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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世界杰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 協會章程世界杰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章程第一章 概述第一條 世界杰出華商珠寶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WORLD EMINENCE C&B JEWELRY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ECBJA)。第二條 世界杰出華商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準成立的全球性國際組織。協會是在世界杰出華商協會直接領導下,為全球華人珠寶企業服務的非營業性社團組織。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交流,成為全球珠寶界溝通與合作的橋梁及

2、紐帶;促進發展,為弘揚中華珠寶文化,打造國際知名品牌做出貢獻。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第五條 本會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渠道,協調同業與政府間的關系,制定行規、行約,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全球珠寶界的業務交流,開展咨詢、考察、培訓、會展、評估、鑒定、拍賣等中介服務及活動。(三)為全球珠寶經營企業、收藏家和珠寶愛好者提供鑒定評估、規劃定位服務。 (四)為會員單位招商引資,投資建廠、市場推廣、商品推介、打造品牌、高層公關等服務,為會員單位開拓新的目標市場,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商品流通獻計獻策。 (五)組織會員參加世界杰出華商協會

3、的各項活動;第三章 會員第六條 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企業會員:全球范圍內,從事珠寶加工、經營,研究、檢測及其相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批準后,即可成為本會企業會員。(二)團體會員:全球范圍內的珠寶業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全球范圍內從事珠寶行業工作或熱心支持珠寶業發展的有識之士,經申請批準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積極繳納會費。 

4、0;  (三)經本會會員介紹,并通過本會秘書處審核登記。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報主管副會長審批; (三) 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與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六)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七)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八)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九)提供市場信息和有關統計資料;(十)本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

5、費又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

6、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世界杰出華商協會批準。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

7、160;(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1-2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一)履行第十五條職權;(二)選舉產生會

8、長、副會長;(三)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是協會的領導核心。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的職權是:(一)指導并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二)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置、撤消及負責人的任免;    (三)審議決定

9、本會辦事機構、職能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地址;    (四)審議本會有關重大活動的承辦、主辦資格和實施方案;    (五)研究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有關人選;    (七)研究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會議。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召集,或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某項工作的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會長會議負責。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期間如有變動

10、,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報世界杰出華商協會批準。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對協會的財務負責。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6-8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出建議名單,由會長會議選舉產生。選舉辦法,須經會長及副會長半數以上到會,并獲得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世界杰出華商協會批準后聘任。秘書長必須專職,不得從事其

11、他經營活動或在社會其他組織中擔任職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會長批準后聘任。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中有代表性,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經驗;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協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等職位名譽會長

12、、顧問的推薦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后聘任。第二十八條 設置辦事機構、直屬分支機構本會設專家委員會、玉文化研究會、檢測鑒定機構及各地方商會(辦事處)。第二十九條 法律顧問本會聘請法律顧問。負責本會與社會各界合作舉辦的各項活動的協議書、合同文本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的審核。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a) 會費;b) 贊助或捐贈;c) 政府資助;d) 服務性收入;e) 銀行利息;f)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費用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和業務范圍之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報世界杰出華商協會審議批準。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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