較,并進行可能的調整。針對信息和技術的局限性,商業銀行可運用專家判斷對估值結果進

48、行調整。(一)內部違約經驗。商業銀行可使用內部違約經驗估計違約概率。商業銀行應證明估計的違約概率反映了授信標準以及生成數據的評級體系和當前評級體系的差異。在數據有限或授信標準、評級體系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留出保守的、較大的調整余地。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多家銀行匯集的數據,但應證明,風險暴露池中其他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和標準能夠與本銀行比較。(二)映射外部數據。商業銀行可將內部評級映射到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或類似機構的評級,將外部評級的違約概率作為內部評級的違約概率。評級映射應建立在內部評級標準與外部機構評級標準可比,并且對同樣的債務人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可相互比較的基礎上。商業銀行應避免映射方

49、法或基礎數據存在偏差和不一致的情況,所使用的外部評級量化風險數據應針對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而不反映債項的特征。商業銀行應比較內部和外部評級的違約定義。商業銀行應建立內外部評級映射的文檔。(三)統計違約模型。對任一級別的債務人,商業銀行可以使用違約概率預測模型得到的每個債務人違約概率的簡單平均值作為該級別的違約概率,商業銀行采用的違約概率模型應達到本指引第三章有關模型使用的要求。第一百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風險暴露可以采用債務人映射方法和評級等級映射方法。債務人映射將每個債務人風險特征映射到樣本數據集。評級等級映射,是將同一等級債務人的風險特征進行均化,或者對每個等級構建一個典型的或有代表性的

50、債務人,再將這個代表性的債務人與樣本數據進行映射。第一百三十七條 計算違約概率的時間跨度一般為1年。為估計長期貸款的風險水平,商業銀行可采用3年、5年等不同期限的累計違約概率來確定債務人等級。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零售風險暴露,如果商業銀行具備專門的數據基礎將風險暴露劃分至不同資產池,則應把內部數據作為估計損失特征的基礎信息來源。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風險暴露分池過程和外部數據源之間,以及內部風險暴露和外部數據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允許其采用外部數據來量化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商業銀行都應使用所有相關重要的數據,以便進行內外結果的比較。第一百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通過計量模型估計零售風險暴露債務人違約概率時,

51、模型的輸入參數應包括債務人的風險特征、貸款期限、宏觀經濟及行業特有變量等因素。第一百四十條 如果商業銀行認定賬齡是某類零售風險暴露的重要風險因素,且違約概率具有成熟性效應,違約概率估計值應反映較長時期內風險暴露的成熟性效應,適當時可上調違約概率,以確保資本足以抵御潛在信貸損失。第一百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下,即使零售風險暴露具有成熟性效應,商業銀行可不考慮成熟性效應:(一)如果商業銀行計劃并能夠在90天內出售該資產或者將其證券化。(二)該風險暴露在發放時經過特殊認定。(三)商業銀行能夠持續跟蹤交易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情況,能夠測算交易對手風險,并在不同市場條件下出售該風險暴露或者將其證券化。第一百

52、四十二條 零售風險暴露分池及違約概率估值模型沒有考慮的重要違約因素,如行業和地區因素等,商業銀行應在映射時充分考慮并進行適當調整。調整過程應透明,并將上述因素納入分池和違約估值模型。第四節 違約損失率估計及要求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約損失率指某一債項違約導致的損失金額占該違約債項風險暴露的比例,即損失占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約損失率估計應基于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包括由于債務人違約造成的較大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或成本,同時還應考慮違約債項回收金額的時間價值和商業銀行自身處置和清收能力對貸款回收的影響。(一)直接損失或成本是指能夠歸結到某筆具體債項的損失或成本,包括本金和利息損失、抵押品

53、清收成本或法律訴訟費用等。(二)間接損失或成本是指商業銀行因管理或清收違約債項產生的但不能歸結到某一筆具體債項的損失或成本。商業銀行應采用合理方式分攤間接損失或成本。(三)商業銀行應將違約債項的回收金額折現到違約時點,以真實反映經濟損失。商業銀行使用的折現率應反映清收期間持有違約債項的成本。確定折現率時,商業銀行應考慮以下因素:1如果回收金額是不確定的并且含有無法分散的風險,凈現值的計算應反映回收金額的時間價值以及與風險相適應的風險溢價。風險溢價應反映經濟衰退的情形。2如果回收金額是確定的,凈現值計算只需反映回收金額的時間價值,無風險折現率是合適的選擇。第一百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估計經濟損失應考

54、慮所有相關因素。商業銀行根據自身處置和清收能力調整違約損失率應遵循審慎的原則,且內部經驗數據能夠證明處置和清收能力對違約損失率的影響。第一百四十六條 違約損失率應不低于違約加權長期平均損失率。前款所稱的違約加權長期平均損失率是指在混合經濟條件下、債務人在1年內出現違約時違約風險暴露的經濟損失率。混合經濟條件應包括經濟衰退的情形。長期平均損失率應是基于同類貸款數據源中所有違約貸款的平均經濟損失。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約損失率應反映經濟衰退時期違約債項的損失嚴重程度,保證商業銀行的違約損失估計值在所有可預見的經濟條件下都保持穩健和可靠。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政策,識別經濟衰退情況,分析經濟衰退對損失程度的

55、影響,并合理估計違約損失率。這些政策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識別不同產品和地區經濟出現衰退的標準、數據要求、判別經濟衰退對損失影響程度的方法以及違約損失率的計量方法等。第一百四十八條 估計違約損失率的數據應僅包括違約債務人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收集區分違約暴露的關鍵因素、計算違約風險暴露經濟損失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影響非零售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的重要因素包括抵質押、保證、經濟環境、債務人的行業等因素。(二)影響零售風險暴露違約損失的重要因素包括信用評分、產品、地區、未保證的信用額度、住房抵押貸款抵押率、風險暴露種類、客戶關系的時間、債務人經濟狀況等。(三)商業銀行采用不同的經濟損失估計方法所

56、需數據不同。商業銀行可以使用違約風險暴露或核銷資產的市場價值,計算回收率;也可通過違約風險暴露(包括本金和應收未收利息及費用)、抵質押品處置損失、直接清收成本、分攤的間接清收成本、回收時間和回收數量、折現率等因素,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約損失率估計應考慮實際回收數量和支付的成本。如商業銀行對債務人的清收尚未最終完成,商業銀行應確定一個清收完成時間點,時間點的選擇應有充分依據,并記錄在文檔中。第一百五十條 商業銀行估計違約損失率時應考慮風險暴露損失嚴重程度的周期性變化。第一百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考慮債務人的風險和抵質押品風險或抵質押品提供方風險之間的相關性。相關性較大時,應進行保守

57、估計。若債務和抵質押品存在幣種錯配,商業銀行也應進行保守估計。第一百五十二條 違約損失率估計應以歷史清償率為基礎,不能僅依據對抵質押品市值的估計。違約損失率估計應考慮到商業銀行可能沒有能力迅速控制和清算抵押品。若違約損失率估計考慮抵質押品因素,抵質押品應達到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認定標準。第一百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考慮到實際損失可能系統性地超過預期水平,違約損失率應反映清償期間非預期損失額外上升的可能性。對違約貸款,商業銀行應根據當前經濟情況和貸款法律地位,可靠地估計每筆貸款的預期損失。違約損失率超過商業銀行預期損失估計值的部分,就是這類貸款的資本要求。若違約貸款預期損失的估計值小于減值準備與對這部分貸款沖銷兩者之和,監管部門將對貸款進行仔細檢查,商業銀行應保證其合理性。當債項損失明顯高于平均水平時,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對某一債項采用高于長期違約加權平均損失率。第一百五十四條 若估計違約損失率涉及實際資產組合中某些債項數據與外部評級機構的樣本數據之間的映射,商業銀行應比較樣本數據和商業銀行資產組合。商業銀行映射政策應描述樣本數據的范圍和方法,避免映射方法或數據的誤差不一致。第一百五十五條 從單個風險暴露匯總債項等級的違約損失率估計值時,商業銀行應制定清晰的匯總管理政策。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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