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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云南省設施農用地實施管理細則(試行)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設施農用地管理,加強設施農用地備案監管,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編制云南省設施農用地實施管理細則(試行),請各地遵照執行。一、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分類和范圍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分別界定范圍如下:(一)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蠶舍(含場區內通道、給排水設施)、畜禽有機物處置、引種隔離

2、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菌種與菌包(菌棒)生產與培育、出菇場所(棚、房)等食用菌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水產養殖尾水生態化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清洗、分揀、榨汁、包

3、裝場所用地(含自用飼料加工、包裝、晾曬、烘干等)、小型冷庫(保鮮儲藏)、農資和農機具(含漁業機械)臨時存放場所,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烘干設施、糧經產品保鮮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及維護保養場所等用地。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以下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

4、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永久性用地。二、嚴格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按照嚴格保護耕地和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實際,按不高于規定限額標準,從嚴控制設施用地規模,具體確定如下:(一)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山地種植基地生產的附屬設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標準的80%以內;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等大牲畜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

5、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根據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規模化糧經作物生產需要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生產規模30畝以上至500畝(含)以下的,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0.6%以內,最多不超過3畝;超過上述種植面積的,配套設施用地面積按種植面積規模0.6%適當擴大,但最多不超過10畝。三、科學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鄉(鎮、街道)組織,屬地國土、農業、林業、水務、環保、規劃所(站、中心)共同參與的“一鄉鎮六部門”聯合踏勘選址機制,增加設施農用地選址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位于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經踏勘論證確需建設的,要因

6、地制宜引導經營者集中建設。各地設施農業建設項目應與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統一,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銜接,嚴格界定設施農用地分類和范圍。要根據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區域產業布局、農業生產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對于按照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規定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進行補劃,在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完成基本農田補劃前,不得通過設施農用地備案。確需占用

7、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工程技術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要因地制宜的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互相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四、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編號。具體備案流程、備案材料和審核內容如下:(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提

8、出用地申請,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經村(居)委會同意,報送當地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收到申請,組織選址踏勘并意向同意后,報縣級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按規定程序審查后備案。(二)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申請經初步審查后,與鄉(鎮、街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街道)、村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

9、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使用國有農(林)場建設農業設施的,由生產經營者向農(林)場提出申請,報農(林)場主管部門同意后,與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三方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編制建設方案。 設施農用地備案時,不再編制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土地復墾方案,但應提交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和設施農用地復墾監管協議書。各地應建立土地復墾備案制,設施農用地備案前,由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街道)按有關規定簽訂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經營者承諾到期完成復墾,恢復原狀等內容,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生產設施用地加強跟蹤管理,如經營者到期不復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督

10、促落實,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等內容,報鄉(鎮、街道)、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存檔。設施農用地年限屆滿,由經營者自行復墾,由鄉(鎮、街道)監督驗收,報縣(市、區)國土、農業部門備案。(三)用地備案。鄉(鎮、街道)要充分發揮管理作用,協助做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公示工作,并在簽訂三方用地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國土資源、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未經備案的不得動工建設。縣級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根據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備案信息。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項目選址和設施用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屬設施用地與配套設施用

11、地是否超過規定面積、是否落實耕地保護措施和土地復墾內容,是否存在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項目設立是否符合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建設內容是否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是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審核通過或發現存在問題的,分別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審核情況告知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由鄉(鎮、街道)督促糾正。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確保農地農用。經營者必須按照備案用途和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

12、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屆滿,使用者如確有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提出續期申請,符合條件的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沒有通過審查備案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其自行組織拆除復耕,確保設施農業項目到期復墾。設施農業經營主體在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內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相關協議,并重新申請報備。(四)備案材料要求。主要包括:1、設施農用地備案申報表;2、土地利用現狀圖(局部)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3、經營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3、鄉(鎮、街道)三方用地協議及公示證明材料(公示照片等);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協議)復印件;4、土地復墾承諾書和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5、公司營業執照、項目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材料;經營者為農戶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五、進一步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一)公開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應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加大設施農用地相關政策宣傳,主動服務、加強指導、簡化程序,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嚴格落實設施農用地備案前公示、備案結果公告程序,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

14、展。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議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業主管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了解有關政策規定。 (二)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設施農用地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強監督領導,協調各部門聯動,建立巡查制度。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如實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和臺帳登記工作,并以季度報的方式向省國土資源廳上報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管理臺賬。縣級農業主管部門

15、要加強對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街道)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土地復墾工作。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到期仍將繼續使用的,設施農業經營主應當在使用期滿前3個月,按要求再次簽訂相關協議后重新申請報備。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全省設施農用地和設施農業的情況和發展趨勢,適時開展設施農用地核實工作。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內容,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考核。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將有關

16、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三)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能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對于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擅自擴大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于其他經營的,應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引導新增的設施農用地利用停業、閑置的設施農用地,盤活存量設施農用地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四)認真做好年度設施農用地變更調查。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要求做

17、好新增設施農用地變更調查工作,收集新增設施農用地備案文件材料(掃描文件);州(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認真開展新增設施農用地變更調查成果質量審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開展省級變更調查成果質量內業檢查時,將組織對縣級新增設施農用地變更調查現狀變更合理性和備案材料合法有效性一并進行審查,省級現狀變更審查未通過(現狀變更審查結論為疑似建設用地和補充相關材料的)或未取得合法有效備案文件的新增設施農用地變更圖斑不得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新增設施農用地變更。本細則(試行)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負責解釋。 附件:1.設施農用地備案申請表 2.設施農用地備案表 3.設施農業用地承包(流轉)合

18、同(協議)4.設施農業用地協議 5.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監管協議書 6.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統計表23附件1設施農用地備案申請表單位:公頃設施農業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申請使用年限 設施農用地類型總用地面積其中農業生產設施用地面積農業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農業配套設施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擬建設施規模申請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附件2設施農用地備案表 XX縣農設備20XX第 號設施農業經營者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途使用年限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土地權屬及利用現狀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國有 公頃其中耕地: 公頃含基本農田: 公頃公頃公頃集體 公頃其中耕地: 公頃含基本農田: 公頃公頃公頃合計使用

19、土地 公頃用地類型合計 公頃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頃公頃公頃村(居)委會意見經核實,該項目符合農業發展政策和規劃,選址合理,用地協議、復墾協議等已簽訂,同意使用。經辦人: 負責人: 公章:年 月 日鄉(鎮、街道辦事處)意見經核實,該項目符合農業發展政策和規劃,選址合理,建設內容符合有關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相關規定,同意使用。經辦人: 負責人: 公章:年 月 日縣(市、區)農業局備案意見經核實,該項目屬設施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建設內容符合有關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相關規定,同意備案。經辦人: 負責人: 公章:年 月 日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備案意見經核

20、實,該設施農用項目符合相關規定,已落實土地復墾責任,用地未超過規定控制規模比例。同意備案。經辦人: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本備案表一式五份,由縣級國土資源局、農業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者各執一份。 附件3云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編號 縣(市區) 鄉(鎮)包字年份第 號甲方(轉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云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

21、合同。一、轉包(出租)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甲方自愿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 村 組的 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轉包(出租)土地的具體情況如下:序號地塊名稱地類等級面積(畝)四至界址土地承包合同或經營權證號東南西北1234合計共計 畝(大寫); 畝(小寫)。備注:二、轉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土地轉包(出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三、轉包(出租)價格與支付方式雙方約定轉包(出租)價格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1、以現金支付:每畝每年由乙

22、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共計 元(大寫: );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2、以實物計算:每畝每年支付公斤 (實物名稱),共 公斤;考慮物價因素的約定為: 。轉包(出租)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1、一次性支付。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轉包(出租)費。2、分年度支付。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 日內付清當年出租費;此后,應在每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當年轉包(出租)費。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收益,在合同期滿后收回轉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有權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乙方損壞承包土地及

23、地上附著物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3、按時交付合同約定轉包(出租)的土地。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幫助協調乙方與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5、轉包(出租)期內,如遇自然災害,各級政府給予在轉包(出租)土地上受損農作物核發的救災物資和補助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應及時協助辦理。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

24、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4、轉包(出租)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出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五、有關政策性補貼、補償的約定(一)轉包(出租)期內,因國家或集體征占用轉包(出租)土地依法應由土地承包人獲得的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青苗補助費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二)轉包(出租)期內,依轉包(出租)土地面積所計發的各級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的歸屬約定為: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1、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轉包(出租)土地的。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集體

25、和他人利益的;3、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未征得乙方同意故意延遲交付轉包(出租)土地的;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使用的;(三)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2、棄耕拋荒,破壞農田水利設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3、逾期不支付土地轉包(出租)費,經催告后在 天內仍未支付的;4、喪失經營能力無力履行合同的。七、違約責任 (一)因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

26、還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損失情況確定。(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流轉費用的 %承擔違約金。(四)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后,由乙方承擔土地功能恢復責任,無法全部恢復的,承擔賠償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九、其

27、他約定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協商,決定 (是或否)鑒證。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轉包(出租)的土地進行再流轉。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備案(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鑒證機構備案)。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年 月 日 年 月 日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附件4:設施農用地協議甲方(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聯系電話:乙方(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

28、聯系電話:丙方(鄉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聯系電話:按照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規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項目名稱二、設施農用地位置、面積:甲方經營 項目,經乙方同意,使用其經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范圍內位于 鄉(鎮) 村 社(組)的農村集體土地 公頃,其中:生產設施用地 公頃,占用耕地 公頃;附屬設施用地 公頃,占用耕地 公頃;配套設施用地 公頃,占用耕地 公頃。三、設施農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該宗土地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四、設施農

29、用地用途:該宗土地主要用于 作物栽培(養殖),具體用于修建 等生產設施; 等附屬設施; 等配套設施。五、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萬元作為協議定金,并于每年 月 日前分 次,按 萬元/公頃或實物 公斤/公頃,合計 萬元(大寫: 萬元)價款支付給乙方。所交定金可在設施農用地使用期最后一年的價款中抵扣。六、甲方使用該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甲方應依法與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營期間,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歸承包農戶(或甲方,或乙方)使用。七、土地復墾:甲方修建農業生產設施占用的土地,應在使用年限到期后一個月內自行拆除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復墾完成后由鄉(鎮、

30、街道)組織對復墾、復耕情況進行驗收。甲方沒有能力復墾或復墾后驗收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應按土地復墾條例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由乙方代為復墾,并報鄉(鎮、街道)按土地復墾相關規定驗收。八、土地交還:甲方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期支付雙方約定的使用土地相關費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及沒收定金、地上建筑物等。協議約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繼續出租該宗土地用于設施農用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申請使用權。土地交還后,甲方修建的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歸甲方處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處置完畢。九、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甲方施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賠償對方違約金 萬元(大寫: )。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甲方擅自改變設施農用地用途,一經查處,所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十、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定發生爭執,由三方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 、 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十一、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 、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亦為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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