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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辦非企業 單位 財務制度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財務管理工作,明晰學校的經濟關系,維護國家、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原國家教委關于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財政部、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財政廳印發的黑龍江省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等,結合我省民辦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第三條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和&quo

2、t;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第四條學校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同時,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三章預算管理第五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制的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支出預算由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組成,凡是達到基本建設支出限額的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第六條學校預算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條收入

3、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第九條民辦學校收入包括:一、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學校按學年收取的學費收入,應按收入與支出相配比的原則,三分之一作為當年的教育事業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為下年度教育事業收入。二、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后勤服務等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三、財政補助收入。指學校從財政或教育主管部門取得的用于資助學校辦學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的各項收入

4、外,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不列入學校事業收入,應列入"預收帳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辦費應按學年收取,按實列支,多退少補,并須每學年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第十一條學校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確保及時足額收取,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內部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校收入或抽逃辦學資金。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條學校的經費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要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三

5、條學校的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業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支出四大類二十八個目級科目(具體核算內容見民辦高校會計制度附件"教育事業支出目級科目明細表")。二、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必須與經營收入相匹配,并單獨計算盈虧。三、其他支出。是指學校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項支出,如財產損失、利息支出等。第十四條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根據收入與支出相匹

6、配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第十五條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并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內部控制,并將內部管理制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各項支出不得虛列虛報,也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第六章凈收益及其分配第十六條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的收益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經營虧損。專項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第十七條學校凈收益的分配。凈收益可以用于學校事業的發展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凈收益的分配順序為:(一)計提30%的事業基金;(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三)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

7、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投資成本補償額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根據計提事業基金后的凈收益額確定,可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二個百分點。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用"應付投資收益"科目核算。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第十八條專用基金是學校按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第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福利基金是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如學校已為教職工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則可

8、不計提福利基金,學校支付時直接在"社會保險繳費"中列支。第二十條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自行制定相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專用基金使用應遵循"單獨核算、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第八章資產管理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第二十二條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開辦費和對外投資等。第二十三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入.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

9、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品目由學校自行確定。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大類:第一類:房屋及建筑物;第二類:專用設備;第三類:一般設備:第四類:文物及陳列品;第五類:圖書及聲像資料;第六類:其他固定資產。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第二十五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由校內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報經法定代表人審批。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應當轉入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定期或

10、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第二十七條為便于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學校應當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第二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外購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第二十九條開辦費是指學校在批準招生之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等。開辦費用應當在學校招生取得學費收入后分期攤銷,開辦費低于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學校可一次計入當年費用;開辦費超過當年學費等收入5%的,超過部分在下一年度攤銷。第三十條對外投資是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與辦學相

11、關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講求投資效益。數額較大的,應經學校董事會批準,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第三十一條學校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的資產。禁止學校為外單位提供經濟擔保或財產抵押。學校因校舍建設,以校產擔保或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須經校董事會批準,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九章負債管理第三十二條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第三十三條學校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

12、其他應付款、預收帳款、應繳款項等。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類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學校反映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書面文件。學校應當按照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定期如實地向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第三十六條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有關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第三十七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凈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資產負債變動、現金流量變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

13、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學校為自身發展向銀行提供的資產抵押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第三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舉辦者或投資者的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第三十九條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應當經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時簽名并蓋章。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學校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二個月內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一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報表使用者。第十一章財務監督第四十條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校內財務會計秩序,并將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教育廳備案。學校會計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四十一條教育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第十二章財務清算第四十二條經審批機關批準,民辦高等學校解散時,應當予以公告,及時辦理解散手續,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第四十三條學校財務清算,應當依法成立由審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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