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_第1頁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_第2頁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_第3頁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_第4頁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內 容 提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居民收入的不斷增加,公民隱私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逐步提高。于之相適應,銀行適時推出了旨在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有價單證等財物的保管箱服務,客戶認為有價值的物品,包括有價證券、契約、合同、古玩、祖傳遺物、名貴字畫、金銀珠寶、重要文件等任何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貴重物品,均可保存在銀行專門提供的相當堅固的保管箱

2、體內。隨著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提供保管箱服務的肯定,特別是實行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實名制后,銀行保管箱業務越來越多地受到眾人的青睞,同時,保管箱業務也使銀行獲得了較高的中間業務收益,然而,在各商業銀行都加大投入參與到保管箱業務競爭的同時,卻很少有人關注這項金融衍生業務中存在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潛在風險。因為保管箱業務的實際操作中會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比如押租、保管箱合同是否擁有置留權、保管箱失竊、逾期以及法院是否能對保管箱采取強制措施等都沒有相關的法律界定。因此,針對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建議修改相應的法律條文和保管箱合同,并對銀行新業務進行立法管理,以促進保管箱業務的健康發展。

3、關鍵詞: 保管箱業務; 法律關系; 合法權益 保管箱業務是銀行為了滿足人們對貴重物品的保護需求而推出的一項業務。銀行為客戶提供保管箱服務,為客戶承擔風險、保密義務,客戶為此支付一定的費用,收費不考慮存放物品的價值,只以所租保管箱的大小計算,因該項業務安全、方便、收費低廉,并能保證客戶隱私等特點,使得該項業務在一部分大中城市出現了“保管箱熱”現象,隨著保管箱業務的發展,其作為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已成為各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但客戶在享受保管箱提供服務的同時,如何規避和防范保管箱業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了解和掌握這些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保管箱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我國現行法律,保管箱中的法律關系主

4、要有合同法、商業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部法律來調整。(一)、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管箱合同作為一種租賃合同,理應要受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約束。根據該法第十三章規定,作為出租人的銀行有如下義務:按照約定將保管箱提交承租人(客戶)使用,并承擔保管箱的維修、養護責任,相應地作為承租人的客戶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一般來講,保管箱合同是銀行單方面預先擬訂的格式化合同,因此,它要受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規定即第39條、40條、41條的約束。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銀行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對對方當事人,即客戶。銀行還應當采取合理的方

5、式,提請客戶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客戶提出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根據第40條的規定,如果保管箱合同有關銀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客戶損失的免責條款,或者有銀行免除其責任,加重客戶責任,排除客戶主要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根據第41條的規定,對保管箱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可能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銀行的解釋。并且,對于銀行與客戶在保管箱合同外另行商定的非格式化條款與原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不相符合,則應采用該條款。(二)、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第1條規定,商業銀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

6、銀行的行為等。根據第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提供保管箱服務,可見,保管箱業務的客戶理應受商業銀行法的保護。然而,商業銀行法并沒有關于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參照商業銀行法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銀行應具有如下義務:1、為保管箱業務的客戶承擔保密義務。因為客戶在保管箱中存放物品,主要是出于保密與安全的考慮,銀行設置保管箱的目的也正是為了滿足客戶對保密與安全的需要。如果銀行隨意泄露客戶秘密,保管箱的功能就無從體現。商業銀行法在規定銀行為存款人承擔保密義務的同時,理所當然地應規定銀行為保管箱業務的客戶承擔保密義務。2、尊重客戶意愿的義務。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

7、銀行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則。同樣,銀行在辦理保管箱業務時,也應尊重客戶的意志,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客戶。(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銀行為客戶提供保管箱服務,客戶為此支付一定的服務費,銀行與客戶的這種關系顯然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從保管箱業務的實際運作來看,客戶享有的主要權利有如下四項:1知悉真情權??蛻粝碛兄ゃy行所提供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銀行的保管箱設備及人員配置情況等;2、自主選擇權。即客戶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銀行,有權對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銀行的服務;3、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在平等基礎上達到公正的結

8、果;4、獲得賠償權。如果銀行未盡管理人的義務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2) ,客戶可以要求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規定了消費者權利的同時,也專門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根據保管箱業務的特點,銀行主要有如下義務:1、全面履行法定義務及保管箱合同約定的義務;2、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有關保管箱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消費者關于服務質量、保管2、銀行對保管箱物品的處置問題??蛻糇赓U期滿,既不交租也不退租,銀行能否將保管箱內的物品拿出來進行處置,用處置存物的價款來充抵客戶所欠的租金呢?這類似于法律上規定的留置權。然而,依照我國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留置是因

9、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當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但租賃合同不在其中,也就是說,在保管箱合同中,銀行不享有我國法定的留置權。(二)、保管箱失竊引發的法律問題近幾年,我國發生了多起盜竊、搶劫銀行的典型案例,一般都是針對現金作案,而很少針對保管箱。不過,如果保管箱真的失竊或被劫,那么,必將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客戶的求償權問題、銀行的責任認定問題等。從保管箱業務特點看,解決這些問題并不是很容易,下面對這些問題的難點加以論述。1、銀行的防護義務標準問題。確定銀行在保管箱失竊上的過錯,首先就要確定銀行應承擔的防護

10、義務,從銀      行的實際運作來看,其保管自己貴重物品所提供的安全防護及設備遠遠超出其保管箱業務的標準。其次,即使銀行達到了防護義務標準,如果因防護設備失靈或保衛人員被打死打傷等原因而導致保管箱被搶劫或被盜,銀行</ ( 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3) ) a>是否承擔賠償責任。2、舉證責任問題。依據傳統民法理論及民事訴訟法理論,客戶對自己請求賠償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對于物品何時被竊及失竊的種類與價值,應由客戶負舉證責任。然而,保管箱是在銀行的實際管理與控制之下被竊,客戶根本沒有條件了解被竊的經過。因此,由客戶負擔

11、舉證責任,似乎對客戶不公平。但是,因銀行和客戶之間并未登記、驗收被保管物品,由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則更不公平。3、損失財物估價問題。這個問題的難點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保管箱存放物品多為難以估價的物品,大多具有非財產上的價值,其價值難以評估;另一方面,銀行與客戶之間一般沒有辦理保管物品的驗收手續,一旦事故發生后,任由客戶申報失竊物品及價值,銀行無法接受。(三)、人民法院對保管箱采取強制措施引發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銀行認為,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單位銀行存款,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銀行保管箱采取強制措施,因而常常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和獲

12、取有關證據材料。我國立法雖然沒有明確肯定人民法院可以針對銀行保管箱采取強制措施,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1、破箱損失的問題。人民法院對銀行保管箱采取的強制措施,是搜查,是一般執行措施的輔助措施,其目的是為了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然后再適用查封、扣押措施,而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是一般執行措施。由于銀行保管箱業務的法律性質是租賃合同,銀行并不占有保管箱物品和知曉保管箱物品內容,而個人、單位在銀行的存款,銀行是知悉的,銀行對帳戶是有控制權的。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強令銀行提供被執行人的保管箱的物品內容,也不能要求銀行直接主動交出保管物,只能是人民法院自行破箱

13、搜查。人民法院破箱后,勢必會破壞保管箱設施,由此給銀行帶來了損失。對于破箱損失由誰承擔,現在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認為,搜查措施是人民法院的公務行為,由于法院行為導致善意第三人銀行財產損害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由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看法認為,人民法院對銀行保管箱進行破箱搜查是案件執行的輔助措施,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然而,讓銀行去找被執行人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被執行人不承擔損失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則顯然不利于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2、與案件無關的物品的保管問題。人民法院對在保管箱中搜查發現的財產或有關證據材料,執行人員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對保管箱

14、中搜查出與案件無關的物品,由于保管箱已采取強制開啟措施,保管箱不能再使用,銀行與客戶即被執行人(被搜查人)的租賃保管箱合同自然解除。這些物品究竟由人民法院還是由銀行保管?若由銀行提 (,。)保管,租金由誰支付?三、針對保管箱業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決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款。(一)、防護設置、標準銀行有關保管箱業務的設備及人員配置,應與自己金庫的保護設備及人員相當。細而言之,銀行應按保護自己金庫的保護設備及人員要求,作為保管箱業務的安全保護標準。即使銀行保管箱的保護設備和人員達到了標準,除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外,銀行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應明白無誤的告知客戶,以尊重客戶的知情

15、權與選擇權。(二)、舉證責任的確立銀行與客戶應為保管箱的被竊負共同舉證責任。銀行負責對被竊經過、向公安部門報案及公安部門的現場勘查筆錄等事項舉證,客戶負責對保管物品的來源、品 (四)、完善保管箱合同一方面,在合同中約定客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租用人退租時可憑保證金收據取回保證金。如租賃逾期租戶未續交租費,銀行有權停止開箱,并從其保證金項下扣繳租費。這種保證金額又稱押租。出租人取得押租,在租賃關系終了時,如承租人有租金或其他債務不履行,出租人可以扣去相應金額,只就其差額部分返還給承租人。押租的目的在于擔保承租人租賃債務上履行。就保管箱而言,主要是遲延租金以及銀行在租用人逾期經催告仍不退租或續租

16、時鑿箱等費用的支出。另一方面,約定客戶租賃到期后一段合理時間(如3個月、6個月等)里如未能辦理退租或續租手續的,銀行有權邀請公證部門辦理鑿箱,若欠交租金的,銀行有權留置保管物,并以該保管物折價或者拍賣、變價的價款優先受償,多余部分應當返還客戶或者提存。依照傳統民法理論應當允許在法無明定時雙方當事人自行創設彼此間的權利與義務,這正是契約自由的體現。因為此時銀行所設立的權利是符合法理的,所以并不違背公平原則,也不構成格式合同中對弱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因此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五)、法院執行造成破箱的損失與人民法院協商,破箱損失從執行費中支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請執行者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應

17、預交申請執行費,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先行承擔,否則,強行執行程序無法啟動。因此,人民法院為執行案件而采取搜查銀行保管箱帶來的損失應先由申請執行人承擔,以便銀行及時修復保管箱。最后,由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追索。(六)、與案件無關物品的保管與案件無關物品應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理,也可以再與銀行另行簽定租賃保管箱合同重租保管箱存放;被執行人不到場無法聯系的,可由銀行暫保管或提存,提試論商業銀行保管箱業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5) 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七)、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商業銀行可根據保管箱業務收入額的一定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實行??顚S茫瑢m椆芾?,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八)、加快和完善

18、立法建設保管箱業務已是全國商業銀行開辦了數年的業務,由于立法滯后,對于押租、保管箱合同是否擁有置留權、一定范圍的司法與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對保管箱的查詢、查封、扣押等權利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泄密和損失怎         么承擔等問題都沒有作出界定,建議修改相應法律和對銀行新業務進行立法規范管理,以保障銀行、客戶、金融監管部門、人民法院和有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法可依,促進銀行新業務的健康發展。綜上所述,保管箱業務因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尊重個人隱私的特點正越來越受到廣大居民的青睞,銀行也因此擴大了客戶群并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但在實際操作中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在實務工作中認真研究,積極探索,才能創造出一套完整、規范、科學的制度來指導、規范實踐操作,保障該項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參考文獻:1、朱大旗 金融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3月2、韓良 銀行法前言問題案例研究 中國經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