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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19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79主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勞動總局實行日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憲法中有關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第2條 在設計工業企業時,應堅持自力更生、土洋結合的原則,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將粉塵、毒物及
2、其他有害因素和“廢水、廢氣、廢渣”等,消除在生產過程中,使其少產生或不產生;對于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應采取必要的綜合預防、治理措施,使工業企業設計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工業企業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排放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第3條 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各種有害因素的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建委、衛生、勞動、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發動群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認真監督本標準的實行。第4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擴建、續建的大
3、中型工業企業。對于產生顯著毒害的小型工業企業,亦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現有工業企業,有污染危害的,亦應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達到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注:工業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劃分標準,應按國家現行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大氣、水源和土壤的衛生防護第一節 廠址選擇和大氣衛生防護第5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區、居住區、廢渣堆放場和廢水處理場等用地及生活飲用水水源、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點,應同時選擇,并應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要求。第6條 選擇廠址時,必須防止因工業廢氣的擴散、工業廢水的排放和工業廢渣的堆置污染大氣、水源和土壤。第7條 產生危害較大的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以及噪聲和振動等
4、的工業企業,不得在居住區內修建。第8條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應布置在居住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排放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位于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游。第9條 在工業區或廠區內布置各種不同性質的工業企業或車間時,應避免互相影響。第10條 建筑物的方位,應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風,并應防止過度日曬。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相對兩個建筑物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第11條 產生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在生產區內除值班室外,不得設置其他居住房屋。第12條 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氣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改革工藝流程,使之少產生或不產生廢氣;對于還必須向外排放的有害廢氣
5、,應采用行之有效的廢氣回收、綜合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并根據當地規劃和自然條件的特點,使排入大氣經擴散稀釋后,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第13條 產生有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的寬度,應由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省、市、自治區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經常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1第二節 給水衛生第14條 工業企業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第15條 生活飲用水管道通過毒物污染區時,或與排水等管道平行或
6、交叉時,應按現行的室外排水設計規范和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第16條 工業企業的生活飲用水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生活飲用水作為生產備用水源時,兩種管道的連接處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當生產用水和生活飲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水質標準。向有毒生產設備供水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質進入管道,污染生活飲用水。注:以城鎮自來水作為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產設備供水時,同樣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質污染城鎮自來水。第17條 工業企業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不得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必須連接時
7、,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應取得當地衛生、環境保護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第三節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衛生防護第18條 在設計產生有害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時,應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技術,并將廢水的綜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環使用等措施納入生產工藝流程,應少排或不排有害廢水,減少或消除廢水中有害物質。對于生產中還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業廢水,應符合本標準第2條的規定。第19條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處理和排放系統,防止污染廠內外環境。幾種工業廢水混合時能形成有毒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質時,應分別處理后,方準排入廠內同一排水管道。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排水管道時,應符合現行的室
8、外排水設計規范的要求。第20條 用于農田灌溉的工業廢水,應積極處理、慎重利用,并應符合現行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有關水源衛生防護的要求。當不能達到終年利用,而必須排入地面水體時,應符合本標準第21條的要求。第21條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經必要的處理,方準排入地面水體。當其排入地面水體后,下游最近用水點的水質,應符合表2、表3的要求。注:最近用水點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上游1,000米斷面處,或農村生活飲用水集中取水點。在城鎮、工業企業集中式給水取水點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圍內,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地面水的流量應按最枯流量或9
9、5保證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時流量計算。污水按排出時最高小時流量計算。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 表2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3第22條 當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必須排入不能發揮稀釋能力或不宜考慮稀釋作用的地面水時,排入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質,應符合本標準第21條表2、表3的要求。第23條 水力排灰、沖渣、尾礦和洗煤等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本標準第21條的要求時方可排入地面水體。第24第 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滲坑或滲井等。輸送有害工業廢水的管道和明渠,應防止滲漏。能散發有毒氣體的工業廢水,在流入處理設備前,不得采用明渠。第四節 廢渣處置第25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
10、廢渣,應積極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綜合利用經驗的,必須納入工藝設計。利用有害工業廢渣,必須防止產生新的污染。廢渣堆放或填洼時,應有防止揚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氣、水源和土壤。第26條 含汞、鎘、砷、六價鉻、鉛、氰化物、有機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業廢渣,必須專設具有防水、防滲措施的存放場所,并嚴禁埋入地下與排入地面水體。第三章 車間衛生第一節 防塵、防毒第27條 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盡量考慮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措施。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采用濕式作業。有毒作業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第28條 產生有害物質的
11、車間,有害物質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毒害大與毒害小的應隔開;(二)有害物質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的下風側;(三)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第29條 產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統。第30條 產生汞、砷等劇毒物質的車間,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的表面,應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
12、護層,以便清洗。其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第31條 經常有人通行的地道,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得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第32條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 表4本表所列各項有毒物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現行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執行。第33條 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亦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點有害物質的濃度符合本標準第32條表4的要求。第34條 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或醇類或乙酸酯類)的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氫及其鹽類等)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全面通風換氣量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最高容許濃度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
13、和計算。除上述有害物質的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應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第35條 機械通風裝置的進風口位置,應設于室外空氣比較潔凈的地方。相鄰車間的進氣和排氣裝置,應合理布置,避免不利影響。第36條 為了更好的保證車間空氣達到本標準表4的要求,機械通風送入車間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的含量,不應超過本標準表4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的30。第37條 空氣中含有病原體(如毛類、破爛布等分選車間)、極難聞氣味的物質(如熬膠等)及有害物質濃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車間,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第38條 供給車間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產生粉塵而不放散有
14、害氣體或放散有害氣體而又無大量余熱的車間,有局部排氣裝置的工作地點,可由車間上部送入空氣。第39條 容易凝結蒸氣和積聚粉塵的排氣裝置,以及物質混合時能引起爆炸、燃燒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氣裝置,不得聯成一個排氣系統。第40條 局部排氣裝置排出濃度較高的有害物質,應經過凈化回收處理,達到本標準第12條規定時,方可向大氣排放。第41條 在車間的生產中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物質時,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的排出口,應避免對居民和行人的影響。第二節 防暑、防寒、防濕第42條 為了達到防暑的目的,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工人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第43條 為了
15、減少車間內熱量的散發,熱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二、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三、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四、便于對熱源采用各種有效隔熱措施;五、使工作地點易于采用降溫措施。第44條 熱車間宜設有避風設施的天窗。天窗和側窗應便于開關和清掃。第45條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距地面不應高于12米,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米。如低于4米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第46條 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汽、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筑物,占用
16、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外墻全長的30,并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第47條 產生大量熱或排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大邊作為外墻。如四周均為內墻時,應采取措施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第48條 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于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每小時散熱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3;二、每小時散熱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5;三、每小時散熱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7。注:作業地帶系指工作地點所在的地面以上2米內的空間。在通風室外計算溫度較低的地區,當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按本條設計確有困難時
17、,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本標準第49條表5中對工作地點的要求。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執行。第49條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根據各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表5第50條 某些企業或車間(如煉焦、平爐、軋鋼等)的工作地點溫度確受條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表5要求時,可再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2。同時應在工作地點附近設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溫度一般不得超過室外溫度。第51條 特殊高溫工作地點,如高溫車間的天車駕駛室、軋鋼機的操縱室
18、、攔焦車的駕駛室等須有良好隔熱措施,并應設小型空氣調節機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溫措施。室內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第52條 高溫工作地點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米秒,霧滴直徑應小于100微米;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5米秒,重作業應控制在57米秒。第53條 高溫作業的工業企業,應有配制含鹽清涼飲料的設備和用室。設備和用室的布置應便于衛生管理。第54條 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工廠),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溫度等于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高于3
19、1的地區,可按規定的溫度加1,濕度不變。車間的空氣調節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表6第55條 設計集中采暖車間時,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冬季空氣溫度:輕作業時不低于15;中作業時不低于12;重作業時不低于10。當每名工人占用較大面積(50100平方米)時:輕作業可低至10C;中作業可低至7;重作業可低至5。在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僅要求工作地點及休息地點設局部采暖裝置。注: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的規定,應按現行的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執行。輕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20千卡小時以下的工種,如儀表、機械加工、印刷、針織等。中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20190千卡小時的工種,如木工、板金
20、工、焊接等。重作業系指能量消耗在190250千卡小時的工種,如室內大型包裝、人力運輸等。第56條 集中采暖地區輔助用室的冬季室內空氣溫度,不得低于表7的規定。輔助用室的冬季室內空氣溫度 表7第57條 每名工人所占容積小于20立方米的車間,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如所占容積為2040立方米時,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于2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所占容積超過40立方米時,允許由門窗滲入的空氣來換氣。采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每人每小時不少于30立方米的新鮮空氣量。第58條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為-20及-20以下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到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
21、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第59條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一般應在03米秒和01米秒之間,送風的最高溫度一般不得超過70。第60條 生產時用水較多或產生大量濕汽的車間,設計時應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第61條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采暖車間圍護結構的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汽。注:圍護結構不包括門窗。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墻上凝水汽的除外。第四章 輔助用室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62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生產衛生用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用室(休息室、食堂、廁所),婦幼衛生用室和衛生
22、醫療機構。第63條 輔助用室的位置,應避免有害物質、病原體、高溫等有害因素的影響。建筑物內部構造應易于清掃,衛生設備應便于使用。第64條 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計計算人數,一般按最大班工人總數的93計算。存衣室的設計計算人數,應按車間在冊工人總數計算。第二節 生產衛生用室第65條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設置,應根據車間的衛生特征分級確定,其分級應符合表8的規定。車間的衛生特征分級 表8第66條 浴室:衛生特征1級、2級的車間應設車間浴室;3級宜在車間附近或在廠區設置集中浴室;4級可在廠區或居住區設置集中浴室。因生產事故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設事故淋浴,并
23、應設置不斷水的供水設備。第67條 淋浴器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應按表9計算。每個淋浴器使用人數 表9重作業者可設部分浴池,其面積每1平方米可按15個淋浴器換算。當淋浴器數量少于5個時,浴池面積每1平方米可按1個淋浴器換算。淋浴室內一般按4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第68條 存衣室:車間衛生特征1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應分室存放。工作服室應有良好的通風。車間衛生特征2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開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存衣室可與休息室合并設置。車間衛生特征4級的存衣室,存衣室與休息室可合并設置,或在車間內適當地點存放工作服。濕度大
24、的低溫重作業如冷庫和地下作業等,應設工作服干燥室。第69條 車間內應設盥洗室或盥洗設備。盥洗水龍頭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應按表10規定計算。盥洗水龍頭的使用人數 表10第70條 生產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體或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劇毒物質或工作服污染嚴重的車間,應設洗衣房。第三節 生活衛生用室第71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學習、取暖、進餐及吸煙之用。在女工較多的企業,應在車間附近清潔安靜處設置孕婦休息室。第72條 食堂的位置要適中,一般距車間不宜過遠,但與有毒車間不得相鄰設置,并應避免有害因素的影響。食堂內應設洗手、洗碗、熱飯設備。廚房的布置應防止生熟食品的
25、交叉污染,并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和防塵、防蠅、防鼠措施。第73條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并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計算進行設計。男廁所100人以下,每25人設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設一個蹲位。女廁所100人以下,每20人設一個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設一個蹲位。男廁所內,每有一個大便器,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長的小便槽)。水沖式廁所內,應設洗污池。第四節 婦幼衛生用室第74條 女工衛生室: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并設置。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
26、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內應設溫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于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第75條 乳兒托兒所全廠女職工人數在1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乳兒托兒所,其床位應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的1015計算。乳兒托兒所應由以下房間組成:乳兒生活室、哺乳室、廚房(配乳室)、盥洗室、隔離觀察室及工作人員辦公室等。50個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兒托兒所房間組成可以適當簡化。乳兒生活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床位25平方米計算,并可采用木質地面
27、。乳兒托兒所的位置,應在女工較多的車間附近,但不得設在放散有害物質車間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建筑物應保證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并應有戶外活動場地。第五節 醫療衛生機構第76條 職工人數不到300名的工業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設衛生室。其使用面積應不大于20平方米。第77條 職工人數在3005000名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廠礦衛生所。其房間組成及面積:一、3001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3070平方米。二、10012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70110平方米。三、200135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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