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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級經濟法之企業破產法內容提要:破產法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其所涉及內容既碎又雜,知識點非常多。企業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破產程序是調整企業破產程序的重要法律依據。關于破產申請及其效力、破產還債程序的適用范圍、破產財產及破產債權的范圍、破產取回權、別除權、抵銷權的行使以及破產財產的支付順序、破產無效行為等是應掌握的重點內容。體系表: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與破產法的概念(一)破產的概念破產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以其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一種特殊民事訴訟程序。提示:破產法貌似混亂的復雜內容,實際上可以非常簡單地總結為:“二二四二”這個四字口訣。第一個“二”,指的是二個階段,債
2、權申報和清算。第一階段集中要債,即申報債權,但是對任何人都不個別清償,除非法定例外情形;面第二個階段集中還債,即清算。兩個階段結束,破產程序終結,注銷登記,企業徹底消滅。第二個“二”,指的是二大主體,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分別代表著債務人和債權人,即破產企業和債權人;整個破產程序就是在這兩大主體的駕馭下,有秩序地前行。“四”指的是四大權利:破產債權、別除權、抵銷權和取回權,這四個權利幾乎是司法考試歷年的必考點。第三個“二”指的是兩個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這兩個債務是用破產企業的財產最優先償還的。破產不僅包括破產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債務人、避免其破產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破產清
3、算是指由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把債務人現有的財產接管,然后管理、估價、拍賣和分配。(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破產法是規定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清償債務,或進行企業重整,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主要調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對債務的公平清償即執行問題,以及對債務人的挽救問題,對當事人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則應在破產程序之外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三)我國破產法律規范在我國,破產法的淵源主要有兩類:普通規范和特別規范。.普通規范當前我國法院處理一般破產
4、案件的主要程序規范有:2006年企業破產法,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節“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特別規范商業銀行法第71條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作出了特別規定,確立了國務院銀行業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破產程序中的地位,同時體現了在商業銀行破產程序中對個人儲戶利益的保護。二、破產法的立法宗旨與調整作用(一)
5、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企業破產法第一條規定:“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二)破產法的調整作用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是通過其特有的調整手段保障債務關系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避免具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債務人破產,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利益與正常經濟秩序。破產法還可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利用破產壓力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通過破產與重整等制度,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調整產業產品結構等。三、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一)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國有企業法人;.非國有企業法人;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
6、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合
7、伙企業第一百三十五條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合伙企業按照企業破產處理,有一些有利之處:一是可以使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有利于兼顧各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可以對企業宣告破產前一年內違法轉移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追回所轉移的財產,增加破產財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因此,合伙企業法允許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根據不同情況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債。合伙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企業破產法的地域適用范圍企業破產法的地域適用范圍主要是指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問題,即一國的破產程序對位于
8、其他國家的破產人財產是否有效。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域外效力的產生和我國的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隨著我國企業大規模走出國門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那么作為國內總部的企業法人破產時,其在中國境外的分支機構資產必須納
9、入破產進行分配,因此我國破產法產生域外效力是必須的。第二節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由于它是衡量債務人是否陷入破產的界限,故又稱為破產界限。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清理債務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所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起到與止支付相同的作用,即據此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當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
10、得到清償,或債務人作為被執行人在其他執行案件中不能清償債務時,如無反證,均可認定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在法律上的著眼點是債務關系能否正常維系,其要點為:()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債權人提出償還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生效的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長期連續不能償還。為了解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釋中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況,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重整企業法人有上述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
11、照枉法規定進行重整。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破產界限,但并非所有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均應被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根據這一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法人,不一定馬上被宣告破產,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整。重整作為企業破產的一個程序,是為防止企業破產,經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對該企業實施強制治理,以避免破產清算的制度。大多數國家的企業破產法都規定了重整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的破產引發失業等社會問題,以穩定經濟、穩定社會。二、破產案件的申請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
12、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申請概述: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但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破產申請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才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三類:一是債權人申請;二是債務人申請;三是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
13、破產清算的申請。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具有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債務人破產:()基于特權或人身權提出的無給付內容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債務人申請債務人有本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案件的管轄()地域管轄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
14、住所地”是指企業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依破產企業的工商登記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破產申請的形式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即和解、整頓或者破產清算;(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債權債務
15、的由來、債權的性質和數額、債權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的事實和理由等;(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請求撤回。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練習題: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債權人能夠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A 債務人資不抵債B 債務人信譽下降C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D 債務人拒絕清償到期債務答案
16、:C。債務人資不抵債、債務人信譽下降只是判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判斷標準之一。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練習題:某有限公司經股東協商解散。清算組在對公司財產進行登記造冊、編制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時發現,該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此時,清算組正確的處理方式是()。A 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B 終結清算工作C 按債務發生的先后順序清償D 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答案:A。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練習題:南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虧損,已無法清償到
17、期債務。2008年月,各債權人上門討債無果,欲申請南翔公司破產還債。下列各債權人中誰有權申請南翔公司破產?A 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倉庫期間,因疏于管理于2007年12月失火燒毀倉庫B 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萬元應于2006年月償還,但該公司一直未追償索C 丙公司:法院于2007年10月終審判決南翔公司10日內賠償該公司貨物損失20萬元,該公司一直未申請執行D 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該公司貨款30萬元達成協議,約定于2008年10月付款。答案:A。這題的考點主要是破產申請人的范圍。選項A中,南翔公司租用甲公司倉庫期間,南翔公司因疏于管理于2007年12月失火燒毀倉庫,甲公司可以在20
18、08年12月之前提起訴訟請求,故甲公司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南翔公司破產。選項A正確。選項B中,乙公司對南翔公司燃料款的追索期限至2008年月屆滿,從2008年月以后乙公司對南翔公司的債權不再享有勝訴權,該債權成為自然債權。因此,乙公司是南翔公司的自然債權人,不能作為南翔公司的破產申請人。選項B錯誤。選項C 中,丙公司與南翔公司皆不是公民,丙公司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個月,也就是從2007年10月起至2008年月止,丙公司在2008年月已沒有權利再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南翔公司財產了。選項C錯誤。企業破產法第條第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也
19、就是說,破產申請必須是到期債務。D選項中丁公司的債權尚未到期,故排除選項D.三、破產案件的受理.破產案件受理的概念又稱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對破產案件的審查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必要工作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的形式條件。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有: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本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債務人是否屬于企業破產法適用范圍內的民事主休。()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
20、序,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是否受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
21、況、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不受理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借破產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提示:上述第一項屬于債務人惡意破產,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二項屬于債權人濫用訴權達到非法目的,就是抹黑對方。如果法院受理,那么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讓債權人當槍使了,當臟水潑到債務人身上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理后駁回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
22、申請后,發現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屬于應當不予受理情形的;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示: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都可以上訴,但是破產程序的其他裁定都不可以上訴。.受理后的工作()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在10日內完成下列工作: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并于25日內在國家
23、、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是刊登相同內容的公告;向債務企業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和有關資料;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并不得扣押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許可證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資料。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
24、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財產監管。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是否受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25、160;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理后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
26、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破產申請受理的效果()對債務人的約束財產保全義務、說明義務和提交義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第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第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第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27、的義務以及債務人債權實現:破產開始后,未經人民法院許可,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進行清償,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這里“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指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債務人財產的人,其持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為其
28、他原因而無權占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注意:此處的“管理人有權決定”是有條件的。根據后面教材所述,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對債權人的約束。破產程序開始的一個重要效果,是自動凍結債權人的個別追索行為,表現為以下三個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的期間,未經人民法院準許,不得行使優先權。債務人的開戶銀行,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違反此規定的,扣劃無效,應當退還扣劃的款項。提示:對債權人的約束效力,在破產制度上也是一種對債務人的破產保護作用。因為債權人的個別追索人嚴重干擾債務人經營和重整,使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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