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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文檔資源內容摘要: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和保持良性運營的基礎。 新公司法授 權公司參與方締結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的任何合約,以解決股權繼承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 股東很少通過章程安排股權繼承問題。 公司的人合性因一些不受公司歡迎的人的加入而遭到 破壞。 筆者認為解決的途徑是: 在公司未陷入僵局時,通過修改公司章程, 恢復公司的人合 性;而在公司陷入僵局時,強制解散公司。 (法律法規)企業戰略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喪 失的法律救濟。關鍵詞:股權繼承 公司章程 人合性按照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 公司可以分為人合公司、 資合公司與人合兼資合公司。 人合 公 司是指以股東個人條件作為信用基礎而

2、組成的公司。 這種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 依 據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資本或資產狀況如何, 而是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 無限公司為典型 的人合公司。 資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和資產條件作為其信用基礎的公司。 這種公司對外進 行經濟活動時,依靠的不是股東個人的信用情況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資本和資產是否雄厚。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信用基礎兼具個人信用及公司資 本和資產信用的公司, 公司既有人合性質又有資合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即是人合兼資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和意義這種關系很像合伙成規定股東的最低人 * 。如韓國公司法 36 條規定:有限責任公 如德國、 奧地(

3、一)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 人合性, 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之間, 存在著某種個人關系, 員之間的那種相互關系。表現在法律規則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點:1. 股東人數的最高限額。在各國公司法中,對其他種類的公司,只 數,而無最高人數 * * ,但對有限責任公司,大多規定了最高人數的 第 26 條規定,股東的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法國商事公司法第 司股東不得超過 50 人。有些國 家公司法雖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上限人數, 利、意大利等國,但在實踐中,這些國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仍然是有限的。2. 禁止公開募集。公開募集是指面向社會公眾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資本。公開募集是開放性的股份有限責任

4、公司特有的權利, 而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公開募集資本。 (法律法規) 企業戰略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喪失的法律救濟。3. 股權轉讓 * 。各國普遍 * 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 法第 17 條規定,只有在經公司承認時,才可以讓予部分出資額,并且此項承認需采取書 面形式。4. 股東之間關系更多靠內部契約進行約束。組織機構的設置往往根據公司章程來選擇是否設立及如何設立,在管理上與合伙比較相似。5. 所有權與 經營權并未完全分離。股東既管理著公司又 承擔著投資的風險,資本與勞 動結合較為緊密。 這固然使公司喪失了專業化運作的優勢, 但卻是每一位股東更有可能本著 既有利于公司又有利于自己

5、的方式行事。(二)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意義1.人合性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有限責任公司是德國法學家智慧凝結的產物。設立這種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凝集功能和無限公司的人員凝結功能結 合起來, 創設一種既具有強大融資功能, 又能最大限度發揮投資人參與公司經營積極性的公 司制度。為此, 法律規定, 不出資的人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 如果一個人僅有資 金可出, 而與其他出資人不存在任何信賴關系, 也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共同出資 人具有良 好的合作關系,才有可能樹立起公司良好的商業形象,進而才有可能成為人們信 賴的從事交易活動的對象。 資本的聯合和股東間良好的信賴關系

6、是公司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 基礎。2.人合性是公司得以良性運營的基礎。股東間良好的信賴關系,不僅是公司不可或缺 的信用基礎,也是公司得以良性運營的基礎。 這是因為, 股東在設立公司之初,基于彼此之 間的信賴,對許多事情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使有規定,也充滿了民主 色彩。這是有限責 任公司股東的天性。 這一天性使得公司在決定很多議題時不是通過嚴密的制度規制, 而是通 過彼此的諒解和妥協。因此,一旦公司喪失了人合性,公司往往處于癱瘓或半癱瘓狀態。從 司法實踐看, 許多公司的解散和糾紛都起因于人合性的破裂。 各國公司法基于有限責任公司 的這一特點, 紛紛擴大公司的自治范圍, 允許公司參與方締結不損害第三

7、方利益的任何合約。 股權繼承即是其中之一。筆者必須指出的是, 在現代社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已逐漸取代人合性, 成為公司 的主要特征。 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 依靠的主要是公司本身的資本和資產是否雄厚。 為 此,公司法要求股東必須將其出資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 作為對價,股東獲取股權,并對公 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就股權而言,本質上為私有 財產權。而私有財產權是實現人的自 由和尊嚴的社會物質基礎,是實現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條件。因此, 在對待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這個問題上, 我們不能只強調人合性, 而忽視資合性, 甚至以人 合性否定資合性。換言之,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必須要有

8、一個合理的限度。 一是在章程沒有 約定時,自然人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自然取得股權;二是對章程約定本身加以 * 。如最 新修訂的 日本公司法 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并, 統一稱之為股份有限公 司。根據第 177 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 在章程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請求因繼承取 得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人, 將其股份出售給該公司。 但公司在提出該請求時, 必須征得股 東會的同意。 同時,自股份有限公司知道繼承之日起屆滿 1 年時,公司不能向繼承人提出收 購的請求。 至于股份的買賣價格, 由股份有限公司與繼承人協議決定或自公司提出請求之日 起的 20 天內,由繼承人請求法院決定買賣價格

9、。德國公司法雖未明確 * 公司章程,但學 界的通說認為, 公司章程不能排除遺產法有關繼承順序的規則或對其進行變動。 如果章程規 定股份不得繼承或規定繼承須得公司許可, 這種規定是無效的。 同樣, 如果章程規定在出現 遺產繼承時公司自動收回相關的股份或通過特別繼承程序將股份交由其中的一位繼承人繼 承或第三人繼承, 這種條款也是不允許和無效的。 所以, 除非繼承人或者共同繼承人行使其 保留權,拒絕接受遺產,否則,股東死亡后,繼承人或共同繼承人都將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因股權繼承導致公司人合性喪失的原因(法律法規)企業戰略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喪失的法律救濟。(一)繼承人的自然進入,是公司人合性喪失的制度基

10、礎在現實生活中, 一向樂天知命的中國人在談到自己的 “股權繼承” 問題時,常常是諱莫 如深。 在公司設立之初, 股東很少在章程中就股權繼承作出約定。 加上舊公司法未對股權繼 承做出明確規定, 致使自然人死亡后, 其繼承人常常無法取得股權, 而是被迫將股權以低于 市場的價格出售給公司。 如此情形, 既不利于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也不利于維護市場經 濟的有序發展,更不利于法治國家和文明社會的建立。為此,新公司法第 76 條明確規定, 在章程未有約定時, 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自然取得股東資格。這即意味著,一些原本不受 公司歡迎的繼承人, 憑借公司法的強制規定, 可以名正言順地進入公司。 由于繼承人

11、的加入, 非原有股東的真實意愿, 兩者之間很難形成新的信賴關系或類似于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法律 在保護繼承人權益的同時,為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埋下了制度隱患。相反,在章程有約定時, 繼承人的進入并不違背公司原有股東的意志, 甚至是原有股東所期盼的, 自然不會破壞公司 的人合性。 這是因為, 公司章程是股東就公司的重要事務及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做出的具有規 范性的長期安排,這種安排體現了很強的自治性。 因此, 公司章程有關股權繼承的約定,完 全可以被解釋為股東對自己持有股份的附加條件的處分行為。如果繼承人選擇繼續作為股 東,那么他就必須受公司章程的制約,依法律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二)股權分別繼承原則,

12、是公司人合性喪失的加速器依據我國繼承法第 27 條的規定,自繼承開始時,股權直接歸屬于繼承人。各繼承 人可根據遺囑、 協議或法院的裁判分割遺囑。 通過分割, 各繼承人不僅取得了屬于自己的財 產份額, 也取得了股東資格。 在合法繼承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 公司的人合性便會因為股東 人數眾多而無法維持。 即使一些股東在生前, 通過遺囑剝奪了一部分人的繼承權, 但由于遺 囑未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也無法排除破壞公司人合性的可能。公司人合性喪失后的法律救濟公司人合性喪失后,輕者,公司出現 * ,重者,公司陷入僵局,對此,應采取不 同的方式予以救濟。(一)在公司未陷入僵局時,盡量恢復公司的人合性根據新公司法

13、第 40 條的規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起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可在 章程中規定, 因繼承導致公司人合性遭到破壞時, 股東有權請求解散公司。 進而通過適用第 181 條、第 182 條、第 75條的規定,達到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目的。根據新公司法第 181條、 第 182 條、第 75 條的規定,在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 程而存續。 但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 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14、六十日 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以來,我們就可以借助資本多數決原則,恢復公司的人合性,保證公 司經營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例如,某公司有三位股東,甲持有70%的股份,乙持有 25% 的股份,丙持有 5%的股份。公司未對股權繼承作出規定。在甲因車禍死亡后,甲的繼承人丁 取得了股東資格,成為公司的股東, 如果乙對丁不滿,丁完全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 使公 司繼續存在, 而乙則通過與丁、 丙協商或通過司法力量退出公司, 這樣的結果, 對公司、 乙、 丙、丁來說,都有好處。 (法律法規)企業戰略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喪失的法律救濟

15、。(二)在公司陷入僵局時,只能強制解散公司因繼承導致公司陷入僵局后, 無論對公司還是股東的利益都構成嚴重的損害。 因經營決 策無法做出, 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 因管理的癱瘓和混亂, 公司的財務在持續的耗 損和流失; 因相互之間的爭斗, 股東和董事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被無謂地耗損; 眼看公司的衰 敗和破落、公司財產的耗損和流失,投資者卻無所作為,無能為力。公司僵局表明,股東或 董事之間的利益沖突或權力爭執以及情感的對抗已經發展到登峰造極的程度,各方之間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已完全破裂。同時,因公司陷入僵局,債權人可能會基于“債權侵權”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對 于一些無過錯的中小股東而言無疑更加不利, 因為“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的法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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