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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確保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有利于正確理解和使用標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為標準)的編寫。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標準編寫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第四條 在編寫標準條文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的條文說明,并應同時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條 標準的正式文本應由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出版機構出版。標準局部修訂內容和強制性條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第二章 標準構成第一節 一般規
2、定第六條 標準應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補充部分構成。第七條 標準各部分的構成包括下列內容:一、前引部分 、封面; 、扉頁; 、公告; 、前言;、目次。二、正文部分 、總則; 、術語和符號;、技術內容。三、補充部分、 附錄;、 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第二節 前引部分第八條 標準封面應包括標準類別、檢索代號、分類符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英文譯名、發布日期、實施日期、發布機構等要素。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封面還應包括標準備案號。第九條 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發布標準的順序號、發布標準的年號組成。同一類或同一領域標準的代號應統一。當標準中無強制性條文時,標準代號后應加“/T”表示。例如:某項有
3、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GB 50×××-20××”表示,某項無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GB/T 50×××-20××”表示。第十條 標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標準名稱應簡練明確地反映標準的主題內容;二、標準名稱宜由標準的對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組成;例如:鋼結構 設計 規范 (對象) (用途) (特征名)三、標準應根據其特點和性質,采用“標準”、“規范”或“規程”作為特征名;四、標準名稱應有對應的英文譯名。第十一條 標準發布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標題及公告號; 二、標準名稱
4、和編號; 三、標準實施日期; 四、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列出強制性條文的編號;全文強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訂的標準應列出被替代標準的名稱、編號和廢止日期;六、局部修訂的標準,應采用“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七、批準部門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標準的前言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訂(修訂)標準的任務來源;二、概述標準編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術內容;對修訂的標準,還應簡述主要技術內容的變更情況; 三、當標準中有強制性條文時,應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同時還應說明強制性條文管理、解釋的負責部門; 四、
5、標準的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構,以及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單位名稱、郵編和通信地址;五、標準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必要時,還可包括參加單位名單。第十三條 參加單位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對在標準編制過程中提供技術、科研、試驗驗證等支持且貢獻比較突出的,同時而未具體承擔標準編寫的單位,可作為標準的參加單位;二、參加單位名單應在參編單位名單之后順序編排。第十四條 主要審查人員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審查人員應是參與標準審查的專家組成員,并應以簽名為準;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應在主要起草人名單之后另行編排。第十五條 標準正文目次應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
6、目次;英文目次應與中文目次相對應,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頁編排;英文目次頁碼應與中文目次頁碼連續。第十六條 標準的目次應從第1章按順序列出,包括:章名、節名、附錄名、標準用詞說明、引用標準名錄、條文說明及其起始頁碼。標準的頁碼應起始于第1章。第三節 正文部分第十七條 標準的總則應按下列內容和順序編寫: 一、制定標準的目的; 二、標準的適用范圍; 三、標準的共性要求; 四、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 制定標準的目的,應概括地闡明制定該標準的理由和依據。第十九條 標準的適用范圍應與標準的名稱及其規定的技術內容相一致。在規定的范圍中,當有不適用的內容時,應指明標準的不適用范圍。標準的適用范圍不應規定參
7、照執行的范圍。第二十條 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適用于.”的典型用語;對標準的不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不適用于.”的典型用語。第二十一條 標準的共性要求應為涉及整個標準的基本原則,或是與大部分章、節有關的基本要求。當共性要求的內容較多時,可獨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規定”。第二十二條 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應采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的典型用語。第二十三條 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符號(代號、縮略語),當現行標準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當內容少時,可不設此章。第二十四條 標準中的符號(
8、代號、縮略語)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現行標準中沒有規定時,應采用國際通用的符號。當無國際通用的符號時,應采用字母符號表示。第二十五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標準中技術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規定需要遵守的準則和達到的技術要求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得敘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應準確,并應有充分的依據;三、納入標準的技術內容,應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闡述的,不宜用圖作規定;四、標準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相關的標準條文應協調一致。不得將其他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作為本標準
9、的正文或附錄;五、章節構成應合理,層次劃分應清楚,編排格式應符合統一要求;六、技術內容表達應準確無誤,文字表達應邏輯嚴謹、簡練明確、通俗易懂,不得模棱兩可;七、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恰當,并應符合標準用詞說明的規定;八、同一術語或符號應始終表達同一概念,同一概念應始終采用同一術語或符號;九、公式應只給出最后的表達式,不應列出推導過程。在公式符號的解釋中,可包括簡單的參數取值規定,不得作其他技術性規定。第二十七條 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編寫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強制性條文應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二、強制性條文應是完整的條,當特
10、殊需要時可為完整的款;三、強制性條文應采用黑體字標志。第二十八條 對專門的術語標準或符號標準,其技術內容構成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編寫規則 第1部分:術語GB/T20001.1和標準編寫規則 第2部分:符號GB/T20001.2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節 補充部分第二十九條 附錄應與正文有關,并為正文條文所引用。附錄應屬于標準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條 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采用規定的典型用詞。標準用詞說明應單獨列出,編排在正文之后,有附錄時應排在附錄之后。典型用詞及其說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二
11、、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第三十一條 引用標準名錄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標準名錄應是標準正文所引用過的標準或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其內容應包括標準名稱及編號,標準編號應與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層次,依次列出;三、當每個層次有多個標準時,應按先工程建設標準、后產品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四
12、、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應按先國際標準、后國外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第三章 層次劃分及編號第一節 層次劃分第三十二條 標準正文應按章、節、條、款、項劃分層次。在同一層次中應按先主后次、共性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第三十三條 章是標準的分類單元,節是標準的分組單元,條是標準的基本單元。條應表達一個具體內容,當其層次較多時,可細分為款,款亦可再分成項。 當某節內容較多或內容較復雜時,可在該節增加次分組單元,但所屬節的條文編號應連續;次分組單元的編號應采用大寫羅馬數字順序編號。第二節 層次編號第三十四條 標準的章、節、條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層次之間加圓點,圓點應加在數字的右下角。第三十
13、五條 章的編號應在同一標準內自始至終連續;節的編號應在所屬章內連續;條的編號應在所屬的節內連續。當章內不分節時,條的編號中對應節的編號應采用“0”表示。第三十六條 款的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項的編號應采用帶右半括號的阿拉伯數字。款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條內連續;項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款內連續。第三節 附錄第三十七條 附錄的層次劃分和編號方法應與正文相同。但附錄的編號應采用大寫正體英文字母,從“A”起連續編號。編號應寫在“附錄”兩字后面。例如:附錄A;A.2;等。附錄號不得采用“I”、“O”、“X”三個字母。第三十八條 附錄應按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依次編排。附錄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附錄”號后空一
14、字加標題居中;每個附錄應另頁編排。第三十九條 附錄中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應與正文中的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一致。第四十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表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表”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表,其編號為“表C”。第四十一條 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圖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圖”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圖,其編號為“圖C”。第四章 格式編排第四十二條 標準中的每章應另起一頁編排。“章”、“節”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章”、“節”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條”號的排列格式從左起頂格書寫;“款”號從左起空二字書寫;“條”、“款”的內容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換
15、行時應頂格書寫。“項”號應左起空三字書寫,其內容應在編號后接寫,換行時應與上行首字對齊。若條文分段敘述時,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書寫。第四十三條 術語、符號一章,當同時存在術語和符號時,應分節編寫。每個術語應編寫為一條,其內容應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術語定義。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應在編號后空一字書寫,中文名稱后空兩字書寫英文對應詞,術語定義應在英文名稱換行后空兩字書寫。符號內容應包括符號及其涵義,符號與涵義之間應加破折號,符號的計量單位不應列出。符號可不編號,但應按字母順序排列。對性質相同的多個符號可歸為一條。第五章 引用標準第四十四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應引用地
16、方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被引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是經備案的標準。第四十五條 當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有關內容時,不得引用其名稱和編號,應將采納的相關內容結合標準編寫的實際,作為標準的正式條文列出。第四十六條 當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有關的標準中已有規定時,宜引用這些標準代替詳細規定,不宜重復被引用標準中相關條文的內容。第四十七條 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不再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順序號、年號。例如:×××××GB50*2006。第四十八條 對標準條文中被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仍然
17、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和順序號,不寫年號。例如:×××××GB50*。第四十九條 強制性條文中引用其他標準,僅表示在執行該強制性條文時,必須同時執行被引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強制性條文中不應引用本標準中非強制性條文的內容。第六章 編寫細則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五十條 標準的編號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標準一經編號,其順序號不應改變。經修訂重新發布,應將原標準發布年號改為該標準重新發布的年號。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順序號不應改變。第五十一條 標準的封面及扉頁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格式編寫。第二節 典型用語第五十二條 標準條
18、文中,“條”、“款”之間承上啟下的連接用語,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三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條文時,應采用“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或“按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采用”等典型用語。第五十四條 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時,應分別采用“按本標準(規范、規程)表*.*.*的規定取值”和“按本標準(規范、規程)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五條 在敘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圍時,應采用“允許偏差為”的典型用語,不應寫成大于(或小于)、超過等。第三節 表第五十六條 當條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對標準的理解時,宜采用表格的
19、方式表述。第五十七條 表應有表名,并應列于表格上方居中。第五十八條 條文中的表應按條號前加“表”字編號。當同一個條文中有多個表時,可在條號后加表的順序號。例如:第條的兩個表,其表編號應分別為“表3.2.51”、“表3.2.52”。表的編號后應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頂線上方。例如:表4.7.2圍墻與各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建(構)筑物名稱最小間距(m)甲類物料倉庫及堆場10.0一般建筑物5.0道路路面1.5標準軌距鐵路5.0第五十九條 表應排在有關條文附近,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應采用“符合表*.*.*規定”或“按表*.*.*的規定確定”等典型用語。表中的欄目和數值可根據情況橫列或豎列
20、。當遇大表格需跨兩頁及以上時,應在每頁重復表的編號,并在續排表的編號前加“續表”二字。第六十條 表內數值對應位置應對齊,表欄中文字或數字相同時,應重復寫出。當表欄中無內容時,應以短橫線表示,不留空白。表內同一表欄中數值應以小數點或者以“”等符號為準上下對齊;數值的有效位數應相同。第六十一條 表中各欄數值的計量單位相同時,應把共同的計量單位加括號后緊接表格名右方書寫。若計量單位不同時,應將計量單位分別寫在各欄標題或各欄數值的右方或正下方。第四節 公式第六十二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按條號編號,并加圓括號,列于公式右側頂格。當同一條文中有多個公式時,應連續編號。例如:(3.2.5-1)、(3.2.5-2
21、)。第六十三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居中書寫。第六十四條 公式應接排在有關條文的后面,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可采用“按下式計算”或“按下列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六十五條 公式中符號的涵義和計量單位,應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釋。公式中多次出現的符號,應在第一次出現時加以注釋,以后出現時可不重復注釋。第六十六條 公式中符號的注釋不得再出現公式。“式中”二字應左起頂格,加冒號后接寫需注釋的符號。符號與注釋之間應加破折號,破折號占兩字。每條注釋均應另起一行書寫。若注釋內容較多需要回行時,文字應在破折號后對齊,各破折號也應對齊。第五節 圖第六十七條 標準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22、定。第六十八條 圖應有圖名,并應列于圖下方居中。第六十九條 條文中的圖應按條號前加“圖”字編號。當一個條文中有多個圖時,可在條文號后加圖的順序號。例如:第條有兩個圖,其圖號應分別為“-1”、“-2”。第七十條 對幾個分圖組成一個圖號的圖,在每個分圖下方采用(a)、(b)、(c).順序編號并書寫分圖名。第七十九條 圖應排在有關條文內容之后。可在條文中采用括號標出圖的編號。第八十條 圖中不宜寫文字,可采用圖注號1、2、3、.或a、b、c.,圖注應在圖的編號及圖名下方排列。例如: 圖-3 預留洞法拼樘料與墻體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縮縫填充物;3增強型鋼;4水泥砂漿第六節 數值第八十一條 標準中的數值
23、應采用正體阿拉伯數字。但在敘述性文字段中,表達非物理量的數字為一至九時,可采用中文數字書寫。例如:“三力作用于一點”。第八十二條 分數、百分數和比例數的書寫,應采用數學符號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點五,應分別寫成3/4、34和13.5。第八十三條 當書寫的數值小于1時,必須寫出前定位的“0”。小數點應采用圓點。例如:0.001。第八十四條 書寫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數字,應采用三位分節法。例如:10,000。第八十五條 標準中標明量的數值,應反映出所需的精確度。數值的有效位數應全部寫出。例如:級差為0.25的數列,數列中的每一個數均應精確到小數點后第二位。 正確的書寫:1.50,1
24、.75,2.00不正確的書寫:1.5,1.75,2第八十六條 當多位數的數值需采用10的冪次方式表達時,有效位數中的“0”必須全部寫出。例如:100000這個數,若已明確其有效位數是三位,則應寫成100×103,若有效位數是一位則應寫成1×105。第八十七條 多位數數值不應斷開換行、換頁。第八十八條 帶有表示偏差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示例書寫:20±2或(20±2),不應寫成20±2;,不應寫成 ;0.65±0.05,不應寫成0.65±.05;mm,不應寫成 mm;(55±4)%,不應寫成55±4%或55%&
25、#177;4%。第八十九條 表示參數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方式書寫: 10N15N或(1015)N,不應寫成1015N;1012,不應寫成1020;1.1×1051.3×105,不應寫成1.11.3×105;18°36°30',不應寫成1836°30';18°30'-18°30',不應寫成±18°±30'。第九十條 帶有長度單位的數值相乘,應按下列方式書寫: 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
26、或240mm×120mm×60mm,不應寫成240×120×60mm。第七節 量、單位的名稱及符號第九十一條 標準中的物理量和有數值的單位應采用符號表示,不應使用中文、外文單詞(或縮略詞)代替。第九十二條 符號代表特定的概念,代號代表特定的事項。在條文敘述中,不得使用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例如:正確書寫不正確書寫(1)鋼筋每米重量(1)鋼筋每m重量(2)搭接長度應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長度應12倍板厚(3)測量結果以百分數表示(3)測量結果以表示第九十三條 在標準中應正確使用符號。單位的符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物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斜字母,上角標、下角標應采用
27、正體字母,其中代表序數的i、j為斜體。代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第九十四條 當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系列數值時,可僅在最末一個數值后寫出計量單位的符號。例如:10、12、14、16MPa。第八節 標點符號和簡化字第九十五條 圖名、表名、公式、表欄標題,不應采用標點符號;表中文字可使用標點符號,最末一句不用句號。第九十六條 在條文中不宜采用括號方式表達條文的補充內容;當需要使用括號時,括號內的文字應與括號前的內容表達同一含義。第九十七條 標點符號應采用中文標點書寫格式。句號應采用“。”,不采用“”;范圍符號應采用“”,不采用“”;連接號應采用“-”,只占半格,寫在字間;破折號占兩格。第九十八條
28、每個標點符號應占一格。各行開始的第一格除引號、括號、省略號和書名號外,不得書寫其他標點符號,標點符號可書寫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第九十九條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間注釋結束后加分號,最后的注釋結束后加句號。第一百條 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應采用國家正式公布實施的簡化漢字。第九節 注第一百零一條 注應采用1、2、3.順序編號。注的字體應比正文字體小一號。第一百零二條 當條文中有注釋時,其內容應納入條文說明。當確有必要時,可在條文的下方列出。注釋內容中不得出現圖、表或公式。第一百零三條 表注可對表的內容作補充說明和補充規定。表注應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與其他注釋區分。表中只有一個注時,應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標明“注:”;同一表中有多個注時,應標明“注:1、2、3.”等。第一百零四條 圖注不應對圖的內容作規定,僅對圖的理解作說明。圖注列于圖名的下方。第一百零五條 角注可對條文或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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