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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律師事務所收入分配規則行業指引起草說明一、制定律師事務所收入分配規則行業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背景(一)目前,我市絕大多數律所采用的是提成制分配模式,“律師提成比例高、律師事務所留存少”是我市律師行業的普遍現象,在中小型合伙所和個人所中尤為突出。這種現象是律師事務所缺乏統籌安排和長遠規劃,不易形成統一的律所文化、后勁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變這個現象有三方面工作可作。一是為提成制律所收入分配設定一個上限的標準,慢慢杜絕分光吃光或以高提成比例招徠律師。二是引導律所改進單一提成制模式,向復雜的提成制或改良的提成制演變。三是鼓勵律師事務所采取公司制管理和分配模式。這也符

2、合對律師事務所實施分類指導的改革方向。同時,在酬金支付方面,沒有統一的規范。有的律所一次性支付,沒有留存質保金或歸檔費,導致案件質量無法管理,案件無卷宗或卷宗不規范等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律所隨意分次支付甚至拖延支付,導致律師利益得不到保障。為了解決以上問題,特制定指引。(二)經檢索,常德市律師協會出臺有關于規范律師事務所收入分配的規則。二、指引的起草過程指引由規劃規則委員會負責起草,2016年月經規劃規則委員會討論后完成送審稿。三、指引的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發布施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1號】四、指引的主要內容指引提倡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際,探索不同的

3、分配模式。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提成比例的范圍,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發展基金和執業風險防范制度。 律師事務所收入分配規則行業指引律所管理規則行業指引2016年第3號(總第3號)(重慶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2016年 月 日通過)(7月修改稿)第1條 為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引導律師事務所合理有序進行業務收入分配,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律師行業規則制定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條款說明: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因此,引用該上位規章作為本辦法制定的依據。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注冊

4、登記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個人律師事務所開辦人(開辦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和聘用律師。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根據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取的法律服務費(包括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發生的差旅費,以下簡稱律師費)。約定由委托人另行承擔且不由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差旅費不屬于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和規則要求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堅持遵循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合法合規的原則實施收入分配。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收入分配可以采取按律師個人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對應分配的方式(提成制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業務統一收支核算,律師統一考核和發

5、放薪酬及業績獎金的分配方式(公司制分配方式),以及其他兼顧提成制分配方式特點和公司制分配方式特點的方式。無論何種方式,律師事務所均應保證所有業務收入依法納稅,統一入賬,合法做賬和合理分配。禁止律師事務所實行聘用律師包干上交管理費或其他變相包干經營的分配方式。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及其開辦人和合伙人應當保障本所聘用律師和其他聘用人員的法定工作權利和福利待遇,包括并不限于提供辦公條件、支付最低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適時建立包括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內容的一個或多個基金,基金在業務收入中的計提總額不得低于當年度業務毛收入額(稅前收入額,下同)的5%。當基

6、金累計計提金額達到前三個年度律師事務所平均業務營業收入總額的10%后,可不再繼續提取。律師事務所不得將計提的基金以任何變相分配方式支付給聘用律師,開辦人或合伙人不得挪用基金,更不得將基金作為利潤分配。條款說明: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具體提取比例是否規定,起草組也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不應當規定具體比例,不干預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一種認為,上位規章要求建立事業發展基金,那么從引導和規范的角度,應當明確規定。5%的比例是起草組調研市內部分律師事務所得來的。當累計計提達到一定程度后不再提取,這個標準是起草組商定的。第八條 采

7、取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師事務所,向律師(包括開辦人或合伙人自己在內)支付單一業務個人提成分配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業務毛收入的70%。如按照律師年度業務收入總額,以比例分段累進支付業務提成分配的,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個人全部業務提成分配比例的算術平均值,不得超過律師業務毛收入總額的75%。具體提成比例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決定。條款說明:1.對提成比例如何規定,起草組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限制律師過高的提成,從而使律所有足夠的提留可以用來作為發展的基礎,因此,對提成比例應當限高,而限低沒有意義。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既要限高,也要限低。2.70%、75%的比例是起草組調研市內部分律師事務所得

8、來的。第九條采取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師事務所向律師支付收入時,應該按照律師辦理業務進度分段進行,不得采取到帳一次性分配方式。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尚未完成委托合同義務的業務,應保留不低于業務到帳收入總額10%比例的案件質量風險金。只有在結案且律師按規定完成卷宗歸檔,未發現服務質量問題之后,律師事務所才能將該部分金額對律師進行支付。條款說明:明確要求提成制分配方式的律師事務所建立案件質量風險金提取和管理辦法,以此約束律師注意案件質量和卷宗的及時歸檔。具體10%的上下限,是調研市內部分律師事務所的做法得出來的。 第十條采取公司制分配方式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業務考核和薪酬發放及業績激勵制度,案件

9、質量風險控制制度等管理規則。律師事務所應充分保障聘用律師依法獲得應由律師事務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獲得不低于重慶市律師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報酬。律師事務所在提留基金之后,用于律師(包括開辦人或合伙人自己在內)支付工資、獎金、辦案報酬等分配性支出的比例,不得超過全所業務毛收入的75%。第十一條律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因違法或其他過錯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律師事務所可以使用案件質量風險金或其他基金進行賠償。律師事務所向當事人賠償后,可以根據律師的過錯情況向其進行追償。 條款說明: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因經營產生的房租、物管費、水電費、辦公費、營銷費等費用以及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的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費、最低工資等,應由律師事務所及其開辦人、合伙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章程協議約定負擔,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變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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