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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天然氣銷售合同賣方:中石油昆侖燃氣有§艮公司買方:信義光伏產業(安徽)控股有限公司1.定義 32.氣源 53.合同期 54. 交付和提取的開始 55. 交付點、交付方式和壓力 56. 數量、指定程序和提取 67.調峰 78.價格 89.質量 810.計量 811.結算 1012.稅務 1113.責任 1114.不可抗力 1215.違約責任 1316.爭議的解決 1417.適用法律 1418.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419.轉讓 1520.保密 1521.保險 1622.年度天然氣供用確認書 1623.通知 1724.其他 18合同正文 :賣方: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買方:
2、信義光伏產業(安徽)控股有限公司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合同,雙方承諾遵守本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1. 定義,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義的用語:1.1 “天然氣,指在不同地質條件下生成、運移并以一定壓力儲集在地下構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氣體。其化學組成以甲烷為主。1.2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 20°C (293. 15K ), 絕對壓力為101. 325KPa (一個標準大氣壓)。1.3 “標準立方米,指在標準狀態下,充滿一立方米體積的天然氣數量。本合同簡稱“立方米”或“方”。1.4 “合同期 '' ,指自合同生效日起到合同效力終止的一段期
3、間。1. 5 “起始日”,指按本合同規定交付和接收天然氣的正式開始的日期。1.6 “賣方設施,指賣方擁有并管理的各種工藝設施、管道和至交付點按本合同輸送、交付及計量天然氣所需的設備。1.7 “買方設施,指買方擁有、操作和控制的接收、輸配和利 按本合同在交付點接收天然氣所需要的管道和設備。I. 8 “交付點",指雙方進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氣的地點,即天然 氣 所有權和風險的轉移點。10. “日,指任何一個公歷日 07:00時幵始至其后一個公歷日07: 00時結束的一段期間。II. “日合同量”,指條款 6. 1所約定的年合同量除以運行天數(365或366天)。1. 11“指定程序”,指雙方
4、為實現在合同期內的交付提取需要,買方向賣方提前通知期望提取量的工作程序。1.12 “天然氣價格,指賣方在交付點向買方交付的每標準立方米天然氣的價格,為天然氣至交付點的總價,天然氣價格二天然氣出廠價+管輸費(天然氣稅率為 13%,管輸費稅率為 7%,遇國家對稅 率調整 時,本合同稅率同樣調整)。I. 13 “關聯方,就任何一方而言,指對該方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或受該方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10. “年”,指日歷年。為本合同之目的,第一年指起始日幵始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最后一年指該年度 1月1日始至本協議終 止或 到期之日為止。II. “工作日,指除國家法定節假
5、日、周六、周日之外的任何一個公歷日07: 00時幵始至其后一個公歷日 07: 00時結束的一段 期10. 16 締約每一方單獨稱為“任何一方 '' 、“締約各方”、或合 稱 為“雙方11. 氣源 賣方向買方銷售和交付的天然氣主要來源中石油西氣東輸天然 氣管 道以及中國石油的其他氣源。12. 合同期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自雙方簽署日起的一個連續公歷年,超過此有效期,雙方友好協商后順延合同期限。13. 交付和提取的開始賣方應至少提前 30 日,將其達到正式交付天然氣條件的日期通 知 買方,買方應至少提前 30 H, 將其達到正式接收天然氣條件的日 期通知 賣方。雙方實際 交付和接收天
6、然氣的日期為上述兩個日期中的較晚者,或為雙方協商議定的日期,但均不應遲于 年月一日。14. 交付點、交付方式和壓力13. 1 由甲方投資建設一條專用直供管線至乙方廠內用于管道輸送天然氣供乙方生產。雙方約定天然氣交付點為賣方調壓站流量計的出口法蘭。5.2 賣方所出售的天然氣應為賣方所有或賣方有權處置的天然氣。14, 3 賣方將通過管道在交付點向買方交付天然氣,天然氣的所 有 權和風險隨之轉移給買方;交付點前的設備維護、日常保養等事宜歸 賣方負責,交付點后的設備維護、日常保養歸買方負責。交付點后的 管方予通氣。18. 4賣方在交付點向買方供氣的壓力為 o. 25MPa。19. 數量、指定程序和提取
7、15, 1“年合同量是雙方預計在某一年度內可交付和提取的年度天 然氣量,該數量確定如下:在交付提取區間內,以每連續 5個合同年為一個區間,雙方需 要 在每一個區間最后一個合同年的 10月15日前商議確定下一個 區間年 一合同年的合同氣量;在每一個區間的合同年商議確認下一個合同年的年用氣量。并作為本合同補充協議。本合同確定,自起始日幵始的第一區間日合同量分別暫定為:萬立方米。第一區間年合同量暫定為 萬立方米。最終以雙方確認的區間日合同量和年合同量為準。區間(年)作為試運轉期對合同用量不作特別限制供氣量為萬立方米,從一年幵始作為第一區間年首年。6.2 “最大日量”是在任何一日內賣方能夠交付或允許買
8、方提取的可能氣量,適用于每一年度(或其部分期間)的最大日量可由雙方在年度天然氣供用確認書中確定。雙方約定,賣方、買方對超出最大日量的提取或交付要求均不予保證,但賣方在有余量的情況下,應根據買方的要求優先向買方提供天然氣。6.3 “最大年量”是任一年內賣方能夠交付或允許買方提取的天然氣的最大可能氣量。買賣雙方均對超出最大年量的提取或交付要求不予保證。6.4 指定程序14. 4. 1 買方應在每個用氣年度開始前的 19.月 1 日前,向賣方 提交下年度和下年度每一季度和每一月的期望提取量,經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氣量,并在年度天然氣供用確認書中予以明確;季度和月份提取量的通知以郵件、傳真形式,年度確認書
9、以加蓋紅章的形式。6.4.2 買方應在每個用氣季度開始前,提前至少 25 日向賣方提 交 該季度每一月的期望提取量。買方應在每個用氣月度開始前,提前 至少 7 日向賣方提交該月的期望提取量。并在每周【五】之前提交下一周的即時周計劃。買方有權在任一月開始之前 3 日對該月期望提取 量進行修 正,但修正幅度不應超過該月月期望 提取量的 ±10%。15. 5 在滿足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買方應盡合理努力以數 量 波動最小的方式提取天然氣,賣方應盡合理努力接受和盡快按買方要 求改變天然氣交付量。18. 6 任何一方應就其已知或可預見的可能導致天然氣交付或提 取 減少或中斷的任何情況,應立即
10、或在不少于 7 日前通知對方。19. 調峰16. 1 賣方將在本合同條款 6 約定的交付氣量范圍內負責買方用氣的季和月調峰。15. 2 超出本合同條款 6 約定的交付氣量和條款 6. 1 范圍以外的 調峰由買方負責。16. 價格17. 1 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本合同約定天然氣價格 為 元人民幣 / 標準立方米。20. 2 遇國家發改委對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本協議約定的天然氣價 格將按規定進行同幅度調整,并在年度天然氣供用確認書中確 定。21. 質量18. 1 在合同期內,賣方在交付點交付給買方的天然氣質量應符 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7820 1999天然氣中所規定的 II
11、類天然氣。除國家明文規定必須進行技術處理或買方書面同意外,賣 方 不在供應氣中摻加、打入任何氣體、水份、雜質等。9.2 如賣方交付的天然氣未達到條款 9. 1 約定的質量標準,則 買 方有權拒絕接收,也有權自行決定接收該天然氣。19. 計量22. 1 本合同約定天然氣的交付和提取在交付點按體積(標準立方 米)計量。19, 2 天然氣流量計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現行計量標準執行。10.3 賣方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請國家授權的法定的計量檢定 機構 對其計量器具定期檢定。買賣雙方也可以自行商定檢定時間和程 序。無 論采用何種方式檢定,賣方都有義務及時(最遲在每次檢定后 的 30 日 內)將檢定
12、證書復印件(或檢定報告)向買方提交。和性質,并書面邀請買方的代表按時出席。在遵守前述通知義務的前提下,賣方檢定的進行和檢定的效力并不因買方是否出席受到影響。根據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和 /或按雙方約定的時間進行的檢 定的 費用應由賣方承擔,但買方應承擔其代表出席檢定的相關費用。如在雙方約定的時間以外,買方提出任何檢定的要求,而所檢定的計量器具的精度在國家規定范圍之內,則買方應承擔該檢定的所有相關費用;如所檢定的計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國家規定范圍之內,則賣方應承擔該檢定的所有相關費用。如果在檢定時發現所檢定的計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之內,則雙方應對發現問題之時至校正完畢期間超出精度范圍部分的天
13、然氣量進行結算調整。10. 5在起始日幵始前至少 30日,雙方應以本合同為基礎簽訂計 量交接協議,明確計量交接(含天然氣質量)的各項任務、程序、時 間和標準。10. 6天然氣計量應以國際先進的計量器具測量值為準。10.7賣方應保留每次檢定的原始測試資料和檢定證書、報告等記錄和文件4年;在買方要求合理時,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上述資料的原件供買方查驗,并提供復印件。10.8天然氣日常計量交接單由雙方指定人員共同簽字。如買方人員未能按約定到現場讀取并記錄,則應以賣方人員簽署的天然氣日常計量交接單為準。如果買方認為該計量交接單有誤,應將其異議填注在計量過雙方約定的解決方法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調整結算氣量和
14、氣款。買方如果拒絕在計量交接單上簽署將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20. 9如本條款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的天然氣計量法規發生沖突,應以計量法規為準。21. 結算21. 1買方用氣采取周結的方式給賣方進行付款,以雙方指定人員簽字的計量確認單作為結算的依據。11.2合同期內起始日后每周二,賣方應向買方幵具前一結算周期的天然氣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1.3任一方自收到另一方依照條款 11.2約定幵具的發票/付 款要 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按發票所列款項,向另一方付款。11.4如任一方對依照條款11. 3約定幵具的發票/付款要求的 任何 款項存有異議,應書面通知另一方,該通知應說明異議的性質和有爭議的款項
15、,并應支付無異議部分的所有款項。雙方應在3個工作 日內就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確認,并在該爭議解決后的下一個結算期內結清。20, 5如任一方在依照條款11.4約定的應付款日期未付出款項, 則應向另一方按應付但未付款項的日十萬分之一交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從各應付但未付款項應付未付之日(不合)起一直計算到該款項由買方付清之日(含)為止。23. 6本合同約定,買方任一結算期的到期應付氣價款逾期未付達2個結算期時,賣方在提前 4日通知買方后可逐步減少直至停止交付天然氣。當買方對逾期未付款項及其滯納金足額支付后,賣方應對 其恢復 供氣,但在該減停供氣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失應由買 方承擔。11.7
16、 雙方均有權在合理時間檢查對方的計量曲線、記錄資料和 為核 對依照條款 11. 3 約定提交的任何報表和發票的正確性所需的資 料。任 何報表、發票或付款結算,如果在該報表提交、發票交付或付 款結算之 日起一個月無異議,則應為終局。11.8 雙方以人民幣結算。24. 稅務21, 1 各方應各自負責支付自本合同簽署之日及其后任何時間生效的所有適用的法律或條例中規定的稅費。12.2 在交付點交付買方之前的、對賣方征收的所有稅費由賣方 承 擔,在交付點交付買方之后的、對買方征收的所有稅費由買方承擔。22, 責任25. 1 賣方保證除不可抗力外,按照本合同條款 6 約定的氣量范 圍不間斷的向買方提供所需
17、的天然氣;買方保證除不可抗力外按照本 合 同條款 6 約定的氣量范圍不問斷的提取所需天然氣。13.2 任何一方如未能按合同所約定內容履行自身承擔的義務,并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違約一方應對該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 償。13.3 任何違約一方均不應對另一方的間接損失或由于另一方自 身過 錯所造成的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損失、營業損失、業務 中斷或 合同損失。13.4 賣方應根據買方用氣計劃均勻、持續、穩定地供氣,因供 氣設施計劃檢修需要調整供氣時,應提前 48 小時通過書面形式通知 買方;因 買方未按法規規定、合同約定用氣或因買方用氣設施帶有安 全隱患而影 響供氣的,賣方亦應履行事先通知義務
18、。22. 5 賣方人員進入買方工作場所,應遵守買方的相關規章制度。 不可抗力23. 1 “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或 部 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 方所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火災、 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恐怖行為、西氣東 輸管道由 于國家政策的原因不能進行正常天然氣供應等。26. 2 當事方應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合同 義務的程度內,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期間內,免除其履行 本合同 的部分或全部義務:但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前已經發生的依照本 合同約定 已經到期應付的款
19、項除外。14. 3 要求免責的當事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在可能的最 短時間內:14. 3.1 通知另一方該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14.3.2 在通知后 7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有關該不可抗力發生的 證 明文件和報告;23, 3. 3 盡力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14.3.4 隨時將依據條款 14. 3. 3 所采取的行動通知另一方;14.3.5 在接到有關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明文件和報告 3 日內,另則視為認定該證明。對另一方的核查要求,要求免責的當事方應 盡量讓 對方迅速進入現場,但由此發生的風險和費用由提出進入的一 方承擔。14.4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 / 停止,或對合同履
20、行不再產 生重 要影響,則受影響一方應重新開始履行其合同義務。14.5 天然氣用戶市場、以天然氣為原料或燃料的后續產品市場 的變動,以及其他任何商業風險在本合同中不視為不可抗力。14.6 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24, 違約責任27. 1 因買方原因導致本協議中止,買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或者支付賣方為直供買方天然氣而投資建設的管道設施及相關配套 設施的 費用作為補償。15.2 因賣方原因給買方造成直接損失的,賣方應承擔買方直接 損失 的賠償責任(包括買方緊急啟動其它燃料搶救生產線所形成的成 本差 異),但買方有責任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因買方有能力采取措 施降低 損失
21、而未采取措施造成擴大部分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賠償責 任。24. 3 因買方原因給賣方造成直接損失的,買方應承擔賣方直接損失的賠償 責任(包括買方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停用天然氣造成的賣方投資損失)。25. 爭議的解決16.1 雙方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事項發生爭議或分歧, 首先 應協商解決。16.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 北京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對 雙方均 有約束力。16.3 爭議的解決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有效,直至因本合同所引 起的 任何爭議予以解決為止。26.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7.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
22、止1 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至合同期滿。18. 2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規章改變,并且該種改變確實對本合同產生重大影響,經雙方同意,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修訂。18. 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提前終止本合同:18.3.1 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 / 或社會公 共利 益;18. 3. 2 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履行沒有意義;3. 3 本合同認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續 30 日或發生嚴重影響 買方或賣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致使不能實現本 合 同的目的。18.3.4
23、任一方破產、解散。18.4 對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變更,(包括修改和補充),應效。18.5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終止或期滿不應影響任何一方在該變更、終止或期滿之前發生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1 如任何一方有意轉讓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義務,需就此書面通知另一方進行協商,但買方分流天然氣給其關聯方除外, 該關 聯方僅限于買方蕪湖光伏產業園內。19.2 任何一方未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無權 轉讓 其在本合同中所擁有的任何權利和承擔的任何義務。保密1 在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至期滿后的 2 年內,本合同的任何條 款及相 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款的約定予以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前書面同 意,任何 一方不得在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和信息全部和部分透露給 第三方。以 下情況除外:20. 1. 1 提供給該方的董事、周層主管、有關員工、關聯方人員, 但該方應要求上述有關人員保密;20. 1.2 提供給對該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和機構,或應答法 律 程序;20.1.3 提供給該方或其任何關聯機構的股票上市或將要上市的 證券 交易所;20.1.4 提供給為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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