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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研究 (一 ) 內容提要 公司作為一種民主組織是由兩大陣營的股東所組成。公司法將公司51%或 2/3 的大股東的決議看作是公司的決議, 對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公司小股東應當遵守公司大 股東所通過的決議, 不得對公司大股東的決議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宣告公司大股東的決議無 效或撤消公司大股東的決議。 但是, 公司小股東對公司大股東決議的服從以公司大股東的決 議沒有動搖公司組織的根底作為前提, 如果公司大股東的決議動搖了公司組織的根底, 嚴重 違反公司小股東對公司所具有的合理期待, 那么公司法應當對那些反對公司大股東決議的小股 東提供法律救濟, 責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小

2、股東的股份。 這就是公司小股東所享有 的股份價值評估權。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此種權利作出明確的規定。關鍵詞 持異議股東、價 值評估權、 組織結構的變更、公平合理的價格一、 股份價值評估的意義在現代公司法中,公 司股東被認為是公司的所有權人, 他們在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表決時實行民主原那么, 只要大 股東同意公司某一決議, 公司小股東就應當成認大股東決議的有效性, 不得對大股東的決議 提出異議, 這就是前面所論及的大股東規那么。 然而,如果嚴格適用公司大股東規那么,那么公司 小股東的利益會受到嚴重威脅。 為此, 現代公司法均對小股東提供了多種法律保護途徑。 在 現代公司法中, 即便公司所進行的某些特別

3、交易活動得到了公司股東會合法的授權并且可以 有效地進行, 公司法也要求公司購置那些反對此種特別交易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有義 務以公平的價格購置這些小股東的股份, 這就是所謂的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的評估權和買 斷權。公司作為一種民主組織雖然是由兩大陣營的股東所組成, 雖然根據公司法所貫徹的大 股東規那么, 小股東有遵守大股東決議的義務, 但是, 如果公司所進行的特別交易活動會嚴重 損害小股東的利益, 使小股東對公司的期待利益落空, 那么公司法認為, 公司有義務以公平的 價格購置反對公司進行此種特別交易的小股東的股份, 使他們退出公司, 因此, 法律賦予持 異議股東以價值評估權和買斷權是為了

4、平衡公司那些希望從事特別交易的大股東和那些不 希望因為此種交易而使自己處于不同于購置公司股份時所處的位置上的小股東之間的利益。 二、股份價值評估權的適用范圍前面已經指出, 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僅僅適用于公司所 從事的某些特別交易行為, 然而, 這些特別交易行為有哪些?總的說來, 持異議股東的價值 評估權主要發生在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方面。 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主要包括公司組 織結構的內部變更和公司組織結構的外部變更, 已如前述。 由于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使公司 小股東所期待的公司已經不同于現實的公司, 如果不允許持異議小股東享有其股份價值的評 估權和買斷權, 那么實際上是對公司小股東的一種

5、強制,因此, 作為民主組織的反映,現代公 司法規定了持異議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即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 (一)兩大法系國家關 于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的規定根據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02 (A)條的規定,如果公司進行以下五種特別交易, 那么公司必須以公平的價格購置反對這些特別交易的小股東所持 有的股份:(1)公司因為與其他公司合并; (2)另一家公司通過公司股份交換方案而取得小 股東所有的公司; (3)公司所為的所有財產或實際上是公司所有財產的出售或交換,而此種出售或出賣又不是在公司的正常商事活動中所為;(4)公司章程的修改對公司持異議股東所享有的權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 5)公司所采

6、取的任何其它行動,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公 司管理細那么或董事會決議, 小股東有權對這些行動提出反對意見并因此而由公司購置他們的 股份的話。除此以外, 現代英美法律還認為, 如果公司或公司大股東從事對小股東具有欺詐、 壓制或其他不公平性質的行為, 并且此類行為使公司小股東遭受嚴重損害, 公司小股東可以 向法院起訴, 要求法院責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自己的股份。 在日本, 商法也成認持 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評估權, 認為, 當公司大股東作出某種重大的決議時, 如果公司小股東 反對此種決議, 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的價格來購置該小股東的股份。 根據日本商法的規定, 導 致公司以公平的價格購置持異議小股東

7、股份的事由眾多,主要包括:( 1)公司因為轉讓所從事的商事事業。 根據日本商法第 245 條的規定, 如果公司全部或局部轉讓自己所從事的商事經營活動, 或者受讓其他公司所從事的商事事業, 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那些持 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 2公司因為合并。根據日本商法第 408 條的規定, 如果公司作出與 其他公司合并的決議,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 3為限制公司的股份轉讓而變更公司章程。根據日本商法第348 條和第 349 條的規定,如果公司作出決議, 限制公司股份的轉讓, 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那些持異議的 小股東的股份; 4公司從

8、公共持股公司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 64 條和第 65 條,如果公共持股公司決議轉換為有限責任公司, 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 格購置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 在我國, 公司法完全成認公司組織的合并、分立, 成認 公司組織形態的變更,也成認公司章程的變更。問題在于,如果公司從事這些活動,公司是 否應當對那些反對公司從事此類活動的股東提供法律保護, 公司是否應當承當以公平合理的 價格購置那些反對此類活動的小股東的股份。實際上我國公司法作出了否認的答復,因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 106 條,公司股東會要就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僅僅需 要出席會議的 2/3 的

9、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可, 即便公司小股東不同意該種事項的變更, 公 司小股東也無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自己的股份。同樣,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 107條,公司章程的變更也僅僅要求出席公司股東會會議的 2/3 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可, 至 于公司那些反對該種決議的小股東,公司法沒有規定他們可以退出公司的途徑。本書認為, 當公司通過特定的大股東規那么作出了公司的合并、 分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變更決議時, 公司 應當對那些反對大股東決議的小股東提供法律保護,允許他們以一定的方式退出公司組織, 否那么就是對公司小股東的壓制。 此種方式就是現代兩大法系國家所規定的以公平合理的價格 購置公司持異議的小

10、股東的股份。 二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確定的理論根據為什么當公司 通過某些重大決議的時候, 公司應當對那些反對此類重大決議的小股東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為什么此種保護方法僅僅是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 份?本書認為, 當公司進行重大的組織結構變更時, 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那 些反對此類變更行為的股東的股份, 其原因有三: 其一, 這是公司小股東合理期待落空之補 救的需要。 公司股東投資設立某一公司, 或者購置某一公司的股份, 是因為他們了解所投資 的公司, 知道該種公司具有某種確定的身份, 具備某些特殊的性質, 而這些獨特的身份和特 殊的性質正是公司吸引小股

11、東的原因, 是公司小股東投資該種公司的原因或是公司小股東購 買公司所發行的股份的原因。 當公司小股東基于此種確定的身份和特殊原因成為公司的成員 之后,他們仍然期待自己所投資的公司繼續保持自己所喜歡的身份, 仍然期待自己所投資的 公司繼續保存自己所喜歡的特性。 如果公司大股東決議進行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 同意該公 司同其他公司合并、 分立, 那么公司小股東所喜歡的公司身份即發生變化, 公司小股東所喜歡 的公司特性即消失, 公司小股東所懷抱的合理期待即落空。 在此種情況下, 公司法應當允許 公司小股東退出他們已經對其失去興趣和喪失吸引力的公司。 由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 這些小股東的股份,是確保

12、該種小股東退出公司的最好方式。 Clark 教授指出, “如果我購置 了一家法律出版公司的股份, 我可能不會希望在一天早晨醒來時發現該種公司已經被并入一 家電視傳播公司, 該公司的收益不再是源于公司所出版的法律書籍, 而是源于所播放的電視 節目。 此時,我的公司股份所代表的利益已經不是法律書籍的出版業務, 而是完全不同的商 事事業。 1其 二,這是公司小股東利益得到公平對待的需要。當公司從事公司的合并、分 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重大變更等特殊商事事業時, 公司那些反對此類交易的小股東可能會遭 受不公平的對待, 公司法責令公司在從事此類交易時承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那些反對此 類交易的小股東的股份,

13、會使此種不公平的對待減緩。 “公司所進行的組織結構的變更對公 司的股東構成重大的威脅, 因為, 公司的管理者在發動、 構造和執行此類組織結構的變更交 易時,完全可以以損害公司非控制股東利益的方式來促進公司控制股東利益的實現。2其三,這是公司開展有效活動的必要。 如果公司在從事合并、 分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重大變更等特殊交易時, 不承當購置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的責任, 那么公司所進行的這些交易勢必 會遭到公司小股東的反對, 公司很難成功地進行這些交易。 當公司大股東通過從事這些交易 的決議后,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大股東所為的此類交易, 他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頒發禁止令, 禁止公

14、司從事這些特殊性質的交易?我國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 實際上, 在此種情況下, 公司小股東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公司大股東所從事的行 為是欺詐性的、 壓制性的, 是違反公司章程的。 如果公司法不規定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 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 那么法院在此種情況下, 僅僅能夠撤消公司大股東所作出的決議, 否認公司所為的組織結構的效力。 此時, 公司小股東對公司大股東的反對實際上使公司小股 東處于絕對的地位, 公司大股東如果不獲得他們的支持, 他們變更公司組織結構的權力將永 遠無法實現。 而通過公司購置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 公司大股東的決議即可獲得維持, 既防 止了公司小股東利

15、用自己的地位壓迫公司大股東, 也使公司組織能夠獲得穩定的開展。 三 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在我國公司法中的適用范圍既然公司在從事某些特殊的、 重大的交易時 應當承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那么, 公司那些交易的發生始產生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的效力?本書認為,參考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 我國公司法應當規定, 當公司從事以下特殊交易時, 公司應當承當以公平合理的 價格購置公司持異議股東股份的責任: 1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公司合并是公司根本組織結 構的重大變更,必須要由董事會批準,股東會批準,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所為的合并, 那么公司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價格購

16、置公司小股東的股份。 關于公司合并, 本書將在后面的有 關章節加以討論。 同樣, 當公司大股東決議分割公司時, 此種分割也是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 變更, 公司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2一家公司通過股票交換而取得另一家公司。根據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 11.02 條的規定, 一家公司可以用自 己的股份換取另一家公司的股份, 如果此種股份交換獲得兩家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批準的 話。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所為的股票交換方案, 那么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 價格購置持異議股東的股份。 3公司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動中所為的財產出售。 在現代社會, 絕大局部非效勞性公司每天都在

17、出售自己的財產。 此種財產的出售是否都要經過董事會和股 東會的批準, 并且都要由公司購置反對公司出售財產行為的股東的股份?對此, 美國法律認 為,如果公司財產的出售行為是在公司正常的商事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 那么此種財產出售行 為是公司董事的自由決定權范圍內的交易,由他們自己自由決定,無須取得股東會的批準。 因此,也就無所謂持異議股東的法律保護問題。 如果公司財產的出售是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動 過程中所為, 那么此種財產交易必須取得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同意, 并且公司應當購置那些反對 此種財產出售行為的股東的股份 3.4公司所為的重大章程修改行為。根據美國公司法的 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行為如果對反對此

18、種修改行為的小股東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 那么公司 必須以公平的價格購置該持異議股東的股份。 何為公司章程的修改對公司股東造成重大的不 利影響?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 13.02 4條規定, 以下行為可以理解為對公司股東的 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的行為: 公司章程的修改改變或取消了股東的股利優先分配權; 公 司章程的修改改變或取消了股東所享有的憑股票兌換現金的權利; 公司章程的修改改變了股 東的優先購置權; 公司章程的修改排除或限制了股東的表決權或累積表決權。5公司性質的轉換。 如果公司大股東決議將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轉換成公共持股公司, 或決議將公共持 股公司轉換成有限責任公司, 那么該種交易

19、行為也屬于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 它使公司股 東所期待的根底動搖, 因此,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 6 公司章程、 公司管理細那么以及董事會決議所規定的行為。 如果公司章程、 公司管理細那么以及 董事會的決議明確規定, 上述五種情況之外的任何公司行為的采取, 均使反對公司這些行為 的股東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自己股份的權利的話, 那么在公司在采取這些行動 之時, 如果公司股東反對此類行動, 公司即有義務購置持異議股東的股份。 三、股份價值評估權實現的程序公司小股東在公司進行組織機構的重大變更時雖然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 理的價格購置自己股份的權利, 但是,

20、此種權利的最終實現要求股東遵循一定的程序作為條 件,這些程序包括: 提前進行書面通知, 反對所進行的交易行為, 公司對持異議股東的通知, 持異議股東要求公司購置自己的股份,將股份存放在公司,協議以及訴訟等。 一提前進 行書面通知當公司股東知悉公司股東會將要討論上述六種情況下的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事 項時, 他們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 對公司進行正式的書面通知, 該書面通知應當明確陳述 這樣的觀點即當公司要采取上述某種行動時, 他們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將要反對公司所進行的 交易并且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 13.21 條規定,如果公司所決議通過的事項會產生

21、持異議股東股份的價值評估權,那么那些將 要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反對公司此項決議的股東應當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將他們反 對此項決議的意圖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的公司。 日本商法第 349 條規定, 如果公司小股東反 對公司為了限制股份的轉讓而對公司章程所作的變更行為, 那么他們應當在公司股東會會議召 開前將自己反對該種變更行為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之所以要求持異議股東在召開股 東大會前對公司給予提前通知, 是為了讓公司管理機關知道公司將要支付多少數目的現金給 持異議的股東并因此而作好此種準備。 二投票反對公司所為的特別交易持異議的公司股 東不僅應當提前將自己反對公司所擬進行的特別交易行為的意圖通知公司, 而且還必須參加 股東會會議并且在該種會議上投票反對該種交易。 因此,即便該股東事先將他們反對公司組 織變更的通知交付給了公司, 但他們在公司股東會具體就該種交易進行表決時仍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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