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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借款費用準則存在的問題及修訂建議    準則-借款費用(以下簡稱借款費用準則)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推動我國市場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下面對此進行探討。一、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有關規定1.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其中,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為簡化計算

2、,也可以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2.資本化率按下列原則確定: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計算: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100其中,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為簡化計算,也可以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3.如果專門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

3、整。對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4.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5(/).如果專門借款為外幣借款,則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匯兌差額的資本化金額為當期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所發生的匯兌差額。此外,在借款費用準則對借款費用的解釋中還提到,企業在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時,如果企業的累計資產支出總額超過了專門借款總額,則超出部分的資產支出數不應納入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范圍。二、借款費用準則存在的問題為了說明借款費用準則存在的問題,先來看一個實例:某公司為建造一棟辦公樓,預

4、計工期為2年。由于自有資金不足,于20X1年1月1日專門從銀行借款1 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6。當年1月1日該工程支出500萬元,3月1日支出300萬元,6月1日支出400萬元。當年7月1日,該公司又專門從另外一家銀行借款1 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9。當日支出600萬元,10月1日支出400萬元,12月1日支出200萬元。除此之外,該公司當年為建造辦公樓沒有發生其他專門借款,也沒有發生其他支出。請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對專門借款的利息進行資本化。首先,該公司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了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按照規定,資本化率應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即:加權平均利率(1 0

5、00×61 200×9×1÷2)÷(1 0001 200×1÷2)7.13也就是說,要用7.13的利率去乘以本年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從而得到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但在本例中,這樣處理顯然不恰當。因為7月1日以前所支出的款項顯然只是屬于第一筆借款的(當然還包括200萬元自有資金,這個問題在后面討論),與后面的一筆借款沒有任何關系,而7月1日以后所支出的款項是屬于第二筆借款的,與第一筆借款也沒有關系(因為第一筆借款在7月1日以前已經支出完畢)。因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將前后兩筆專門借款區分開,分別計算資本化金額,將各自的利率乘以

6、屬于各自支出的本年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也就是說,不應該用加權平均利率作為資本化率。因此,筆        者認為,借款費用準則對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統一規定用加權平均利率作為資本化率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其次,我們來看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當計算7月1日以前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時,顯然對6月1日所支出的400萬元,只能算200萬元,因為此時的累計資產支出為1 200萬元(500300400),已經超過了初始借款200萬元。按規定,對于超出部分的資產支出數不應納入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范圍,因此這樣處理沒有問題。但問題

7、的關鍵是,當把全年的累計資產支出和全年的借款結合在一起考慮時,這200萬元應不應該納入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范圍呢?在本例中,截至10月1日的累計借款為2 200萬元,而累計資產支出也剛好為2 200萬元(500300400600400),沒有出現超支現象。所以,按規定,這200萬元是應該納入7月1日以后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范圍的。而對于12月1日所支出的200萬元,由于已經超過了本年度的借款總額,所以不應納入計算范圍。但是,這樣處理顯然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這與7月1日以前不納入計算范圍矛盾。其次,納入計算范圍也明顯違背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因為前面已經提到,納入計算范圍的這200萬

8、元,顯然不能算是第一筆借款的一部分,只能算是第二筆借款的一部分,但是這200萬元于6月1日支出時,第二筆借款尚未發生。所以,這樣處理顯然不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的條件。因此,借款費用準則關于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計算的規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說前面所提到的一些問題還只是涉及借款費用準則是否合理的話,那么下面例子所涉及的問題則是關于該準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了。假設某公司要建造一棟辦公樓,預計工期為2年。于20X1年1月1日專門從銀行借款1 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年利率為6,并于當日專門向另外一家銀行借款1 200萬,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9。當年1月1日支出600萬,2月1

9、日支出700萬,4月1日支出800萬。除此之外,該公司當年為建造辦公樓沒有發生其他專門借款,也沒有發生其他支出。請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對專門借款的利息進行資本化。首先,由于該公司為建造辦公樓借入了兩筆借款,所以要先出加權平均利率作為全年的資本化率,即:加權平均利率(1 000×6×1÷41 200×9)÷(1 000×1÷41 200)8.48也就是說,要用8.48的利率作為全年的資本化率來計算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這樣處理,在3個月之前無可厚非。但是,在3個月之后還以8.48的利率作為資本化率,則明顯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在

10、3個月之后,金額為1 000萬元的這筆借款已經歸還,所以從上講對后面資本化的利息金額不應該有任何。因此,從合理性角度講,對于3個月之后的累計支出,不應該再以8.48作為資本化率。其次,我們再來看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如果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我們將沒有辦法計算出正確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對于4月1日所支出的800萬元,暫且不考慮,先來計算另外兩筆支出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按規定,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期間涵蓋的天數)。這里,每筆專門借款本金可以確認,就是600萬元和700萬元,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也可以確認。但是,對每筆借款實際

11、占用的天數則無法確認。因為對于600萬元和700萬元這兩筆支出,根本沒有辦法確認各屬于哪筆借款,因此也就沒有辦法確認所支出的600萬元和700萬元中哪一部分已經在歸還本金為        1 000萬元的借款時被歸還了,也沒有辦法確認這些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換句話說,在這里,如果要確認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在本年度實際占用的天數,首先必須確認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中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個月的借款的,另外又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年的借款的。而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要作這樣的區分是不可能的。可見,借

12、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筆者發現,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借款費用準則同樣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了兩筆以上的期限不同的專門借款;在期限較短的借款的借入期間內為購建固定資產發生了支出;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某一會計期間,發生了歸還專門借款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沒有辦法計算出正確的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還有不少缺陷,比如計算繁瑣,所計算出的資本化金額準確性較差,在實際工作中會給各個留下很大的利潤操縱空間,不利于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范和統一,從而使得

13、財務數據的可比性較差等等。三、修訂建議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最主要是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規定所確定的原則要盡量和現實情況一致,能有效防止企業高估或者低估應予資本化的金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據此,筆者對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費用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提出如下修訂建議:1.不再要求計算加權平均利率,各筆專門借款的利率就是屬于該筆借款所累計支出款項的資本化率。但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和到期日都相同時,要求計算各筆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此時,不再要求區分各筆資產支出是屬于哪一筆借款的,只要

14、將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加權平均利率,即可得到應予資本化的金額。2(管理學/會計審計/會計研究 論文 /).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不同時,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要嚴格按照“先借入的款項先支出”的假設進行。在這種假設下,要嚴格區分和分別計算不同專門借款的各筆資產支出,在前一筆借款尚未支出完畢的情況下,假設不得支出后一筆借款,只有在前一筆借款已經全部支出完畢后,才能把支出的資產當做是后一筆借款的支出。另外,在前一筆借款支出完畢后和在后一筆借款借入前所發生的資產支出,應看做企業的自有資金。3.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相同但到期日不同時,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

15、算按照“期限短的借款先支出”的假設進行,并同樣假設在前一筆借款尚未支出完畢時,不得支出后一筆借款。4.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但嚴格以資產支出的當日作為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期間的開始,并以天數計算每筆資產支出的實際占用期間。5.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期末止屬于購建固定資產的各筆專門借款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各筆專門借款的利率)     1 000萬元的借款時被歸還了,也沒有辦法確認這些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換句話說,在這里,如果要確認

16、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在本年度實際占用的天數,首先必須確認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中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個月的借款的,另外又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年的借款的。而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要作這樣的區分是不可能的。可見,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筆者發現,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借款費用準則同樣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了兩筆以上的期限不同的專門借款;在期限較短的借款的借入期間內為購建固定資產發生了支出;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某一會計期間,發生了歸還專門借款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沒有辦法計算出

17、正確的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還有不少缺陷,比如計算繁瑣,所計算出的資本化金額準確性較差,在實際工作中會給各個留下很大的利潤操縱空間,不利于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范和統一,從而使得財務數據的可比性較差等等。三、修訂建議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最主要是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規定所確定的原則要盡量和現實情況一致,能有效防止企業高估或者低估應予資本化的金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據此,筆者對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費用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提出如下修訂建議:1.不

18、再要求計算加權平均利率,各筆專門借款的利率就是屬于該筆借款所累計支出款項的資本化率。但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和到期日都相同時,要求計算各筆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此時,不再要求區分各筆資產支出是屬于哪一筆借款的,只要將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加權平均利率,即可得到應予資本化的金額。2(管理學/會計審計/會計研究 論文 /).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不同時,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要嚴格按照“先借入的款項先支出”的假設進行。在這種假設下,要嚴格區分和分別計算不同專門借款的各筆資產支出,在前一筆借款尚未支出完畢的情況下,假設不得支出后一筆借款,只有在前一筆借款已經

19、全部支出完畢后,才能把支出的資產當做是后一筆借款的支出。另外,在前一筆借款支出完畢后和在后一筆借款借入前所發生的資產支出,應看做企業的自有資金。3.當存在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且各筆借款的借入時間相同但到期日不同時,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按照“期限短的借款先支出”的假設進行,并同樣假設在前一筆借款尚未支出完畢時,不得支出后一筆借款。4.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但嚴格以資產支出的當日作為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期間的開始,并以天數計算每筆資產支出的實際占用期間。5.在應予資本化的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按如下公式計算: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期末止屬于

20、購建固定資產的各筆專門借款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各筆專門借款的利率)     1 000萬元的借款時被歸還了,也沒有辦法確認這些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換句話說,在這里,如果要確認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在本年度實際占用的天數,首先必須確認這600萬元和700萬元支出中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個月的借款的,另外又有多少金額是屬于期限為3年的借款的。而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要作這樣的區分是不可能的。可見,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筆者發現,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借款費用準則同樣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為

21、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了兩筆以上的期限不同的專門借款;在期限較短的借款的借入期間內為購建固定資產發生了支出;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某一會計期間,發生了歸還專門借款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按照借款費用準則的規定,沒有辦法計算出正確的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借款費用準則關于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還有不少缺陷,比如計算繁瑣,所計算出的資本化金額準確性較差,在實際工作中會給各個留下很大的利潤操縱空間,不利于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范和統一,從而使得財務數據的可比性較差等等。三、修訂建議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確定的規定,最主要是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規定所確定的原則要盡量和現實情況一致,能有效防止企業高估或者低估應予資本化的金額;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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