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在結算階段易產生的問題及應對措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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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4.4.3 條文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本條規定了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單價合同方式。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在約定條件及范圍內是固定的,不予調整,工程量允許調整,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約定的條件及范圍外,允許調整。調整方式和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在合同中約定。在目前的工程實際中,大多數有關建設各方主體均能接受此項規定,在工程計價中采用固定單價報價方式,并能確立以下基本原則,即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工程量的風險由發包人承擔,

2、價的風險在約定風險范圍內的,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范圍以外的按合同約定。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完成發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發生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現場簽證確定等。而從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建設工程對于價款調整的條文要求更為嚴格、全面和細致。部分建設工程業主與承包商盡管已經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確了上述計價原則,但往往易忽視工程價款調整的有關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條文過于簡單、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設過程中都會有大量的設計變更和不可預計的風險,所以這種不完整的價款調整條文會有可能給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在進入竣工結算

3、階段時帶來大量隱憂。因此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針對有關問題簽訂合理的合同條款,才能從根源上避免工程結算時各種造價糾紛的產生。一、關于工程風險分擔問題。目前部分業主潛意識里往往有把所有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承擔的傾向,因此在確定合同條款時,會要求施工企業承擔所有市場風險,此種做法在材料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的工程建設實際中,顯然是不夠公平和明智的,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出現材料價格暴漲的情況,施工企業往往無力承擔其價格風險,有可能會采用停工等過激方式,能會采用偷工減料等不正當方式確保企業盈利,從而在工期質量等方面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同時市場風險的承擔往往是把雙刃劍,材料價格有可能暴漲,也有可能暴跌,

4、不采用合理分擔價格風險機制的話。固定單價的工程業主單位同樣需要承擔價格暴跌的風險壓力,即在價格高位時簽訂的施工合同,一旦價格暴跌,如無合理的價格風險分擔機制的話。業主單位則沒有機會受益,導致成本增加,無法控制;此外合同風險分擔機制條款的可操作性不強,如合理分擔風險的材料范圍、幅度限值、價差計算方法約定不清時,也容易引起工程造價糾紛的爭議。 應對措施 :1、在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風險的確定和分擔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4.1.9 條文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幅度 ). 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5、( 幅度 )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承包雙方都面臨許多風險,但不是所有的風險以及無限度的風險都應由承包人承擔,而是應按風險共擔的原則,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攤。這就要求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對發、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范圍或幅度進行界定和明確,發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所有風險或無限度風險。在施工合同訂立時就工程風險的合理分擔可確定以下基本原則:(1) 、對于主要由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的市場價格風險,包括材料、機械價格等風險,由發、承包雙方險進行合理分攤,明確約定風險的范圍和幅度。(2) 、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出臺導致工程稅金、規費、人工發生變化的政策性風險,承包人不應承擔此類風險

6、,由業主承擔,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3) 、對于承包人根據自身技術水平、管理、經營狀況能夠自主控制的風險,如承包人的管理費、利潤的風險,由承包人全部承擔。(4)、不可抗力引發的風險,主要由發包人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和損害。承包人只承擔自己的利潤損失。如有保險時,保險不足的費用,將由誰承擔責任誰承擔其損失。2、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工程風險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價格波動上,因此針對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分擔、計算方法等方面的內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條文與之相對應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 、合同中應明確材料風險承擔或收益的對等原則。因為材料價格有可能 上漲,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

7、價格上漲時承包商承受風險壓力,下跌時則由業主承受風險壓力。所以在合同中應首先明確風險承擔的對等原則,即:當工程施工期間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約定范圍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上漲或下降幅度超過合同約定范圍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2) 2) 、合同中應約定需調整價格的建筑材料范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墻體材料等受貨源及運輸成本影響較大、鋼材、水泥、木材、電線電纜、金屬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還受到國際原材料價格波動的影響,所以均應在合同中明確屬于應調整價格的建筑材料;(3) 、合同中應明確材料價格風險控制和分擔的約定范圍幅度。即屬于風險分擔范圍內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

8、料需要調整價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確補超出部分的差價還是補全部的差價。例如如某材料投標價是1000 元,約定承包方承擔風險范圍值為3,實際價為1100,則根據上述規定價差調整值應為100-1000*3。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種其價值不一樣,其材料風險約定范圍幅度值可根據其材料價值分別設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約定。(4) 、合同中應明確材料價格分先調整時主要建筑材料差價的取定原則。理論上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 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信息價為準) ,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期( 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 天 ) 當月的材料指導價

9、格的差額。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E (每月實際使用量x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而在合同中針對企業自主報價的原則應進一步明確約定有關內容,應明確價格調整的取定時,調整后的材料價格是采用工程造價信息所發布指導價格還是采用業主認定實際市場采購價格?而材料調整基數是采用中標合同價中的材料價格還是采用投標報價當期的指導價格?同時在此基礎上首先確定即確定價格浮動范圍幅度值的計算公式,即:“( 施工期間內指導價加權平均值一投標期指導價) 投標期指導價*100”或是“(施工期間內雙方認定材料市場價格加權平均值一投標價格) 投標價格價*100”。若價格浮動范圍值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

10、浮動范圍值時,則進一步明確價差計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導價加權平均值投標當期指導價。(1+ 合同約定價格浮動范圍幅度值) ”或“施工期間內雙方認定材料市場價格加權平均值一投標價格*(1+ 合同約定價格浮動范圍幅度值 ) ”等。(5) 、合同中還應約定其他細節因素:如材料價差是否參與下浮、是否計取相關管理費、措施費和規費等,避免固定單價合同在結算時因為計算口徑不一致導致相關造價糾紛的產生。二、關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結算問題。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的原則,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工程量清單包括分部分項僅是預估量,是各方投標報價的共同依據,因此其清單具有一定的合同約束力,在結算時要根

11、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調整,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大量可變性因素都可以導致招標時使用的工程量清單中的清單項目、工程數量、項目特征等產生大量變化,因此此類變化如何使用相應的價款調整辦法,是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在結算時首當其沖遇到的問題。如果沒有全面完整的價款調整條文與之相對應,工程結算就無法順利進行。 應對措施 :施工合同中應針對招標時的工程量清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變化情況和種類制定相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條文:1、合同中應確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與設計不符情況時價款調整原則。此種情況的產生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因為設計變更,還有一種可能性則為原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準確性不夠,項

12、目特征描述不到位,這兩種情況都會導致工程價款的變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008】條文4.7.2 規定“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 (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也即當施工中施工圖紙 ( 含設計變更) 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時,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綜合單價,重新確定綜合單價之前應明確原報價格的扣除方法,根據前文所述,采用固定價格形式的工程投標是要約,中標是承諾,經評審中標的投標價格應是雙方認可合同價格,所以合同中應明確按投標價格扣除,新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則應由承包商根據投標報價的口徑

13、重新計算,由業主認可之后進行調整。2、合同中應明確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工程價款調整的原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條文 4.7.3 規定:“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目前大多數工程中都能明確這項原則,但對于施工合同來講,僅確定如此基本原則,對于今后順利地進行工程結算還是遠遠不夠的,在施工合同的簽訂過

14、程中,對于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口徑應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其計價依據、工料機價格( 按投標當月的信息價,還是施工當月的信息價以及施工方的投標價。還是相對應的指導價格?) 、是否計取相關規費、是否計取相關措施費以及讓利幅度等,這樣才能在工程結算時有完整的計價依據而減少造價糾紛爭議產生的可能性。3、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量清單中工程數量增減時工程價款調整的原則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其結算時工程數量以合同約定范圍內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為準,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必然會有所增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條文 4.7.5 規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

15、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本條文規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發生工程量變化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當然這種調整方法也不是絕對的,還應防止投標人在投標時采用不平衡報價的策略,在有可能變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單項目中抬高報價,然后在工程價款調整時獲得較高利益。所以一般施工合同在確定以上價款調整原則的基礎上,還應進一步根據有關文件精神作出進一步以下約定:(1) 、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前提條件,即“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0,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 時,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問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

16、程價款調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調整意見,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2) 、約定合同價款中重新計算綜合單價的工程量的范圍,如對于增加后需要調整綜合單價的工程數量范圍一定要明確:如招標工程量是1000,實際工程量為1200,合同約定幅度為10,則根據清單規范的要求需要調整綜合單價時工程量應按1200-1000X10%計算。(3) 、約定合同價款中工程量增加時新綜合單價的確定原則和方法。跟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一樣,合同中應明確新增工程量時新綜合單價的計取方法,如套用定額,價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費、利潤的取定,是否考慮讓利

17、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項工程費是否計取措施費、規費、稅金等。這樣才能完整地進行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工程結算。三、關于措施項目費結算問題。由于當前措施費用的計價方式問題,措施項目費事實上很難簡單地用固定單價來解決工程結算問題,如部分措施項目費用是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基礎以費率計算,很難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項目費如腳手架和模板,一般情況下,分部分項工程有變更,其腳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隨之變更,理論上其工程量雖然可以根據圖紙計算出相對精確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額計算綜合單價,并參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結算,但一般發布工程量清單時,招標方也往往不會提供其具體工程量而由施工企業直接報價,部分施工企業又將這部

18、分費用作為優惠讓利的內容,缺少具體費用組成明細,因此在工程結算時,如無相對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條文。則沒有辦法進行其費用的調整。 應對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區分不同措施項目的特點制定其結算方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中對于措施項目費用的調整內容著墨不多,其條文4.7.4 規定:“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該條文規定了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

19、工程變更,并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影響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發生變更,造成措施費發生變化的調整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其價款調整中措施費用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如因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產生變更,其模板、腳手架、甚至材料檢驗試驗費用等措施費用必然也有相關的變更。此項費用不屬于投標人應當承受的風險,完全由投標人來承擔是不合理的。在合同中其費用的調整辦法應參照蘇建價(2009)40 號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 2008)的貫徹意見”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 . 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引起

20、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原則調整:“措施項目表一”中的措施費(如材料檢驗試驗費、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增加費、趕工措施費、住宅分戶驗收等)仍按投標時費率進行調整;“措施項目表二”中的措施費 ( 如腳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運輸機械費、大型機械進退場費、施工降水等)發生關聯變化時,按2004年江蘇省計價表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原組價方法調整,未按2004 年江蘇省計價表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投標時價格折算成費率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以上有關規范和文件的規定也只能大體上確定工程

21、量清單中措施項目費的結算原則,還不能全面指導當前工程結算中措施項目費的結算工作。如以費率為計算方法的措施項目費,以上的調整方法僅為固定費率而調整基數,而其中臨時設施費往往屬于一次性投入,可能并不會因為某項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其費用支出. 趕工措施費也不會因為某項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減少而減少費用支出。因此這種調整方法還值得商榷,事實上在用這種方法進行措施項目費結算時有關各方建設主體所處利益角度不同,會對其價款調整方法產生大量認知的誤差。所以在施工合同中應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及施工措施項目本身的不同特點分別確定其價款調整方法:l 、以費率計算費用的措施項目費用,屬于一次性投入的項目,即采用

22、包干性質,價款不作調整,屬于與分部分項工程緊密相連的措施項目,根據其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增減,按投標時的費率進行結算。2、以綜合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從招投標開始,盡量提供具體詳細的工程數量,如腳手架區分砌筑腳手架、裝飾腳手架、混凝土腳手架等,如模板工程,區分不同混凝土構件列出模板項目,由投標人進行報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參照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調整方法進行其費用結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業在投標時未能提供措施項目費用明細時,也應在合同中明確其折算成費率調整價款的計算公式,如模板可參照如下公式;模板結算價=E (各類碎實際方量)*四、關于其它項目費結算問題。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其

23、它項目費有暫列金額、暫定價( 包括材料暫定價和工程暫估價) 、總承包管理服務費和零星用工四項內容。目前在工程結算中問題比較突出的往往是暫定價和總承包管理服務費。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對材料暫估單價結算方法的約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業主單獨分包的工程如鋁合金門窗之類的工程暫估價誤放在材料暫定價中,導致結算爭議的產生;部分工程對于總承包單位提出了相當高的配合要求,但發布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時卻不列出或不計算總承包管理服務費,施工企業若招投標過程中未提出質疑,不能正確計取其費用,則無法采用合理依據保障其合法權益。 應對措施 :根據其它項目費用的不同性質。分別制定明確其合同價款調整條文

24、。1、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暫列金額的結算方式。暫列金額是由發包人用于簽訂施工合同時,對施工過程中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費用,以及施工過程中合同約定的發生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索賠、現場簽證的費用,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在工程結算時應由暫列金額減去工程價款調整與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如有不足,另行追加。2、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材料暫估價的結算方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008) 條文中要求投標人投標報價時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而在工程結算階段則要求“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這同樣只是闡述了

25、了材料暫估價的結算基本原則,即材料暫估價在工程結算時應作價差處理,而在施工合同中,未避免結算爭議的產生,承發包雙方應進一步就暫估價計價的具體問題作出約定,如最終結算價格的認定方式,調整價差導致綜合單價增加或減少。是否調整相應的措施費、規費、稅金等,這部分內容目前在清單規范執行文件中尚屬 “盲點”,更需要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3、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結算方式。目前專業工程暫估價的問題在于部分工程在發布工程量清單時容易混淆專業工程暫估價和材料暫估價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屬于綜合暫估價,應在其他項目費中列項,應當包括除規費和稅金以外的管理費、利潤等取費,并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

26、同通過招標確定專業工程分包價的專業工程,后者僅屬于材料暫估單價,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計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中。所以在正確區分兩者屬性、正確列項的前提之下,專業工程暫估價的價款調整合同約定內容與材料暫估單價的相關內容是相似的。4、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總承包服務費的結算方式。總承包管理費為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目前工程建設實際中業主單位普遍對于總承包單位提出過高總包配合要求,即無條件承擔安全文明衛生、施工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簽證管理、信息管理、現場協調、現場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進場人

27、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資發放檢查工程、成品保護、工程資料填寫與報驗、工序質量驗收等工作。(1) 、在施工合同中確定總承包服務費的費率及計算基數。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4.8.6 規定:“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因此在施工合同中業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總包配合內容和向總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計并結合總承包人的報價確定總承包服務費費率,一般可參照下列標準計算: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1計算;總承包單位非通過增加人工、材料、機械等基本直接費用,僅靠管理,包括協調發包人指定分包工作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具體包括包圍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技術服務、質量驗收、截面管理、標高軸線的提供、進度協調、移交管理、竣工資料匯總。2) 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 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務內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2-3 計算。是總承包單位配合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工作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規費及稅金等費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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